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专项审计服务询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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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02日 13:35 |
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破产专项审计服务询价函 (2021)鄂07破11号 各社会中介机构: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鄂07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鄂07破11号《决定书》,依法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江丁库为负责人。 为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经与管理人确认,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以询价采购的方式对外选聘审计机构对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等状况进行审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项目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大阳房开公司)于2010年4月2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地: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新苗镇创业大楼2楼208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维修;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自成立以来,仅运作了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菜园头村五组、七组城中村改造项目,因诸多因素制约,该项目至今未进行实质建设。 (二)公司账面情况 根据鄂州大阳房开公司2021年1—8月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8月,鄂州大阳房开公司账面资产总额:65,536,486.58元,负债总额:123,796,179.02,未分配利润:-68,259,693.34元,鄂州大阳房开公司账面资产主要有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无形资产等。 (三)审计机构工作范围 1、针对资产、负债及资金流向,对鄂州大阳房开公司账务账册进行审计,形成专项审计报告; 2、因破产案件需要的其他审计工作,出具相应专项报告、责任审计或鉴证文件; 3、出具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并视情况根据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 4、协助破产管理人完成债权审查及资产处置工作,回应鄂州大阳房开公司后续资产(股权)交易中涉税问题咨询。 (四)审计工作时限及费用支付要求 1、签订合同后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有关审计费用管理人将在重整成功或资产处置成交后按破产费用的顺位予以优先结算支付; 3、《审计报告》必须符合法院对外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要求,否则视为未能履行约定,管理人有权拒绝支付审计费。 二、选聘方式 本次审计机构将由管理人统一打开密封的报价资料,根据各机构的报价、经验、规模、工作方案等综合因素评判后择优选取。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1.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机构名册的优先; 2.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经验; 3.报价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4.近3年内没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本项目谢绝联合体投标; 6.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参与本次选聘的审计机构需按照如下清单提供材料,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报价函、工作方案; 2.有效的审计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负责审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计审计机构名册》证明。 (三)报名方式 1.材料递送方式: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竞选文件须密封提交) 2.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水郡蓝湾小区6号楼南门 3.联系人及电话:周梦媛137*****232 王耀铧137*****857 4.报名起止时间: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17时止 鄂州大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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