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交易编号:晋水监招[2014]
*******号 招标人:晋江市晋江下游堤防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编制人: 倪月英 审核人: 叶华安 2014年3月20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 ?????? ?????? ??????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4 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 ?????? ?????? 14 第四章 技术规范 ?????? ?????? ?????? ?????? ?????? ????? 29 第五章 监理手册 ?????? ?????? ?????? ?????? ?????? ????? 31 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另册)?????? ?????? ?????? ?????? ??? 31 第七章 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 ?????? ?????? ?????? 32 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 ?????? ?????? ?????? ??????? ?????? 35 注: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质疑的答复等招投标信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及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认真查阅,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章 招标公告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晋江市晋江下游堤防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的委托对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一、工程概况 1.招标编号:晋水监招[2014]
*******号 2.项目规模:造价约1800万元 3.招标范围: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4.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5.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6.质量标准:合格 7.工期要求: 240日历天 8.监理服务期限:自工程施工准备期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二、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 1、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不良记录和未被暂停在晋江市承接监理业务的。 4、投标保证金为0.6万元人民币,投标申请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企业法人所在地基本帐户开户行汇到(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人指定账户:帐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晋江支行 帐号:
********9456 汇款凭证上用途栏应注明本招标工程交易编号 (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晋水监招[2014]
*******号)并要求受理银行录入凭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选取法的办法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 年3月28日至 2014年4月3日自行到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下载招标文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4月23日15时00分,地点为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处。 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六、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http://www.fjbid.gov.cn)和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公告栏上发布。七、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北京时间)及地点内 容 时 间 地 点 主 持获取招标文件 2014年3月28日08时00分至 2014年4月03日17时30分止 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质疑书 2014年4月04日08时00分止 领取答疑纪要 2014年4月04日14时30分至 2014年4月04日17时30分止 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 2014年4月23日15时00分止 开标 2014年4月23日15时00分 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 招标人:晋江市晋江下游堤防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南安市丰州镇东环路东兴嘉园3#1303 邮编: 邮编:362000 查询电话: 查询电话:
189*****032 传真: 传真:
****-******** 联系人: 联系人:小倪 2014年3月28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 容 说 明 与 要 求 1 项目名称 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2 项目地点 金井镇金井村、金井盐场 3 业主名称 晋江市晋江下游堤防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4 建设规模 造价约1800万元 5 监理服务要求 监理人应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合同规定的工程标准并按期完工。 6 招标内容和范围 工程施工及保修期阶段监理,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招标文件“工程技术规范、监理范围和监理要求”。 7 工程施工计划工期 240日历天 8 质量标准要求 合格 9 监理服务期限 自工程施工准备期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监理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施工期完成施工监理。 10 监理服务费 监理费取费费率为2%。监理费合同价=施工中标价×2%。(本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中标价的2%包干计取,不因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该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 11 资金来源 财政拔款 12 投标人资质要求 (1)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不良记录和未被暂停在晋江市承接监理业务的。 13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4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5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期后90日历天。 16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0.6万元;招标人指定银行帐号如下:帐户名称: 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晋江支行 ;帐 号:
********9456 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要求受理银行录入本工程招标编号(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晋水监招[2014]
*******号) 17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三份副本。 18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福建省驿涛建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地点: 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处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4年4月23日15时00分 19 开标 开标时间: 2014年4月23日15时00分地点: 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地点:福建省晋江市世纪大道南路城市展馆) 20 评标定标办法 经评审选取法的办法 。 21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前以转帐方式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22 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注:本投标须知前附表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本表内容为准。 一、 总 则 1. 招标范围 1.1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具体详见本工程设计施工图。 1.2 本工程造价约人民币1800万元。 2. 资金来源 2.1 本工程资金来源为 财政拨款 ,将用于合同项目的合理支付。 2.2 监理服务费报价和中标后的款项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计算。 3. 投标费用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 4. 招标质疑及现场考察 4.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须的一切资料。投标人在现场考察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2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质疑书,将要求答复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招标人,招标人将据以作出澄清和解答。招标人将书面答复内容通过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上公布。 4.3 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 二、招 标 文 件 5. 招标文件的内容 5.1 招标文件成一册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篇的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它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四章 技术规范第五章 监理手册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第七章 监理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没有任何约束力。 5.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书,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处理。 5.3 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有缺页或附件不齐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2014年4月4日12时00分前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传真(
****-********)到招标代理单位。质疑书上应注明招标人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项目名称及质疑时间,但不得有任何投标人的标识。若有答疑招标人将在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福建招标与采购(www.fjbid.gov.cn)上发布。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送交投标书截止期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答疑纪要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都有约束力。如招标人另有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质疑的答复等招投标信息,招标人将在晋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http://www.jjce.gov.cn)和福建招标与采购网(www.fjbid.gov.cn)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查阅,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上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组成内容 8.1 投标文件(详见《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 8.2 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第八章“资格后审文件”的内容、要求及格式编制,除招标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9. 监理服务费 监理费取费费率为2%。监理费合同价=施工中标价×2%。(本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中标价的2%包干计取,不因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该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 10.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为截止之日起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 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11.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 转账; (2) 电汇。 11.3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上应注明本项目招标编号(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晋水监招[2014]
*******号),汇达时间以到达指定帐户的银行对帐单时间为准,迟到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11.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1.5 招标人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自动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他候选人(不计利息)。 11.6 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指投标截止日期起90天内)内撤回投标文件; 11.6.2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日期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企图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11.6.3 投标人有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行为; 11.6.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11.6.5其他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投标文件承诺可没收投标保证金的。 11.7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2. 投标文件的签署 12.1 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8.1条款要求的内容编制“资格标”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封面均应注明“正本”和“副本”。 1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辩认。 12.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修改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或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细微偏差的补正,但修改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 12.4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的所有内容的每一页每一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按要求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授权委托书无效。 12.5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投标文件的送交 13.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3.1投标文件“标函袋”由各投标人自行设计包装,标函袋上均应按指示写明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等。投标文件标函袋密封口应加盖投标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封面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并注明“正本”及“副本”。 13.2 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14.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14.1 投标人应按公告中规定的时间、方式、地点,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14.2 招标人可以通过发放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于本投标须知中规定的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4.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5. 迟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在按本须知第14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16.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 16.1 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该更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的更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更改”或“撤回”字样,否则更改或撤回通知无效。 16.3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办理。 16.4 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1.6条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五)开标 17、开标 17.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随带本人身份证(若为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表式6)】及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为同一人。 17.2开标程序: 17.2.1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 17.2.2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开标证件的核查及身份验证; 17.2.3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密封完好;经确认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依据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17.2.4按照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号码。 17.2.5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中标候选人中公开随机选取一名中标人。 17.2.5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7.2.6开标会议结束。(六)评标定标 18、中标候选人的评审组织与标准 18.1.中标候选人的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18.2.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标准(1)近三年,投标人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的;(2)有以下情形的投标人,不得入围中标候选人名单: 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评审不合格的; 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③拟任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④近六个月,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18.3.在评审过程中,投标人须准备好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原件随时备查,如有必要,招标人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原件验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不能提交原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有疑意的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认定。 18.4.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审过程中,有关评委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的,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或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时间(一般在半个小时内须到达评标地点)、地点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澄清。投标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作出书面澄清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19、中标人产生程序第一步 评标委员会依据资审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步 按照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第三步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中标候选人中公开随机选取一名中标人。 20、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结果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选取中标人。 2、在选取中标人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且影响公平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应当重新选取。 3、因上一次选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参与重新选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除外):(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21、其他约定 21.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及有关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公务关系的其他人泄露。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投标人任何试图影响或干扰招标人和评委会的评标活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的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1.4.1开标会开始时到场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1.4.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21.4.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21.4.4招标方式已经核准的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经原核准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调整招标方式;其他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调整招标方式(七)合同授予 22、中标人的确定与合同授予标准 22.1本招标工程的监理合同将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2.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权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其所提交的资料不真实,招标人将视其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其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3、中标通知书 23.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理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三日内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三日,中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内容如下:(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23.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4、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4.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时间内,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24.2、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的,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 25、履约保证金 25.1中标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监理服务期满后七天内返还。 26、取消中标资格条件 26.1投标人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1.1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 26.1.2 中标人未能满足第24.1条款及第25.1款的要求; 26.1.3 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另行加入不合理条件; 26.1.4 中标人不履行投标文件所作的承诺; 26.1.5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26.1.6 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总监理工程师有在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 26.1.7 中标人未能按时进场; 26.1.8 投标时拟派项目总监在签约时未能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 26.2 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的情形 26.2.1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结果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选取中标人。 26.2.2 在选取中标人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且影响公平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应当重新选取。 26.2.3 因上一次选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第26.1条款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参与重新选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除外)。 2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27.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27.2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27.3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三章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 本合同协议书 ③ 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 中标通知书; ⑤ 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⑥ 本合同标准条件; ⑦ 双方确定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以上文件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自工程开始实施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员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员提供其它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末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末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末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末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末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申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收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调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等。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范围: 1.工程监理服务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的隶属于本招标工程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规定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的施工监理工作。工作范围: a.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监理; b.质量、进度、安全、计量支付与合同管理等。 2.服务目标: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进度、安全和造价控制满足合同要求。监理工作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2、复核开工条件签署监理意见; 3、委托人召开施工协调会监理派人参加; 4、按监理大纲标准跟踪监理施工程序、进度情况并根据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 5、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规定标准施工、审查变更、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检测原材料质量等。 6. 委派 工程师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授予工程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权限。 7. 定期或不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质量、进度情况; 8.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9. 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10. 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性对策,尽量减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11. 严格控制经费签证,凡涉及经费支出的停窝工签证、使用机械签证、材料调价等的签证,经监理工程师核签后,报委托人批准; 12. 建立监理日志,审核施工单位每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时进行工程计量验收并签证; 13. 建立质量监理日志,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不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提供。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五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无。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无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1、本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约定的,适用附加条款的约定;本合同未列明的监理人的其他失职行为,按下款承担责任; 2、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委托人可根据监理规范、本合同规定对监理人失职行为发出书面通知,并直接从监理费中扣抵相关赔偿金。第三十九条监理服务费用及支付 1、监理费取费费率为2%。监理费合同价=施工中标价×2%。(本工程监理费按施工中标价的2%包干计取,不因其他因素进行调整) 该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咨询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工程延期不另增加监理服务费 。 2.该监理费中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派驻人员费用; (2)现场费用; (3)公司取费; (4)监理费税金; (5)通讯、交通及其它费用。 2、支付方式:监理服务费用进度付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合同价的85%支付;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完成工程完工结算并将内业资料移交给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90%,完工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支付至合同价95%,余下5%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付清。第四十条 不执行。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 一、监理人必须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保证项目班子现场管理人员和仪器设备按时到位。如发现监理人未按投标承诺履行,委托人以口头通知其整改,对坚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委托人以书面通知监理人继续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或未整改,按照以下条款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 1、监理单位派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先经建设单位同意,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中途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且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水利局及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同时,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标准由向建设单位交纳违约金: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每人次1万元人民币;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次5000元人民币; 2、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5天,项目业主应加强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建立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则项目业主可对总监理工程师每次罚款1000元,如总监理工程师被罚款达5次(不含5次)以上时,项目业主有权要求监理人将其更换,并有权终止合同。 3、项目班子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5天,不作处罚;项目班子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在20至25天(不含25天)之间的,对未到岗的监理人每人每天罚款500元人民币;项目班子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在20天以下(不含20天),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4、建设单位加强对监理单位派驻项目现场的人员监督,建立严格的人员签到考勤制度。如发现人不在岗,则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每人每次每天罚款500元,如同一人员被罚款达5次(不含5次)以上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将其更换。 5、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项目业主应书面通知监理人更换人员。监理人就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保证替换人员到岗。替换人员的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及业务水平原则上应不低于被替换人员技术职称(或岗位证)和业务水平。 6、凡发现该旁站监理而没旁站或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凡发现该旁站监理而没旁站或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现场代表第一次以口头警告,要求立即整改。第二次被发现时,则项目业主对监理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第三次再被发现时,项目业主应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员,并对其罚款3000元至5000元。 7、若监理人不履行投标承诺或违反上述规定,招标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终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没收监理人的履约保证金。二、若出现以下情况者,建设单位有权对监理单位处以罚款,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监理人员已在工程隐蔽签证、技术复核、测量复核等技术资料上签字同意后,又出现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2、督促施工单位对材料的进场报验把关及见证不符合要求,属监理单位责任的,委托人责令监理单位及时整改,累积出现三次的; 3、对必须旁站的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检查时监理人员不到位或不履行职责,累计出现三次的; 4、合同外工程量的现场签证,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监理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应以依据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监督相关各方履行各自的职责,如实地记录、作证、以实施质量控制为主,进行进度、投资控制及合同管理,使本项目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标准和按期完工。 附件A: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格式附后)。附件B:廉政合同格式(格式附后) 附件A: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格式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业主全称)(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全称)(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合格工程,监理单位对本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监理业务活动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监理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监理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监理规范进行现场监理。 (三)甲方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除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监理费或拖延监理费的支付。 (四)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监理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按投标承诺的监理人员及时到位。监理人员不能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业主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似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五)乙方必须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监理工作计划,明确监理岗位职责,严格监理检查制度。对工程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必须实施全过程的现场监理旁站,并有完整的监理旁站记录;严格计量支付,合理有效地控制进度。 (六)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监理资料应真实、完整。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条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监理合同附件。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地址: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B: 廉 政 合 同 格 式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项目合同段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合同段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 (姓名) (姓名)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20 年 月 日 日期:20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盖章) 第四章 技术规范 A、监理规范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中强制性条文,此规范为本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监理单位自备。有关强制性条文见建设部建标[2002]99号文。 B、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一、施工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专用条款;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主要有: 1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52-93; 2 《防洪标准》GB50201—1994; 3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6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7 《水利水电工程起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9-1994; 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9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10 《土工试验规程》SL237-99; 11 《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5017-1993; 12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13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1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90; 15 《热轧钢筋》GB1499-98; 16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 17 《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8 《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9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20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2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 22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23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24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2001; 25 《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01; 26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等国家、省、市现行施工规范和标准等。如上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第五章 监理手册 (该手册由投标人自行购买) 第六章 图纸及资料(另册) 第七章 监理开标评标定标办法 一、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闽建建[2007]20号文、泉建建[2009]9号、泉建建[2011]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评标采用经评审选取法。评标工作是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申请资料、随机抽取名单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中标、落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第三条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且随机抽取中标人。第四条 评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评标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二、组织机构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组建: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成员应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人数为≥5人的奇数,招标人参加人数≤总人数的1/3,评标委员会中工程造价类专家应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6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投票)产生。 三、开标评标定标 第六条 开标 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随带本人身份证(若为委托代理人还应随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1)】及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场核验并参加开标会,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不能完整出具以上证件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次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可为同一人。 2.开标程序: 3.开标会在有关监督部门人员(或公证人员)监督下,由招标代理主持; 4.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开标证件的核查及身份验证; 5.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定它们是否密封完好;经确认无误后,评标委员会依据中标候选人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6.按照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号码。 7.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中标候选人中公开随机选取一名中标人。 8.招标人(招标代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9.开标会议结束。第七条 投标文件响应性的确定和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1、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 3.1.1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和内容完整的提供,并按要求进行签署、盖章; 3.1.2 正确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必须提供); 3.1.3 具备年检合格有效的独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1.4 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监理企业资质和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3.1.5 投标人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1.6 拟派出的项目监理部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1.7 已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递交了投标保证金; 3.1.8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审查中所有实质性要求,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2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细则第3.1条所规定的投标文件审查内容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只有通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随机抽取中标人,否则,其投标为废标。 3.3 资格审查过程,投标人同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否则认为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3.3.1 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3.3.2 投标人不得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3.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3.3.4 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3.3.5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包括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监理人员身份及资历真实。 3.3.6 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3.3.7 投标人不得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不能承揽新的监理业务的; 3.3.8近六个月,未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或一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3.9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申请书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或有缺项的; 3.4 在资格评审过程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同时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3.5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评委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表决,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否决投标或不采信投标人说明的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作详细说明。第八条 中标人产生程序第一步 评标委员会依据资审审查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第二步 按照经评审的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签到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第三步 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从中标候选人中公开随机选取一名中标人。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可向招标工程的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具体办法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1号令)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执行。第十条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其他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发现,其投标按废标处理;已作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己中标的,不予授标。由此产生的问题由该投标人负责,并承担赔偿招标人损失责任。直到授标前,招标人保留核实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包括相关材料承诺供应证明资料)的真实性的权力。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所递交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其投标按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十二条 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结果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按规定重新选取中标人。 2、在选取中标人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且影响公平的,选取的中标人无效,应当重新选取。 3、因上一次选取所确定的中标人存在以下情形,可以重新选取中标人,参与重新选取的名单仍为第一次评审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本招标项目历次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除外):(1)中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2)中标人在公示期间,因被举报或投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确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并被判定为中标无效的。第十三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中标资格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招标人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对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招标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中标人及中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当地检察部门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 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出现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全部废标)或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十六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格后审文件一、工程概况项目名称: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建设地点:金井镇金井村、金井盐场 项目概况:造价约1800万元,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内容为准。 标段划分:本项目为一个标段 资金来源:财政拔款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二、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资格审查主要是对投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条件、是否被依法禁止投标、项目总监的资质及在监情况进行评审,因此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 1、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 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不良记录和未被暂停在晋江市承接监理业务的。 4、拟派本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不得外聘; 5、投标保证金为 0.6万元人民币,投标申请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企业法人所在地基本帐户开户行汇到(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人指定账户:帐户名称:晋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心 ;开户行: 中国银行晋江支行 帐号:
********9456 6、投标申请人应于开标前一天汇到(以银行实时对账单为准)招标人指定账户。汇款凭证上应注明招标编号(标准格式:投标保证金:晋水监招[2014]
*******号)并要求受理银行录入凭证,因未录入招标编号导致招标人无法及时对账的,投标人须自行承担责任。 7、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完成本工程施工任务所需的技术、机械设备、人员和资金。 8、本项目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须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资格后审申请书(1)投标申请资料封面(表式1)(2)投标申请书(表式2)(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4)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年检页)(5)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及岗位证书(含有效相关记录)、职称证书复印件;(6)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转账或电汇)凭证复印件;(7)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复印件;(8)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表式3);(9)投标人业绩一览表(表式4);(10)主要设备仪器表(表式5);(1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表式6)(12)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表式7)、(13)投标综合说明书(表式8)上述复印件,投标人均应带齐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核查。注:1、资格后审申请资料按以上格式编制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资格审查申请书》用打印件编制,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包括复印件)每页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均为无效。以上资料的所附复印件开标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2、申请人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形,或提交投标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与要求不符,其申请将被拒绝。申请人递交的全部文件均按保密文件处理,并不予退还。 3、在资格审查中,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有权对投标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和澄清。若申请人所申报资料内容有失实情况,则该单位即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且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申报材料所提供的复印件或打印件统一用A4纸并装订成册,否则招标人对由于申报材料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通过资格后审条件标准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标准 1 法人资格 具备年检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资质条件 1.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国家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在晋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不良记录和未被暂停在晋江市承接监理业务的。 3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 投标人拟派本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 人员 人数 资历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 1 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具备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专业监理工程师 1 应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工建筑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各专业监理员 不少于1人 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员执业资格证书 安全监理员 不少于 1人 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安全岗位培训证书 人员配备说明:申请资料中应按上表要求附上合格有效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和专业监理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并提供原件核验。 5 主要设备仪器 申请人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应能满足招标工程的需要,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说明:(1)以上配备人员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投标人应确保中标后拟派及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及时到位。拟派往本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所有项目监理部人员必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人员,以项目监理部人员的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的单位为准,如单位变更的,则以发证部门批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申请人所报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人员,在资格审查申请、投标和项目的实施中均应保持一致。(2)投标人应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填报主要设备仪器表。投标人应确保中标后所报列及按招标人要求配备的主要设备仪器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全部及时到位。(3)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4)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认定:以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明的专业为准。(5)监理员专业认定:以岗位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6) “监理过同类、同等或以上的工程项目”是指监理过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造价在18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书中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无竣工验收日期的以竣工验收证书中建设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或业主或监理单位签发时间为准,竣工验收日期有多个日期的以业主和监理单位中最后签署的日期为准。企业业绩为投标人独立完成单个合同业绩(不含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的业绩)。投标时必须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若招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其中:若监理合同书或竣工验收证明中均未能标明工程造价的,其业绩无效; (7)若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换证无法提供原件的则应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8)拟派往本工程的所有项目监理部人员均不得兼职。五、资格后审评审标准 1、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将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材料、资格审查申请书,以及约定的合格条件标准。 2、投标人只有严格按资格后审文件要求提交相应后审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后审申请资料只有在各方面均达到招标人资格后审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须满足全部合格条件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只有通过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参加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下一步评标。 3.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成项目班子的主要人员的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和职称证书、其他人员的岗位证复印件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否则视为该资料无效。 4.在资格审查中,招标人有权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和澄清。如内容失实,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请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 5.资格审查的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按废标处理。六、资格审查申请书格式(附后) 表式1 金井溪下游(利生桥至滨海新城段)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监理 投标申请资料 ( 本)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申请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表式2:投标申请书一、投标申请书 (招标人) : 1、我方谨此向招标人申请成为 (项目名称) 的监理招标(招标编号: )的投标人。 2、我方愿意按照要求,递交必要的证件、文件、资料和说明等,并声明,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真实性审核。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表式3: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二、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表项目名称: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现场监理岗位及职务 注册执业证书(岗位证书)名称及证号 专 业 职 称 身份证号码 1 2 3 4 5 6 …… 注:1、拟派本工程监理部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即注册证书或岗们证书的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缺员。 2、申请人应当满足《第八章资格后审文件》“第四条款通过资格后审条件标准”中“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的要求”。 3、须附上拟配备人员的相关执业资格证、岗位证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投标申请人: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表式4:投标人业绩信誉一览表三、投标人业绩信誉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规模 工程验收日 期 工程质量 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 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若招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复印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提供原件核验,无相关证明的在评审时将不予确认。投标申请人: (公 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表式5: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五、主要检测设备仪器表 项目名称:序号 仪器或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自有或委托检测或租借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本表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扩展; 2、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设备仪器应能满足招标工程的需要,并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投标申请人: (公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表式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领取答疑纪要或补充通知、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 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投 标 人: (公 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表式7: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 总监理工程师本岗位无在监声明 (招标人) :我单位申请参加 (招标人)的 (项目名称号) 监理投标资格审查。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技术职称等级 ,资格证号: ,保证在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施工监理期间无承担其它在建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如有不实,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罚。特此声明。 投 标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表式8:投标综合说明书七、投标综合说明书致: (招标人)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方同意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的监理合同格式。我们愿意监理服务费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有关监理服务费的内容承接上述工程的监理,并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包括工程施工前的前期服务和工程施工完成后的后续服务工作)。 2、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代表业主利益,从项目目标出发,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管理,使工程建设目标——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以实现。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出监理工程师 作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并保证按照投标文件中的现场监理人员组织监理,遵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监理人员的要求。 5、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保证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你单位的要求,尽快进驻本合同施工现场,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为自工程施工准备期至质量保修期满且完成所有监理业务为止。 6、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招标文件内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7、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6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8、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我方在递交投标文件前,交纳了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10、我方保证,本企业和拟担任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检察机关无登记行贿记录,一旦被发现有行贿记录,你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