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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新门诊全自动发药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新门诊全自动发药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新门诊全自动发药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 | 2021-11-26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乙方: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YDCG[GK]*******的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新门诊全自动发药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有。附件1、附件2。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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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玖拾捌万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3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451号;
4.3交付条件: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在完成现状调研、需求分析的基础上,经甲方签字确认,实现可行、可靠的智能发药系统。 提供所有货物为原装货物。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设备,在各个方面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限内运转良好。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行业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货物须经过甲方确认符合技术规格及其要求所列条款,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发现虚假响应参数,将不予以验收。验收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验收不能符合要求,按虚假应标处理,甲方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乙方并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6.1.1验收标准: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设备是制造厂家生产的崭新的、未开箱的、原包装仪器设备。所有设备按厂家设备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并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门诊药房自动化方案确认书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乙方提供设备的制造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1.2验收程序和方法: (1)出厂检验:乙方在设备出厂前,按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乙方随同货物出具供货证明、产地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原装拼配设备的证明资料和文件以及生产厂家供货确认函等。结果必须符合验收标准的要求。 (2)非进口设备。 (3)初验收:由乙方和甲方共同对设备的数量、质量、外包装等根据本章节的有关规定逐项检验。 (4))试运行: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对设备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试运行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乙方及时处理修正。测试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自检记录。 (5)最终验收:试运行并测试验收结束后,由甲方或乙方委托的专业公司以及有关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设备进行联合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甲方使用要求。在此期间,若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乙方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重新检测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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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货到安装、调试、试运行、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运行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合同总价款的100%。 (中标人须在申请付款时出具全额发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三日内应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于设备验收合格后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将在质保期满三年后且中标人无违约的前提下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9.1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9.2维保: 本项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伍年。售后服务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内容如下: 9.2.1质量保证期:免费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五年,终生维护,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9.2.2在质保期内,乙方对所提供货物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 9.2.3“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9.2.4保修期内,乙方无偿及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并进行终身维护。免费保修期满前1个月内乙方派专业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一次免费全面检查,如发现潜在问题,负责排除,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9.2.5乙方保证提供7x24小时服务。免费配备1名软硬件工程师常驻门诊药房2年配合科室工作。对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10分钟内提供电话指导,如遇到问题无法远程解决的,乙方在1小时到达现场进行维护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行,到场后24小时内完成修复。在到场后24小时内未解决故障的,乙方提供详细的应急解决方案,且在48小时内修复使用;若在到达现场后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乙方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属设备质量问题,釆购人则有权要求免费更换整机,更换的质量保证期从更换之日起相应顺延。 9.2.6质量保证期满后,乙方仍继续提供售后服务,必要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乙方承诺仅收取配件成本费,不收取维修费及差旅费。 9.2.7在福建省有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配备驻地工程师,因此,我们对用户的技术服务是全面和专业的。 (1)建立完整的用户资料,记录各种数据和反馈情况,为后续服务提供依据。 (2)定期电话回访,了解用户使用情况,解答疑难问题。 (3)定期派专人到用户现场进行仪器除尘及保养工作,提供使用指导和服务。 (4)快速响应客户的技术咨询和问题诊断,用传真、电话以及E-MAIL等多种形式,保证技术服务的及时、完整、准确。
10、违约责任
10.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延期1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延期交货违约金,但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0.2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违约1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但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3乙方违约金、赔偿金、损失等费用的支付,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未付的合同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10.4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及甲方最终签字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书,提供合格设备并最终验收合格后,若设备的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设备到货及安装期间乙方应做好必要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人员伤亡、设备损毁等情况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赔偿。设备运送、安装到位后,乙方应自行将包装箱、包装袋等杂物清理干净或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存放。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柒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乙方投标技术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1。 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并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门诊药房自动化方案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详见附件2。若附件2内约定的条款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的不一致,以附件2约定的为准。 15.6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依据招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附件1、附件2各一份 。
甲方: | 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 | 乙方: | 福建东南医药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南二环路451号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中路301号 |
单位负责人: | 林力 | 单位负责人: | 黄凯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林莉娜 | |
联系方法: | ********6297 | 联系方法: | 158*****87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行福州东街口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40*****090******** |
签订地点: 福州市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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