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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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专用合同条款是补充、细化通用合同条款款号相同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除通用 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可以作出不同约定外,专用合同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相 抵触,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下: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分包人: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

1.1.4 日期

1.1.4.3工期:21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招标文件(含澄清、修改、补遗);

(9)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在签合同时约定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因征地拆迁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只给予工期顺延补偿,不给予其它任何补偿

(2)……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

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 1 )按第 4.3 条约定,批准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 2 )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 3 )按第 11.3 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 4 )根据第 2.2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 5 )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的合同单价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的还须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 6 )按第 15.6 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 7 )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 8 )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 9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须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临时占地按发包人提供的征地范围使用,承包人由于工程施工确需增加的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提出用地计划申请,双方共同协商办理租用手续。

临时用地包括所有的生产及生活用地。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态。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

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发包人根据设计方提供的施工布置图及征地范围图征用临时占地,实际征用范围以现场提供为

准。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单位承诺对班组按相关建设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承诺按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的有关管理规定对班组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并应建立台账。

(1)本工程涉及消防、爆破、电力等应由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2)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指挥,积极配合不同标段之间的工作衔接,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3)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在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手续,并应交付竣工图、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一切资料。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发包人可拒付工程余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壹式肆份(具体以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并应交付相应的施工变更签证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以及建筑装修材料“三证”、机电设备“三证”和说明书等符合区档案馆规定完整的竣工档案资料一式肆份(其中一套为原始材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工程资料应当在合同规定的验收完成后28天内提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上述文件的原始资料必须齐全,符合工程技术档案要求,并按规范装订成册,包含书面和电子文件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负责按泉州市、洛江区有关规定办理,如因此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②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③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地下管线处理的有关费用已经在工程预算中考虑,合同总价中已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制订措施,报监理审核后由发包人批准,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泉州市、洛江区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清退出场并打扫干净。本工程所有工地土方按规定堆放,场地平整、场地道路、场地排水排污附属施工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施工费用均包括在工程总造价中。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内。⑤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有权指定的非本合同范围内的施工项目提供配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总进度计划中充分考虑相应项目的时间安排。必须协调处理周围地方关系,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并做好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及文明施工等工作。⑥承包人应保护好水准控制点。⑦承包人承担场地产生的治安、环保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工作和相关费用。⑧本工程施工的供电变电压器、供水源头设施的管理、维护均由承包人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并做好防雷电、防火的安全防护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用水、用电、排水、通讯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⑨ 承包人在整个工程施工前,必须先进行测量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送交发包人,所产生的测量费用均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⑩余土等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运输过程应做好封闭措施,禁止滴、洒、漏现象,若没有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出现被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罚或扣留运输车辆及工具等事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施工期间保证车辆正常通行,负责交通执勤及各级单位的各类检查及参观工作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施工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需抢险救灾或其他需要承包人配合的事项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配合,且期间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

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承包人在完成合同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7文明工地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施工线路沿途要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搅拌场、碎石加工场、堆料场及相关物资储备场所,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配合业主做好征迁工作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60mm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4.4m/s的9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1天。

(4)日气温低于0℃的严寒大于1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县市级以上政府公告不允许施工的日期。

(7)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竣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全部工程完工

180日历天

10000

(2)承包人应赔偿由于总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按每拖延1日历天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天累计计算,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其它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单价概不调整

补充:变更项目、漏项或合同外增加项目的单价编制应执行本招标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定

额,并按同等承诺和优惠下降后作为结算单价。

15.4 第 3.1.1条第(5)款修改为“确定第 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政府投资项目凡涉及的合同单价变更、工程价款变更的还须经发包人审查确认,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不调整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预付款:本项目不设预付款

17.2.1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时全部扣清。

17.3 工程进度款

17.3.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采用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17.3.2工程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工程量完成5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工程量完成80%,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5%;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标准工程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承包人编制竣工工程结算,经财政局(若有变更,根据地方政府文件相应调整,下同)结算审核后,以审核后确认的价格作为结算价并支付至结算价97%,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金退还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执行。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退还剩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承包人申请每期工程款时应同步向发包人提交与工程进度相当的完整工程内业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每次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之前,承包人应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完工结算价款的 3%,在全部工程保修责任期满后结清(无息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份。

竣工结算,增加如下: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天内,出具公函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 7天内对资

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 7天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的,视为结算资料已完整。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当在审查结果中列出要求承包人补交的资料清单,承包人应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 14天内按发包人要求补交相关资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委托审核机构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最终确定的竣工结算金额(若有审计部门审计,以审计部门确定的金额为准),施工单位有义务配合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部门审计工作。

政府投融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具体按泉洛政文[2018]20号文规定。

1、送审报告

2、送审材料目录

3、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立项批文)

4、调概文件和调整概算书(含明细)

5、预算批复文件及预算书

6、送审投资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与概预算书比较)

7、甲供设备材料和有关费用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设备验收交用证书、付款发票)

8、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9、工程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10、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施工企业劳保核定卡

11、工程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2、施工图纸会审纪要

13、施工组织设计

14、工程结(决)算书、计算书及电子文档(应有编制单位及执业人员签章)

15、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核对表

16、工料分析表

17、钢筋用量计算表

18、工程变更(含设计、施工、进度变更)有关材料及通知书

19、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零星签证(监理、建设单位签字,每页盖章)

20、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合同监理报告

21、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和验收报告

22、优质工程批文及证书、安全文明标准化现场管理综合评价表(若有)

23、原招标图纸及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与建设单位章)

根据泉财建[2014]453 号文,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核减率超过 5%

的,5%以上部分的评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从其结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政府验收包括:_(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验收条件为:(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验收程序为:(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签订合同时按工程实际填入)

18.7竣工验收

18.7.3本工程需要(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签订合同时商定)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若有;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移交后2年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20.5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28天内

保险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到位,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需提前 7 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扣人民币10万元/人次,上述款项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5.2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拟代之的项目经理应资历(投标时要求的项目经理资历)相当。

25.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不得兼职(常驻是指:每月不少于25天,每天必须不少于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项目经理在整个施工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在岗,发包人有权扣罚承包人人民币5000元/人次,累计次数达6次,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的经济责任。上述违约金将从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5.4承包人应按投标书承诺的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施工期间中如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等,需提前 7天将拟代之以相当资历(投标时要求的技术负责人资历)人员报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作移交清楚后方可离开,其接替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的技术负责人中途换人罚扣每人10万元/人次;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中途换人罚扣每人3万元/人次。

25.5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不得缺岗,业主有权制定考勤办法。发包人发现项目管理班子不在岗的,初次发出书面警告,仍旧发生的,发包人有权进行处罚。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缺岗每日处罚5000元/人次,其他管理班子人员缺岗每日处罚5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取(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25.6工程竣工验收按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25.7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求:①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班组设质检员,明确各级职责,开工前应报监理工程师备案。

②对现场工人应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的教育,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先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施工准备、质量保证措施等等),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试验施工,完工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上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③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企业内容及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切实做好隐蔽工程的检验。

④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和抽验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⑤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质量活动,制定奖优惩劣的激励措施,对质量事故要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整顿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⑥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进行检查。

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承包人应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⑧若发包人、监理单位或相关监督部门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未按图纸及相关规范执行,并就同一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如下:发出第二张整改通知单,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发出第三张整改通知单,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发出第四张整改通知单,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以此类推。

25.8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①本工程在施工中因质量问题或不按施工设计图纸以及违反施工规范的任何部位,应拆除重建;承包人必须返工、补救、修建,直到质量合格为止,其任何施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全部负责,并同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达到协议书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则承包人除了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整改,使其达到协议书规定的标准,还应按工程不合格项目决算总造价的 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该违约金。除支付决算总造价5%违约金外,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加赔偿所造成损失。

②监理人员和发包人现场代表进行不定期抽查各项目设备和建筑材料,发现任何不合格品或承包人私自调换合同规定的合格品进入场地,发包人可对承包人予以处罚,每次处罚20000元人民币(承包人未验收的进入场地材料报发包人备案除外;普通材料不超过24小时,特殊材料按法定时间),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抵,发包人发现的承包人运进场不合格设备材料或私自调换合同规定的合格品设备材料,承包人均应立即清退出场。

③如出现承包人以劣质材料或违反发包人指定品牌的任何产品替代使用在工程中,发包人可按每批次200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同时应更换合同规定的材料进行重新施工,重新施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④承包人的任何重建、修补加固工期,均不予顺延工期。

⑤施工质量若未达到规范标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要求立即整改,且工期不予顺延。

⑥不允许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工程转包。如本工程需分包的项目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确认承担分包项目单位的资质后方可分包。不允许任何挂靠企业以任何方式进场施工。发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若未终止合同,发包人有权将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企业清退出场并处罚承包人50万元,上述金额将从工程款中提取(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⑦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量调整发包范围及增减工程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付一定比例工程款。

⑧承包人投标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按照监理单位下达的开工日期进场到位,保证如期开工。投标时的机械设备无法按期到位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人5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⑨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日期组织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进场到位,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上述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承包人投标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逾期进场到位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赔偿金 50万元。

⑩承包人不按规定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和拒不签订合同的;或虽已签订合同,却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赔偿金 10万元。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损失赔偿金5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无偿负责返工至合格。凡在28天内连续二次被责令返工,每次返工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承包人应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应认为已经了解以下情况:

a.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b.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c.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若由此产生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事项(如工人围堵主要干道等),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或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致使本工程的社会形象受损,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的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有权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

25.9 中标后需严格按照档案馆规定及业主要求进行资料归档、移交,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5.10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规定签订《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格式附后。

25.11发包人与承包人应按规定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格式附后。

25.12发包人应与承包人按规定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后。

附件2:

廉 政 合 同

根据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1、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的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建设单位)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附件3:

泉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

乙方(施工总承包企业):

丙方(专户银行):

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泉州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实施细》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建筑工人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一章 工资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工资专户,用于该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工资专户资金。

第二条 工资专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工资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工资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每月将工资专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备查;

(三)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信息),丙方在三日内,将建筑工人工资发放到位。

(四)定期前往项目工地免费为建筑工人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筑工人工资支付银行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免费发送工资支付信息提醒。

第四条 协议期限。丙方对工资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工资专户设立之日起至该专户撤销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每月建筑工人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代发工资数据盘片(信息)。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乙方根据工程进度核算工程完成量,编制建筑工人工资表确定每期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并报送甲方,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结合工程进度、工程完成量和建筑工人工资总额,按时足额将每期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支付至约定的托管账户(款项付至托管账户后视为甲方已支付相应的进度款),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建筑工人工资,代发的建筑工人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建筑工人工资表、代发数据盘片(信息)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提供给丙方,由丙方从工资专户(在人工费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建筑工人个人银行卡上。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建筑工人工资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工资专户的撤销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经公示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乙方可凭工程完工的相关材料及无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公示材料,报所在地人社、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到丙方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工资专户撤销后,工资专户余额由丙方划至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账户。

第六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工资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该项目备案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洛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地址:洛江区安吉路28号,电子邮箱:;人社部门:泉州市洛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地址:洛江区万贤街人力资源市场大楼,电子邮箱:。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 年;

3.装修工程为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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