关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1-23 17:05

质疑供应商:杭州万色纺织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彭中华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五洲路43号1幢

联系电话:186*****582

贵公司递交至本项目代理机构(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关于“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于2021年11月16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做出以下回复:
一、质疑事项1:我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专门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卷帘或窗帘或窗纱均属于纺织面料,但技术参数要求却完全不一致,如同样是阻燃等级的标准不一致,甲醛含量要求不一致,抑菌率、防霉等级要求不一致等等,同样是用于窗帘面料的检测项目也不一致,并作为重要的评分项,显然是为某一特定投标供应商量身定做,以该供应商提前做好的检测报告内容作为技术参数评分内容排挤章争对手。我公司认为本项目的竞争不应当主要靠比拼检测报告,无端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且在开标前也根本来不及做检测报告 。
答复:(1)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是专门为某一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卷帘或窗帘或窗纱虽属于纺织面料,但面料的使用场景、使用功能以及面料成分要求均不相同,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对卷帘、窗帘、窗纱等产品设置了对应的技术参数要求。

质疑人提出的本项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评分标准的项目实施方案(15分),售后服务方案(12分)的评审内容未细化和量化,评分标准未与采购需求或商务要求想对应,并设置不同的分值,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土四条的规定,建议修改评分标准内容。

答复: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服务方案均与项目履约质量或售后服务质量相关,且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也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质疑人提出的本项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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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窗帘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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