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及高杆灯招标公告

路灯及高杆灯招标公告

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广场路灯及高杆灯采购 采购需求详细说明
项目编码 SDIC-BJY-02-201404-001010-0001
项目名称 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广场路灯及高杆灯采购
采购机构地址 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
联系人 惠新辉
联系电话 ****-*******
传真 ****-*******
采购需求 路灯及高杆灯 1 组更多
截止日期 2014-04-13
文件发出地点 11
供应商资格条件 1、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供应商或1000万元以上生产厂家。2、法人代表授权书3、法人权代表身份证4、产品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5、生产许可证(按国家规定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物资)6、质量体系证书7、荣获国优、部优荣誉证书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
付款条件 货到付款
技术要求 详见技术规格书
中标供应商
提供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煤矿安全使用标志6、投标文件7、生产许可证
说明
项目文件
招标公告 *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采购招标公告.doc 下载
报价文件 *招标文件-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采购.doc 下载
技术规格说明书 *哈密一矿选煤厂高杆灯技术规格书.doc 下载
技术规格说明书 *招标文件-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采购.doc 下载

招标编号:GTHM-SBCL-201402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 标 文 件编制: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 投 标 邀 请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公司采购的一批物资采用网上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供货单位,现邀请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1、招标货物名称: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采购2、主要技术要求:见技术规格书3、交货时间:2014年4月25日前4、交货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南湖乡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场地库房5、投标截止时间:另行通知6、投递标书地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903室7、开标时间和地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联系人:国投哈密能源公司:惠新辉152*****900 (商务方面)国投哈密能源公司:高军152*****515 (技术方面) 一、投标须知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提请招标人解释,招标单位在二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同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3、招标人有权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对投标人有关问题的答疑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4、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在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拒绝接受。5、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招标产品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象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投标人必须具备参加本次投标的资格,能满足对招标采购物资质量标准和及时供货的要求,7、投标人在投标前需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投标前未交纳投标保证的,招标人可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宣布招标结果后的一个月内无息退还。在交纳保证金时,需注明投标标的名称和标书编号,且在标书中标明本企业的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以方便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投标保证金交纳采取转帐方式:单位名称: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帐号:****************7378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分行8、下列情况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方签订合同;(3)签订合同时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不提交履约保函;(4)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9、招标方付款及结算方式为:货款主要采用现汇或票据。10、中标人在按中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向招标人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证金额为 合同金额的10%;在限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视为自愿弃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近二年内不得参与招标方的招投标。11、对于电器产品等涉及“受控件”的不得随意改动,招标方对到货产品进行1~2%随机抽检,抽检费用由中标方承担。12、无论本次招、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文件一律不退。13、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4、对于投标单位中标与否,招标单位有权不作解释。15、投标人投标时视为同意以上条款,遵守以上要求,守信承诺。16、对于投标人弄虚作假、不遵守承诺、不守信用的将列入黑名单。二、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内容:第一部分:以招标网站的报价单上填写,并装订为纸质版标书。1)报价部分,按招标方网站所列明细表填写各项报价,注明主要参数、品牌、报价有效期。报价均包含投标产品的生产、运输、税金等所有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报价,报价不得出现在投标文件的第二部分中。2)对于没有列明品牌的不给予评标,品牌标注在报价表中的“其它承诺”栏内。3)招标方所提列品牌或规格型号供投标方参考,投标方可投标相当于该规格型号的产品。第二部分:以单一文本进行上传,按以下顺序编制:1)投标函(盖章扫描件)2)履约保证书(盖章扫描件);3)商务偏离表、技术偏离表(无偏离表视为完全同意招标方要求,若在报价清单中已提出偏离,在此进行提示);4)产品质保期;5)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并提供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保证产品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等;6)投标人必须依据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规格的要求逐条说明投标产品的适用性,投标产品和服务的不同之处,提供产品的相关图纸和样本、资料及说明书等,外购件必须注明供货来源和生产企业;7)投标单位企业简介、生产规模、产品结构、人员构成、生产和检验设备配置等。8)证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⑴法人代表授权书(扫描件)⑵法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⑶“MA”证(煤矿需要“MA”证的物资必须提供扫描件)⑷产品鉴定证书及检验报告(扫描件)⑸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按国家规定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物资)⑹质量体系证书(扫描件)⑺荣获国优、部优荣誉证书(扫描件)⑻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9)投标单位售后服务承诺;10)投标产品生产质量保证计划;11)提供近三年以来类似产品的业绩及用户评价;12)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表述的与本次招标有关的其它内容;2、投标文件须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内容是指物资采购数量、主要技术规格、质量保证和承诺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投标文件不得漏项,如有漏项,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3、凡招标文件中有投标文件编制格式的部分,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不按规定格式填报的投标文件可能造成无效投标。三、开标、评标与定标1、开标1)开标前,由公司监察人员、项目审核人及业务人员按各自的密码同时进入招标系统后,方能浏览投标单位的报价。2)开标后,招标人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齐全,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3)招标人根据评委意见进行总结。4)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①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和编制;②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③未在招标系统中按清单内容填制报价;④投标文件前后不能统一的;⑤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多于一个,且未指定以哪个为准;⑥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⑦评委会一致确认应属于废标的其它严重情况。2、评标1)招标方根据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评委评标独立进行,投标过程中的审查、澄清、评标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均属保密,不得向投标方及其他无关人员透露。3)投标人不得企图向评委及招标方代表施加任何影响,否则将会导致投标作废。4)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条件进行综合评标。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1、投标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   2、投标货物的质量。 3、对招标文件中付款方式的响应。   4、交货期和供货能力。   5、配套设备的性能、齐全性。   6、备品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  7、其他特殊要求因素(如安全及环保等)。   8、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业绩核信誉等。 5)根据每位评委的独立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后推荐1至2家中标候选单位,报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单位。3、定标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研究确定中标单位。2)最低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条件,确定中标是综合评价的结果。3)中标单位应于接到中标通知后及时与招标方签订供货合同,在合同未签订前,投标书与招标书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协议。合同编号: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 购 合 同货物名称: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需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方:新疆?哈密?二○一四年月日 合 同 协 议 书本合同由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 (以下简称“供方”)于2014年4月在新疆哈密市签署。 鉴于需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而招标,并接受了供方以总金额¥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达成如下协议: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条款及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2) 技术协议; (3) 合同附件;(4) 中标通知书;(5) 招标文件;(6) 投标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3、供方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货物的制造并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4、需方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供方支付合同价格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供需双方同意,本合同(包括合同文件)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汇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阐明并与该合同履行了相同手续者外,该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 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 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担保。需 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高军联 系 方 式: 152*****515 通 讯 地 址: 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邮 编:839000 电 话:****-*******电 子 信 箱: 152*****515@139.com传 真: ****-*******供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邮 编:电 话:电 子 信 箱:传 真: 合 同 条 款鉴于供方依法参与了需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采购项目的投标并中标,需方确定由供方承担本合同所述货物的供应工作,并将向供方支付相应的报酬。为明确双方在货物供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双方订立本合同如下:第1条一般规定本合同所订货物将用于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广场及选煤厂工程建设。1.1 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1.1.1 “合同”指由合同条款、技术协议书、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1.2 “需方”是指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3 “供方”是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1.4 “合同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的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总费用。1.1.5 “合同货物”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1.6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需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1.7 “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检验、调试、验收、性能验收、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1.8 “技术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检验、土建、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1.9 “检验”是指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派出代表或需方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检验不解除供方对合同货物质量所负的责任。1.1.10 “试运行”是指各系统和/或货物在调试阶段进行的运行。1.1.11 “性能验收”是指为检验合同货物是否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而进行的验收。1.1.12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合同货物的验收。1.1.13 “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在质保期满后对合同货物的验收。1.1.14 “现场”是指新疆哈密大南湖国投哈密一矿工地工业场地库房。1.1.15 “货物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货物(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1.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项目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有效的、并对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8“元”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1.2 解释1.2.1 本合同用中文拟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允许使用其他语言。1.2.2 合同中提及的“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1.2.3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天)、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1.3 文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条款及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2)技术协议书; (3)合同附件;(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不同文件之间有矛盾时,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成文件本身存在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进度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第【18】条的规定提交争议解决。1.4 通知一方根据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同意、确定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应由专人送交或通过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由专人送交时,以对方签收之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递送的,以该通知交给快递服务公司后的第【3】日视为通知的收到日期;通过传真方式发送的, 以该通知发出后的第【2】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以邮件发出后的第【2】日为通知的收到日期。所有通知应按合同所述的地址发给对方,任何一方不得无理扣押或拖延。如果一方通知了另外地址,则随后的通知应按新址发送。第2条供货范围2.1 供方根据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如下:货物名称:国投哈密一矿路灯及高杆灯数量:高杆灯两套(21米)和道路照明灯265套(9米高)及其它附件。2.2供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货物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3 供方在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相关的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所列出的货物、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供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第3条合同价格3.1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含17%增值税款)。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价格、货物运输费用、技术服务费以及合同货物的税费、卸车费、运保费等本合同中供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工作的费用。3.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合同价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固定不变。第4条付款4.1 本合同下所有款项均应使用人民币支付。4.2 合同价款的支付:4.2.1 供方在合同签订后开始生产,需方不支付预付款。4.2.2 合同货物【100%】到达现场经需方组织验收合格后,供方提供相应设备款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价款的【60%】。4.2.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且试运转验收合格并运行三个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需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4.2.4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后,需方返还履约保证金。4.2.5 合同价格的【10%】为质量保证金。质保金的支付按承保协议相关条款支付。第5条交货和运输5.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货物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供方应保证交货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5.2 合同货物的交货地点为:新疆哈密大南湖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场地库房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前。 合同货物所有权自合同货物交付时起由供方转移给需方。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货物交付之前由供方承担,交付之后由需方承担。5.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周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安装技术图纸、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5.4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的接收记录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11.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5.5供方应安排发运货物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货物从供方制造厂到交货地点的运输。5.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运输工具发出前【3】日内,供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1) 合同号;(2) 货物备妥发运日;(3)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4) 货物总毛重;(5) 货物总体积;(6) 总包装件数;(7) 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运单号;(8) 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货物(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9)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10)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5.7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码头/机场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日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5.8在每批货物到货后,需方将通知供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在确定所交货物完整无误后,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与供方的现场代表签署该批货物的“现场开箱验货证明”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5.9 如果发生运输过程中的包装破损,需方的授权代表将会同供方的现场代表对包装破损的货物/部件进行核查。如果确信该货物/部件完好无损,可签署“现场开箱验货证明”。一旦发现该货物/部件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现象,供方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和承运部门,并应尽快补齐所缺货物。如果发现所交货物与实际交货清单不符,双方应视情节轻重协商解决。在上述问题解决前,需方有权拒签“验货证明”。5.10 在质保期内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货物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运到现场,并通知需方验货。5.11 供方应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设计、检验、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并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供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的、内容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5.12 技术资料以快递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需方。5.13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3】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5】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5】日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5.14 供方应严格按合同交货进度交货。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提前交货,供方应尽力予以合作,但需方必须提前通知供方,以便供方有必要的生产和运输时间来满足实际交货。但如果确实因为所需货物的实际生产周期和运输原因无法满足需方提前交货的要求,需方应予以谅解,并应按实际到货时间予以付款。5.15 指定收货单位: 单位名称: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哈密一矿通讯地址: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收货地址:新疆哈密市大南湖矿区国投哈密一矿工业场地库房(施工现场)联系电话:联 系 人:传真: 5.16技术资料指定接收单位:收件单位: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投哈密一矿地址: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第6条包装与标记6.1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货物损坏,供方要在货物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供方应根据合同货物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保护措施,对货物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6.3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地;(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4) 货物名称、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 生产日期;(9) 生产工厂。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供方应按照货物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6.5 除按规定的方式递交技术资料外,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部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在货物发运前【15】日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4】份。6.6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6.3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6.7 供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6.3条相关内容。6.8 各种材料及货物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6.9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货物及零部件。6.10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货物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6.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6.12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6.13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地;(4) 毛重;(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6.14 凡由于供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供方应负责与承运人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程工期需要。6.15 供方应避免发生为节省运输费用而过多装载,使货物发生挤压、碰撞导致包装破损的现象。如发生类似情况,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6.16 供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在需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供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供方自行承担。第7条技术服务和联络7.1 供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工程设计、货物检验、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7.2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7.3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以快递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7.1和7.2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7.4 双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7.5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7.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7.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相关纪要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同意。7.8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需方要求。7.9 需方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7.10 要求保密的供方或需方提供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7.11 供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供方统一组织并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供方负担。7.12 供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货物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7.13 凡与本合同货物相连接的其它货物装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7.14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在需方书面提出该项要求后【10】日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7.15 由于供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供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或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7.16 供方应负责对需方从事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培训,使被培训人员熟练掌握货物性能,系统运行和维护。供方应为培训提供足够的培训资料和必要的货物,为被培训人员提供食宿以及生活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7.17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30】日内向需方提供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安排、授课人简历等)供需方确认。需方有权提出建议或要求更换不适合的授课人员。第8条质量检验8.1检验8.1.1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15】日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货物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8.1.2供方应配合需方的检验工作,在检验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8.1.3 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如发现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检验人员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检验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8.1.4 不论检验人员是否参与检验与检验或者检验人员参加了检验与检验并且签署了检验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10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货物质量应负的责任。8.2 工厂检验与现场到货检验8.2.1 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供方要以快递方式邮寄给需方存档。此外,供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8.2.2 货物到达现场后,供方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或发运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天通知供方到货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8.2.3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供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双方应共同记录并签字,该记录将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货物,所有修理货物的费用由供方承担;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8.2.4 供方如对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5】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5】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8.2.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8.2.2至8.2.5款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8.2.7款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8.2.7 由于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货物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7天,否则按11.2条处理。8.2.8 需方对开箱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开箱检验的【6】个月。8.2.9 上述8.2.2至8.2.8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9条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9.1 本合同货物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进行安装技术指导。重要工序须经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在合同货物安装、调试及质保期内,如果因供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供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供方应无偿进行更换或修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现场更换和修理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在证实属供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完成,否则,应按11.2条处理。由于需方未按供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供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货物损坏,由需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供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所有费用均由需方负担。9.2 在合同货物安装之前,供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供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合同货物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供需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供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和质保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9.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进行指导,并应尽快解决调试中出现的货物问题,在发现影响调试的货物问题后【7】天内,供方应提出解决问题所需的方案,若因以上原因影响工期的,按11.2条视为延误工期处理。9.4性能验收应在合同货物运转稳定,通过试运后【6】个月内进行,如果此性能验收由于供方原因没有按计划进行,此试验时间应相应顺延。性能验收的目的是为验证合同货物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性能验收完毕,合同货物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需方应在【10】天内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货物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性能验收过程中各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如果合同货物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9.6条和11.1条办理。9.5 在不影响本合同货物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供方责任,供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9.6 如果第一次性能验收表明合同货物达不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如合同货物在第一次性能验收中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系供方责任所致,供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并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 替换和/或修理的货物和材料的费用;(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的供方技术人员的费用;(3) 参加修理的需方人员的费用;(4) 第二次性能验收所使用的工具和货物的费用;(5) 第二次性能验收所使用的材料的消耗品的费用;(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货物和材料运离/运抵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9.7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后,如合同货物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则:如属供方原因,应按本合同第11条执行。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货物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天内需方代表应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货物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但供方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与需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9.8 在合同货物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经验收之日起【24】个月内,如因需方原因该合同货物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天内,应由需方签署并由供方会签本合同货物最终验收证书。但在此情况下供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货物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9.9 按9.4条及9.7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供方所提供的合同货物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供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依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供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应负责任的解除的依据。潜在缺陷指货物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过程中被发现,供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其时间应保证到质保期期满后【两】年为止。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供方应按照本合同9.1条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9.10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供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供方提出请求时,需方应进行配合以便进行上述工作。供方应负担修理或调换及其人员的费用。如果供方委托需方施工人员进行加工和/或修理、更换货物,或由于供方设计图纸错误或供方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错误造成返工,供方应按下列公式向需方支付费用:(所有费用按发生时的工程所在地费率水平计费)P= a h M c m其中:P__总费用(元)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h __人时(小时.人)M __材料费(元)c __台班数(台.班)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9.11 在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如供方欲停止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应提前通知需方,及时向需方推荐此类备品备件的升级和替代产品。但如果无升级和替代产品,供方有义务提前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时间从供方处对所需的备品备件做最后一批订货,并且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制造这些备品备件的图纸、样板、工具、模具及技术说明等,使需方能够为合同货物制造所需的备品备件,且需方制造这些备品备件不构成对专利及工业设计权的侵权。9.12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5】年内,供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所有新的或经改进的运行经验、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需方为合同货物目的使用上述技术和资料不构成任何侵权,供方披露的这些文件不构成任何专利、许可证、技术等的转让。9.13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合同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澄清之前,供方均应首先尽快交付更换或补充此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费用由最终澄清后的责任方承担。第10条质量保证期10.1 合同货物的质保期为从合同货物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路灯为【2】年,高杆灯为【3】年。10.2 在质保期内,如发现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供方应在接到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修理、更换,属供方责任时,由此产生的货物费用、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输费及保险费等由供方承担,否则上述费用由需方承担。经更换和/或修理后的货物或部件的质量质保期应重新计算。如供方对缺陷责任有异议时按8.2.4款办理。10.3 如由于供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货物,而使合同货物停运,则合同货物的质保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10.4 需方将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且其在质保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全部得以满足后【30】天内,向供方签发合同货物最终验收证书。第11条违约责任11.1 如果由于供方责任,在经第二次性能验收后,合同货物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性能保证违约金。供方提交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需方提供技术帮助,采取各种措施以使合同货物达到各项性能保证指标。合同货物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的最大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供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替换件被需方接受之日,视为需方承认货物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11.2 如果非因需方原因,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迟交货物违约金:迟交【1】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合同价格的【5%】;迟交【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合同价格的【10%】;合同货物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30%】,本合同另有规定时除外。11.3 如果供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技术资料导致合同货物安装受到延误时,每迟交【一】周,供方应就每种或每个图号向需方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技术资料迟交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11.4 如果由于供方技术服务的延误、疏忽和/或错误,造成合同货物安装进度延误,每延误工期【一】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格【0.5%】的违约金,合同货物此部分违约金最多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5%】。同时供方须支付因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11.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根据本11.2、11.3和11.4条承担的合同货物的违约金总额累计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供方支付上述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11.6 合同货物最后一批货物交付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11.7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或延迟交货达【2】周以上,需方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向其他方采购相关合同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由供方承担。第12条保险12.1 供方应在每批合同货物发运前,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为合同货物投保一切运输险,保险责任期为从供方仓库到交货地点交货(包括卸货)后【10】天止。12.2如果供方未对合同货物进行投保,需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合同货物的运保费中扣除。由此引起的责任全部由供方承担。12.3如果供方根据合同应交付的合同货物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供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同时应及时补供或对需方进行赔偿。第13条履约担保13.1 供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工作日内向需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支付形式为现金或电汇(需方不接受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得到需方审批,否则合同自动失效,因供应方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致使合同失效的,需方对供方在此之前所有的投入不承担赔偿责任。13.2 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给需方造成损失的,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第14条税费14.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供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供方承担。14.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承担。14.3 本合同价为含税价。供方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服务(包括运输、装卸)、进口货物/部件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供方承担。第15条分 包15.1 未经需方同意,供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货物/部件进行分包。15.2 供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在经需方同意的厂商名单中选定合同所列货物或部件的分包商,并提交需方书面确认。供方擅自向未经需方确认的厂商分包货物或部件的,需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货物或服务的价款。15.3 分包的货物/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7.11、7.12条的规定办理。15.4 供方应对所有分包货物、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需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免除供方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需方的责任。第16条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6.1 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擅自对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任何建议的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供方应在发出上述修改建议或在收到上述修改建议通知书后【14】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经双方同意、签字后生效。16.2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对违反或拒绝做出修正,如果认为在【14】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供方未纠正其违约行为亦未提出修正计划,需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16.3 如果需方行使中止权利,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中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供方的中止部分款项索回。16.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协商办理与之有关的事宜。第17条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对其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对其后果不能克服,且影响合同一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主义、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暴乱、骚动、混乱、非承包商员工以及非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所造成的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材料、放射能产生的离子辐射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放射或辐射能引起的除外;(5)自然灾难例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爆发。 17.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其一切合理努力减轻或避免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同时,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0】天内将此事件书面通知对方,详细叙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对其履行合同能力的影响程度,并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17.3 在遵守本第16 条规定的前提下,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条件是:(1) 中止履行的范围和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范围和时间及消除该影响所合理需要的时间;(2) 不得因导致中止履行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免除任何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支付到期应付款项的义务;(3) 不得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提出调整合同价格;(4) 在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及时重新开始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17.4 受制于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已持续或双方一致认为不可抗力事件将持续达【120】天或以上,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问题)。第18条合同争议的解决18.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30】天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2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第19条合同生效19.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19.2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全部合同货物的“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第20条其 它20.1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2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文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文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20.3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作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20.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是,需方可在事先未征得供方书面同意之前,将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质押给项目融资银行,或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法定承继者执行。20.5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货物无关的第三方。20.6 供方保障需方为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规定用途而使用合同货物、服务和文件,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或其他工业产权的侵权指控。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需方将于上述指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供方,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使需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而在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遭受的损害。20.7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20.8 合同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合同货物的技术和商务问题。20.9 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进口货物的技术资料、说明书等文件应有中文版本。20.10本合同正本【两】份,需方和供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六】份,需方执【五】份,供方执【一】份。需 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高军 联 系 方 式: 152*****515 通 讯 地 址: 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邮 编:839000 电 话:****-*******电 子 信 箱: 152*****515@139.com 传 真:****-******* 供 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联系人: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邮 编:电 话: 电 子 信 箱:传 真: 技 术 协 议一、高杆灯1、概述本技术要求涉及的范围包括哈密一矿选煤厂的高杆灯。本工程为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选煤厂受煤坑道路照明,灯杆选用21米的能升降的高杆灯,光源选用1000W防水防尘泛光灯;配置时控开关,在控制电脑上可自动控制开关灯时间及部分照明或全照明。系统组成由路灯控制器和路灯灯杆,光源等几部分构成。2、使用环境条件:2.1 安装场所 :国投哈密一矿选煤厂受煤坑场地2.2 环境温度:上限 43.9℃,下限-31.9℃2.3日照:全年日照时数在3350h以上,全年太阳总辐射量6397.35MJ/ m2。2.4风速:多以东北风为主,平均风速2.8m/s,最大风速可达35m/s。2.5地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其裂度区划分为Ⅶ度2.6标准冻深:1.27m3、高杆灯详细技术说明:供货数量 :两套3.1技术标准高杆灯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或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并执行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的最新版本。《钢结构设计规范》GBJ9-1987,GBJ17-1988《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1990《优质素钢技术条件》GB/T899-1988《钢铁制品热镀层技术要求》GB/T13912-1992《焊接质量保证熔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GB/T12469-1990《升降式高杆照明装置技术条件》 GB/T26943-20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17-893.2、高杆灯技术参数3.2.1灯杆部分3.2.1.1、灯杆高度21米, 壁厚不低于10mm,灯杆采用多边形,拔销杆,插接式结构,插接长度插接处端直径的1.5倍,灯盘为框架结构;底部法兰为圆形。3.2.1.2、电器门具备合理的操作空间,门内具有电器安装附件;门与杆之间间隙应不超过1毫米,具备良好的防水性能;有专门紧固系统,具备良好的防盗性能,其固定螺栓采用非通用专制工具开启。3.2.1.3、材质灯杆材质为优质低硅碳钢Q235A钢材(其中Si≤0.04%、屈服强度>245Mpa),材料符合执行标准:GB699-88。3.2.1.4、焊接工艺整个杆体应无任何一处开裂、漏焊、连续气孔、咬边等,焊缝光滑平整,无凸凹起伏,无任何焊接缺陷,须提供焊接探伤报告,焊接标准依据:GB/T3323—1989III。安全标准符合国标GB7000.1-7000.5-1996。3.2.1.5、热镀锌工艺应采用热浸酸内外表面放腐处理,厚度≥75um符合GB—/T13912-92标准.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30年,镀锌表面应光滑美观,颜色基本一致,捶击试验后不起皮、不剥落。提供镀锌检测报告。3.2.1.6、喷塑工艺喷塑应采用户外纯聚脂塑粉,颜色为白色,塑层质量稳定,不退色,不脱落。附着力强,抗强烈的太阳紫外线,抗紫外线.。设计使用寿命比低于30年,厚度≥80um,符合ASTMD3359-83标准。提供喷塑检测报告。喷塑防护要求:膜厚不小于40um,附着力强,刀片划痕(15*6mm方格)不起皮,不脱落。表面平整光滑,色泽基本一致。3.2.1.7、设计能力a.按承受相应风速要求,提供根据灯杆造型图的杆体受力计算书。b.杆体所用成型方钢强度与表面结构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C.密封灯杆并包顶端以防水气进入。3.2.1.8、垂直度检验灯杆立直后,使用经纬仪对灯杆与水平间的垂直度作检验,垂直度应小于或等于千分之三。3.2.1.9、杆体观感造型及尺寸符合要求,整体美观大方,杆体表面光滑一致,色泽均匀。镀锌层光滑平整,喷塑层粘附力强而不剥落。3.2.1.10、所有固定螺栓、螺母等使用不锈钢材料(地脚螺栓、螺母除外)。3.2.1.11、灯杆内部电缆穿线通道无阻,易于穿线,并没有尖凸边缘、毛边、齿状物及类似情况,避免损伤电缆线。3.2.1.12、灯杆满足防雷击及接地要求,耐腐蚀等级:30年。3.2.2高杆灯的升降系统部分3.2. 2.1、升降系统采用灯杆内置独立电动卷扬机构,卷扬机设有专门的止动锁定装置。可通过线控实现5米外的远距离操作;3.2. 2.2、电动工具与卷扬机之间装有可调式独立的扭矩限制器,以防止过载;3.2. 2.3、高杆灯采用电动升降机构,电动方式可以点动,断电时要求可以手动操作。3.2. 2.4、升降系统应采用高柔性不锈钢钢丝绳,要求设计安全系数不小于8;3.2. 2.5、升降机构设置防灯架脱落装置,保证在钢丝绳断裂时灯架及时卡住不脱落。3.2.3活动部分3.2.3.1、灯盘为钢质框架结构,经整体热浸锌防腐处理,要求具有足够的结构强度,可方便的拆开,便于安装,所有连接件均为不锈钢材质;3.2.3.2、灯排结构连接件、基础螺栓螺帽等均为不锈钢材料;3.2.3.3、灯盘为圆形框架结构,照明均匀分布;3.2.3.4、灯盘到达使用位置时必须可靠定位,且定位系统所需的维护量应接近为零,灯盘上限位增加行程开关;3.2.3.5、灯具进行维护时的工作应在地面完成。3.2.4灯具部分:3.2.4.1、泛光灯灯具采用铝压铸外壳,材料采用工业纯铝L2符合:GB3190-82,灯具为一体化设计,内设独立光源室和隔离电器室,表面进口粉喷塑处理,抗紫外线辐射。3.2.4.2、灯具密封采用新型硅橡胶密封圈,耐高温250℃以上,有效保证硅橡胶不老化,长期保证防护等级达IP65,电气等级:class I 。采用操作方便、安全、合理的搭扣密封,搭扣材质为不锈钢。3.2.4.3、反射器成形确保配光曲线的要求,无裂痕,纹路清晰。氧化处理:表面光滑、均匀、反射系数高,保证灯具发光效率达到80%以上,表面硬度高,不易划伤。3.2.4.3、透光罩采用高强度钢化透明玻璃,要求耐高温250℃以上、透光率高、耐冲击。3.2.4.4、灯具内装有活碳纤维呼吸器,确保空气的流通及防止灰尘进入反光口,灯座采用弹性结构,防震性能优异。灯座采用旋转密封灯座,电器必须设计安装在灯具内部。3.2.4.5、灯具满足防雨、防雷击及接地要求,耐腐蚀等级:20年,构件设计制造(施工)技术符合国家标准。3.2.5电气系统部分3.2.5.1、高杆灯照明系统电气部分采用单基分相(三相)控制,每相各自设单独的断路器、接触器,接触器线圈采用AC 220V,每基高杆灯均可实现就地控制和集中远控;3.2.5.2、电源:50Hz,交流三相五线制,380V/220V;4、具体配置及其它要求4.1、配置自动升降功能的灯杆2套(21米)。4.2、配置时控开关,在控制电脑上可自动控制开关灯时间及部分照明或全照明。4.3、配置配电箱。4.4、每套灯塔(共计两套)配置11盏1000W防水防尘泛光灯(金卤灯光源)。灯具的防护等级为IP65。4.5、厂家应提供高杆灯使用说明书、配套的主要技术参数、内部安装接线图、高杆灯基础详图。4.6、灯顶加装避雷针,地下基础装接地线并与地下螺栓焊接。4.7、高杆灯配套的由配电箱引出的所有内部电缆由厂家提供。4.8、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灯具厂家应派人到现场指导安装和配合施工。4.9、产品质保期为:工程总验收合格后 36 个月。其后仍提供维修(但甲方需按规定付维修费)二、道路照明1、概述本工程为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矿道路照明,设计选用高效节能路灯为无极灯;利用路灯控制器实现照明灯具的自动时、光控制。系统组成由路灯控制器和路灯灯杆,光源等几部分构成。2、使用环境条件:2.1 安装场所 :地面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2.2 环境温度:上限 43.9℃,下限-31.9℃2.3日照:全年日照时数在3350h以上,全年太阳总辐射量6397.35MJ/ m2。2.4风速:多以东北风为主,平均风速2.8m/s,最大风速可达35m/s。2.5地震: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其裂度区划分为Ⅶ度2.6 标准冻深:1.27m3、技术要求: 3.1根据灯位平面布置图的要求,由厂商配套路灯的所有部器件,照明灯具等应选用优质节能产品。3.2主体材料:灯杆为全钢结构、整体热镀锌/喷塑处理,满足抗风要求;灯杆高度为九米。3.3配用光源类型:无极灯3.3.1灯具额定电压 220V(交流190V—250V/50HZ);3.3.2灯具功率 150W;3.3.3灯杆高度 9米,灯杆壁厚不小于4mm;3.3.4灯杆材质选用Q235型光源光通量10000Lm。3.3.5防护等级:IP653.4灯具颜色以合同确定时为准;3.5每个路灯均配置一套智能路灯控制器,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3.6热镀锌防腐处理后喷塑;3.7控制器:路灯控制器采用光电控制(天黑灯自开,天亮灯自熄灭)和时间控制(用户可自行设置时间)。具有过载、短路、防雷击、防水等保护功能。3.8路灯基础:由供应商提供路灯基础图。3.9底座(含地脚螺栓)、电杆、灯具、光源、熔断器、灯具至底部连线等由厂家统一供货。3.10所附CAD设计图中标注电缆长度为电杆档距,现场施工时应以实际切割长度为准。3.11 光源使用寿命不低于2万小时,整体质保期2年。3.11厂家负责路灯的调试指导工作,直至可以正常运行。4、相关技术标准4.1 GB 7000.1-2007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4.2 GB7000.5-2005 道路与街路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4.3 中国无极灯行业标准4.4GB 29142-2012单端无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4.5QB/T 2938-2008单端无极荧光灯4.5电缆执行标准MT 818.2009附图纸 风井场地室外照明线网(第一期修改))S1279-232.f(ZG);工业场地室外照明线网(第一期)S1279-232(Z)附表一地面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室外照明设备材料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备注1路灯9米杆套265提供完整附件2路灯控制箱参考:DKX1-39-40G个5其中一个备用3西门子LOGOAC220V,230RC个8库房外照明用4灯具及光源路灯套13备用5LED射灯参考:DL-LED-140套20工业场地库房外照明用6电缆MYQ-0.3/0.5 4×1.5米1200LED射灯用7三相接触器40A个8工业场地库房外照明用需 方:国投哈密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高 军联 系 方 式:152*****515 通 讯 地 址: 新疆哈密市建设西路68号邮 编:839000 电 话:****-*******电 子 信 箱: 152*****515@139.com 传 真:****-*******供 方:技术负责人:项目联系人: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邮 编:电 话: 电 子 信 箱:传 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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