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1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1号
投诉人:河南天使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原武镇北街村
法定代表人:刘高潮 联系电话:158*****880
授权代表人:郑涛 联系电话:186*****147
被投诉人1: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局
通讯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1708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河南申鑫采购招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东风南路交叉口绿地新都会8号楼503
联系人:付先生 联系电话:188*****899
被投诉项目:伊滨经开区(示范区)2021年信息化设备配备及更新项目(伊滨政采招标[2021])0115号)
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10日,河南申鑫采购招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局“伊滨经开区(示范区)2021年信息化设备配备及更新项目(伊滨政采招标[2021])0115号)”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9月22日,投诉人就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河南申鑫采购招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8日向财政金融局进行投诉,我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
二、投诉具体事项
(一)投诉事项一:交互智能平板技术规格参数——采购所制定的技术参数与品牌商“希沃”的厂家技术参数相同程度过高,产品指向性和唯一性明显。
(二)投诉事项二:交互智能平板技术规格参数——要求交互智能平板厂家为《多媒体教学环境工程建设规范》的参与制定单位,且要求一体机制造商获得国家工业设计中心认证,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技术参数,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同时,要求交互智能平板厂家通过CMMI5级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认证,与当下社会环境不相适应,属于不合理参数。
(三)资格审查与评审标准——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且评审标准实质性重复。同时,售后服务承诺要求交互智能平板制造商具有专业的培训讲师团队,讲师需具备教育信息化信息技术学科应用“国培计划”项目专家资格,属于限制条款。
三、调查核实情况
经审查:
(一)我局按规定向被投诉人转交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关于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
(二)我局于10月22日依法组织相关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各位评审专家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投诉书内容,并查阅诸多资料,后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投诉事项进行了讨论,得出如下结论:
1.针对投诉事项一:与传统的教学设备相比,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产品进一步方便了一线教师的教学,符合创新性教学信息化的需求,且有不少于3家供应商的产品符合要求,因此,该技术参数不存在排他性。
2.针对投诉事项二:(1)《多媒体教学环境工程建设规范》由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技术标准委员会编写,且参与单位动态调整,目前有100多个单位,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2)工信部已进行了五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且本次采购产品为典型的工业产品,要求生产企业具有较高的工业设计水平并无不妥;(3)该项目所引用的技术标准CMMI是国际通用的软件成熟度认证标准,且目前国内没有类似的认证体系,因此,作为应用面极大的教育行业软件,以是否通过CMMI5认证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发能力和开发过程管理水平进行要求,具备合理性。
3.针对投诉事项三:(1)针对重复事项,被投诉人在接到质疑函后已经发布变更公告;(2)“国培计划”自2010年启动以来,已培训1700万人次,不存在排他性,且本次采购项目是供教师教学使用,对培训质量要求较高,因此,把此条件作为加分项并无不妥。
四、审查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26日
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分别抄送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相关人。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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