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宁夏民政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宁夏民政法治建设工作,根据《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推进。到2025年,民政法律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八五”普法规划实施完成,民政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行政决策公信力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全面优化,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普遍提高,民政法治建设水平全面提升,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贡献民政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以宪法为重点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
1.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民政系统“八五”普法重点内容,列入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厅机关学习内容,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的宣传普及。(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2.突出抓好宪法学习贯彻。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宪法学习列入厅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好“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通过邀请专家解读、组织专题培训、集中宣传等形式,扩大宪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3.积极推进民法典学习贯彻。把民法典纳入领导干部学法必修课,突出做好《民法典》中涉及民政业务的法律条文的学习宣传,组织干部深入到共建社区、结对帮扶村开展宣讲,不断推动《民法典》在民政系统贯彻落实。(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4.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认真落实自治区、民政部“八五”普法规划,全面部署全区民政系统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利用“3.17”国际社工日、“9.5”中华慈善日、“九九重阳节”、清明节等节日,充分调动志愿者、公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普法力量,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5.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扎实推进《全区民政系统“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考评办法及四个清单》的落实,实现普法责任制全覆盖。围绕民政职责,深入开展社会组织管理、志愿服务、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发展、殡葬改革等民政业务法规宣传,完善以案释法制度,推动民政各项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二)建立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1.加强民政领域的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推进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民政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工作。做好立法项目征集,推进与民法典等相关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民政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和支持设区的市对国家层面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民政工作亟需规范的领域进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健全完善民政系统党内法规制度,做好党内法规制定修订及清理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2.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按照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落实规范性文件2年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和即时清理制度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按照“三统一”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配合)
(三)推进依法履职和规范执法,提升民政法治化水平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编制和公布民政系统权责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严格清单动态管理。加强民政领域相关标准化建设,认真研究、大胆探索、科学编制宁夏民政领域相关标准,积极申报和开展全国、全区的服务标准化试点,实现同一事项高标准规范统一。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修订完善全区民政领域行政裁量基准指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和完善民政领域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等权利。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政策法规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各处室(中心)配合)
3.加大执法力度。巩固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继续深入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殡葬服务、养老服务、地名管理方面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政策法规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各处室(中心)配合)
4.推进执法改革创新。严格落实自治区和民政部执法体制改革任务,进一步推进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着力解决基层民政执法人员少、力量弱、部门间职责不清等问题。着眼民政执法相对人的特殊性,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殡葬服务等涉及特殊群体领域,依法做到法理情相融。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政策法规处、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负责,各处室(中心)配合)
5.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逐步推进民政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扩展民政政务服务事项在“我的宁夏”政务APP平台功能。持续推进权责清单“四级四同”,完善民政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实现动态管理。(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配合)
6.优化民政领域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非禁即入”、“包容免罚清单”,切实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权威和效能;全面清理整顿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政策法规处、社会组织管理局、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福利彩票发行中心负责)
7.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审核”的原则,全面落实“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及时调整民政监管事项,梳理完成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清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政策法规处负责,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名标准化中心落实)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1.强化依法决策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落实)??
2.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修订完善《民政厅重大决策暂行规定》,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落实)??
3.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落实)
4.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做好财政预算决算、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三公”经费支出的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五)扎实开展社区治理、社团治管,提升治理水平
1.深化乡村、社区治理。完善党领导乡村、社区治理体制机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健全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联系群众机制,加强群防群治、联防联治机制建设,改进网格化管理服务。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严格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做好“四议两公开”工作,推动村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完善党务、村务、财务“三公开”制度,加强群众对村级权力有效监督。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推动“法律明白人”培育提质增效。(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负责)
2.加大社团治理力度。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力度,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自律功能,制定出台行业自律公约。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跨区域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任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合)
3.促进社会规范建设。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健全社会组织和民政服务对象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加强诚信理念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建立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负责)
4.继续做好“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暨基层减负工作。进一步清理证明事项、挂牌和上墙制度,健全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社区机构牌匾、上墙制度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管住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乱象,从根本上治理“社区万能章”的顽疾,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负责)
5.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巩固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做到机构常设、人员常在、工作常抓,实现常态化运行。继续加大对黑恶势力打击力度,抓好民政领域专项整治和源头治理,提高打击质效和治理水平。(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扫黑办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全稳定
1.提升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认真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深入推进诉访分离和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加强和改进来信来访、网上投诉办理、复查复核和督查督办工作。立足查漏补缺,认真梳理研究民政系统群体性、政策性信访突出问题,通过建立完善制度政策,化解和减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2.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民政部门负责人应诉案件比例。(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配合)
3.加强矛盾纠纷预警防控。围绕社会救助、区划调整、殡葬管理、社会组织等民政重点领域,结合民政工作特点和实际,对可能引发社会的矛盾纠纷进行监测预警,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稳妥应对网络舆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民政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职能处室各司其职的法治工作格局,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民政法治工作的协调和督导。(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法治建设放在民政事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将民政法治建设列入机关绩效考核内容,与民政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领导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列入民政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内容和干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三)加强宣传培训。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精心组织实施普法活动,切实增强民政干部职工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负责,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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