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购买抑尘车.竞争性谈判公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购买抑尘车.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购买抑尘车,经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备案获准采购。
1.2.云南睿林汇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对石林彝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购买抑尘车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服务能力的谈判申请人参加。
2.采购资金
2.1.资金来源:国有资金。
2.2.资金比例:100%为国有资金。
2.3.资金落实:已经落实
2.4.采购预算控制价:采购预算总额为人民币90万元,其中裸车控制价为人民币79.4万元。剩余10.6万元用作车辆交接、登记、办证、上牌、税金等其他必须的配套费用,不参与谈判竞争。车辆交接、登记、办证、上牌、税金等其他必须的配套手续由成交人负责办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人先行垫付后凭正式手续材料及相关发票向采购人报销。谈判申请人应严格控制谈判报价,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控制价的,将作为谈判无效处理。
2.5.采购预算及谈判申请人填报的报价已经包含了产品生产制造、合格检测、出厂检测、出厂装卸、包装运输、仓储物流、保险、税金、利润、人工、随机工具及备件、交货、安装、调试、运行、培训、验收、因质量不合格退还货品、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维修保养等一切费用,在产品规格型号及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合同期内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方式的调价申请。
2.6.本项目根据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要求,将在谈判评审过程中,对通过资格及符合性评审的谈判申请人发出二次(即最终)报价的要求。谈判申请人应指派专人到评标场外等候二次(即最终)报价的通知。
3.项目基本要求
3.1.基本参数要求:
项目 | 参数 |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 ≥9200×2500×3900 |
底盘发动机功率(kW) | ≥165 |
底盘发动机排放标准 | 国六 |
前悬/后悬(mm) | ≤1430/2400 |
轴距(mm) | ≤4500(以公告参数页或第三方检验报告为准) |
总质量(kg) | ≥18000 |
整备质量(kg) | ≤10300 |
额定载质量(kg) | ≥7600 |
最高车速(km/h) | ≥85 |
接近角/离去角(°) | ≥14/10 |
副发动机功率(kW) | ≥95 |
风炮射程(m) | ≥80 |
风炮射高(m) | ≥35 |
雾滴颗粒(μm) | 50~150 |
风炮俯仰(°) | -20~60(需提供检验报告材料证明) |
回转角度(°) | -90~90 |
前鸭嘴冲洗宽度(m) | ≥8 |
冲洗宽度(m) | ≥24 |
水炮射程(m) | ≥50 |
后洒水宽度(m) | ≥14 |
水罐容积(m3) | ≥9 |
3.2.基本技术要求:
3.2.1.风炮驱动方式新颖。采用副发动机驱动液压系统为风炮风扇提供动力。取消发电机组,使整车整备质量更轻,作业时更环保、更节能、更低噪,并避免长期使用后发电机带来的高电压漏电风险。风炮风扇转速可无级调节以适应喷洒距离的需要。
3.2.2.可以作为清洗车使用,具有前鸭嘴冲洗、中对冲,后洒装置,可实现冲洗和洒水功能;固定水枪装置,可用于辅助消防,以及远距离浇灌;需配置手持喷枪,配快速接头、冲洗卷盘,手持喷枪能方便地与冲洗卷盘连接或脱开,利用手持喷枪,清洗城市人行道。
3.2.3.喷雾机利用液压驱动涡轮、涡杆带动回转支承驱动左右旋转,并具有机械自锁功能。不能使用微电机等电机类驱动旋转,导致漏电等安全隐患的出现。
3.2.4.水箱需设置低水位报警系统,可实现自动报警防护功能,防止水泵因为缺水工作而损坏。
3.2.5.具有泄水功能,当装置停止工作时,管道内的水可以排净。
3.2.6.侧防护栏需采用铝合金型材制作而成,整体显得比较高端,而且可以实现全回收,杜绝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需提供实物照片证明。
3.2.7.风炮升降需采用单油缸举升,避免了双油缸俯仰时不同步现象,从而降低了整体设备的故障率。
3.2.8.车辆需设置有多重安全防护装置与报警系统,可实时监控副发工作状况、液压系统压力、风机转速等数据,在控制盒上集中显示信息,故障及时预警;
3.2.9.车辆后部需装有摄相头,驾驶室内装有彩色显示屏。风炮作业时,可以在驾驶室内监视风炮的作业状态,避免发生碰撞。
3.2.10.车辆需具有警示灯、安全标贴、作业音乐等多重安全措施及功能,用于提示周围行人注意避让。
3.2.11.车辆需设置有多点位操作功能和无线遥控,可方便用户根据特殊工况在驾驶室或车辆后部通过控制盒或无线遥控控制。
3.3.供货及安装周期:
3.3.1.自本合同签订后3日开始计算供期,30日历天内完成交车验收并确保车辆可以正常投入使用(谈判申请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填报更短的供货期)。
3.3.2.供货、交车、验收及操作培训等工作应当与采购人实际工作计划时间高度契合,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任务。该供货期已经包含谈判申请人在向采购人全部提供了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及谈判申请人自愿承诺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内容并按约定完成供货、配送、验收、操作培训、不合格退换货等直至验收合格的所有工作时间。
3.3.3.以验收之日为供期结束期,逾期每天扣违约金5000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3.4.验收标准:
3.4.1.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现车验收。
3.4.2.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3.4.2.1.轴距≤4500mm的公告参数页或第三方检验报告【原件】。
3.4.2.2.风炮俯仰-20~60°的检验报告材料【原件】。
3.4.3.车辆参数应当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基本参数要求。
3.4.4.车辆技术功能应当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基本技术要求,至少提供产品宣传手册或功能使用说明书。
3.4.5.按昆明市、石林县机关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车辆验收的有关要求及标准,提供其他必要参数和技术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
3.4.6.提供成交人或成交人的供货制造商的GB/T27922-2011标准售后服务体系认证证书。
3.5.售后服务:
3.5.1.成交人应当保证按本合同完成供货,并保证提供的车辆是全新(包括零部件),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和产品出厂标准的车辆。
3.5.2.成交人或成交人的供货制造商具有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售后服务体系认证。
3.5.3.以交车验收之日起为算,整车质保期不低于12个月。核心部件如发动机、变速箱、传动系统、底盘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3.5.4.成交人提供车辆所在地现场保修服务,整车质保期内,对车辆提供全免费上门保修。在第2年、第3年保修期内,只收取更换配件的成本费。维修人员在收到故障报告后保证3小时内到达现场维护。成交人对所提供的设备实行每月至少一次定期巡检。
3.5.5.成交人要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维护人员,并将报修电话和维护人员名单书面报采购人,维护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或不适应本项目维护等情况,须无条件更换。
3.5.6.提供车辆使用操作培训,以及基本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直至工作人员完全熟悉整个工作流程为止。
3.5.7.故障响应时间为:服务需求通知后15分钟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8小时内排除故障。
3.5.8.7×24小时提供快捷的上门服务:24小时内有人接收信息;24小时内有处理信息回馈。
3.5.9.协助采购人与底盘商在当地或附近的底盘车特约维修站建立联系,使用户能在特约维修站得到良好的服务。
3.5.10.有专业的售后服务。可以确保及时地为采购人提供消耗材料及配件。如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所有液压元件、电器元件及非磨损类的零件故障,提供免费更换(易损易耗件除外),人为损坏,只收取更换配件的成本费,免上门费、工时费。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免费主动上门服务,了解产品使用情况,制定维保方案,保证产品正常使用。
3.5.11.质保期满后,车辆在正常使用期间,所有的维修保养,供应商应当确保只收取维修保养更换配件的成本费,免上门费、工时费。
3.5.12.免费提供现场指导安装调试。
3.5.13.免费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使操作人员能严格按要求熟练操作和维护保养。
3.6.请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后仔细阅读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10、参数及技术要求响应表”,谈判申请人在本次谈判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参数,品牌或型号等,但这些替代在质量、性能、操作、功能等方面必须能满足上述项目各项需求。如谈判申请人提交的谈判申请文件被竞争性谈判小组经过评审推荐成为成交人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质量缺陷、性能不足、操作不便、功能缺失等可能影响采购人各类工作的情形时,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车辆退换,软、硬件功能增调等整改要求,采购人不承担因整改产生的任何费用。如成交人在整改后仍无法满足需求的,采购人有权无责任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成交人以下责任的权利。
(1)提供虚假谈判材料;
(2)谈判产品与供货产品不一致;
(3)对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3.7.成交人如在合同签订后因自身供货及安装能力不足、产品质量问题、无法获得制造厂商的授权及支持等自身原因造成的在固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项目交验的,采购人有权视成交人违约,可单方面无责任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8.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9.合同价款:
3.9.1.合同价款支付根据采购人的资金到位情况,并按照石林县财政性资金使用要求及相关规定,根据采购人资金计划进行安排,以采购人通知为准。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人的合同价款支付通知以前,必须有能力全额承担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且不能因此影响项目任务及质量。合同价款的支付一律不计算利息。成交人因本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原则上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9.2.交车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果出现质量或售后服务违约的,扣除违约金后计算支付,付款需开的票据按采购人所在地财税部门要求执行。
3.9.3.如果成交裸车价低于裸车控制价的95%以下,付款期按以下公式计算顺延,计算后的数值进位取整:1-(裸车最终报价÷裸车控制价)-0.05×100×30。免费质保期按以下公式计算顺延,计算后的数值进位取整:1-(裸车最终报价÷裸车控制价)-0.05×100×60。
4.谈判申请人资格要求
4.1.谈判申请人须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谈判申请人应按谈判申请文件函的格式要求进行响应);
4.1.1.谈判申请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谈判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1.2.谈判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1.3.谈判申请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1.4.谈判申请人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1.5.谈判申请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谈判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2.谈判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4.2.1.提供轴距≤4500mm的公告参数页或第三方检验报告【扫描件】。
4.2.2.提供风炮俯仰-20~60°的检验报告材料【扫描件】。
4.2.3.车辆技术功能应当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基本技术要求,至少提供产品宣传手册或功能使用说明书【扫描件】。
4.3.谈判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4.3.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4.3.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谈判申请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3.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谈判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3.4.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4.3.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谈判资格。
4.3.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3.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3.8.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5.资格审查方式
5.1.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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