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郧财采投〔2021〕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郧财采投〔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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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HBBM-********
二、项目名称: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学校校舍安全鉴定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茅箭区京东路11号
被投诉人(采购人)1:湖北博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十堰市北京南路全兴广场2号楼22楼
被投诉人(代理机构)2: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
地址:湖北省郧阳区城关镇师范路7号
四、投诉基本情况
十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和湖北博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十堰市郧阳区教育局学校校舍安全鉴定项目”采购文件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评议中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评议中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请求:1、取消类似业绩的合同金额设定;2、取消评审因素中对拟派项目人员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和注册结构师数量的评分条件。
五、投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已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送达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并通知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了针对投诉涉及事项的书面陈述说明、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审查,现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评议部分类似业绩要求“供应商近3年来每提供1项合同金额120万元及以上的类似业绩得3分,该项最高得15分”中,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审因素、过程“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禁止事项的规定。
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评议部分拟派项目人员要求“拟派项目组成员中每提供一名国家注册二级及以上结构工程师得3分,提供一名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得3分,该项最高得分15分”中,将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三)评审因素、过程“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禁止事项的规定。
本机关在审查采购文件过程中,还发现其他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情形(如: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评议部分总分值设定40分,而在明细中将商务评议分值描述为15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涉及的以及采购文件中其他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后,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送达回执
你单位送达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郧财采投〔2021〕7号)已收悉。
收件单位(公章): 收件人(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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