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项目

宁德市蕉城区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项目

宁德市蕉城区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项目
项目编号:[350902]HZXM[CS]*******-1作者:宁德市蕉城区农业农村局发布时间:2021-12-02 09:40

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德市蕉城区农业农村局

乙方:宁德市悦达农机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02]HZXM[CS]*******-1的宁德市蕉城区高素质农民培训(中央资金)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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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
(单位)
服务标准金额
(元)
1-1 C1806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根据磋商文件规定根据磋商文件规定1(年)落实落细《高素质农民培训规范(试行)》的工作要求,加强培训全过程监管。487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柒仟元整(¥48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以采购人需求时间为准;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 根据磋商文件规定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及响应文件的内容及承诺完成。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对培训机构每个班次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准确掌握每个班次的培训情况及成效,确保每次培训班内业资料完整,及时存档备查。 6.1培训机构需按照采购方要求提供培训工作总结和《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验收报告单》等项目实施要求的所有材料。 6.2培训工作需在培训完成后1个月内全面验收结束。培训机构需提供工作总结和《高素质农民培训验收报告单》等项目实施要求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另外需提供1个移动硬盘(500G),内含20分钟的整个培训项目专题视频、每期培训班每天(上午、下午)100分钟剪接视频(体现培训开始、培训中、培训结束时间)、培训验收材料的扫描件等。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整个培训工作进行验收,建立培训档案,重点检查培训人数、培训(含实训)时间、培训台账、教学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培训教材、身份证复印件等。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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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培训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结算时按实际采购量进行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签定合同后,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0.2.2成交供应商逾期提交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成交供应商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成交供应商应双倍返还采购人支付的定金; 10.2.4成交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成交供应商自己或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成交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详见《蕉城区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训项目(中央资金)实施方案》。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3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宁德市蕉城区农业农村局乙方:宁德市悦达农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蕉城区蕉城南路113号住所:蕉城区和平路2号
单位负责人:钟慰忠单位负责人:陈长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8*****899
联系方法:130*****99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东湖支行
账号: 账号: ********4530

签订地点: 宁德市蕉城区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0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中央资金 农民培训 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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