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招标公告

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招标公告

辽宁省辽阳县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竞争性谈判公告
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委托,就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谈判,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项目名称:辽阳县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
二、项目编号:LYXZFCGJT2014-0410
三、谈判内容:
1、本次谈判共一包:太阳能路灯共972盏(详见谈判文件),最高限价:350万元。
2、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基础施工和售后服务等。
3、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内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辽宁省辽阳县境内)。
四、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本项目将在召开谈判会时由谈判小组在监督组监督下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允许进行谈判,合格供应商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 营业执照(包括生产制造太阳能路灯、施工安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 谈判公告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
6.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7.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书;
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供应商须提供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所投太阳能路灯整体的检验报告;
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并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付总价款的70%,剩余30%分三年无息付清,每年付10%。
六、报名及谈判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4年4月10 日至2014年4月14 日(工作时间8:00—11:00,13:30—16:00,节假日除外)
2、地点: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49号)
七、报价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谈判地点:
1、报价截止时间:2014年4月 15 日上午9:30前(北京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所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2、报价地点:辽阳县财政局五楼会议室(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单位联系人:常永强 联系电话:139*****419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孙 维 联系电话:183*****333 传真:0419—*******
注:1. 公告中内容没有明确的,以谈判文件内容为准。
2. 免责声明:初审合格的可以领取文件,合格供应商资格由谈判小组审定。



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
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项目名称:辽阳县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谈判文件编号:LYXZFCGJT2014-0410编制文件单位: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目 录谈判公告第一章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第二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第三章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第四章评标方法附 件:1.报价人须知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说明:谈判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报价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竞争性谈判公告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受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委托,就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谈判,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报价。一、项目名称:辽阳县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二、项目编号:LYXZFCGJT2014-0410三、谈判内容:1、本次谈判共一包:太阳能路灯共972盏(详见谈判文件),最高限价:350万元。2、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基础施工和售后服务等。3、交货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内全部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辽宁省辽阳县境内)。四、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本项目将在召开谈判会时由谈判小组在监督组监督下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允许进行谈判,合格供应商应具备如下条件: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2. 营业执照(包括生产制造太阳能路灯、施工安装);3. 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5. 谈判公告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6.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7.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书;8.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9.安全生产许可证;10. 供应商须提供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所投太阳能路灯整体的检验报告;11、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以上证件须提供原件备查,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并经项目单位验收合格付总价款的70%,剩余30%分三年无息付清,每年付10%。六、报名及谈判文件领取时间及地点1、时间:2014年4月10 日至2014年4月14 日(工作时间8:00—11:00,13:30—16:00,节假日除外)2、地点: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49号)七、报价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谈判地点:1、报价截止时间:2014年4月 15 日上午9:30前(北京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所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2、报价地点:辽阳县财政局五楼会议室(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单位联系人:常永强联系电话:139*****419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孙维 联系电话:183*****333传真:0419—*******注:1. 公告中内容没有明确的,以谈判文件内容为准。2. 免责声明:初审合格的可以领取文件,合格供应商资格由谈判小组审定。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2014年4月10日第一章 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序号项 目内 容1项目概述辽阳县美丽乡村太阳能路灯采购(含安装)详见本文件第6页(第二章货物需求、技术要求)项目编号LYXZFCGJT2014-0410采购人辽阳县财源建设办公室报价保证金谈判会现场以现金方式交纳集中采购机构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付款方式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70%,剩余30%分三年无息付清。工期合同签订后50天内完工。质保期3年2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详见谈判公告。如果允许联合体报价,则联合体报价的报价人应按“报价人须知”中第3.3条款执行。领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及方式详见谈判公告递交报价文件截止及谈判时间,递交报价文件及谈判地点详见谈判公告3现场踏勘报价人自行踏勘,费用自理。(与以下采购人联系)联 系 人:常永强 联系电话:139*****4194样品要求具体事宜如下: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联系人:递交报价样品的截止时间:谈判会当天(北京时间9:20前) 递交报价样品地点:辽阳县财政局联 系 人:常永强 联系电话:139*****4192.样品要求:8米太阳能路灯的灯头、太阳能电池板、控制器、蓄电池一套(连接好)。8米灯杆底部(带电器门)样品一节50cm以上及预埋件。(灯头样品应安装好电器、光源及熔断器,线缆连接完整,并加绝缘隔离措施。) 3.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单位封存,供验收时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产品必须与样品质量相同,否则合同作废,所供产品不予退回;其它报价人的样品在评标结束后由报价人自行领回(如不按时领回,作丢弃处理)。提供的样品不许有任何生产厂家标识。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及指标对样品进行评审。样品不合格,取消谈判资格。5最高限价及报价保证金路灯盏数最高限价(万元)报价保证金(万元)6米的611盏,7米的116盏,8米的245盏,合计972盏。3504说明:1.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2.收到报价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现场以现金形式交纳。3.谈判小组一致认定成交人最终价格明显高于本区域同类市场平均价格,本次谈判作废。6谈判小组人数共 5人,为技术、经济、法律类专家7报价文件份数与谈判小组人数相同,其中正本1份,其余为副本8评标办法评审程序:具体的评审程序按谈判会前的预备会通过内容执行。评审办法:符合全部标准前提下,最低价成交法。9履约保证金具体事宜如下:成交单位的报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10资格后审本项目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资格后审11验收采购人组织相关检测部门验收12询问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详见报价人须知38.询问和质疑。13其它谈判报价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须包括设备价款、基础制做、附件、配件、备品备件、途中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维护费、培训费、技术资料费、基础护桩费、保险费、税费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一切应由采购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货物需求、技术要求路灯盏数:6米的611盏,7米的116盏,8米的245盏,合计972盏。每天照明 6个小时全功率,连续3个阴雨天可正常工作。(一)货物要求、技术要求 6米太阳能路灯(611盏)参数:1.太阳能电池板;65W,使用寿命23年以上,10年转换率不低于80﹪ ,具有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保3年;2.蓄电池:50AH,新能源专用胶体电池,寿命4-5,质保3年;3.LED灯头:20W,LED光源,色温5000K,光源寿命6万小时以上,质保3年;4.灯杆:6米,采用热浸镀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符合GB/T13912-92标准,镀锌表面应光滑美观。提供镀锌测试报告。镀锌厚度不小于85μm。灯杆表面喷塑,厚度≧80um。喷塑后,表面光滑:采用室外耐候性材料,喷塑材料为全聚酯塑粉。10年不生锈。灯杆壁厚≥3mm, 灯杆采用一次成型,下口径132mm,上口径60mm 底盘厚度为12mm。灯臂:臂长1.0米,壁厚≥3mm; 灯杆的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大于等于20年;质保3年;5.4.控制器,配套螺丝,电线:12V10A,太阳能专用全自动控制器,时控 光控,过充电过放电保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认证,使用寿命10年以上,质保3年;6.蓄电池密封防寒箱:地埋式防水密封树脂箱(保温处理),质保3年。7米太阳能路灯(116盏)参数:1.太阳能电池板;85W,使用寿命23年以上,10年转换率不低于80﹪ ,具有省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质保3年,2.蓄电池:80AH,新能源专用胶体电池,寿命4-3年,质保3年;3.LED灯头:30W,LED光源,色温5000K,光源寿命6万小时以上,质保3年;4.灯杆:7米,采用优质钢管、采用热浸镀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符合GB/T13912-92标准,镀锌表面应光滑美观。提供镀锌测试报告。镀锌厚度不小于85μm。灯杆表面喷塑,厚度≧80um。喷塑后,表面光滑:采用室外耐候性材料,喷塑材料为全聚酯塑粉。10年不生锈。灯杆壁厚≥3.5mm, 灯杆采用一次成型,下口径166mm,上口径76mm 底盘厚度为≥12mm。灯臂:臂长1.0米,壁厚≥3.5mm; 灯杆的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大于等于20年,质保3年;5.控制器,配套螺丝,电线:12V10A,太阳能专用全自动控制器,时控 光控,过充电过放电保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认证,使用寿命10年以上,质保3年;6.蓄电池密封防寒箱:地埋式防水密封树脂箱(保温处理),质保3年。8米太阳能路灯(245盏)参数:1.太阳能电池板;85W,使用寿命23年以上,10年转换率不低于80﹪ ,质保3年;2.蓄电池:80AH,新能源专用胶体电池,寿命4-3年,质保3年;3.LED灯头:30W,LED光源,色温5000K,光源寿命6万小时以上,质保3年;4.灯杆:8米,采用优质钢管、采用热浸镀锌内外表面防腐处理,符合GB/T13912-92标准,镀锌表面应光滑美观。提供镀锌测试报告。镀锌厚度不小于85μm。灯杆表面喷塑,厚度≧80um。喷塑后,表面光滑:采用室外耐候性材料,喷塑材料为全聚酯塑粉。要求3年漆不脱落,10年不生锈。灯杆壁厚≥3.5mm, 灯杆采用一次成型, 下口径176mm,上口径80mm 底盘厚度为≥12mm。灯臂:臂长1.0米,壁厚≥3.5mm; 灯杆的设计安全使用寿命大于等于20年,质保3年;5.控制器,配套螺丝,电线:12V10A,太阳能专用全自动控制器,时控 光控,过充电过放电保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质量认证,使用寿命10年以上,质保3年;6.蓄电池密封防寒箱:地埋式防水密封树脂箱(保温处理),质保3年。注: 1、单灯材料1)灯杆、支架、电池板支架及地埋件1套(本项目包含路灯混凝土基础施工。)2)太阳能电池板1套3)太阳能专用蓄电池一块4)高效节能LED灯1只(知名品牌芯片,压铸铝外壳,产品A等级)5)控制器 1只 (太阳能专用微电脑智能自控型,最大转换率:95%)6)太阳能专用蓄电池保温防水箱一只7)2.5平双芯护套线(钢丝管和PVC管)2、照明时间:每天全功率照明6小时以上(阴雨天气连续3天以上保证照明)。3、灯杆手孔门采用背包门形式。杆门采用等离子切割必须平整光滑,相同灯杆门互换性要好,结构强度要好。具备合理的操作空间,门内具有电器安装附件,拆卸方便,操作简单。门与杆之间缝隙应不超过1毫米,杆门采用内六角螺栓紧固,密封良好,达到防盗防雨要求,杆门切割后局部做加强处理,基本达到原整体杆的强度。基础制作标准,负偏离的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允许正偏离):(本外型图样供参考,如谈判小组一致认为报价单位所提供的样品外型差距过大,报价文件将被拒绝。)(二)关于样品:一、报价样品是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项目报价人须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8米路灯整体样品一套(含灯头、太阳能电池板、控制器、蓄电池及预埋件一整套)、8米灯杆样品一节(50cm左右),样品必须与图纸外型风格相似,否则报价文件无效。2、成交人的样品将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未成交人的样品,应在成交结果公示发出3日内由报价人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招报价中心将不承担损坏、遗失等保管责任。二、报价前,报价人应按谈判文件规定准备报价样品。样品上不得做任何体现生产厂家的标记,标识。三、报价时,报价人应随报价文件提交样品并送达指定地点,项目负责人负责核对。出现下述情况,项目负责人不予接受报价样品,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提交样品;2、样品数量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3、谈判小组认定的不合格样品。四、样品送达地点1、辽阳县财政局2、联系人:常永强联系电话:139*****419第三章 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项目项目及审核内容格式装订顺序报价文件的外封面、封口、封皮及目录报价文件的外封面及封口11-1报价文件的封皮21-2报价文件的目录31-3资格性证明材料(报价人须提供所有资料的原件,供谈判小组进行资格性审查,所有资料完全符合的为合格报价人,否则取消谈判资格)报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1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2企业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2-4谈判公告前六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5资质及认证要求:国家法定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太阳能路灯整体检验报告及相关资质认证原件及复印件2-6报价人代理的主要设备必须提供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10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资质原件及复印件2-8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9其它2-10符合性证明材料报价函53-1谈判一览表63-2分项价格表73-3设备价格明细表83-4报价产品的技术资料及外观(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或彩页正本中提供原件)3-4混凝土基础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3-5安装调试方案113-6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123-7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133-8其它材料(报价人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带到谈判会现场备查,如现场不能提供原件备查则复印件视为无效,报价文件有可能被拒绝)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质量体系认证证书。4-1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环境体系认证书。4-2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4-3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的太阳能路灯CE认证证书。4-4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具有有效期内的3C认证证书。4-5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近五年内的资信等级AAA级的证明材料。4-6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近三年同类单笔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合同至少一份。4-7灯杆灯具产品制造厂商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4-8灯杆灯具产品具有有效期内的名牌产品证明材料4-9◆谈判文件要求的以及报价人认为有必要且能证明响应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的其它资料4-10重要提示:1.报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报价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提供该材料的复印件。 2.报价人在编制报价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报价人自行设计。报价人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报价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格式1报价文件外封面、封口格式 封口格式:封面格式:收件人: 报价文件(正本)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报价人名称(公章):收件人:报价文件(副本)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 报价人名称(公章):收件人: 谈判一览表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文件编号:报价人名称(公章):——于 年月日 时之前不准启封(公章)—— 格式2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报价文件谈判项目名称:谈判项目编号:报价人名称 :格式3报价文件目录一、资格性证明材料1.1报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所在页码1.2税务登记证…………………………………………………………所在页码……二、符合性证明材料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所在页码2.2报价函………………………………………………………………所在页码2.3报价一览表…………………………………………………………所在页码2.4分项价格表…………………………………………………………所在页码2.5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在页码2.6项目要求及报价文件响应…………………………………………所在页码……三、其它材料……我单位的报价文件由资格性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 共 页,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保证报价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4-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报价的,出具此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公司(或企业、单位)任(董事长、经理、厂长)职务,是我 公司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就参加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组织的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报价签署报价文件。特此证明。(※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格式4-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参加报价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签字: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受委托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住所地:联系方式:办公电话 手机 现委托受委托人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谈判活动。委托代理权限如下:代为参加并签署 采购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报价文件;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采购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本授权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此处请粘贴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单位名称:年 月日格式5报价函采购代理机构:报价人名称 授权 报价人代表姓名、职务 为我方代表,参加你单位组织的谈判项目 谈判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的有关活动,并对此谈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我方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谈判报价、报价保证金:项目名称总报价(人民币 元)报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大写一、我方同意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日起90天内遵守本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二、我方保证遵守谈判文件的规定,如果本公司违反谈判文件要求,我方的报价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如果谈判后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我方的报价保证金可以被你单位没收。三、我方承诺已经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我方愿意向你单位提供任何与本谈判项目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有效。四、我方保证尊重谈判小组的评标结果,完全理解本谈判项目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五、我方承诺接受谈判文件中政府采购合同条款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如果我方成交,我们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保证忠实地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承担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承诺采购单位若需追加采购本谈判项目谈判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价格保证供货和服务。七、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你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我方施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违约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提请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报价人的;(3)与采购单位、其它报价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我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本谈判文件附件二“报价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的全部内容,承诺遵守全部内容。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 格式6报价一览表报价人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项目名称谈判报价交货/交付时间质保期备注谈判报价(大写)填表说明:1.报价人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谈判一览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报价价格、价格折扣和谈判文件允许提供的报价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2.谈判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3.对于报价人在“谈判一览表”和报价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谈判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成交的条件。4.谈判时,报价文件中“谈判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谈判一览表”为准。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谈判报价”应同格式7 “分项价格表”中“总价金额”相一致。报价人名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 格式7分项价格表包号: 单位:元(人民币)分 项 项 目金额(元)产品价施工费国内运保费税费其 它总价金额填表说明:1.“产品价”应同“报价产品价格明细表”中的“报价合计”相一致。2. “其它”的内容包括安装、检测等费用,报价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填报。 格式8报价产品价格明细表包号: 单位:元(人民币)品目号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制造厂商名称产地单价报价……报价合计填表说明:表中的品目号、产品名称及数量应与“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的相应内容一致。格式10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如为自制产品不需此件)致: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制造厂家名称)是根据依法正式成立的,主营业地点在 (制造厂家地址)。 公司是我公司正式授权经营我公司(产品名称)的商家,它有权提供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第项目编号号项目名称所需的由我公司生产或制造的货物。我公司保证与报价人共同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法律责任及义务。出具授权书的制造厂家名称(单位公章):授权人(签名或名章):日期:格式11.调试方案(报价人可自行制作格式)格式12.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报价人可自行制作格式)格式13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包号:分包产品名称:序号谈判文件要求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备注完工时间:合同签订后(50)日内交货/交付地点:辽阳县境内七个村工程结束并验收合格付总工程款的70%,剩余30%分三年无息付清。验收标准: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采购人组织验收费用:成交单位承担验收报告:采购人或相关检测单位出具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年保修条款:成交方免费到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售后服务。质保期内实行三包。保修期内非人为原因损坏由成交方无偿提供不低于原设备品质的设备,并无偿运输至路灯所在村,成交方延迟提供更换设备的,采购人自行采购并运输更换设备,所产生费用在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成交方需支付不足费用,拒不支付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热线支持:售后电话及专人负责现场支持:(4)小时响应;(6)小时内到达现场售后服务网络:省内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方面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的要求:质保期内免费,省内设有售后,随时响应,当次排除故障。备品备件供应及优惠价格要求:质保期内免费,质保期外只收取成本费。培训人员现场培训(操作、维护等):免费其它:若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条款优于上述内容,按乙方提供的服务条款执行。违约交货责任:成交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采购人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成交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采购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成交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成交方交货的责任产品名称:数量:产品的主要用途、功能以及特点(提示:本项要求只做报价人选择报价产品时参考):谈判文件要求(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报价文件响应内容偏离程度偏离说明证明资料产品要求(包括配置、标准及技术指标等详细内容)配(附)件的数量及技术要求(详细内容)技术文件、资料的要求软件要求安装、调试及所需材料、工具等工作条件其它填表说明:1.“报价文件响应内容”一栏由报价人填写。2.“偏离程度”一栏根据“报价文件响应内容”与谈判文件要求逐项对照的结果填写。偏离程度必须用 “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三个名称中的一种进行标注。3.“偏离说明”一栏由报价人对偏离的情况做详细说明。4.“证明资料”一栏须填写“见报价文件第页,第行”字样,标注出证明资料在报价文件中的位置。 第四章 评标方法本采购项目采用符合全部标准的前提下最低价成交法。即谈判小组在监督组的监督下对供应商的资格性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样品审查后,对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按符合商务、技术标准的供应商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其他供应商按评审结果排序依次作为候选人,但候选人的报价不能高于采购人预算(报价高于采购人预算的供应商不作为候选人)。若供应商的报价均高于采购人预算或采购人需求中技术标准部分发生变更则另行组织采购。 谈判文件附件1报价人须知一、 总则1.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2.定义:2.1 “采购代理机构”:指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2.2 “采购单位”指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需方。 2.3“谈判采购单位”指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2.4 “谈判货物”指谈判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及相关服务。2.5“谈判文件收受人”指按谈判文件规定取得谈判文件的潜在报价人。2.6 “报价人”指按谈判文件规定取得谈判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报价的供应商。3.合格报价人的资格条件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3.2 满足谈判文件中谈判公告、“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及项目要求的其它条件。3.3 联合体参加报价的规定。如果本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报价,报价人应按以下规定执行:3.3.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人可以组成一个报价联合体,以一个报价人的身份报价。3.3.2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报价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报价协议连同报价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报价。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单位承担连带责任。4.货物及伴随服务报价人除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并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采购单位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5.报价费用不论报价结果如何,报价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6.采购单位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采购单位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幅度内对项目要求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7.现场踏勘7.1报价人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报价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的方式、地址及联系方式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7.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报价人自行承担。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报价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报价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报价人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7.3除非有特殊要求,谈判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报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8.知识产权8.1报价人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报价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报价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谈判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报价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8.2报价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报价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报价人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9.纪律与保密9.1报价人的报价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9.2报价人不得相互串通谈判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报价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报价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委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9.3在确定成交人之前,报价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报价价格、报价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委会成员。9.4在确定成交人之前,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委会、采购人和招报价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无效。9.5由采购人向报价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被视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谈判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报价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10.报价品牌10.1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包括工艺、材料、设备、样本目录号码、标准等),是采购人为了方便报价人更准确、更清楚说明拟采购货物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并无限制性。报价人在报价中若选用替代商标、品牌或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参考商标、品牌或标准。10.2为了鼓励竞争,招报价中心在必要时将对谈判文件收受人拟投品牌进行品牌评审。11.报价专用章的效力11.1谈判文件中明确要求加盖公章的,报价人必须加盖报价人公章。在有授权文件(原件)表明报价专用章法律效力等同于报价人公章的情况下,可以加盖报价专用章,否则将导致报价无效。12.合同标的转让12.1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13.采购信息的发布13.1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公告信息,将在辽宁省政府采购指定网站上及时发布 (www.ccgp-liaoning.gov.cn)。 二、谈判文件8.谈判文件的构成8.1第一部分:谈判文件正文部分8.1.1谈判公告8.1.2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8.1.3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8.1.4评标方法8.2第二部分:谈判文件附件部分8.2.1报价人须知8.2.2报价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8.2.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8.2.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8.3报价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谈判文件正文部分”与“谈判文件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谈判文件正文部分”为准。9.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9.1谈判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谈判文件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9.2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www.ccgp-liaoning.gov.cn)。9.3 谈判文件、更正公告、变更公告均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为准,如果内容互相矛盾时,是最后发出的为准。三、报价文件10.报价文件编制的要求10.1 报价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应对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其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10.2 除非有另外的规定,报价人可对全部合同包或部分合同包进行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可选择性的标的物或报价,每一种货物只能有一个报价,否则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10.3报价文件语言。报价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报价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原件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应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11.报价文件的构成报价文件由符合性证明材料、资格性证明材料、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和格式见第二章。12.报价文件格式报价人应按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报价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谈判文件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13.谈判报价13.1所有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报价价格应为折扣后货物价格、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及货物运送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超过谈判项目最高限价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3.2报价人要按谈判一览表、分项价格表和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货物总价、谈判报价及其它事项,并按照格式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3.3谈判一览表成交明的价格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报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13.4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选择的谈判报价。报价人对谈判报价若有说明应在谈判一览表显著处予以注明,未宣读的报价价格、价格折扣和谈判文件允许提供的报价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若有上述内容未被唱出,应在唱标时及时声明、澄清。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13.5对于报价人在谈判一览表和报价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在谈判时不予唱标,在评审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或者调整评标价格的依据,也不作为优先成交的条件。13.6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产品,还应填报报价产品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报价人自行设计。为便于评标,报价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采购单位有权按照报价人的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报价签订采购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14.报价函格式、谈判一览表及其附表14.1报价人应完整地填写报价函。14.2报价人应完整地填写谈判一览表,按格式填写、签署、盖章。谈判一览表为在谈判仪式上唱标的内容,不得自行增减内容。谈判一览表的“报价总价”必须与分项价格表中的“总价金额”保持一致。14.3报价人应完整地填写分项价格表,列明货物价格、运保费、税费及其它费用等。14.4报价人应完整地填写货物价格明细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基本情况、来源、数量和价格。14.5报价人应完整地填写谈判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报价文件的技术指标响应情况应与谈判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14.6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无论所报价的货物与谈判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偏离,报价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 15.证明报价人合格的资质证明材料15.1报价人应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质参加报价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15.2报价人提供“资质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16.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16.1报价人应提交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16.2报价人关于货物和服务来源地的证明除在报价文件中提供说明外,还在交货时由提交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制造厂商的出厂合格证、装箱单等证明。16.3 对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包括文字资料、产品样本、产品样品、图纸和数据等。17.报价保证金17.1报价人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未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报价文件。17.2报价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现金三种交纳方式。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报价截止时间前1个工作日的下午3:00。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或交纳的报价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纳报价保证金。17.3报价保证金汇出人、报价文件领取人、报价登记人和报价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谈判文件规定交纳报价保证金。报价人在将报价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采购代理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报价保证金。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至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有效证明。17.4在递交报价文件时,现场提交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报价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报价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未能出示已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报价人的报价文件。17.5报价保证金的退还。未成交的报价人的保证金将于确定成交公告发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报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不计利息。17.6报价人报价保证金收据丢失退还保证金的处理办法。报价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财务人员根据《情况说明》按报价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予以办理。17.6.1报价人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17.6.2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17.7报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7.7.1在报价函中承诺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的;17.7.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或拒绝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7.7.3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18.报价有效期18.1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谈判之时起90天,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作为无效文件处理。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与合同履行期相同。18.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报价人协商延长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并书面形式进行协商确认,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报价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报价人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它内容。19.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9.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除了报价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在右上角编制页码,按流水顺序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报价文件的目录必须编序。以保证谈判小组的评审和报价文件存档需要。19.2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9.3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处均须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本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报价文件为无效文件。19.4每份报价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报价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四、报价文件的递交20.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报价人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将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单独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正、副本两个包封,统封在一个包封中。20.2报价文件外封面、封口按照“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格式进行封装。20.3加盖报价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印鉴。20.4如果报价人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报价文件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21.报价截止时间21.1报价人按“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21.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延长报价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报价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的约束。22.迟交的报价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收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文件。23.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3.1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接受,否则无效。23.2报价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23.3 “撤回”的报价文件将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报价人。23.4在报价截止时间后(即从谈判之时起),报价人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23.5从报价截止时间至报价有效期期满,报价人不得撤回报价,否则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报价人之间恶意串通而撤回报价的,除报价保证金被没收外,还将受到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五、谈判与评标24.谈判24.1采购执行机构按“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采购单位、供应商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开标仪式。24.2开标时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谈判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修改报价文件的通知、不需要宣布报价、价格折扣、是否提交了报价保证金等,以及报价一览表要求的其它内容。采购执行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并在开标后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24.3供应商在参加谈判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执行机构将拒绝接受其报价文件:24.4.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之后报价的;24.4.2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24.4.3未领取谈判文件参加谈判的;24.4.4未提交报价保证金的。24.4.5谈判小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谈判。谈判将在监督小组(监督级由纪检、监察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监督下至少进行两轮(可以多于两轮)。具体的评审程序和办法按开标会前的预备会通过内容执行。(将有可能采用每轮淘汰制,具体淘汰的数量和办法将在预备会时通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视为第一轮报价。)。若进入到评审阶段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若采用综合打分法其报价部分得零分;若采用最低价成交法,最终成交供应商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24.4.6谈判小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提交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成员集体签名。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应视为同意评审结论。25.谈判小组的组成25.1采购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谈判工作。25.2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谈判小组。25.3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按“谈判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人数组成。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按照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独立履行谈判小组职责。26.报价文件的初审26.1资格性检查。谈判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报价文件中资质证明、报价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审查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查,供应商应在谈判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供应商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26.2 符合性检查。对资格性检查合格的供应商递交的报价文件,依据谈判文件的规定,从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了响应。26.2.1 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谈判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26.2.2 重大偏离系指供应商货物的技术指标、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谈判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谈判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单位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将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26.2.3 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谈判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第26.4条的规定,允许修正谈判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它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26.2.4 如果报价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报价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谈判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26.2.5 谈判小组审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26.3 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无效报价处理:26.3.1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6.3.2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3.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规定到开标现场并签字确认唱标结果的;26.3.4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26.3.5在评审过程中,谈判小组发现谈判供应商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串通报价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26.3.5.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26.3.5.2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26.3.5.3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26.3.5.4供应商串通报价的其它情形。26.3.6谈判文件规定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或者废标的其它情形。26.4报价文件中的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列原则修正:26.4.1报价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的对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6.4.2报价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6.4.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6.4.4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谈判报价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谈判报价及分项报价,其报价将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27.报价文件的澄清谈判小组对于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要求报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报价将被作为无效报价处理。28.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谈判小组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报价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8.1综合评分法28.1.1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8.1.2谈判小组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报价文件进行打分。计分原则:在计算报价人得分时,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方法计算报价人的最终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28.2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报价人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评标方法。29.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29.1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得分、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29.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优劣顺序排列。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谈判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报价人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评标价及技术指标相同的,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29.3评标中遇到的其它问题,由谈判小组集体研究处理。30.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30.1谈判小组根据全体谈判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0.2采购单位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顺序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1.评标过程的保密性31.1公开谈判之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报价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它人透露。31.2在评标过程中,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方面向谈判小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采购合同授予32.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标准除报价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情况外,采购单位根据谈判小组提交的评标结果,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并有良好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能力和售后服务承诺的成交供应商。33.资格后审33.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有权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报价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即报价人的财务和技术状况、资格、信誉等)以及其它有必要了解的方面做进一步的审查。33.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报价文件原件(如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方式和内容。33.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将按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进行资格后审。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成交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成交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34.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报价人: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4.1.2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34.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4.2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报价人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报价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谈判报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35.成交通知书35.1 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东北新闻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5.2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6.1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36.2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36.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七、其 他37.履约保证金37.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谈判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8.询问和质疑38.1政府采购项目的谈判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谈判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38.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 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38.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9.最高限价项目谈判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谈判报价均视为不响应谈判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报价无效。40.其它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谈判文件附件2报价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二、不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报价人,与其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报价人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五、不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不与其它报价人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七、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谈判文件附件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术语定义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1.2 “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1.3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谈判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1.4 “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1.5 “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1.6 “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成交供应商。1.7 “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 “检验合格证书”指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1.9 “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指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合同履约验收意见书形成反映采购单位和组织验收机构意见的文件。1.10 “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1.11“保修期”指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1.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1.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1.14“谈判文件”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谈判文件。1.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谈判小组接受的报价文件。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项目要求及报价响应表”的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供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5.验收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7.包装要求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8.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8.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8.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谈判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8.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9.质量保证期 9.1以谈判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优于谈判文件规定,则以报价文件为准。9.2如果谈判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谈判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报价文件中的承诺优于谈判文件规定,则以报价文件为准。11.2报价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11.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11.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11.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11.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报价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11.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11.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报价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11.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报价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报价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11.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11.2.9供方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12.违约责任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2.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12.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12.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12.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12.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12.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13.不可抗力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谈判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需方、供方、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谈判文件;20.2谈判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20.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20.5成交通知书;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上述政府采购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谈判文件附件4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辽宁省辽阳县(需方名称) (以下简称需方)和 (供方名称) (以下简称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1.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号 );2.谈判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3.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5.成交通知书;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报价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七、政府采购合同生效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公章): 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 月日见证方(公章):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签字):(以上合同仅为范本,具体内容合同签定时约定)本谈判文件最终解释权归文件编制单位所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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