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关于对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师市财库〔2021〕29号
关于对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财政局于2021年11月1日收到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关于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代理事项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并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分别对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环境监测站、第三师托云牧场城镇管理服务中心及新疆顺源利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启动行政监督检查程序的通知》进行调查取证,现审理已终结。
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视频讯问室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
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提出:该项目于2020年10月19日重新招标时,存在代理公司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及其投标的三家公司中另外两家有作为陪衬为中标公司完成围标串标的嫌疑,经财政局调查核实,(一)顺源利君公司重新招标时的招标文件已删除了“供应商能提供本地化应急服务能力的得20分(本地有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复印件)”的条款,不存在交易中心所谓的“为中标公司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这一说法。(二)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仅凭中标公司在本地(图市)设有分支机构、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和两次投标(第一次废标、第二次重新组织招标)的投标供应商无变化,就推测另外两家投标公司为中标公司围标串标凑数,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37条中认定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的任何一种情形,财政局认为交易中心第三分中心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无适用的法律条款支撑。
二、托云牧场草原确权颁证项目和师市2020年环境质量监测项目
经调查核实,顺源利君公司在2020年4月及5月代理的“托云牧场草原确权颁证”和“师市2020年环境质量监测”两个项目中,招标文件均存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主营业务收入为评分依据”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十七条中“不能将营业收入等作为评审因素”的要求。
鉴于(一)招标文件在发布公告前由采购人复核并确认签字,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依法承担主体责任;(二)该项目将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审项赋分,只占实际总评分的2%,即2分(满分为100分),对此项目招标结果影响程度弱;(三)该项目在招标全过程中采购人、专家评委及供应商均未提出任何质疑,对整个招标工作造成的影响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68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财政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 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将整改报告上报师市财政局。
三、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或新疆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处理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不停止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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