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就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委托编号:FEGD-CW14094)采用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本采购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采购项目编号:FEGD-CT14094
二、采购项目名称: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三、项目内容及需求: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数量 | 交货期 | 预算金额(元) |
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器械采购项目 | 医疗器械 | 1批 |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5日历天内 | ¥191,550.00元 |
四、合格的报价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报价人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 具有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购买招标文件时须提供下列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原件审核)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6)法人代表人本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审核(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本单位为其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到场购买标书,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审核;
本项目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
五、谈判文件公示时间及查阅方式
1)谈判文件公示时间:2014年3 月 31 日起至2014年 4 月 4日;
2)谈判文件查阅方式:谈判文件可在下述地址查阅(谈判文件点击下载)
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com)、
湛江市政府采购网(http://zhanjiang.gdgpo.gov.com)
六、符合资格的报价人应当在2014年 3月 31 日起至2014年 4 月 4 日期间(办公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详细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1号综合楼12幢(康顺大厦)二楼东侧的第七至第十间铺面)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每套售价¥200. 00元(入民币:贰佰元整)售后不退。
七、本项目不举行集中答疑会,报价人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咨询。
八、谈判文件递交及评标地点: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1号综合楼12幢(康顺大厦)二
楼东侧的第七至第十间铺面
九、谈判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 4 月 9 日上午09时00分至2014年4 月 9 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3年 4 月 9 日上午0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一、本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a.采购人名称: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联系人:李生
电话: ****-*******
联系地址: 湛江市友谊8号
邮编:524008
b.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31号综合楼12栋(康顺大厦)二楼东侧的第七至第十间铺
邮编:524036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报价须知(一)总则1资金来源: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2谈判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报价邀请中所叙述的服务采购。3谈判适用的法律:本次谈判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广东省和湛江市政府采购相关法规。4合格的报价人4.1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合格报价人的条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的“合格的报价人”。4.2为达到履行本采购合同及相关服务的目的,参加报价的报价人必须满足条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4.3报价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报价。4.4报价人应在报价文件中主动填报报价之前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或处罚(含其授权服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如果不主动填报而被发现的,将取消其报价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4.5不同的报价人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1)彼此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的;(2)彼此的经营者、董事会(或同类管理机构)成员属于直系亲属或配偶关系的。4.6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5纪律与保密事项5.1报价人不得相互串通报价,或以不正当的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报价人,扰乱谈判市场,破坏公平竞争原则,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报价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5.2获得本谈判文件者,应对文件进行保密,不得用作本次报价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报价后,报价人应归还谈判文件中保密的文件和资料。5.3由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详细资料和所有其他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报价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报价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5.4除报价人被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外,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报价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报价价格、报价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谈判小组成员。5.5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在报价文件的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阶段,报价人试图对谈判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或对采购人的比较及授予合同的决定产生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6其它说明6.1报价费用:不论报价结果如何,报价人应承担自身因报价文件编制、递交及其他参加本谈判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6.2踏勘现场(1)报价人应按本《报价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和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报价人应充分重视和仔细地进行这种考察,以便获取那些须报价人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所有的资料。一旦成交,这种考察即被认为其结果已在成交文件中得到充分反映。考察现场的费用由报价人自己承担。(2)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报价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报价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3)经采购人允许,报价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在考察过程中,报价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报价人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二)谈判文件7谈判文件的构成7.1谈判文件包括:第一篇报价邀请书第二篇报价人须知第三篇合同条款格式第四篇用户需求书第五篇报价文件格式附件一:评审工作大纲附件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质疑函格式附件四: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7.2报价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报价人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报价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报价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报价或被确定为报价无效。7.3 本谈判文件使用的词语有如下定义:(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3)“报价人”是指响应谈判、参加报价竞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4)“成交人”是指由谈判小组评审推荐,经法定程序确定获得本项目成交资格的报价人。(5)“谈判小组” 是指依法组建,负责本次谈判的评审工作机构。(6)“甲方”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采购人。(7)“乙方”是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本合同项下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8)“谈判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谈判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9)“报价文件”是指报价人根据本谈判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10)“书面函件”是指手写、打字或印刷的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11)“合同”是指由本次采购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12)“日期”是指公历日。(13)“时间”是指北京时间。(14)“服务”是指报价人须承担的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关服务。(15)“实质性响应”是指符合谈判文件的所有要求、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不利于项目实施质量效果和服务保障的重大偏离或保留。(16)“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到谈判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报价人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报价人的公平竞争地位。7.4 知识产权报价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报价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报价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8谈判文件的澄清8.1报价人对本谈判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报价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对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超出上述截止时间提出的任何疑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答复。8.2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专家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报价答疑会,解答报价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谈判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谈判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答疑或澄清文件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谈判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答疑或澄清文件的内容为准。8.3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谈判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谈判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谈判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报价人。8.4谈判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报价人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9谈判文件的修改9.1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何故,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答复报价人提出澄清的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9.2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报价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报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24小时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应加盖公章)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逾期不提交书面确认的,视为已确认。9.3为使报价人在准备报价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谈判文件的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本项目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但应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三)报价文件的编制10报价使用的文字及度量衡单位。10.1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谈判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所有不完整的报价将被拒绝。10.2报价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3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报价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10.4谈判文件中,如标有“★”的条款均为必须完全满足指标,报价人须进行实质性响应,报价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报价处理。10.5谈判文件中,如标有“△”的条款均为评审的重要评分指标,报价人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严重扣分。10.6 报价人应对报价内容提供完整的、详细的、清晰的技术说明,如报价人对指定的技术要求建议做任何改动,应在报价文件中清楚地注明;报价人对谈判文件的对应要求应当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货物或服务内容要求成交注有具体数值要求的,报价人必须在技术规格响应表成交注实际数值,不标注数值者视为不响应。报价人应在报价文件中提供报价、彩页或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谈判小组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谈判要求。(如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10.7报价人响应谈判需求应具体、明确,含糊不清、不确切、直接复制谈判文件中技术规格或参数要求的,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完全不响应处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的,移送监管部门查处。10.8报价人对谈判文件的商务合同不允许实质性偏离,否则将视为不响应。10.9资格文件视为报价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报价人应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否则,谈判小组有权不予采信。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通知谈判小组推荐的第一成交候选人在2个工作日内,按谈判文件中所列需要核对原件的资料(标注“○”的文件),包括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成交通知书或验收报告等的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报价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报价人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的,其报价无效。10.10报价文件按规定加盖的报价人公章必须为企业法人公章,且与报价人名称一致,不能以其它业务章或附属机构章代替。需签名之处必须由当事人亲笔签署。11报价文件的组成11.1 报价文件由自查表、商务技术文件、经济文件组成,三部分合编成一本文件。第一节、自查表第二节、商务技术文件(格式见第五篇报价文件格式)商务部分附表2.1 报价函格式附表2.2.1 资格声明书格式附表2.2.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附表2.2.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有被授权人时适用)报价人的相关资格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其中包括:A、证明报价人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13.2条款内容;B. 报价人所报价人必须符合满足条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第4条款内容;C. 其他资格证明资料,(不限于《第四篇 用户需求书》内容)(如有);附表2.2.4 制造商(或总代理)供货确认函(如有)附表2.3 报价保证金汇入情况说明附表2.4.1 报价人基本情况表格式附表2.4.2 合同条款响应程度(合同条款偏离表)格式附表2.5 成交服务费承诺书格式附表2.6 退还保证金声明格式附表2.7 供货渠道与合作机构情况(如有)附表2.8 一般商务条款响应表格式技术部分附表3.1 售后服务方案附表3.2 招标人配合的条件(如有)附表3.3 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附表3.4 政策适用性说明(如有)第三节、经济文件附表4.1报价总表格式附表4.2分类报价明细表格式第四节、其他报价文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11.2 唱标信封1) 报价函(从报价文件正本中复印,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2) 报价总表(从报价文件正本中复印,该表内容如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正本内容为准,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3)报价保证金支付凭证【银行汇款底单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报价保证金收据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4)退还报价保证金声明复印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证明书(原件);6)电子文件(含经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 其他报价文件采用CD-R光盘或U盘装载,其中经济部分需用MS office的excel格式提供。)11.3 报价人编制报价文件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12报价12.1本次谈判必须对该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少报漏报将导致其无效。12.2报价人报价总价是以报价人可独立完成本项目,并在通过准确核算后,可满足预期实施效果、验收标准和符合自身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所作出的综合性合理最终含税报价,对在报价文件和合同书中未有明确列述、报价方案设计遗漏失误、市场剧变、汇率、利率因素和不可预见的费用等均视为已完全考虑到并包括在报价总价之内。报价人应自行增加项目正常、合法、安全运行及使用所必需但谈判文件没有列明或包含的内容及费用,并在报价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如果报价人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在提供谈判范围内的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对超出常规、具有特别意义或会引起竞争非议的报价须作出特别说明。12.3报价不是唯一的或不是固定不变的报价文件将被作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报价人所报的报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报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12.4合同项下,买方需要的货物(或服务)和附带备品、配件所需的费用,如果报价人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评分时计入报价总价。确定成交人后,在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设备费用、辅材费用或其他费用。12.5本次谈判实行“最高限价”制度。报价人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该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废标。12.6报价人必须以人民币报价,以其它货币标价的报价将予以拒绝。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13证明报价人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13.1根据第13.2款规定,报价人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报价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13.2报价人提供的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14证明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14.1报价人须提交证明其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合格性并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声明文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14.2证明货物(或服务)与谈判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资料。14.3为说明第14.1款的规定,报价人应注意本谈判文件在《用户需求书》中对货物(或服务)、技术要求所描述的特征或说明等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报价人按行业技术和以往的经验,报价人可提出替代方案,但该替代方案应相当于或优胜于《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合格优质的完成谈判内容和包含的全部实际工序及货物(或服务),以使采购人满意。 15报价保证金15.1 报价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方式: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15.2 报价保证金是用于保护本次谈判免受报价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根据第15.7款规定,予以没收报价保证金。15.3 报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方式(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现金方式,同时不接受以现金、个人帐户、分支机构帐户转入保证金帐户的方式)提交,支付人必须为本项目报价人。若以银行转账、电汇方式提交时应在用途栏注明本项目项目编号、分包编号及名称(如有),并且确保于《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的银行帐户(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汇错帐号作废标处理)。未按照上述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其报价文件将作为无效予以拒绝。15.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拒绝。15.5 未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将按报价人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后三十天内或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以先到的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15.6 成交人的报价保证金的退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提供合同及成交服务费支付证明文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无息退还),成交人逾期办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迟延退款责任。(1) 成交人按本须知的规定签订了成交合同;(2) 成交人按本须知的规定支付了成交服务费。15.7 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因此而造成采购人的损失须由报价人承担:(1) 报价人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2)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报价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3) 成交后未按谈判文件中的规定缴付成交服务费;(4) 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6报价有效期16.1报价文件应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报价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而予以拒绝。16.2成交人的报价文件作为合同附件,合同失效时同时失效。16.3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报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往来。报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报价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第15款报价保证金的有关规定在报价保证金延长期内仍适用。17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7.1报价人应准备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副本份数,每一份报价文件均需编上页次,装订成册(不允许使用活页夹),并要明确注明 “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为准。所有报价文件必须封入密封完好的信封或包装,封口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17.2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附在报价文件中。副本文件可由正本文件复印而成。17.3报价文件须由报价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正式签署,报价人除可对报价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报价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涂改或修正(如有)须由原签署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17.4报价文件的[正本]及所有[副本]的封面及骑缝均须由报价人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17.5报价文件的封面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报价人名称、报价日期等”。17.6电子文件用U盘或CD-R光盘储存,并密封于“唱标信封”内。17.7电报、电传、传真的报价概不接受。(四)报价文件的递交18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报价人应将报价文件(不含唱标信封)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18.2唱标信封应单独密封并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与报价文件一同提交,同时应提交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授权书原件(无需密封)(格式见附表2.2.2、2.2.3)。18.3报价文件密封封装标记: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报价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包号(如有)、报价文件名称、并注明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开封(在封口位置的封条上标注注明),封口位置须加盖报价人法人公章;18.4如果因密封封装未按本款规定密封和标记,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误投、提前拆封或错放的,由报价承担责任。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拒绝,并退回报价人。19报价文件的递交、接收和密封19.1 报价人代表应按《报价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采购人递交报价文件。19.2 报价人应凭以下资料递交报价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报价人应凭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报价人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19.3 若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将拒绝接收报价文件:19.3.1 在报价截止时间后逾期或未在指定地点递交报价文件的;19.3.2 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识的;19.3.3 报价人代表未准时出席报价会或未按要求签到的;19.3.4 在报价截止时,报价人授权代表未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递交报价文件的。19.4 如报价文件不能在接收标书当天开启时,须按机密件集中封存在指定的地点,并由报价人全体见证密封,报价前再从封标室解封、取出。19.5 全体报价人应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如报价人不参加见证封标及标书的解封、取出过程,视同认可报价文件的封存的解封、取出过程与结果。19.6 采购人可按照第7款的规定修改谈判文件并酌情延长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业已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报价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将按延期后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履行。20迟交的报价文件根据第19款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任何晚于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交到的报价文件。21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报价人可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对其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须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1.2报价人对报价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17款和第18款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21.3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报价人不得修改报价文件。21.4报价人不得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第16款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第15.7款规定没收其报价保证金。(五)报价、评审与定标22报价22.1采购代理机构在报价人代表自愿出席的情况下,在《报价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报价, 出席代表需登记以示出席。如报价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不到报价现场,所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22.2按照第21款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22.3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监督人员和报价人代表将对所有的报价文件的密封性进行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报价人名称、报价、折扣声明,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若采购代理机构宣读的结果与报价文件不符时,报价人有权在报价现场提出异议,经有关监督人员或公证人员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报价文件。若报价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报价人确认宣读的结果。22.4报价文件的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2.5采购代理机构将做报价记录。23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3.1递交报价文件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向报价人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否则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23.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23.3凡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均应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报价的其他情况。24谈判小组24.1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谈判小组。于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谈判小组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投标规定。24.2谈判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即通过初审的报价进行评价和比较,响应的依据是谈判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它证据。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应该是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24.3谈判小组依法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报价文件的评审、得出评审结果,谈判小组递交评审报告并依法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24.4 所有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则、规定,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保密制度;如有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4.5 全体参与评审人员:24.5.1 必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密;24.5.2 必须公正、不得循私;24.5.3 必须科学、不得草率;24.5.4 必须客观、不得带有成见;24.5.5 必须平等、不得强加于人;24.5.6 必须严谨、不得随意马虎。25报价文件的初审25.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报价人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详见评审工作大纲。25.2 符合性检查: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内容详见评审工作大纲)26报价文件的澄清26.1 为有助于报价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期间,经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提出动议,谈判小组书面发出澄清通知,要求报价人对报价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澄清。26.2 报价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中的承诺性意思表示在报价文件有效期内均对报价人有约束力。除谈判小组对评审中发现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后要求报价人以澄清形式进行的核实和确认外,澄清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超出部分不作为谈判小组评审的依据。除上述规定的情形之外,谈判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接收来自评审现场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除谈判小组主动要求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外,评审定标期间,任何报价人均不得就与其报价相关的任何问题与谈判小组联系。26.3 谈判小组成员均应当阅读报价人的澄清,但应独立参考澄清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整个澄清的过程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报价人的现象。26.4 如果报价文件实质上不响应谈判文件的各项要求,谈判小组将按照符合性审查标准予以拒绝,不接受报价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报价。27谈判和最终报价27.1 未能通过初审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该供应商不能进行谈判和最终报价。27.2 在谈判过程中对谈判文件未能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谈判小组可以从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选择补充;补充后仍不足三家或者没有可供补充的合格供应商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采购人可以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货物(或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27.3 本次采购采用一轮或多轮次谈判形式。谈判时,谈判小组与报价人应围绕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等内容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27.4 最终报价:有效报价人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最终竞争性报价,一般情况最终报价不能高于上一次报价,最终报价内容须现场公布。对最终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成本价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有效报价人必须说明原因。27.5 报价人最终报价作为成交人成交金额的依据,如报价人最终报价高于最高报价限价则报价文件作无效处理。28综合评议28.1 谈判小组进行综合评议。对提供产品质量、货物(或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规定最低要求的报价人归列为推荐成交的候选对象,采购人依照候选成交人的报价顺序,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第一成交候选人,以有效报价次低者确定为第二成交候选人。28.2 谈判小组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29定标29.1 采购人确认谈判小组推荐的评审结果后,由采购人对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进行再次审查,凡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移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报价人的;(3)与竞争性谈判单位、其他报价人恶意串通的;(4)向竞争性谈判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谈判过程中与竞争性谈判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29.2 报价人有前款(1)至(5)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29.3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推荐意见及谈判结果确认书送采购人。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报价须知前附表》指定的网站公告。30资格后审30.1采购代理机构可应采购人的要求,组织资格后审,对所选择的提交了响应性的第一成交候选人是否有资格能圆满地履行合同作出资格后审确认。30.2审查将根据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和资格后审认为其他必要的、合适的资料,包括有关检验报告、业绩合同等的真实性,对报价人的财务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报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其责任。30.3如果审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报价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其报价文件被拒绝。在此情况下,将对下一个成交候选人的能力做类似的审查或重新组织采购。31谈判小组和采购人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或所有报价的权利31.1在授予合同前的任何时候,谈判小组和采购人仍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利,无需向受影响的报价人承担任何责任。32成交通知32.1报价文件有效期期满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人其报价文件被接受。32.2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书面通知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通知落选的报价人其报价文件未被接受而不提原因。32.3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2.4 成交人如在收到采购结果通知后15日内不按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33废标的认定33.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3.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3.3 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或均超过了最高限额;33.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六)授予合同34授予合同的准则34.1 除第30款规定外,采购人将合同授予其报价文件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且能承诺履行合同,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报价人。34.2 采购人依法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35合同的订立和履行35.1 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成交人成交时,将提供谈判文件中的合同格式(包括双方之间的有关协议)给成交人。35.2 成交人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报价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点与采购人按谈判文件要求和成交人报价文件承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内容不得超出谈判文件和成交人报价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5.3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5.4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35.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5.3条的规定备案。36履约保证金36.1中标人应在签署合同后10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提交方式可按照下述方式提交:1)履约保证金采用电汇、转帐方式提交( 注明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必须保证资金在签订合同后的十个日历日内到帐,以银行收到为准)。保证金汇入采购人指定的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待项目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后28日内,采购人将把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人。2)采用履约保函方式: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由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如与招标文件格式不相符则要事先征求采购人书面同意才视为有效。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期起至该项目验收合格及结算完毕后28日内有效。若项目未能按期完工,保函必须延期,延期银行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如果中标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先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到达,中标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满前15天内,无条件办理履约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可在履约保函到期前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3)采购人认可的其它方式。36.2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2.4款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成交决定,并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成交资格授予下一个成交人或重新采购。37成交服务费37.1成交服务费详见《报价须知前附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7.2成交人收到成交通知后,须在15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成交服务费用及领取《成交通知书》原件,否则视为放弃成交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37.3成交服务费只收现金、银行转帐或电汇。37.4成交人如未按第36.1款、第37.2款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报价保证金,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37.5 成交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38. 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变更采购货物(或服务)数量的权利38.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报价资料表》规定的幅度,以成交人报价的单价进行计算。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35.3条的规定备案。39.发票39.1 该项目获得成交的成交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向采购人出具的发票必须是由成交人开具,不得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出具。40.质疑40.1 如果报价人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与答复,并将结果告知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