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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智慧监管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智慧监管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乙方:福建万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FJYS[TP]*******的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智慧监管平台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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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 行业应用软件开发服务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为准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为准1(套)按招标文件及采购人要求为准983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叁佰元整(¥983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5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9楼;

4.3交付条件: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建设内容 5.1.1统一用户管理改造 结合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常用的食品监管相关业务系统用户架构与体系,对福州市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进行用户中心改造与升级,满足接入食品监管相关业务系统的需要,实现用户账号身份的统一认证。 5.1.2统一门户改造 (1)食品监管专区统一入口 基于市场监管综合业务平台统一门户,接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常用的食品监管业务系统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执法办案等,进一步优化完善统一门户功能布局,以浏览器的方式为用户提供一个统一的信息服务功能入口,为各业务模块提供快捷登录通道,实现平台与业务模块之间无缝衔接,提高平台的完整性。 (2)食品业务系统单点登录 平台涉及新接入多个食品相关业务系统,需通过身份认证的前提下,实现单点登录功能,即用户完成一次系统登录认证后,即可以访问许可范围之内的应用系统,从而减少用户的操作复杂,提高办公效率。 (3)页面交互优化 针对接入综合业务平台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食品监管业务模块,为保证系统页面菜单布局的一致性,对工作区、菜单等进行UI/UE改造,为用户提供人性化的操作界面及良好的交互体验。 5.1.3食安数据服务 (1)数据采集 根据食品安全预警的数据需求,从数据质量检测平台、食安追溯平台、国抽系统等平台采集包括但不限于福州市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日常检查等数据,并长期保持数据的更新,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数据建库 建立食品安全谣言数据库、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便于对外开放共享,实现数据接入与共享。 (3)查询与统计 建设综合查询模块便于数据查询,可以许可内容、企业名称等为查询条件,支持模糊查询、增加主体精准查询。检验检测数据统计分析按国家,省,市,县数据进行分类统计。 5.1.4食品安全谣言预警 建立食品安全谣言预警指标体系及预警规则,根据采集数据需能自动发现食品安全方面谣言并进行自动预警,形成预警信息推送。该功能需接入福州市市场监管预警平台。 5.1.5食安监管移动端 为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现场检查业务需求,提升基层监管工作与现场执法的效率。建设包括食品药品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等功能模块,需支持现场检查照片上传。移动应用系统需适用于安卓及IOS系统,并接入福州市市场监管已有的市场监督app。 5.2服务要求 5.2.1供应商需要按照综合业务平台用户体系进行构建,并与综合业务平台用户对接实现单点登录。 5.2.2供应商需要从数据质量检测平台、食安追溯平台、国抽系统采集本项目所需的数据。 5.2.3成交供应商在项目终验后,需为本项目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维保服务,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反馈、解答。 5.2.4食品安全谣言预警功能需接入采购方的市场监管预警平台。 5.2.5系统对接过程中如产生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与原承建公司协商解决。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系统的安装、调试、系统运行、检验工作,将由成交供应商免费进行。 6.1.2系统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将对系统的安装调试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6.1.3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系统必须是最新设计的最新版本。所有系统按厂家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谈判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 6.1.4验收程序和方法:系统安装完毕后,成交供应商应对系统的整体性能和功能进行测试,测试结果必须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采购人将按谈判文件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6.1.5所有软件直至最终验收合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6异议期: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对系统有异议的,成交供应商应在24 个小时内负责解决。 6.1.7本项目质量保修期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在保修期内,中标人需提供5×8小时的日常维护,加夜间、节假日远程值守(通过手机短信、邮件通知值守人员处理,同时人工定时上线检查系统运行情况),达到7*24小时值班的要求。当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软件等出现轻微故障时,中标人应在1小时内响应,并在4小时内解决问题将系统重新上线运行。在系统发生严重故障的情况下,中标人承诺在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备用服务器实现系统平台的快速切换运行。在系统扩容及软件升级时,中标人应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和配合。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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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按照文件要求,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之日起运维满壹年。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超出响应时间影响维护进度和质量,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合同总价[5%]。 10.2甲方自项目验收通过后、收到乙方开具发票30日内需支付合同金额的100%,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最高违约金不高于合同总价的[5%];逾期[三十]日仍未付款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支付所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还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尚未支付部分。 10.3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促使其员工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如其中一方员工泄露本合同的保密信息,相应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倘若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未生效或失去效力的,甲、乙双方及其相关人员仍应当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 10.4守约方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仲裁申请费、律师费、查询费、差旅费、通迅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在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获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对方所有不宜披露给第三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数据库资料),均属于保密信息。 14.2 获取对方保密信息的一方仅可将该保密信息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未经对方授权不得擅自传播或公开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必须披露和公告的信息; (2) 任何一方向其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审计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方已与该等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3) 对方的书面许可; (4) 该信息已被拥有方认为不再是保密信息,或已在社会上公开。 14.3 甲、乙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促使其员工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如其中一方员工泄露本合同的保密信息,相应一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倘若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而未生效或失去效力的,甲、乙双方及其相关人员仍应当遵守本条的保密义务。 14.4 当保密资料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 (1) 并非因资料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 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资料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 由资料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资料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处取得的; (4) 法律要求资料接受方披露的,但资料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资料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4.5本合同保密期限为永久的,不因本合同到期而失效。 14.6甲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成果(包括发明、发现、可运行系统、源代码及相关技术资料、文档等)享有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复制权和修改权等)。除本项目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甲方的商标、标志、数据信息、文档及其他资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份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乙方:福建万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东部办公区8号楼8,9层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三层
单位负责人:陈宗胜单位负责人:曾忠诚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
账号: 账号: ****************02

签订地点: 福建福州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29日

标签: 智慧监管 服务类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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