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工程地址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

招标内容

我单位建设的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前期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进行监理招标阶段。工程项目用地面积2881.12平方米,建筑面积1981.26平方米,工程施工合同价为480万元。

工程招标金额为107700.00元。详见招标文件。

本次招标为监理招标,摇珠大号中标。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随本公告一齐发到网上,具体项目信息及支付情况,请参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相应条款。请各位投标人注意下载并查看,投标文件务必按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并且封装,否则按废标处理。

资金情况

政府投资,100%到位

工期要求

监理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

入围方式

直接

质量要求

合格

评标办法

摇珠大号中标

招标金额

107700.00元

招标条件

机构:1、具有【房屋建筑】 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

2、项目总监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其他:具体投标人要求以招标文件约定为准

投标咨询电话

****-*******甘工****-*******陈工

报名须提供资料

具体要提交的资料及其封装要求见随本公告一起上传网络的招标文件的要求,各投标人务必下载下载仔细阅读后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否则按无效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其中投标保证金须单独封装,封面注明工程名称、投标单位、被授权参与投标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由招标人查验。

备注

1、2014年4月8日上午10:00-10:30在高栏港区口岸大厦三楼315会议室现场报名、答疑;10:30时开标。投标单位超过报名、开标时间的将不受理。

2、中标价为包干总价,中标人应自行考虑承包风险。

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拒绝参加本项目的投标:①、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有中标后弃标记录的;②、被通报不允许参加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建设项目投标的。

文档:

*******_2014_4_4_********.doc" target="_blank">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下载
*******_2014_4_4_********.pdf" target="_blank">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文件PDF版本下载
珠海市小额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2014QNGK-JL01 项目名称: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监理项目地址:珠海市区 招 标 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 系 人:甘工 电话: ****-*******编制日期: 2013年05月 前言   本工程属于市政府第72号令限额以下项目。根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修订)》,本项目在高栏港经济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文件我单位建设的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前期工作已基本准备就绪,进行监理招标阶段,现发放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包括: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3二、投标须知6三、投标文件要求7四、开标、评标、定标8五、其它事项8六、附件9附件1:10附件2:11附件327附件4:29一、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一)、工程名称: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二)、工程地点:高栏港经济区(三)、工程概况:1、招标人: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2、建设规模: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项目用地面积2881.12平方米,建筑面积1981.26平方米,工程施工合同价为480万元。3、工程概况: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是我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位于高栏港经济区南迳湾仓储区,建设内容为办公楼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981.26平方米。(四)、报名条件:1、具有【房屋建筑】 工程【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2、项目总监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五)、工期要求:监理合同签订至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满。(六)、评标方式:本项目评标采用摇珠定标法,摇珠大号者中标。(七)、取费标准:本工程监理费率取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计费额为480万元,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包干计算,预算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计费额),乘以相应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0、降幅系数0.8),其它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为零,不再支付。结算费用超过50万元则实际按49.8万元结算。(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监理费包干价为:10.77万元 =15.84×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0.8(降幅系数) 。(八) 投标费用1、投标人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不承担上述任何费用。 2、投标保证金保证数额:/。提交时限:开标会现场查验。(九)、监理业务范围: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包括协助招标人办理工程前期阶段报建等以及招标人交办的事项。(十)、工作要求:1、施工阶段:协助委托人对投资、工期的控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控制及管理工作;主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以外伤害保险,并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协助委托人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工程信息和档案资料与合同管理。2、保修期阶段: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3、除按监理规范的具体要求以外,还应重点完成以下工作: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风险包干内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进行辨别和确认,并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及业主交办的与工程相关的其他事宜。4、协助办理:(1)办理工程有关拆迁补偿工作和各类报建工作及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程审计时监理单位无条件提供相关工程监理资料配合工程审计,做好监理资料的保管工作。5、保证中标后,原投标承诺的项目总监到位。若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第一次更换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之后每次更换在前次违约金基础上增加0.5万元。本工程总监(或经委托人同意的总监代表)在监理工作的各个阶段须在委托人提供的工作场所,按委托人的工作作息时间或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协助委托人工作,如缺勤,须书面报请委托人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不在本工程监理工作岗位,则一律按缺勤一天处理,每缺勤一天扣除1000元监理酬金。其他驻场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按不少于委托人工作作息时间及施工现场施工要求时间在施工现场做好该阶段的管理工作,整个工程驻场监理人员不得少于4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少于1人,土建专业不少于2人,电气专业不少于1人,如缺勤,须书面报请委托人同意,否则一经发现不在本工程监理工作岗位,则一律按缺勤一天处理,每人每缺勤一天扣除100元监理酬金。原则上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到位,总监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要求驻场,并保证每月至少22天在现场;监理本项目总监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要求监理人在施工现场设置考勤设备,由委托人代表对监理人员考勤。考勤的人员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监理人员机构配备情况表为准,见后附件。6、委托人其它要求:监理人须自备必要的测量、检测工具用于工程计量及工程质量控制。关于测量、检测及交通工具以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为准,见后附件。如有不满足现场管理需要,监理人必须按照委托人要求进行整改,如在委托人书面提出要求后一周内仍旧达不到要求,委托人将按照专用条款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理。7、安全生产控制要求:审查施工组织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人及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十一)、监理目标1、质量目标:综合验收达到施工招标质量要求。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施工招标要求的标准。3、工期目标:保证施工合同工期内完工。4、投资目标:工程总投资不超过珠海市计划部门批复的工程投资。(十二)、监理结算及支付方式: 1、结算办法:按监理合同价包干计算,预算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计监理计费额。,结算价为监理合同价减去《监理费扣减记录表》中“监理费扣款总额”。项目因故造成的停工不增加监理费。如遇项目停建或缓建,除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外,监理人不得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因非监理人原因必须终止合同时,如在施工阶段,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财局审定所有施工单位实际已完工程结算价的总数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后再减去《监理费扣减记录表》中“监理费扣款总额”作为工程结算监理服务收费,并且结算监理服务收费不低于按照以施工预算价作为计费额计算的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所得费用的10%。2、监理费支付方式:本工程监理费由区政府支付,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阶段、分期报拨付监理费,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监理费支付方式: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按月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监理费。按每月完成工程进度的80%支付,施工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完成竣工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保修期满并且通过保修期满验收后付清剩余结算监理费。(2)监理费支付周期约为60天左右。(十三)违约责任及索赔:1、经招标人核实,如投标人严重违反了本招标文件、监理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理工作要求,视情节严重第一次将以书面的形式进行警告,累计出现两次警告,招标人将停止投标人承接招标人监理任务资格一年并取消其限额以下预选承包商资格。二、投标须知(一)、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招标工作时间安排,以《招标日程安排表》为准。(二)、注意事项:1、投标人要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标函一经投交,即视为全部承诺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件。投标人如有特殊更改要求,必须在开标前书面提出并取得招标人书面答复才能成立。2、投标人的标函在开标后30日历天内仍有约束力,在此期间如被选定中标,不得拒绝受标或否认承诺。3、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及时与招标人签订《监理合同》,按要求完成监理任务。(三)、废标条款开启标书前,经评标机构确认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退回投标文件:(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投标文件未能于投标截止之前递交至指定地点;(3)投标文件未密封。开启标书后,经评标机构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署或盖章、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重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无法辨认;(3)投标文件中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文件。(4)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承诺书;(四)、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三、投标文件要求(一)、投标文件组成:1、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确定项目总监和主要专业工程师及其岗位职责,同时将参与本项目监理的所有人员填写于“监理承诺书”(见附件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是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出席开标会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复印件。(二)封袋及其标注要求:1、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承诺书”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将“监理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 、监理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原件查验)、项目总监岗位证书复印件(原件查验)。”一起装入不透明的袋中,封袋须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装袋封口处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四、开标、评标、定标(一)、开标开标过程由评标监督小组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1、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符合性检查;2、开启“投标文件”并进行符合性检查。(二)、评标、定标本项目评标采用摇珠定标法,摇珠大号者中标。五、其它事项1、办公地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含通讯费用)和办公设备及检测设备仪器由中标人自行解决并应满足现场施工的要求。2、本招标文件后附监理合同,合同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同发出,如在招标答疑阶段投标人无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接受合同条款。中标后,不得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本招标文件若与《监理合同》(范本)有关条款有矛盾时以本招标文件为准。3、本标书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六、附件附件1、监理承诺书附件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附件3、监理费扣减记录表附件4、招标议程安排表附件1:监 理 承 诺 书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参与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的投标活动,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的内容。二、本表所报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全过程按工程进度所需派驻现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作调整,否则愿意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接受招标人处罚。三、保证中标后,原投标承诺的项目总监到位。若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第一次更换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之后每次更换在前次违约金基础上增加0.5万元。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总监执业章委派驻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简要情况姓名技术职称专业阶 段编 号姓 名职 称专 业负 责 工 作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本表不够可用附表并加盖法人印章)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高栏港合技字2014第号 项目名称: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 项目地点:珠海高栏港区建设单位: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与监理人: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珠海高栏港区  工程规模: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项目用地面积2881.12平方米,建筑面积1981.26平方米,工程施工合同价为480万元。工程内容包括:设内容为办公楼建设,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981.26平方米。  工程施工合同价: 480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委托监理合同及委托监理合同生效后双方达成的对委托监理合同的修正及补充文件;2、招标文件;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监理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6、本合同专用条件;7、本合同标准条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从工程开工准备至保修期满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经办人:经办人: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款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一一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专用条件中缺号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现行的工程法律、法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计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第三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及保修阶段,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监理及包括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前期阶段报建等其他事项。第四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人随时提供委托人应提供的监理人所需本工程的监理资料。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七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重大事件回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若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委托人应根据情况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及时答复。第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条件、设施。第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监理费计算:本工程监理费率取费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计费额为施工合同价480万元,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基价(包干计算,预算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计费额),乘以相应调整系数(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85、高程调整系数1.0、降幅系数0.8),其它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为零,不再支付。 (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监理费包干价为:107700.00元 =15.84×1.0(专业调整系数)×0.85(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高程调整系数)×0.8(降幅系数) 。监理费为¥107700.00 元(大写:拾万零柒仟柒佰元整)。2、按监理合同约定支付,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向有关部门申请拨付监理酬金,具体支付办法如下:(1)进度款:中标人每月20日前按经审核的当月完成建安工程造价×中标费率,向招标人申报当月进度款,招标人审核后按实际进度的80%支付,累计支付至不超过合同价的80%。施工结算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审核完成竣工结算后30日内付至结算监理费的95%,保修期满并且通过保修期满验收后付清剩余结算监理费。(2)结算款:按监理合同价包干计算,预算或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量不计入计监理计费额。,结算价为监理合同价减去《监理费扣减记录表》中“监理费扣款总额”。(3)项目因故造成的停工不增加监理费。如遇项目停建或缓建,除按以下原则进行结算外,监理人不得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因非监理人原因必须终止合同时,如在施工阶段,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及本招标文件规定,以财局审定所有施工单位实际已完工程结算价的总数为计费额计算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后再减去《监理费扣减记录表》中“监理费扣款总额”作为工程结算监理服务收费,并且结算监理服务收费不低于按照以施工预算价作为计费额计算的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乘以相应调整系数所得费用的10%。(4)尾款支付:工程保修期满并且通过保修期满验收后,付清监理服务费结算款的剩余款项。第十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监理报酬。第十一条奖励办法:本条不适用。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若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下为附加条款:第十三条工作要求一、各阶段主要监理工作内容及要求:1、审核工作:除按监理规范的具体要求以外,还应重点完成以下工作:对前期发生的各类工程数量进行审核和预结算工程量的审核:按《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监理,严格控制变更和现场签证,并按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程序。2、施工阶段:负责落实本工程投资、工期的控制及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控制及管理工作;主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对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理,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对风险包干内容、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工程量进行辨别和确认,并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协助招标人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工程信息和档案资料与合同管理等招标人委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3、保修期阶段:负责定期(每年不少于4次)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4、人员要求: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不得低于珠规建建[2010]48号文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规定。2)本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附件《项目监理人员机构配备情况表》配置。3)监理机构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招标人同意确认,并由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5、其它要求:中标人须自备必要的测量、检测工具用于工程计量及工程质量控制;施工期间中标人须自备交通工具(机动车)为本项目监理服务工作专用。6、监理机构人员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时间配合招标人的相关工作及进驻施工现场,执行监理任务;并由中标人为其相关人员购买施工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7、施工单位驻场之日起3天内监理人员及监理设备(包括指纹考勤机)都必须到位。二、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内容及要求,一旦中标,招标人即认为其投标报价已综合考虑了上述各项内容及要求所产生的费用或风险,结算时不再调整。其它说明:(扣款项见招标文件《监理费扣减记录表》)1、总监和其他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2、总监应常驻工地,一个星期不少于5天,现场常驻监理工程师至少4名,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发现一次人员不到位情况,总监扣元,其他监理人员扣 元。工程完工时从监理费中扣除。缺勤情况严重的,经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3、主要部位不实行旁站监理的,每次扣减监理费元;缺勤情况严重的,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更换两人以上的招标人有权解除监理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扣20%的监理费。4、日常工程报验资料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并及时签署,若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进度延误等,每推迟一天扣监理费元。5、招标人通知有关监理人员及时处理工程有关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处理。无特殊原因若不及时到场,每次扣监理费 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三年内在高栏港经济区工程监理投标的资格。6、因监理不力,导致质量或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如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质监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每一次罚款元;被勒令停工,每次罚款 万元;被通报批评每一次罚款万元。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取消乙方1-5年内在高栏港经济区工程监理投标的资格。7、乙方必须监督各承包单位在甲方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里的各个节点工期内完成该节点工程,总体工程必须在总工期内完成。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 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 监理工程项目地址:珠海港高栏港区建设单位(甲方):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乙方):`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甲方项目有关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当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单位或个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本责任书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保修期满为止。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送交双方备案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经办人:附件3监理费扣减记录表序号量化内容扣减方法实际扣减扣减理由审核人签字1监理工程师存在索、拿、卡、要行为,存在向承包人强行推荐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供应或租赁商、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行为的每发现一次罚当事人1000元并勒令其退场,罚监理单位每次1000元。情节严重的将扣除当事人当年的监理服务费,并将分包队伍清除出场。项目主管2监理工程师须坚守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不守在施工现场罚监理单位每次100元项目主管3隐蔽工程、主要工程未全过程旁站罚监理单位每次100元项目主管4未经业主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正当理由3天以上不在现场的总监按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1000元、监理工程师按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100元、监理员按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100元计算项目主管5原则上监理人员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在现场工作,如监理人员连续累计半个月以上不在现场的每天扣除监理服务费1000元,同时该监理人员必须替换项目主管6监理工程师不坚持施工监理程序(开工报告批准程序、工序质量检查程序、中间交工验收程序、工程变更程序)罚监理单位每次100元项目主管7监理工程师计量支付签认后发现数量超过实际数量、超前计量,经业主审核后发现计量项目不符合合同要求、计算有明显错误等罚监理单位每次100元项目主管8如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每次扣除监理服务费0.5万元,同时该人员必须替换。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项目主管9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不及时书面指令承包人整改或对发出的指令不督促检查任其发展罚监理单位每次100元项目主管10如有被媒体曝光或质量、安全文明大检查不合格每次按0.5万元扣减监理服务费;如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将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清退监理单位并向主管机关通报项目主管11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记填写不及时、不真实、不详细罚监理单位每次50元项目主管12质检资料管理混乱、评语不真实、不规范,甚至会同承包人一起弄虚作假罚监理单位每次1000元项目主管13监理人员对承包人不按规范、规程、设计要求施工而未加以有效制止或未发出书面指令的罚监理单位100元项目主管14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除通报批评外,每次扣除监理服务费0.5万元,同时该人员必须替换项目主管15监理工程师无故缺席业主会议或业主组织的其他工作活动每次按1000元扣除监理服务费项目主管16监理工程师未按业主要求进行相关工作每次罚监理单位1000元项目主管合计以上累计扣减不超过总监理费的40%,若超过则仅按40%扣减。由于监理单位违约导致赔偿业主损失,则不在此列监理费扣款总额过失次项目主管 附件4:招 标 议 程 安 排 表招标编号: 2014QNGK-JL01项目名称:环岛中、西路安检中心办公楼工程监理招标序号工 作 议 程时 间 安 排会 议 地 点备 注1发出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时间2014-4-4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网上发布2勘察现场、答疑时间   4开标会签到时间2014-4-8 10:00—10:30高栏港经济区口岸大厦三楼315会议室 5投标文件送达截止时间2014-4-8 10:30高栏港经济区口岸大厦三楼315会议室 6开标会2014-4-8 10:30高栏港经济区口岸大厦三楼315会议室 备注1、招标单位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本表随同发出,如本表与《招标文件》时间安排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2、如投标单位对本议程有异议,须在招标单位发出《招标文件》一天内提出书面意见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