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19年12月7日施行以来,对我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要求,持续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服务,我局组织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地址:********5@qq.com)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
附件: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30日
遂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不断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绿色低碳便捷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自行车运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租赁服务,属于市场运营行为。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自行车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服务的企业法人。运营者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运营管理主体,应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三条 本市市本级城市建成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遵循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则,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五条 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者,应当是在本市区域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运营者在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审查通过后由公安交警、城管执法部门分别核准安装实体号牌。
运营者在投放车辆前,应当将投放方案向市城管执法部门、市交警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第七条 运营者因分立、合并等发生主体变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重新备案。
运营者实施分立、合并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运营者退出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
第八条 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骑行规则;
2.载人;
3.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
4.损坏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
5.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
6.其他违规行为。
(二)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应当通过电子围栏技术等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三)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性;
(四)完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企业采集的用户信息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五)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具备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第九条 运营者应当确保投放车辆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
(二)具备车辆的定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配备能够不影响用户停(还)车的智能锁或智能围栏等设施;
(三)车辆使用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不得在车辆上设置商业广告。
(五)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
(六)车辆有统一品牌标志,每辆车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
本市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除已备案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可以在本市继续经营至3年使用期满外,本市禁止新增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互联网租赁经营活动。
第十条 运营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调运车辆车身应统一涂装运营企业标识、服务热线电话且调运车辆只能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调度,不得从事其他物流运输。
有下列情形,运营者应当采取调度措施:
(一) 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的;(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有下列情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运营者承担:
(一)擅自投放车辆的;
(二)实施车辆动态调节后,应当核减车辆而未核减的;
(三)运营者退出运营未主动回收车辆的;
(四)运营者不及时整理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的。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代履行后,应当通知运营者限期取回车辆并接受处理,运营者逾期不取回车辆的,对滞留车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运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三)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惩处手段,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四)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停放(还车)区域。
第十二条 运营者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提供运营者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者不得挪用。鼓励运营者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运营者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鼓励、支持、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实施意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者的备案审查管理,牵头组织城管执法部门、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市场运力评估审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牵头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考核评价;按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评估总量及考核评价结果,做好动态投放监管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和上牌,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城管执法部门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工商登记,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进一步强化对投放市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质量监管,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并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市发改(物价)部门负责指导运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经营服务价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运营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指导运营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船山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域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停放点位的施划、停放标志的设置和日常管理;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按照停放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负面清单禁停管理;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骑行人相关投诉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停放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交警、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考评制度,采取实地检查、网络评价等方式,定期对运营者的车辆、运营维护、用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对车辆投放数量进行动态调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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