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1〕154号被处罚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环罚字〔2021〕154号被处罚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字〔2021〕154号
被处罚人: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川,身份证号码:511621XXXX********
地址:西山区普坪社区居委会第二居民小组原省建六公司采石场(虎都山)
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我局委托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5日下午14时15分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云南翔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混凝土搅拌站内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也未采取严密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有效扬尘防治污染措施。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现场监察笔录》、《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申请,因此我局认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17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1]160号)和《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7年修改)的通知第十一类第一○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畜禽粪便管理制度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情况的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1.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或有效覆盖的扬尘防治措施,避免扬尘产生;
2.处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共计肆万元元(4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法规科和执法大队进行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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