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1-129-1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1号4单元44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向军
联系电话:139*****129
授权代表:金美卉
联系电话:181*****304
被投诉人1: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青海省公安厅
地址:青海省八一中路50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
相关供应商: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7号2幢161室
联系人:徐彦伟
联系电话:138*****008
2021年10月11日,西宁优众卓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公安厅警用无人机及其配套设备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服务)2021-129-1〕的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青海省公安厅(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10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不全面,在复核过程中未对青海徕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包括警用无人机喊话器、警用无人机探照灯、警用无人机抛投器、警用无人机系留电源系统)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品彩页的真实性进行核对。
五、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内容,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产品的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材料,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相关认证和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相关供应商针对所投警用无人机喊话器、警用无人机探照灯、警用无人机抛投器、警用无人机系留电源系统,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述产品的检测报告和相关产品彩页。经与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核实,上述四类产品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且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与是否由厂家授权提供并无关联。同时,产品彩页可通过厂家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获取,经查询,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上述四类产品彩页信息与生产厂家产品信息一致,未发现存在虚假情形。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被投诉人2重新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并按程序已予回复,未发现质疑回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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