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耗材招标公告

刑侦耗材招标公告

受沙雅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沙雅县政府采购中心为沙雅县XXX单位刑侦耗材进行询价采购,特邀请符合投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刑侦耗材采购

二、采购编号:SYZFCG-2014-047号

三、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四、采购预算:109740元

五、采购需求:包括技术、服务、时间要求等,详见报价单。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

2、投标人应遵循招标采购中的通行原则,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七、采购程序:按询价采购程序办理

八、报价要求及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投标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投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报价单格式,在报价单中标明其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所有费用的最低总价,包括运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

(二)如投标供应商不是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必须提供《投标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三)投标供应商必须按照沙雅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报价单格式进行报价,要求完整地填写报价单,标明提供的货物及部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或制造商名称、单价、总价。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报价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

1、报价单有总表、明细表之分的,投标供应商务必在总表、明细表上分别进行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对投标报价进行确认。

2、我中心出具的报价单格式一律不得修改。擅自改动、涂改报价单的,视为报价无效。如有补充说明,请另附相关说明材料。

3、投标供应商应在报价单上标明单价和总价。报价单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报价单内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章,公章、联系电话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不符按废标处理。

5、填写报价单时,字体应清楚工整,修改处应加盖法人公章进行确认,否则被认定为废标。字体不工整,填写不清晰,未按要求填写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投标可能确定为废标。

6、投标供应商应将报价单及相关资料密封,在每个密封件的封面上标明采购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法人公章。

7、投标供应商需提供的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机构代码证(副本)、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证件及证明资料(如安装资格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前述资质文件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提交的文件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对提交文件需承担法律责任。

凡首次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按要求提供全部资质文件。非沙雅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投标供应商,每次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提供全部资质文件。在沙雅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投标供应商,再次参加我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必重复提供资质文件(资质文件有重要变更的除外)。

8、投标供应商必须填写《政府采购承诺书》并随报价单一同密封报送(详见附件2)。

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于2014年3月31日 下午17时(北京时间)之前密封后递交到沙雅县政府采购中心。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十:投标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

凡未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无效,一切后果自负。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三、采购事项业务经办人:康飞 联系电话:****-*******

各投标供应商接到询价通知书后,如对采购事项有疑问,请及时与采购中心业务经办人联系。

沙雅县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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