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鼓江工业加工区《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招标公告

金鼓江工业加工区《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招标公告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招/投标报价表


工程名称: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包干总价

(元)

备注

1

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填海区修复、海洋生物资源恢复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1

建设规模、技术服务内容详见报价须知。

合计(元)

其中税率: %


报价单位(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价须知:

1.服务地点:位于广西钦州港市境内。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地点的调整不对报价进行调整。报价包括技术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及税金等(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填在报价表备注栏内)。本次技术服务招标内容为:

根据《金鼓江工业加工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制定生态修复监测评估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效果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跟踪监测直到至本项目生态恢复通过主管部门验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填海区修复建设监测和效果评估、增殖放流工作评价、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总结报告编制以及现场验收、评审会等费用。

2.建设规模:

生态绿网建设5000m2、防护绿化面积1000m2、生态停车场2100m2、海洋生物资源恢复:青蟹63万只,头胸甲宽0.5厘米以上;长毛对虾630万尾,体长1.0厘米以上。

3.计量方法:按固定总价计价方式,不因各种因素而调整总价。

4.计划服务期:

按《金鼓江工业加工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年度。增殖放流实施苗种增殖放流1次完成,放流时间为苗种中标后30天内。跟踪监测并对所完成的修复工作进行验收和后期管护等工作在放流工作完成3个月后开展监测工作,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

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招标人延期交工的每延期一天扣罚人民币五千元整,从结算款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无预付款,乙方完成相应项目本底调查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签约合同价25%的款项(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合格的相关报告)。

5.2 每年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项目跟踪监测、效果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5%(提供总结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且经甲方及相关部门认可)。

5.3对应恢复项目完工、乙方提交全部评估报告且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办理结算手续通过审计(如需要)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服务费结算价的100%。

付款方式均为由甲方通过开户银行向乙方转帐。每次付款前乙方均应向甲方提交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提交发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且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6.报价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企业信誉良好,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且近5年内有相关工作业绩。

7.本报价设上限控制价为 17.5万元。

8.评标办法:按经评审的合理低价确定中标价及中标人。报价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同时上传相关类似项目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作为评标参考。

9.通过招标采购平台投标及评标;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平台公告。

10.合同样板详见附件。


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委托方(甲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进行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对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填海区修复、海洋生物资源恢复开展增殖放流跟踪调查,并完成效果评估报告。

2、技术服务的内容:

根据《金鼓江工业加工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制定生态修复监测评估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开展效果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跟踪监测直到至本项目生态恢复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填海区修复建设监测和效果评估、增殖放流工作评价、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总结报告编制及现场验收、评审等。

2.3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报告;

2.4服务过程中的所有跟踪档案、资料需提交给采购人。

3、技术服务的方式:提交效果评估报告。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现场。

2、技术服务期限:年 月至 年 月。

3、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按规定完成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

4、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三条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双方商定,本合同各文件设计费分项价及总价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单位

数量

包干总价

(元)

备注

1

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填海区修复、海洋生物资源恢复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

1

建设规模、技术服务内容详见报价须知。

合计(元)

其中税率: %



1、技术服务费总价(含税)为:人民币¥xxxxx元(大写: ),税率为 %。上述费用已包括税费、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第三方审查费用、监督管理费、评估费用、最终成果验收会务及会议各项费用、配合工程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作调整。

2、付款方式:

本合同无预付款,对应增殖放流项目完工、乙方提交全部评估报告且通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办理结算手续通过审计(如需要)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服务费结算价的100%。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地 址:

帐 号:

3、具体付款时间以乙方及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发放为准。

4、 票据相关

甲人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前乙方应向发包人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对应金额票据(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所提供的发票出现如下情况的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分别处理:

4.1乙方所提供的发票不符合国家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的,甲方将拒收。

4.2若乙方提供的是普通发票,甲方可以拒收或在付款时按合同约定税率相应扣除税金。

4.3乙方实际发票税率少于合同约定税率的,甲方在付款时可直接扣除差额部分。

4.4因乙方所提供的发票问题造成甲方日后发生税收风险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进一步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四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无 。

第五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现场调查和提供效果评估报告。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提供验收报告和效果评估报告。

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六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双方确定,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项目施工进度要求通知乙方进场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贵方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9.1.2甲方变更委托服务项目、规模、条件的,以致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费用;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按该阶段技术服务费的一半支付。

9.1.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如逾期乙方提交技术文件的时间可相应顺延。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技术跟踪监测并出具相关评估技术报告,并对提交的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乙方对评估技术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服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直接损失的10%,最多不超过服务费80%。由于乙方评估技术文件错误造成项目无法验收或工期延误的,乙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9.2.3按《金鼓江工业加工区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年度。增殖放流实施苗种增殖放流1次完成,放流时间为苗种中标后30天内。跟踪监测并对所完成的修复工作进行验收和后期管护等工作在放流工作完成3个月后开展监测工作,30日内形成评估报告。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评估技术报告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五千元,延误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9.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9.2.5乙方交付评估技术报告文件后,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开展项目后期技术服务工作(如有),同时按约定组织/参加有关上级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9.2.6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及配合甲方按承担的服务工作内容深度完善项目相关评估技术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工作。

9.2.7乙方应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实施全流程监控、完成评估报告等技术服务工作内容;如未能按期完成,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给甲方作为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 种方式解决: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甲人肆 份,乙方人 肆 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防城港中港建设 乙方名称(盖章): xxxxxx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 政 合 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方防城港中港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xxxx(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⑵ 严格履行《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⑶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⑷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⑸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⑹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⑵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⑶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⑷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⑸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⑹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设计队伍。

3.乙方的义务

⑴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⑵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⑶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⑷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⑴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⑵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至双方履行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止。

7.本合同作为《金鼓江工业加工区项目《生态修复》增殖放流、跟踪监测及效果评估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盖章):防城港中港建设 乙方名称(盖章): xxxxxx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防城港

标签: 技术服务 效果评估 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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