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重发)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重发)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重发)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 工程名称: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1.2 工程概况:建设地点位于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民主村,兴宁北路以东,冠庄医院以北。用地面积2004M2、总建筑面积为8742M2,建筑物主体采用五层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23.65米。工程造价约12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
1.3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1.4安全要求:合格。
1.5招标工期:同施工工期(280日历天)
1.6招标内容: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3县外监理企业须按宁建[2013]91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
2.4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薄;
②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③不得在县外在建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解锁的除外);同时在宁海县内担任总监的工程不超过3个。
2.5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其他要求
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资交管办【2010】8号)规定(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总监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开标时间:2014年 4 月 3 日 14 时 00 分
4.2 开标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五、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六、招标文件获取
2014年 3 月 27 日 8 时 30 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招标公告网页下方下载。
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 元。
2、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 4 月 1 日16时30分前缴入银行
3、帐户名称: 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海支行
5、银行帐号:****************01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
联系电话:130*****880
邮政编码:315600 联 系 人:潘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31号3楼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15600 联系人:陈冬燕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招标编号:NHZG-2014-008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盖章) 招标代理人: 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盖章) 时 间: 二○一四年三月 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3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9 6. 评标 19 7. 合同授予 20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0 9. 纪律和监督 21 10.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21 11.违约 21 12.承担风险 21 13.行贿犯罪查询 22 14.奖励 22 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 中标通知书(格式) 23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 24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2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27 1. 评标方法 29 2. 评审标准 29 3. 评标程序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33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35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45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4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55 第七章 图纸 6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 工程名称: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1.2 工程概况:建设地点位于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民主村,兴宁北路以东,冠庄医院以北。用地面积2004M2、总建筑面积为8742M2,建筑物主体采用五层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23.65米。工程造价约1200万元。资金来源:自筹。 1.3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1.4安全要求:合格。 1.5招标工期:同施工工期(280日历天) 1.6招标内容: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监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3县外监理企业须按宁建[2013]91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 2.4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薄; ②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③不得在县外在建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解锁的除外);同时在宁海县内担任总监的工程不超过3个。 2.5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2.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其他要求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资交管办【2010】8号)规定(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总监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四、开标时间和地点 4.1开标时间:2014年 4 月 3 日 14 时 00 分 4.2 开标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六、招标文件获取 2014年 3 月 27 日 8 时 30 分起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nhztb.gov.cn)招标公告网页下方下载。七、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 元。 2、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 4 月 1 日16时30分前缴入银行 3、帐户名称: 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4、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海支行 5、银行帐号:****************01 八、联系方式招标人: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 联系电话:130*****880 邮政编码:315600 联 系 人:潘建设 招标代理机构: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海县桃源中路131号3楼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15600 联系人:陈冬燕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 联 系 人:潘建设 电话:130*****880 1.1.3 招标代理人 名称: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1号三楼联系人:陈冬燕联系电话/传真:****-******** ******** 1.1.4 项目名称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1.1.5 招标内容 施工监理 1.1.6 建设地点 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民主村,兴宁北路以东,冠庄医院以北。 1.1.7 设计单位 浙江省宁海县工民建筑设计院 1.1.8 工程造价 约1200万元 1.1.9 工程规模 用地面积2004M2、总建筑面积为8742M2,建筑物主体采用五层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23.65米。 1.1.1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2 资金来源 自筹 1.3.1 招标范围 土建、水电安装及室外附属等项目所有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 1.3.2 监理服务期 280日历天 (自开工令发出之日起至监理范围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 1.3.3 质量控制目标 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1.3.4 安全控制目标 合格 1.3.5 进度控制目标 同施工工期 1.3.6 监理费报价要求 2.225%元~2.472%元(含本数) 1.3.7 监理费的计算公式 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县外监理企业须按宁建[2013]91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 4、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 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薄; ②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③不得在县外在建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解锁的除外);同时在宁海县内担任总监的工程不超过3个。 5、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9 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各投标单位自行前往建设地点踏勘 1.10 招标文件的质疑 投标人在2014年 3 月 31日16:30时前对招标文件或踏勘现场后有疑问的,均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补充资料在同一网页下载。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将于2014年 3 月 31 日17:00时前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nhztb.gov.cn)上澄清、修改、补充,澄清、修改、补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 2.3 招标紧急通知时间 2014年 4 月 2 日17:00时前 3.3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日起60天内(含60天) 3.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壹万 元。递交截止时间:2014年4月1日16时30分前帐户名称: 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海支行银行帐号:****************01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会议结束后退还,不计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三天内退还,不计息。 3.7.3 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 1、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3.1款组成并装订成册,其中资格审查资料内容的每一页必须由投标人亲自签署(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其余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署。 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1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 ①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在包封中,并在包封上正确标明“投标文件”或“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标识字样。 ②包封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在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和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 ③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单独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投标人公章。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14年 4 月 3 日14 时00分00秒 4.2.2 投送地址 宁海县桃源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4.2.3 投标文件递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提交 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递交投标文件与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未按上述要求递交,招标人不予受理。 4.2.4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将不予退回。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开标会议结束后退回。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5.2 开标提示 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3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开标会议签到表的签到顺序为准, ①密封情况的检查;②开标顺序:身份核对→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公开资格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确定B值→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公布。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业主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7.1 推荐中标候选人数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一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履约担保的金额:贰万元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如采用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需经甲方同意。 10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本工程要求配备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投标人资格要求中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外,还需配备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主导专业监理员、非主导专业监理员。具体配备要求见附表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 要求》。中标人需在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前办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手续(见附表三)。 11 违约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监理费中扣除)。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未履行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保证金每人每天500元; 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以招标人的月统计情况为准。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从每期正常工作酬金支付中扣除;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未按规定进行进度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发现与施工单位同食宿或者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额的10%。发现不履行监理职责的,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由于监理单位原因进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标准:1000元/天。 12 承担风险 明确合同期自愿承担风险 13 行贿犯罪查询 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实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宁资交管办【2010】8号)规定(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 经查询本项目开标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或项目总监如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预中标单位中标资格。 14 其他 1、监理服务期从给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但发出开工令之前,中标人必须无偿协助招标人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2、招标人提供不少于25㎡的现场办公用房给中标人,中标人食宿自理。严禁向被监理单位要求提供食宿或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监理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食宿费用。 3、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解入足额的履约保证金。4、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属于监理服务期内。 5、监理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6、中标人须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30日内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7、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做好施工报建工作,提供报建所需的相关资料。 8、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监测设备。 9、投标人对本工程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总监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不得低于60%,其他监理人员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不得低于90%。招标人将对投标人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实行考核。配备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中标后及至竣工验收合格非特殊原因一律不得更换。 10、中标人必须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3号)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扬尘控制措施。 11、如由于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至增加监理持续时间增加超过2个月以上时(以 经批准停工报告、或工期延长报告为准,因工程量增加而延长工期的情况除外),其超过2个月以上部分按800元/天,计取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报酬。 1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代理人提交200元的资料费。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工程规模: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工程造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工程设计单位: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工程招标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用于本工程的建设资金已通过自筹方式获得,能够保证用于完成本合同合格工程的支付。 1.3 招标范围、质量、安全、进度承、投资控制目标及报价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工程的安全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本工程的进度控制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6本工程的监理费率报价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代建人招标代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6) 为本标段招标代理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 为本标段招标代理人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8) 被责令停业的; (9)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被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消(暂停)备案(登记)资格且处于不得在我县申请备案(登记)时限内的。 1.5费用承担 1.5.1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向招标代理人提交200元的标书成本费。 1.5.2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将按前附表所述时间开放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对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损坏和风险承担全部费用。 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9.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招标人将予以支持。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本工程不采取集中答疑的方式。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工程量清单(包括总说明); 根据本章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充,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4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4文件解释权招标文件(含答复、答疑等补充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 (以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收款收据为准) (5)诚信经营承诺书 (6)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7)投标承诺书 (8)投标函附录 (9)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10)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 (12)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能证明投标人符合资格评审标准的下列资料复印件(证书复印件须包括有关变更、延期等内容):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C、总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簿》和《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D、《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备案登记手册》(仅县外企业提供);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在本章第1.3.6款规定的有效范围内。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4.3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交纳了正式工程履约担保后予以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第三章第3.1.2款规定修正其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3.5.1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必须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一致,如有因须办理年检、延期、变更、换证等手续而不能提供部分证件原件时,须出具由受理相应手续的主管部门情况证明,并附相应的证书复印件,否则其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6备选投标方案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控制目标、安全控制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装订和签署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和资料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2 投标人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密封,并在封口上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或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和法人单位公章。 4.2 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文件和审查资料原件的递交: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在开标会议结束后退回。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和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投标代表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2开标提示 5.2.1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不需提供);如未按上述要求到场的其投标视为无效。 5.3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并介绍工程概况; (2)介绍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的密封情况; (5)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7.1.2 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确定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示3个工作日。 7.1.3 公示期间,对该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0日内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视作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⑴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 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10.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违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承担风险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行贿犯罪查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奖励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于 年 月 日 时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和中标公示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基本情况见下表),请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 年 月 日 时前到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工程名称 中标价 工程内容 质量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招标人 (签章)年 月 日 招标代理人 (签章)年 月 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章)年 月 日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备案) (签章)年 月 日备注 本通知书一式五份,中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一份。 附表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资格要求岗位 岗位资格要求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相关要求 其他要求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专业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工程师,且不少于1人。 1、所有人员以及相应证书在系统中审核通过; 2、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非主导专业监理员在系统中未解锁项目不超过2项,且不得为县外项目,担任的为同一关键岗位; 3、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主导专业监理员不得有未解锁项目。 所有人员须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核发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监理员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查询到与证书原件一致的有效证书信息;主导专业监理员 建筑专业的浙江省监理员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且不少于1人。 非主导专业监理员 安装、给排水专业的浙江省监理员或宁波市监理员岗位证书,且不少于1人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须知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主导专业监理员岗位证书;非主导专业监理员岗位证书;所有人员的《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2、复印件须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复印件交招标代理人存档,原件在核对后退回申请人。二、办理地址: 1、招标代理机构:宁海县中广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31号三楼联系人:陈冬燕 电话:****-******** 2、招标人: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 联 系 人:潘建设 电话:130*****880 附表三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项目名称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名称(公章) 岗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证书编号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工程师 主导监理员 非主导监理员 招标代理人 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建设单位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注:本表作为合同的附件; ?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监理费率报价 资格审查资料原件 与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证明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2.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具备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县外监理企业须按宁建[2013]91号文件(详见“www.nhztb.gov.cn法规制度”)办妥备案(登记)手续,并在宁海县建设网(www.nhjs.gov.cn)和《县外监理企业进宁海备案登记手册》上均有有效的备案(登记)信息。 项目总监资格 投标人配备的项目总监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薄; ②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并具有《宁海县建设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工作手册》; ③不得在县外在建工程中担任关键岗位人员(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解锁的除外);同时在宁海县内担任总监的工程未解锁项目不超过2个。 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诚信记录 投标人及配备的项目总监在投标截止日不得有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www.nbjs.gov.cn)不良行为记录系统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www.cin.gov.cn)、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建设信息港www.zjjs.com.cn)有关不良行为记录文件为准] 2.3 响应性评审标准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质量控制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安全控制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款规定 进度控制目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5款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6款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其 他 1、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 2、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总监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达到60%以上,其他监理人员月实际施工期率达到90%以上; 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投标价法。 2.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报价超出报价要求范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装订、密封; (6)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封装不合格或字迹模糊不清的; (7)拒绝按照评标人的要求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澄清、更正的; (8)实质上影响了工程的范围、质量、工期和实施; (9)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0)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1)其他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3.2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书面澄清其投标文件,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一般将投标报价、投资控制目标、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及工期控制目标承诺、违约经济责任、履约保证金及其它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监理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等主要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 2、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将首先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3详细评审对响应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1、有效报价是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 2、确定平均值A: (1)当有效报价多于或等于五家时,在所有有效报价中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和去掉一家最低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值A。 (2)当有效报价为四家时去掉一家最高报价后计算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值A。 (3)当有效报价为少于或等于三家时按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平均值A。 3、确定浮动率B:浮动率B在 1%、 0.5%、0、-0.5%、-1%五个数中由招标人推荐代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当众随机抽取。当有效报价为一家时或所有有效报价均相同时,可不进行确定下浮率B的抽取程序。 4、确定评标价C:评标价C=平均值A×(1 浮动率B) 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及结果小数四舍五入。 5、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1)有效报价范围内低于评标价且最接近者为中标候选单位; (2)有效报价范围内当所有报价均高于或等于评标价时,以最接近评标价者为中标候选单位(如有效报价等于评标价C者为优先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3)有效报价范围内当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最接近评标价且有效报价相同时,则用摇号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2. 工程地点: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民主村,兴宁北路以东,冠庄医院以北。 3. 工程规模:用地面积2004M2、总建筑面积为8742M2,建筑物主体采用五层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建筑物高度23.65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1200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录C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 (¥ 元)。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 2014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14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宁波市宁海县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其有关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及变更联系单;8、补充协议及其他合同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安装、附属及景观绿化工程等所有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服务。监理工作内容:该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从签订合同之日开始,到协助业主整理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完备案登记;监理内容包括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施工全过程监理、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监理、工程施工验收;资料方面:协助业主整理竣工验收资料直至办理完备案登记等一切建设内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等。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监理单位要编制相应的监理规划。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其他项目人员详见附件《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监理人不得擅自更换和撤离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或撤离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3)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7)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在涉及工程延期 3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提交监理规划、每月月初提交上一个月监理月报一式伍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发包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七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委托书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清单移交给委托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三个工作日 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作承包人违约,并承担相应金额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达到 %以上,其他监理人员未履行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 %承诺的:承担违约金为每人每天500元。实际施工期到位率以招标人的月统计情况为准。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未按规定进行进度控制的:承担违约金为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发现与施工单位同食宿或者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承担违约金为全部履约保证金的10%;发现不履行监理职责的,一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由于监理单位原因进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标准:1000元/天。以上所有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支出(履约担保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在工程监理费中扣除)。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从每期正常工作酬金支付中扣除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币种为: 人民币 ,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首付款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监理合同价的10% 第二次付款 完成工程量的30%后七天内 监理合同价的15% 第三次付款 完成工程量的50%后七天内 监理合同价的25% 第四次付款 完成工程量的80%后七天内 监理合同价的20% 第五次付款 竣工结算按规定程序核定并取得正式结算报告后 扣除总监理费的5%外,其余款项一次性付清。 最后付款 5%的监理费做为保修阶段押金,质量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满后七天内退回保修金(不计息)。 监理费的5% 注:1、所有工程项目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手续后15天内,总监理费的5%作为保修阶段监理押金,其余款项在15天内支付。 2、上述扣除的监理费保修阶段押金,质量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满后七天内退回保修金(不计息)。 3、因附加工作、额外工作等增加的监理费用,在该项费用确定后15天内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加盖双方单位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增加监理持续时间增加超过2个月以上时(以经批准停工报告、或工期延长报告为准,因工程量增加而延长工期的情况除外),其超过2个月以上部分按800元/天,计取工程监理附加工作报酬。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附加工作酬金由双方友好协商。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相关部门、单位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 宁海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6 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费的计算公式:工程施工竣工结算价*中标监理费率。 9.2监理服务期从给施工单位发出开工令的第一天开始计算,但发出开工令之前,中标人必须无偿协助招标人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9.3委托人提供不少于25㎡的现场办公用房给监理人,监理人食宿自理。严禁向被监理单位要求提供食宿或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监理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综合考虑食宿费用。 9.4 监理人在合同签订前必须解入足额的履约保证金。 9.5 协助招标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属于监理服务期内。 9.6监理人须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做好合同备案及施工报建、监理资料归档等工作,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 9.7监理人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执行,对工程质量检测必须与施工单位同步,并独立进行。必须按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监测设备。 9.8监理人必须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建设工程扬尘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3号)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负监理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扬尘控制措施。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附录C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 项目名称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名称(公章) 岗位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岗位证书编号总监理工程师 主导专业工程师 主导监理员 非主导监理员 招标代理人 审查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建设单位 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致: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1、经分析研究了贵单位提供的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项目监理招标文件,我单位愿以 %的监理费率承担并完成上述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服务任务。 2、如果贵单位接受我单位投标,我单位保证在总则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的监理工作。 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前附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接受此约束。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 5、在正式签订监理服务合同之前,本投标文件连同贵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成为约束贵单位、我双方的合同文件。 6、我单位理解,贵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贵单位可能接受其他任何的投标,同时也理解,贵单位不负担我单位的任何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监理服务费用,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服务、设备(含交通工具)、管理、生活、办公设施费、保险等费用。 2、所有监理人员及辅助人员均必须实行强制保险。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 授 权 委 托 书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以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 诚信经营承诺书(格式)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为了配合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本公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否则愿被取消中标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处罚。 1、参加本工程投标所提供的各类证件及其他材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愿被视为以弄虚作假方式参加投标。 2、我公司及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正在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3、如我公司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监理施工合同签订前办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手续且提供的各类证件真实有效。特此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投标人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投标人特作如下承诺: 1、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及其他投标人私下串通协商,进行围标、串标、抬标,控制投标价格。 2、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3、不向招标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4、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不干扰正常的开标评标秩序。 5、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说情、解脱。 6、在本工程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决不进行商业贿赂,并按规定签定廉政合同,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本次投标项目: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日期: 年 月 日 ? 投 标 承 诺 书 宁海县桃源街道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 1、我单位承诺确保“人员、工作、技术”三到位;确保所有签证、指令、认定准确无误;当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期延误时,我方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无过失或无其它直接责任。 2、我单位确保督促本工程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质量标准,如违约,我单位愿以投标文件附录中标准作为违约处罚金按承诺标准进行处罚。 3、我单位确保督促本工程按施工承包合同工期竣工,如违约,我单位愿按投标文件附录中标准作为违约处罚金。 4、我单位确保督促施工单位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违约,我单位愿按投标文件附录中标准作为违约处罚金。 5、我单位承诺人员安排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达到 %以上,专业岗位上设置相应的监理人员(见“监理人员组成表”)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根据工程进度)达到 %以上,如违约,我单位愿按投标书附录中标准作为违约处罚金。 6、我单位承诺办公及检测设备的投入量(见“办公及检测设备投入表”)达到建设单位的要求,如违约,我单位愿按投标文件附录中标准作为违约处罚金。 7、合同期如遇工程造价发生增减,我单位承诺监理服务费费率不变。 8、我单位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合同协议条款。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附 录 序号 项目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承诺 (是否同意) 1 履约保证金 2万元 2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进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标准 1000元/天 3 进度控制落后于施工工期赔偿限额 履约担保金额总额的20% 4 工程质量未达到控制目标赔偿费 全部履约担保金额 5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未达到控制目标赔偿 全部履约担保金额 6 发现与施工单位同食宿或者食宿费用由被监理单位出资的 履约担保金额总额的10% 7 发现不履行监理职责的 2000元/次 8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按承诺月实际施工期到位率赔偿费 每人每天500元 9 是否同意招标文件其他条款 要求做出承诺 10 是否同意合同协议条款 要求做出承诺 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根据本委任书宣告,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单位) 、 (职务) ,现代表单位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为 冠庄社区民主经济合作社老年协会及办公楼工程施工监理 的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全面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作。 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对投入本工程的设备的要求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序号 所需设备名称 数量 备注 计算机及相关软件 办公设备 检测仪器设备 试验设备 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 ? 资格审查资料 ? 第七章 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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