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九江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九江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明确“十四五”时期九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目标、重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根据《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九江民政事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新征程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政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民生社会事业,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市与全省同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开局起步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方针要求,牢牢守住社会建设和民生保障底线,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推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九江建设,感恩奋进描绘好新时代九江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贡献。

第一节 民政事业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市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九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西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九江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市民政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在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民政领域规划指标完成良好。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65.32%,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42%,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72%,城市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63%,分别超过全省“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15.32、12、2和3个百分点。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9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落实保障经费。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30%;节地生态安葬率65%;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全市总人口的比例1‰,达到全省“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05元,年均增长9.86%;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470元,年均增长14.39%;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5个,实现全市“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

——民政领域重大项目进展有序。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补助资金10971万元,部省福彩公益金13295万元,建设项目300余个。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市精神病人福利院等重大工程项目有序推进,全市共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1414个,在运营养老院228家,床位2.55万张。新(改、扩)建殡仪馆11个,升级改造火化炉40台(套),建成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2个,建成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1433个。建成救助管理站6个,在建救助管理机构项目3个。建成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1个,挂牌成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14个。

——民政领域改革创新成果丰硕。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民政部门职能得到全面优化。深入推进殡葬改革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殡葬基础设施,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实现全覆盖。制定出台惠民殡葬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节地生态葬每例给予3000—5000元奖补,五项基本殡葬服务直接减免标准平均达1905元。坚持做实做通群众思想工作,稳妥推进火化扩面,全市亡故人员遗体火化率达100%。狠抓遗体火化后骨灰流向跟踪管理,定期开展骨灰安葬抽查,制定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规范,全市现代文明殡葬新风逐步形成。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创新发展“党建+农村养老服务”,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打造孤弃儿童区域性养育、流浪乞讨人员区域性站内照料、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民政服务元素融入社区治理等具有九江特色的改革品牌,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探索了路径、提供了示范。

——民政保障重大决策部署成效显著。坚决履行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治责任,从2017年开始,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或动态超过国家扶贫标准,18.26万脱贫人口纳入兜底保障范围,脱贫攻坚“兜底一批”任务圆满完成。6.41万城镇贫困群众有效解困,持续动员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举全系统之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筑牢群防群治的防线,在民政服务机构方面,做到“人、物、环境”同防,守护了最弱势群体的生命安全;在兜底保障方面,做好疫情防控期特殊困难人群关爱保护工作,对特困分散供养对象开展定期巡视探访,确保生活有保障,生病有人照料;在城乡社区方面,动员广大社区工作者守严守牢社区防线,加大对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力度。组织动员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全省民政系统工作队驰援湖北,所在工作队获得“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民政兜底保障水平显著增强。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增长了56.7%和55.2%;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分别增长了95.8%和97%。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增长了52.5%;农村特困人员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实现统一,分别增长了101.6%和136.5%。特困失能、半失能、自理人员护理经费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300元、70元。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启动实施低保申报制试点,年均保障城乡低保对象18.26万人。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年均为1.69万名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疾病治疗等服务,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大幅提高。建立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护理补贴制度,开展了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全面建立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制度,探索先行救助,年均救助约1.77万人次,“救急难”作用进一步体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全面建立。民政领域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取得了决定性成效,现行标准下全市贫困群众全部实现了脱贫解困。全市城镇贫困群众对象从2018年初的6.41万人减至目前的3.31万人,总量减少3.12万人,剩余的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分别惠及4.7万人、4.3万人,为2000余名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提供了照护和托养服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达2.98万人次。

——民政规划重点任务全面落实。一是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持续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等项目稳步实施。二是有效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能力。积极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在修水县、武宁县、永修县、都昌县、湖口县等地建成了一批功能较为完善的救助管理机构,形成了市县协同、布局合理的救助管理网络。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压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全市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安全管理大排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坚持日常长效救助和专项巡查救助“两手抓”,积极推进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区域性集中照料,实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三是全面落实残疾人福利政策。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落实一门受理,切实加强发放监管,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及时、足额、准确发放。与残联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免费开展手术矫治康复、配置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具。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深入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圆满完成全市第十届村(居)委会选举。全面完成村(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颁证。全面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达到72%。社区协商内容逐步充实、形式更加丰富、主体日益广泛。全省依法登记注册社会组织2.6万个,增幅达31.82%。慈善信托等新制度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展开辟新途径,筹集资金实现新突破,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效果显著,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加快形成。二是逐步强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市社会组织总量由2015年的1534个增加到2020年的2447个,增幅达37.28%。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四类41家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全市141家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推开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规范治理工作持续开展。通过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开展项目53个,打造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创新基地3个。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劝散或取缔从事非法活动或未经登记擅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3个,对社会组织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3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助力脱贫攻坚,累计投入扶贫资金2.3亿元,帮扶项目500多个。三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市慈善总会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慈善工作体制机制,广泛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慈善,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合力共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机制。全面落实贯彻《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全市共有慈善组织35个(含红十字会系统),具有公开募捐资质有17家慈善组织,全部在“慈善中国”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并进行备案,慈善事业规范化水平明显提高。市慈善总会成立以来,累计募集款物5亿余元,惠及贫困群众30万余人次。四是稳步推进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全市共注册志愿服务及社会工作组织87家,全国志愿服务网及江西省志愿服务网共注册志愿者74万人,志愿服务时长达20万多小时。共有社会工作者5.8万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证的人员500余人,志愿服务和社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社会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一是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打造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策环境。实施公办养老机构转型升级,提升兜底保障能力,已建成公办养老机构189家,民办养老机构39家。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建有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321个,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1093个,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大幅提高。推进“党建+互助养老”模式,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服务质量、食品和消防安全、非法集资防范等重点内容的监管。二是科学开展区划地名和边界管理。完成县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3件,乡级行政区划调整事项8件。完成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开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进一步完善建筑物命名更名规范。完成县、乡两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完成第四轮县级界线联检,深入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健全四省十市边界纠纷应急处理机制。三是持续优化婚姻登记服务。着力提升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水平,登记合格率持续保持100%,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全市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实现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行风建设,强化便民意识、创新服务手段,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民政治理能力建设明显提高。2017年以来,为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所综合服务能力,全市基层民政所硬件设施、管理机制体制、服务能力、服务方式全面转型升级。在全省率先出台《九江市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纲要》《基层民政服务能力建设评价标准体系》《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全市210个基层民政所按“八统一”模式进行规范化建设,累计建设资金达670余万元,民政所完成规范化建设完成率90.4%。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数字民政”系统和信息化平台作用,优化简化基层民政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基层民政服务信息化便民水平。

“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主要指标

2020年全市指标完成情况

全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

实现目标情况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705

720

实现全市“十三五”规划目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470

470

达到全省目标

社会集中供养孤儿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1600

1600

达到全省目标

社会散居孤儿保障平均标准(元/人、月)

950

900

超全省目标50元/人、月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65.32

50

超全省目标15.32个百分点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42

30

超全省目标12个百分点

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个)

5

6.7

实现全市“十三五”规划目标

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100

100

达到全省目标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

72

70

超全省目标2个百分点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63

60

超全省目标3个百分点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覆盖率(%)

30

30

达到全省目标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占总人口比例(千人比)

1

1

达到全省目标

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葬占比(%)

65

65

达到全省目标


第二节 肩负新的时代使命

“十四五”时期,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既处于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扛起责任,奋勇前进,奋力推动“十四五”时期九江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指明了新航向。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党的建设,坚持改革创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贡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指出了新时代民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基本职责、根本保障、发展动力和使命任务,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阶段如何定位民政工作、如何做好民政工作等重大问题,为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新阶段民政事业发展描绘了新蓝图。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民政工作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在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中对民政工作作出系统安排;省委、省政府把民政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召开第二十四次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奋力开创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新局面,凝聚推动新时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市委十一届十七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要高水平兜牢基本民生底线。这些新的决策部署,对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不断健全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婚姻、养老、殡葬等基本社会服务更加均等可及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为民政工作更好发挥社会建设兜底性、基础性作用作出了顶层设计。

经济社会发展为我市民政事业注入了新动力。一是经过“十三五”时期发展,我市经济稳中向好。2020年全市GDP3240.5亿元,年均增长7.8%;财政总收入545.3亿元,年均增长7.2%;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11.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1.1%,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9%、8.9%,主要经济指标总量和增幅继续保持全省前列。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民政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更加坚实。二是我市社会发展迎来较大变化。“十三五”时期,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达61.2%,快速城镇化将逐步转为高质量城镇化,市域社会治理的推进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供了有效路径;60岁以上人口占比已达16.6%,人口老龄化程度逐步加深,与之相关的老有所养、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事项也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重点民生工程,养老、托育、康复等事业和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新阶段新任务对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进入新发展阶段,在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区域协调发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重大战略任务,这对我市民政事业发展提出了新使命。机构改革以后,民政部门职能、机构、编制进行了较大调整,服务对象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于事件应对处置民政领域重大突发事件、构建民政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部分地方民政基层工作力量还较为薄弱,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变动频繁,影响民政政策有效落实落地,全市基层民政基础和基层民政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来源较为单一,部分重点工作推进不均衡、部分项目设施建设进度较为滞后;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福彩销售政策瓶颈、社会组织活力激发和联合执法监管、志愿者注册数量和活力不足等问题还需破解,等等。准确认识把握我市当前民政工作存在的差距和短板,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应对新时期带来的新挑战,更好履行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节 ?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落实国家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抢抓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期、攻坚期、突破期机遇,从更高层次上推进新时代九江大爱民政建设,为九江打造区域率先发展战略高地作出民政应有贡献。

“十四五”时期,民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作为民政工作的根本遵循,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确保民政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科学界定基本民生保障范围,稳步提升基本社会服务水平,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精准送到群众身边,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作出新贡献。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向基层放权力度,向基层队伍赋能、向参与主体赋能、向服务对象赋能,促进广泛参与、各负其责、互为补充、同频共振。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用改革的办法和开放的视野补短板、强弱项、破壁垒,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深化社会救助、基层治理、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养老服务、殡葬等改革,鼓励基层开拓创新,探索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不断为民政事业发展探索新方式、注入新动能。

——坚持系统观念。以全局站位和长远眼光推动民政工作融入区域协调发展、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可持续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坚持民政事业城乡统筹、区域协调、整体推进,加强跨业务、全系统、多部门协同,更加注重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推动民政事业行稳致远。

第四节 ?发展目标

展望2035年,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匹配的九江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九江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全体九江人民共同富裕中提供坚实兜底保障;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成为九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更高水平平安九江建设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九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十四五”时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基本民生保障更加完善。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社会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福利彩票支持基本民生保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社区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联动机制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进一步畅通和规范。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行政区划设置与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进程相适应。

——基本社会服务提质扩面。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更加系统完备,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管理更加科学有效,普惠均等和智能精准程度同步提高。

“十四五”时期九江民政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单位

2025年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度增速

%

不低于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75

预期性

3

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预期性

4

农村特困全自理人员供养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

预期性

5

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预期性

6

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20%

预期性

7

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元/人、月)

不低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预期性

8

设区市儿童福利机构独立设置率

%

100

约束性

9

儿童福利机构“养治教康”+社工服务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10

建设市本级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1

约束性

11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12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13

查明身份信息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接送返回率

%

100

约束性

14

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

627

预期性

15

每百户居民拥有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平方米

>30

预期性

16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数量

万人

0.3

预期性

17

示范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

20

预期性

18

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

万人

0.2

预期性

19

志愿服务站点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的覆盖率

%

80

预期性

20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

60

约束性

21

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

%

60

预期性

22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

%

100

预期性

23

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

%

85

预期性

24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预期性

25

县级城乡公益性安葬(放)设施覆盖率

%

100

约束性

26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实施率

%

100

约束性


第二章 织密兜牢民政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困难群众基本保障更加坚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推进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稳步提升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城乡统筹

推动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工作。保持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加强对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其他特殊脱贫人口进行动态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切实保障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严格落实“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求,持续做好定点帮扶工作。

提升农村地区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地区困境儿童和留守老年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统筹推进农村民政服务设施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推动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提升。加强农村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

第二节 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和基本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制度设计和衔接,构建分层分类综合救助体系,建立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救助和服务类救助为拓展,急难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梯度救助制度体系。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加快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积极推行居住地申请低保。加强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建立动态调整的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实施专项救助。将特困人员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1.3倍;根据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安排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或精神病人医疗机构集中救治、康复和照料。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制度与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衔接。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推进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防贫救助”,为城乡脱贫群众购买防贫责任保险。

强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加强核对系统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之间的协同,形成无缝衔接、精准高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推动民政与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金融、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等部门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依法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社会救助家庭收入及财产信息的责任。依托“智慧九江”城市大脑建设平台,按照市县一体、上下联动的思路建设“智慧核对”平台。纵向建立覆盖县区的统一市级核对平台,实现全市相关数据的归拢,实现数据资源的统一和动态管理;横向打通市级平台与银行、保险、人社、医保、公积金、不动产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数据对比和线上查询渠道,让数据多“走路”、困难群众少跑腿,全面提升信息化核对工作的标准化、智能化、精准化水平,实现线上业务核对和办理,有效提升核对时效和精准度。

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为有需要的救助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增强困难群众内生动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提供必要的探视寻访、生活照料等服务。加强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或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由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做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后续工作,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

专栏1: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推动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主动发现和协助申请、资源链接、政策信息、心理调适、转办转介、社会融入等相关服务。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持续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积极探索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家边、床边养老服务,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活力,提升综合监管水平,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节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以城市为单元,以经济困难和亟需照护的老年人为重点、以失能照护为主要内容、以机构为支撑、以居家社区为主阵地,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全体老年人基本照护需求相契合,保障适度、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框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重残、独居高龄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健全服务供给机制,探索开放性的老年福利政策,逐步惠及常住老年人口。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强化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救助等涉老政策的衔接。

夯实兜底性养老服务保障。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和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突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兜底保障作用,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制度,落实特困失能、部分失能人员生活费、护理费,有效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维经费,推动实现县级特困失能人员集中照护中心全覆盖,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有意愿的特困失能人员全部实现在县级集中照护。深化特殊群体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定期巡访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工作机制,建立风险防范和紧急处置机制,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通过开展城企合作等方式,建设一批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构建“机构有效益、老人可接受、市场有发展、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养老模式。充分把握市场供给和需求规律,支持引导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PPP等模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鼓励举办规模化、集团化养老企业。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机构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和财税补贴、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推动普惠型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价格水平应当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节 ?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协调发展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家庭照护床位”试点,完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政策标准。开展家庭照顾者技能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助娱、助浴等上门服务。探索“物业服务+养老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内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对特殊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清单,引导城乡老年人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

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完善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养老设施“四同步”工作规则,推进以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在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中心),承担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和相应区域的统筹指导功能;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院或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康复、护理、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等一站式养老服务,并支持承接相应区域的居家探视巡访、失能老年人帮扶、能力评估、家庭照护等服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周边社区、兼顾上门服务的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深化农村养老服务。深化“党建+农村养老服务”,实施党群连心、老人舒心、子女放心的“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三心工程。健全可持续运营机制,按照“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老人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原则,制定稳定的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政策。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依托乡镇养老服务中心,加强对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管理运营的指导。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精品站点建设。

优化机构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优化各地养老床位布局,加强养老机构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适老化、功能优化等薄弱环节升级改造,以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和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公办培训中心和疗养院、学校、社区用房、厂房、长期空置的公租房等闲置资源,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根据统筹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加大改造提升力度,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按照“9073”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确保到“十四五”末全市养老床位总量达到3.5万张,占全市老年人口数的3%。

推进健康九江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规划布点时优先考虑与养老机构、社区托养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设施同址或邻近设置。鼓励养老机构提供场所,引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完善对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推动各地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把提升养老机构护理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突出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各地要针对失智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市、县(区)福利院开辟失智照护楼或照护单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面向失智老年人的照护机构或开辟专区。

第三节 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活力

发展养老照护服务产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落实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引导企业提供大多数老年人可负担的普惠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整合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发展以普惠型养老服务为主责主业的公共服务功能国有企业。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大力推进公建民营模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做强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繁荣老年用品市场。广泛开发满足老年人衣食住行等特殊性需求的老年生活用品。针对不同生活场景,加大老年休闲陪护、清洁卫生、饮食起居、生活护理等产品研发力度,开发适老化家电、家具以及新型照明、洗浴装置、厨房用品、辅助器具、助行机器人等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建立老年用品产品目录,推广支持新型材料、5G、AI、VR等新兴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支持外骨骼机器人、照护和康复机器人、虚拟与现实康复训练设备等产品研发。

培育老年消费市场。推动老年用品进家庭、社区、机构和园区,促进老年用品消费,以消费带动产品供给和产业发展;健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逐步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节 ?提升综合监管水平

加强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养老服务监管责任清单,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标准培育和布局,加快养老服务的设施、服务、管理、安全等各级各类标准制修订,建立完善本市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落实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化管理措施,推进试点示范项目和品牌项目建设,逐步推行养老服务品质第三方认证工作。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日常监测。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守牢安全底线,全面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管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养老服务纠纷协商调解等机制,维护养老服务运营秩序。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所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节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健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等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通过共建实训基地等方式,探索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试点。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持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行动,继续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领头雁”计划,对所有养老院院长进行轮训。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

健全从业人员激励机制。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柔性引才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强化技能价值激励导向,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补贴政策。举办不同层级的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定期开展“最美养老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评选活动并给予表扬奖励。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

健全“社工+志愿者”队伍。大力培养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在养老服务机构中开发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深入推进养老领域志愿服务工作发展,积极扶持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引导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发布为老志愿服务项目,推动“时间银行”模式应用于为老志愿服务实践,鼓励各地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的储蓄与回馈等正向激励机制。培育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社区、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

专栏2:养老服务保障工程

1.兜底性照护服务保障

支持县(市、区)建设(改造)提供专业化失能照护服务的集中照护中心,新建或改造设施护理型床位占比分别不低于80%、70%,重点为特困人员、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引导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2.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照国家统一的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与需求综合评估,提高养老服务和老年人补贴等制度精准度。聚焦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需求,以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形式,每年对1300户困难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3.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乡镇(街道)建有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

4.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络建设

支持所有街道和县(市)城关镇建成至少1所具备全托、日托和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22年底,在街道的覆盖率达到100%,日间照料中心覆盖所有城市社区。

5.养老机构服务拓展提升

鼓励养老机构建在社区,向家庭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专业服务。优化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到2022年底,全市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护理型养老床位数量/养老机构总床位数量)不低于55%,到2025年底不低于60%。

6.应急救援能力提升

在市本级和具体条件的县市区新建和改扩建若干具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推动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配备应急防护物资、隔离设施,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培养培训专业养老服务应急队伍,定期分类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7.农村互助养老设施建设。

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推动建设(改造)具备助餐、助安、助医、助娱等功能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到2025年覆盖85%以上的建制村。

8.特色康养小镇建设。

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优势,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打造一批特色康养小镇、康养基地。


第四章 推进社会事务工作,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一节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健全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作用,提升救助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救助管理政策体系,制定落户安置、源头治理等相关配套政策,强化站内照料职责,加强对托养机构监管,切实保障受助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减少不文明流浪乞讨现象。继续推进救助寻亲服务,充分利用智能化手段,发动社会力量,帮助滞留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推动符合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并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建立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推进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或社会化照料服务。

专栏3:流浪乞讨救助能力提升工程

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设施

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县(市)救助管理机构全覆盖。加快推进市救助管理站改造升级,完善市救助管理站站内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实行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区域性集中照料,提升流浪遇困人员救助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或救助站,实现救助服务网络覆盖全部县(市、区)。


第二节 ?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

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扩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残疾人实际需求,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至三四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贴心暖心的服务。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培育一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标杆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促进家庭成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和资源。

专栏4:民政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市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建设运营,确保在2022年底建成。支持县(市、区)建设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孵化基地。发挥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三节 加强婚姻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优化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纠错机制,逐步开展失信当事人名单管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优质服务窗口。做好跨区域婚姻登记工作,方便群众就近登记。探索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

强化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加强婚前指导和保健、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减少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公益创投、政策扶持、经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和专业人才,多途径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推动婚前辅导教育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婚姻家庭辅导室(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在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覆盖率达到100%。

推进婚俗改革。建立整治高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增加优秀婚俗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推广传统婚礼、集体婚礼、纪念婚礼,加强婚姻登记场所文化建设,倡导健康文明、简约适度的婚俗文化。推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婚姻文化展示厅、婚俗文化博物馆或婚姻家庭文化教育基地。开展好家风好家教好家训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进校园、进企业活动。


第四节 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

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坚持促平衡、防松劲、防反弹,出台“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九江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深化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推行遗体接运、暂存、火化、普通骨灰盒、骨灰寄放等五项免费政策。

加快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推动配置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殡仪馆。加快完成火化设备减排节能更新改造,新增的火化炉应全部配备拣灰炉,逐步淘汰平板炉。配置遗物无害化焚烧设施。推动殡仪馆和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能力不足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提升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能力,融入周边环境,满足群众需求。合理设置殡仪服务站。

切实提高殡葬领域治理水平。加强殡仪馆、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经营性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和行政审批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殡葬事业公益属性。加快智慧殡葬(九江白事通)建设,推动殡葬服务信息平台纳入智慧九江融合发展。杜绝新增散埋乱葬。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健全红白理事会及村规民约,建设生命文化纪念园,深化丧葬礼俗改革,遏制厚葬薄养、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推动建设殡葬设备用品产业园。

专栏5: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1.殡葬服务示范点建设工程。

重点支持5个殡仪馆(市本级、修水、武宁、瑞昌、永修)、2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修水、武宁)、100个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创建省级示范性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殡葬设施服务功能,加快乡镇殡仪服务站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丧葬需求。

2.殡仪服务站建设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设集守灵、悼念、休息、餐饮等功能的殡仪服务站,引导城乡群众在指定场所集中文明治丧,深化殡葬移风易俗。

3.殡葬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加快完成火化设备减排节能更新改造,新增的火化炉应全部配备拣灰炉,配置遗物无害化焚烧设施。推进老旧殡仪馆和建设标准偏低、配套能力不足的城乡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提升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能力。

4.生命文化纪念设施工程。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人文观赏、历史文化、教育纪念、文明祭祀等多功能的生命文化纪念园(馆)。


第五章 ?攻坚克难、开拓创新

努力构建新时代儿童福利工作新格局

第一节 ?稳步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儿童福利工作是一项自带温度的“朝阳”事业,饱含着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殷切希望,发展儿童福利事业更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机构体系,稳步提升儿童福利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健全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机制。规范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保障水平,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严格规范家庭寄养,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培训和监护评估、保护制度。探索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助医助学工作。

深入推动儿童福利机构提质增效。推动九江市儿童福利院养育、康复、医疗、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质量。健全孤儿区域性机构养育制度,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康复设施和人才建设,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推动市儿童福利院达到定点康复机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向社会残疾儿童拓展服务。推动市儿童福利院建造家庭式居所,推广家庭式养育模式。推动儿童福利机构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与专业康复机构、专业医疗机构、特教机构合作,提升机构工作人员专业水平,提高机构内儿童生活质量。保障机构内适合就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接受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不断健全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儿童福利机构送养工作,强化对国内收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儿童收养管理制度体系。宣传贯彻收养评估标准,全面实施收养评估制度,完善收养评估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支持家庭收养机构内孤残儿童的政策,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收养。探索收养工作部门协同机制,定期通报国内收养登记信息,协商处置收养疑难问题。

加快推进儿童福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儿童福利标准化创建,宣传贯彻有关儿童福利工作标准,运用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提升市儿童福利院标准化管理水平。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推进公安、卫生健康、教育、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跨区域”办理,实现儿童福利数据通、系统通、业务通,不断推进“掌上办”。利用全省儿童收养信息平台,推进收养事项网上办理,实现“依法收养、选优收养、阳光收养、暖心收养”。

专栏6:儿童福利机构服务提升工程

1.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

推动市儿童福利院实施优化提质,完善儿童养育、残疾儿童康复、医疗、特教及开展家庭式养育等所需的设施设备,提升孤弃儿童集中养育的专业化水平;推进非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发展,重点为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服务。到2025年底,全面完成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转型工作。

2.强化儿童福利工作力量

加强儿童福利服务人才培训工作,完善孤残儿童护理员、服务中心主任入职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积极参与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升工作队伍专业化水平。培育孵化儿童福利类社会组织。推动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第二节 ?多措并举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能,细化落实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提高成员单位协同效率,配强未成年人保护干部队伍,及时督办、处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持续加大政府购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力度,着力打造“浔暖益童”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品牌,有针对性地为精神关怀缺失、遭受家庭创伤等儿童提供人际调适、精神慰藉、心理疏导等专业性关爱服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路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构建全社会关爱保护工作新格局。推进“发现报告”常态化,整合“公、检、法”以及教育、团委、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资源,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解决未成年人遇到的问题。推进“信息共享”常态化,推动民政、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信息共享筛查机制,不断促进互联互通。推进“联动处置”常态化,发挥民政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和临时监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加大部门合力,预防和控制儿童疾病,保障儿童公平受教育权利,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和服务。

积极推进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建设。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家庭主体责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监督、帮扶,提升家庭监护能力。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搭建民政和相关部门联动响应的一体化平台。建立监护评估机制,加强危机干预和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时报告和处置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不依法履行监护权未成年人监护人处置力度。

专栏7: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

????有效落实国家临时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覆盖率总体达到95%。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到2025年底,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干实现全覆盖。推动村(居)委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大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培训力度,参训率达到100%。


第三节 ?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关爱保护工作

不断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精准确定困境儿童保障标准,分类实施保障政策。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实现一人一档。落实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加强对困难家庭的重病、残疾儿童生活保障和救助工作。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和长期监护制度,对监护缺失的儿童实行兜底监护。健全多方联动机制,实现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民政、教育、司法、检察、公安、医保、卫健、妇联、残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信息互通,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入户探访、及时更新台账。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准确评估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安全等方面突出问题,精准分类施策。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提高个案介入的有效性。动员引导广大企业和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升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基本学业帮扶水平,开展情感关爱、健康关爱、行为关爱、安全关爱,守护儿童健康平安,快乐成长。强化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能力培训,落实培训内容、规范培训管理,做到每年轮训一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为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化管理、个性化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制度,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效履行强制报告、预防干预等职责。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慈善项目。

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加强农村留守妇女精神关爱和家庭教育支持,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积极为农村留守妇女创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实现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提高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第六章 全面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现代化,助力乡村振兴

第一节 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完善党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积极依法推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完善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的基层自治组织,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基层群众自治领域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推进减轻村级组织负担。推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稳步提高。建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

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探索建立乡镇(街道)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城乡社区进一步完善居民自治章程、村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并在社区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开展村级议事协商工作,配合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活动,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不断推进基层治理改革创新。

深化乡镇(街道)服务能力建设和管理创新。推动乡镇(街道)强化对辖区内公共服务的监督管理,推广“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模式,建立乡镇(街道)与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之间高效协调机制。积极推行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深化乡镇(街道)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放管服”承接能力,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窗式”办理,推动乡镇(街道)一站式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总体上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 深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强化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领。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社区为民、便民、安民功能。推进系统完善、层次分明、衔接配套、科学适用的社区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社区服务质量认证机制,推进社区服务标准化。

扩大城乡社区服务有效供给。推动资源、管理、服务向社区下沉,加快建设现代社区。推进城市社区生活性服务综合体建设,扩大社区便民惠民服务供给。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创新城乡社区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机制建设,普遍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清单,培育扶持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性和信誉度的社区服务机构。强化政府引导,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的城乡社区服务。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创业。

缩小城乡社区服务差距。坚持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城市公共服务、慈善和社会工作资源向农村、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及生态移民搬迁安置社区等辐射延伸,推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乡村治理与公共服务联动,构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村民群众等主体共同参与的服务格局。

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建立健全与岗位特点、工作年限、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相匹配的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完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者分级培训制度,加大对困难地区倾斜,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等,推动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实施大学生社工计划,力争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数量达到15人。

专栏8: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助力乡村振兴

城乡社区服务提质增效

积极推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探索开展社区生活服务综合体示范建设。支持县(市、区)建立政府购买社区服务长效机制,探索实施社区服务(电子)券项目,对居民社区服务消费予以适当补贴,实现社区养老、托幼、家政等服务领域“一券通用”。开展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建设开发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和移动客户端,依托智慧社区信息系统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效能。


第七章 进一步强化行政区划和地名工作

第一节??科学审慎开展行政区划调整

完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制度,增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

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根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优化市辖区规模,适时启动市辖区的行政区划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县、乡级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拓展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发展空间,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第二节??提升地名公共服务能力

完善地名管理机制。完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备案公告等制度,增强地名管理的科学性。积极宣传推广标准地名,加强对地名使用的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各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充分调动各部门、社会各界参与地名管理服务积极性。加大地名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地名管理专家库。

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加强地名命名、更名管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和质量管理,探索应用电子信息新技术开发具有电子定位和物联网功能的新型地名标志;结合城市现状和发展规划,对新地名进行前瞻性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加强地名信息库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推动地名服务与互联网地图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

积极开展地名文化保护和利用。推进地名文化遗产标准评定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地名文化。创新地名文化平台建设,探索地名文化保护弘扬形式,积极发展地名文化产业,丰富地名文化产品和服务。

专栏9:地名服务工程

1.地名信息服务。

加强地名信息库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效能,推动地名服务与互联网地图服务、智慧城市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等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地名信息基础性、服务性作用。

2.标准地名推广。

加强地名用字、拼写管理。规范各类型地名标志标识,推动广播电视、公文证件、出版物、地图等领域规范使用标准地名,在全社会推广标准地名。

3.地名文化宣传弘扬。

开展多样化地名文化宣传活动,利用普及面广、传播速度快、可视化强的方式宣传弘扬优秀地名文化。


第三节??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依法推进省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稳妥做好行政区域界线争议排查防范工作,及时处置因行政区域界线认定不一致等引发的边界争议;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毁、移位的界桩。按时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建设,强化行政区域界线精细化管理,切实维护边界地区和谐稳定。

第四节??实施区划地名信息化标准规范

持续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更新完善,加强信息库年版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推广标准地名使用。建设与国家地名信息库相匹配的地名信息库,构建上下贯通、整体联动市、县两级地名信息库。健全地名信息更新维护长效机制,推进区划调整、界线勘定、地名命名更名等申报审批政务的网络化管理。

第八章?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不断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

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党建工作要求,在社会组织章程中载明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业务工作融合发展机制。严格落实登记时同步采集党员信息、年检年报时同步检查报告党建工作、评估时同步将党建工作纳入重要指标的“三同步”要求。加大社会组织党组织组建力度,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党组织有效参与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水平全面提升。

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制度。建立健全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党建工作制度,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入章”,“三化”建设。积极深化枢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功能,按照单独建、联合建和挂靠建的方式,分类组建党的组织,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成立枢纽性社会组织党委,着力构建科学有效、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枢纽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系。按照应建尽建原则,持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持续提高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质量。推行党组织和管理层共同学习、共议重大事项等做法,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增强职工群众政治认同、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中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环境整治,积极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节 ?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强化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推动健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联合审核制度,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规定。依法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办法,强化发起人和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会同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提高进入门槛,完善退出机制,优化社会组织层级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类型分布。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占比。持续整治“僵尸型”社会组织,加快低效、无效社会组织清理工作,形成社会组织登记“有进有出”工作局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健全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制度,畅通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渠道。完善社会组织法人库建设,完善权责清单,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强化登记审批权力运行监督。联合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功能,细化办事指南,优化操作程序,简化证明事项,推行登记服务“好差评”,提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水平和便民利民程度。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巩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成果,推进暂不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按照“去行政化”和“应脱尽脱”的改革原则,落实好“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的改革要求,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实现管理对象、管理措施、管理效果精细化。完善并落实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加强基层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节 ?健全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推进制度化、精细化监管。构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监管的综合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强化社会组织非营利性、非行政性监管。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完善行业治理、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功能,重点治理依托公权力强制入会、乱收会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兼职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和票据管理使用制度。落实社会组织按期换届法定要求。规范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企业行为,严禁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涉企收费、对外投资、募捐和捐赠等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规定,针对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不同特点进行差异化管理。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调,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组织,推进分类指导、分类监管。

推进多元化、专业化监管。规范和强化对社会组织的政治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执法监督、财会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金融监管、行业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加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力度,实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覆盖。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第三方监督机制。健全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制度,规范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内容和信息公开方式。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与公开,健全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推动信用联合奖惩。

第四节 ?提升社会组织执法水平

加大执法力度。发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管优势,在线索发现、证据移交、联合执法、通报整改等方面加强联动,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响应迅速、执法有力的工作格局。畅通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全面核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依法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持续曝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严肃查处社会组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违法惩戒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成本。

提升执法能力。严格施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执法全程可回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培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执法严明、群众信赖的行政执法队伍。推进“互联网+行政执法”。及时以案释法,加强普法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定期通报制度。

第五节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激发社会组织内部活力。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财务、人事、资产、活动、分支机构等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活动的意识和能力,使社会组织成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拓宽扶持政策覆盖面,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建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发挥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稳步推进乡镇(街道)商会和宗教场所法人登记。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和社会服务。

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助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聚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发挥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聚焦特殊群体,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养老、育幼、助残等公益事业。聚焦群众关切,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传播法治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加快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各地将政策、资金、人才等资源更多用于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作用,深入开展“邻里守望”关爱行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联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开展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力争到2023年,所有县(市、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全覆盖。加大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交流、经费场地提供、人才队伍建设等支持力度,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和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服务的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在服务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专栏10: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

高水平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提供专业技能培训、管理经验输出、活动场地和经费、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支持,重点培育行业性、公益性、枢纽型以及提供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基本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全面推进慈善事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

健康有序发展

第一节 ?完善现代社会工作制度

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推进机制。建立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有场地、有设备、有人员、有服务功能、有工作流程、有规章制度”的标准,加快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到2025年底,实现全市乡镇(街道)社工站全覆盖。推动乡镇(街道)社工站在困难群众帮扶、老年人服务、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社会支持网络构建、社区参与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机构与志愿服务组织培育等方面发挥作用,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提供的重要力量。

壮大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支持在民政服务机构与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和使用。鼓励一线社会工作者通过培训和考试提高专业能力,获得相应职业资格。建立分级培养机制和分类培训体系,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水平。逐步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机制。

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贯彻落实国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标准和规范,优先发展以老年人、农村留守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流动人口、家庭暴力受害人等为重点服务对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协调推进精神慰藉、教育辅导、婚姻家庭、矫治帮教、戒毒医疗等领域社会工作,培养专业人才,实现品牌化建设。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

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长效机制。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会工作领域。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金管理、评审评价、购买服务、绩效评估等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推动社会工作机构发挥更大效能。


第二节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拓展慈善福彩和社会工作现代化组织方式,统筹推进“法治慈善”“阳光慈善”建设,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等慈善力量积极参与重大国家战略实施。加强慈善事业制度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改善保障民生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中华慈善日”宣传和“赣鄱慈善奖”评选活动,营造浓厚社会慈善氛围。推动激励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鼓励发展慈善组织和互联网慈善。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完善慈善制度,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行为,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强慈善监管,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到2025年,全市登记注册慈善组织达到50家。积极创新募捐方式,建立“互联网+慈善”模式,不断拓宽募集渠道,建立慈善救助项目库,做大做强“爱满人间”慈善主题品牌,扎实开展安老助孤、助医关怀、助学支教、赈灾济困、公益建设等品牌慈善项目,促进慈善需求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加强慈善组织培育,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加大对互联网慈善的引导支持力度,激励互联网慈善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促进互联网慈善规范发展。

加强慈善综合监管。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大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力度,完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公开、投资活动等监管机制,提高慈善组织和慈善行业的公信力。优化完善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公开募捐资格管理等制度,加强慈善活动监督,规范慈善主体行为,保障慈善财产合法使用。畅通慈善领域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管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节 强化志愿服务工作

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推进志愿服务标准制定和宣贯,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激励嘉许、保险保障等制度,引导为困难群众、“一老一小”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依法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志愿服务组织活动。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加强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持续推进志愿服务信息数据的归集和管理。支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和标准化建设,搭建更多的志愿服务平台。到2025年,全市注册志愿者超过160万人。

强化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推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工作站建设志愿服务站点,为群众参与和接受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婚姻登记机关、城乡社区等设置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岗位,在社会救助、移风易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和保护等领域组织开展专项志愿服务活动,推动民政领域志愿服务精准化、常态化、专业化,争取在民政领域涌现出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和组织。

第四节 规范发展福利彩票

强化运行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福利彩票市场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和安全管理机制,提升风险防控和处置能力。深化福利彩票社会责任建设,宣传普及彩票知识,防范非理性购彩,保障参与者合法权益。

推动销售创新发展。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新趋势,逐步建立规范化精细化渠道管理体系,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加强渠道创新,提高购彩便利性,培育购彩新习惯。创新营销品牌,加强营销宣传统筹整合力度,开展跨机构、跨票种、跨区域营销活动。积极探索符合公益事业发展规律和彩票市场发展规律的运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率。加强信息技术、营销宣传、市场管理、理论研究等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全链条制度体系。突出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优化资金分配,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的倾斜支持。加强对公益金资助项目的分类指导,切实践行“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实施公益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高效。加大福利彩票公益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手段,打造一批公益品牌,展现福利彩票为民、责任、阳光形象,促进公益金使用和发行销售良性循环。

专栏11:福利彩票健康发展工程

1.健全运维制度。

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提升网络安全综合防护水平。完善运维制度,健全优化运维管理。进一步推进福彩业务数据监管。

2.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加强渠道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通用要求》。推动传统销售网点转型发展,优化布局、加强服务、提升形象。到2025年全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数为627个(在“十三五”基础上增幅7.16%)。拓展新渠道,提高购彩便利性。加强渠道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强化渠道培训和服务,增强渠道可持续发展能力。

3.提升公益品牌形象。

适应融媒体信息传播模式,建立健全品牌建设和营销宣传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开展整体营销。依托销售场所,积极推进集公益宣传、便民服务、彩票销售功能为一体的福彩公益驿站建设。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宣传力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资助项目标识设置全覆盖。


第十章 ?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建设,增加资金投入,保障规划用地,加强人才队伍、基层阵地建设及新技术应用,构建全方位、多层级、管长远的民政事业发展保障体系,确保规划顺利实施,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一节 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党的建设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将党的政治领导落实到民政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将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民政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穿于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改革全过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为基层松绑减负,着力营造求真务实、担当实干的浓厚氛围。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推动民政干部在传承红色基因,勇担当、善作为上走前列,切实把全市民政系统打造成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的地方。

第二节 加强民政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要求,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九江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统筹衔接民政领域相关政策法规,扩展基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强化民政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各地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慈善等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纠错。建立民政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的常态化制度安排,提升民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不断创新普法方式方法,推动形成民政普法新格局。

完善九江民政标准。开展民政标准化理论研究,将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九江标准,实现理论研发、标准研制和事业发展一体化推进。紧紧围绕民政事业改革发展方向和重大需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社工服务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标准化与民政业务工作的深度融合,走出具有九江特色的民政工作标准化之路。加大培训力度,推广普及民政标准化知识,提高民政系统工作人员标准化意识和能力水平。

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充分利用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升级优化民政智慧养老、安全管理等应用支撑平台。配合省民政厅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打通信息壁垒,优化完善各类民政政务信息系统。深化“互联网+民政服务”,加快推进民政政务服务全面融入“智慧九江”平台,增加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拓展空间位置服务和便民惠民地图服务,推动更多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就近可办”。保留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线下窗口和服务渠道。民政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达到80%。优化提升12345热线服务,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养老服务、婚姻服务等知识库。

第三节 加强民政要素保障

加强资金保障。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基层民政部门开展专项业务工作经费的有效举措。拓展社会资金进入渠道,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民政事业。稳步扩大福利彩票发行规模和彩票公益金筹集额度,提升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民政资金使用合理高效。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重点实施一批基础性和示范性的重大项目,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争取银行融资、国家专项债、地方政府债、各级财政等多元支持,积极引导民营资本、慈善资金、社会捐赠等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政策,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财政补助、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创新社会服务设施运营模式,确保发挥效益。

加强基层建设基础保障。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方式、保障工作经费、提升人员素质和强化激励保障等方面不断提升基层民政能力服务水平。挖掘、提炼和推广各地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先进经验。将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切实缓解工作经费、人员力量等方面的突出问题。采取设置社会工作站、基层民政公益和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力量。全面落实基层民政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强化人才队伍保障。高起点谋划、高质量推进,大力培养养老服务、殡葬管理、社区事务、儿童保护等民政领域管理和服务人才,加大民政行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全市民政干部职工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帮助干部职工在日新月异的民政工作实践中提高能力、增强本领。牢固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三牛”精神,动员激励全市民政干部职工扎根民政,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把民政干部职工锻造成新时代最可爱的人。

专栏12:民政人才素质提升工程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推进民政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到2025年民政领域事业单位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在编人数的60%以上。支持市养老服务中心养老人才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期间计划培训各类民政人才1000人以上。


第四节 统筹民政领域发展与安全

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坚守“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守牢安全生产红线,切实强化底线思维,构建民政大安全格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民政事业各领域和全过程,建立健全民政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防控体系,持续深入组织开展民政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挥作用。

持续抓好疫情防控。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不断巩固我市民政领域疫情防控成果。严格执行“四早”措施,督促指导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等认真落实相关防控要求,有效开展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完善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措施,加强机构内民政服务对象等健康监测。不断改善民政服务机构、城乡社区防控设施和条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根据需要做好倡导和接受社会捐赠、储备防疫物资、疫苗接种等。

第五节 完善规划实施组织协调和监测评估机制

强化规划目标、规划任务、重大工程的分解落实,建立年度监测分析、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的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工作机制,将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民政工作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创新评估方式方法,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方式,丰富评估维度,提升评估深度。围绕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研究,完善各方面配套政策,为“十四五”规划全面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以本规划为指导,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或行动计划,加强对规划(计划)实施组织、协调,推动规划(计划)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纳入为民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本规划和本地区民政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开展监测评估,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畅通群众诉求和意见表达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


102号 九江市民政局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九江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1.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十四五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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