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富宁县乡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和《乡镇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公示

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富宁县乡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和《乡镇阶梯水价实施方案》的公示

富宁县乡(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云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富宁县乡镇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上调富宁县乡镇供水价格的请示》(富供水请〔2020〕1号)、《富宁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要求上调剥隘等三个集镇供水价格的请示》(富供水请〔2020〕04号)的请求,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价格管理原则和工作程序,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十二乡镇十五个供水点2017年—2019年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运行成本进行监审,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等定价程序,制定了《富宁县乡(镇)供水价格调整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获批复,现公示如下:

一、乡镇供水价格调整的理由及依据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

(二)运行成本费用上升依据。乡镇供水价格于2007年1月调整,到现在已有15年时间,调价的间隔时间长,导致企业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障费用增加,供水管网老化维修更新等成本费用上升,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行,要求调整水价经维持生存和发展。

(三)调整水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和调整水价应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价格。自2006年至2020年我县各项相关社会经济指标不同程度增长,但乡镇水价长期保持不变,不利益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调整水价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调整水价必要性。为建立合理的乡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供水企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良性循环和达到以水养水的目的,唤醒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满足乡镇居民、工业和经营服务行业用水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在用户承受能力范围内,适时、合理调整乡镇供水价格。

(二)定调价原则。按照“制定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对非居民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合理制定各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此次调整的水价,统筹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与价格改革的衔接,既符合国家规定的水价政策,又能弥补供水成本,维持供水企业扩大再生产,促进供水事业的正常发展。

三、调整水价标准

根据规定,综合考虑乡镇各类用水的结构,将用水价格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各种用水类别的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一)自流式供水价格

1、定价成本及综合理论价格。经审核,两家公司整合的乡镇自流式水供水平均定价成本2.3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自流式供水综合理论价格2.59元/立方米。

2、各类用水价格标准和调价幅度

自流式供水分类水价及调整幅度表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现行价格

调整价格

调价幅度

执行对象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

1.80

2.30

27.78%

包括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学生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等用水。

非居民用水

平均2.50

2.90

16%

一、网络经济快速发展,实体门店受到冲击,经济不景气,所以,调整幅度小于其他用水调整幅度。二、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医疗卫生机构、工商企业、餐饮宾馆服务业、理发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等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3.20

4.00

25%

包括美容、桑拿、洗头、按摩、洗脚、特种服务和洗车业用水。

(二)提水式供水价格(之前未制定价格)

1、成本和理论价格:经审核,提水式供水定价成本2.91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理论水价=3.08元/立方米。

2、水价标准

提水式供分类水价表(暂定)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拟定标准

执行对象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

2.70

包括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学生用水、敬老院、养老院等用水。

非居民用水

3.20

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医疗卫生机构、工商企业、餐饮宾馆服务业、理发等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及建筑施工等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

4.50

包括美容、桑拿、洗头、按摩、洗脚、特种服务和洗车业用水。

四、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一)本次水价调整幅度远远低于居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说明乡镇居民、农民的水费支付能力大幅度增强,居民群众对水价调整变动是有较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二)经调查测算,居民农民月户均水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0.62%-1.40%,是在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1-2%范围内,调整水价后,不会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家庭生活造成大的影响。

(三)水价调整对市场物价影响分析。目前,市场供需基本保持平衡,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社会经济稳步增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稳步提高,适时、适当调整水价不会带动市场物价过快上涨。也不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大的经济压力。

五、用水的优惠政策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五保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内(含5立方米)免收水费;用水量超过5立方米/月?户的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阶梯水价方案执行。

(二)未安装计量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水,要尽快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准确计量的园林绿化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即每立方米执行2.30元/立方米(涉及提水供水的乡镇在使用提水供水期间按提水式价格2.70元/立方米执行)。

(三)消防用水和街面、公共卫生等保湿、清洁、调节气温等用水实行免费,但应有用水计量和乡镇政府计划用水文件确定。

(四)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应严格分开安装水表,分开按用水类别计量收费,减少供用水价格纠纷,杜绝完全按居民用水价格收水费导致企业收入减少的情况或完全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增加用户负担的情况。

(五)供水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水价政策规定和水价标准。

富宁县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水十条”环保督查任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15号)等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开展成本监审、听证会、专家论证会、风险评估会等工作程序,制定了《富宁县乡(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并获批复,现公示如下。

一、推行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原则是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确定级数、水量基数和水价比例,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达到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务院“水十条”规定:“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列入我国价格改革督办重点,提高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推广率,将居民用水阶梯价格纳入重点价格改革任务”。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和超计划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杠杆作用,是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通过实行阶梯水价,可以增强居民节水意识,树立节水光荣的社会风尚,减轻城乡水体污染负荷,保护生态环境。利用水价杠杆,可以遏制水资源浪费、水资源污染的行为和现象,促使城镇居民增强节约用水的紧迫感、危机感、对限制高耗水项目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用水量、阶梯比例、价格

(一)阶梯级数、级差从比例

对居民用水分为一、二、三阶梯,级差价格按1:1.5:3的比例确定。水资源费不参与推行阶梯水价。

(二)乡镇居民生活用水水量

1、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每月25立方米以下;

2、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26立方米至35立方米;

3、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月36立方米以上。

(二)居民用水阶梯级差比例及价格

实施的自流式供水阶梯水量及价格表

阶梯用水量(户.月)

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25立方米以下)

2.3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26立方米—35立方米)

3.4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36立方米以上)

6.7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实施的提水式供水阶梯水量及价格表

阶梯用水量(户.月)

阶梯水价

第一阶梯(25立方米以下)

2.7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26立方米—35立方米)

4.0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36立方米以上)

7.8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费0.10元/立方米)

三、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且日均用水量达到3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严格实行计划(定额)管理,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计划(定额)用水量以内的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标准为:

(一)超计划(定额)20%(含)以内的,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收;

(二)超计划(定额)30%(含)以内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不含)以上的,累进部分按现行水价的3倍加收。

四、居民阶梯水价和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核算周期

(一)居民阶梯水价计费以月为抄表周期核定。

(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计费以月为抄表周期核定。

五、相关事项说明

(一)实行阶梯水价范围:乡(镇)公共供水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户,非“一户一表”计量用水户(合表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水价。

(二)居民家庭用户每户人口超过5人的,凭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每增加1人,可申请增加用水量5立方米/月?户。

(三)出租房屋执行水价,根据生活居住、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同情况执行。


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26日

标签: 发展和改革 实施方案 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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