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1-J1-61549-ZXHT)质疑书的答复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1-J1-61549-ZXHT)质疑书的答复
质 疑 人:广西南宁盈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宁市大学东路168号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二楼大学生创业园B1
法定代表人: 杨俊
委托代理人:/电话:185*****212
我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收到贵公司关于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GGZC2021-J1-61549-ZXHT)质疑书,现根据贵公司的质疑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项目名称: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GZC2021-J1-61549-ZXHT)(以下称文件),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存在过度要求及存在排他性、歧视性、专指性、区别对待供应商问题。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本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性能配置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2021年依法治区工作绩效指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评标准的通知》提供的设备配置参考参数,并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不存在排他性、歧视性、专指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实体平台热线平台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的通知》的通知 (桂司通〔2020〕28号),明确指出配备的智能终端设备要全部实现安装广西公共法律服务智能设备客户端应用软件(广西法网·桂法通 APP),实现与广西法律服务网互联互通,数据共享,要保证设备与软件的兼容性。而贵公司提出的因演示人员对软件熟练程度不一为理由,认为采购文件歧视和区别对待供应商,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针对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参与竞标单位开标当天须提供现场演示及部分技术参数内容,经 采购人同意已作适当的调整更正和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故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如贵公司对我公司答复不满意,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投诉。
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平南县平南街道平南县瑞雁花园149号
邮编:537300
联系电话:180*****236
2021年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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