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更正公告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ZZL-2021-122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11月18日
二、更正信息一、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附件
(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合作协议(参考文本)原条款内容为:“本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予注销。对本项目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实施机构应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时间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再同等条件下,乙方优选获得特许经营权。”
现更正为:“本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应予注销。对本项目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甲方或政府方指定的实施机构应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因特许经营时间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原条款内容为:“乙方应当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向甲方递交建设期履约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RMB 10,000,000.00)。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下列第(4)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当日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1)项目公司已成立;
(2)项目公司已与甲方及乙方签订《承继协议》;
(3)建设履约担保(如有)已按约定向甲方递交;
(4)其他:本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现变更为:
“乙方应当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前向甲方递交【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RMB2,000,000.00),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电汇等非现金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1) 保函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2) 保函格式和内容应取得甲方同意;
(3) 甲方作为受益人;
(4) 由甲方认可的金融机构开具。
履约保证金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的1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退还:
(1)项目公司已成立;
(2)项目公司已与甲方及乙方签订《承继协议》;
(3)建设履约担保已按约定向甲方递交。”
(二) 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建设PPP项目合同(参考文本)原条款内容:“本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自《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年月日_____时止,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共3年,自年月_____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运营期共27年,自年
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合作期限的其他约定:本项目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三(3)年,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至项目正式运营日的前一日为止。如本项目实际的建设期不足三(3)年,则建设期自动缩短。若建设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延长,导致实际的建设期超过三(3)年,则建设期自动延长,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现更正为:“本项目合作期限共30年,自《合作协议》生效日起至年月日_____时止,包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共3年,自年月_____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运营期共27年,自年月日时起至年月日时止。
“合作期限的其他约定:本项目建设期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所有的工程建设期不超过三(3)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项目正式运营日的前一日为止。其中预设本合同签署至监理发布施工令之前的筹建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筹建期超过6个月的,由乙方通过管理手段力争将建设期控制在3年内,或建设期延期后自行弥补后期运行期不足的经济代价;如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筹建期超过6个月的,则由政府方承担赶工成本,或建设期、运营期相应顺延。”
增加:“3.5.3 本项目有运营性质子项目的经营权具体范围在初设阶段根据确需新建的子项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根据需要进一步明确。”
原条款内容:“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合理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
现变更为:“4.2.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双方确定的融资计划和方案要求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合理时间内完成融资交割,并负责项目资金的及时筹措;甲方应为乙方开展项目融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依法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等,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批复、证明、说明及相关文件,可顺延融资期限,乙方免于考核。但甲方不提供有任何融资偿债担保性质的承诺及说明。”
原条款内容为:项目公司成立之后开工之前的前期工作主体为项目公司,但甲方有全力协助的义务。因甲方原因造成前期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的,项目有关建设期顺延。
现更正为:“项目公司成立之后开工之前的前期工作主体为项目公司,甲方有全力协助的义务。因甲方原因造成前期工作未按时完成而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且影响建设期的,项目建设期可顺延。”
原条款内容为:“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回报机制的测算基数。
由乙方承担前期工作费用的情形包括:
(1) 如为政府方已先行支付,则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应补充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政府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支付给政府方,该前期工作费用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2) 若政府方尚未支付的前期费用,则可将相关合同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支付给合同相对方,该前期工作费用应计入项目总投资。
甲方应协调相应前期工作成果编制单位,确保乙方有权无偿使用该工作成果,乙方不得将前述工作成果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目的。”
现更正为:“本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指政府方为开展本项目的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前期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
由乙方承担前期工作费用的情形包括:
(1) 如为政府方已先行支付,则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应补充签订相关协议,并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政府方已支付的前期费用支付给政府方;
(2) 若政府方尚未支付的前期费用,则可将相关合同主体变更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支付给合同相对方。
甲方应协调相应前期工作成果编制单位,确保乙方有权无偿使用该工作成果,乙方不得将前述工作成果用于本项目之外的目的。”
增加:“(3)项目征地、拆迁、迁改等工作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负责,如涉及无法划拨的用地,须根据土地相关管理规定,按照规定程序获得,相关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承担的征地拆迁费用(含无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的费用)上限以初步设计批复金额为准,由政府方限额使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超出部分如因初步设计未足量考虑征拆量、或法定征拆补偿标准提高导致征拆费增加,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如因政府方原因(如无法定依据提高征拆标准、挪作他用等)导致征拆费用增加,超出初设批复金额部分则由政府方承担,不计入总投资。乙方须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结合实际征地拆迁进度将本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
原条款内容:“(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仁怀相关规定按程序提交甲方报批。
勘察及设计的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展价格〔2015〕299号)要求由甲乙双方结合项目实际进行谈判,下浮率以双方最终谈判结果为准。
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成员)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在投标文件中已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并通过评审,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的勘察任务直接发包给该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成员)
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在投标文件中已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并通过评审,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该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
现变更为:“(4)双方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和规范:
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仁怀市相关规定按程序提交甲方报批。
勘察及设计的收费标准参考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计算,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展价格〔2015〕299号)要求由甲乙双方结合项目实际进行谈判,下浮率以双方最终谈判结果为准。
勘察、设计所涉及的费用经审定后纳入项目总投资。乙方应按照上述工作成果实施项目建设,由于乙方设计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风险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成员)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甲级,在投标文件中已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并通过评审,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的勘察任务直接发包给该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勘察的成员)
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具有工程设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甲级,在投标文件中已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并通过评审,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该乙方(如为联合体,则为联合体中负责设计的成员)。”
原条款内容:“若按规定需要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的,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由乙方按照法定流程进行招选,相关费用由乙方予以支付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现变更为:“若按规定需要委托项目监理单位的,双方约定如下:本项目的监理单位由乙方按照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接受甲方监管,监理费参考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展价格〔2015〕299号)要求由甲乙双方结合项目实际进行谈判,下浮率以双方最终谈判结果为准。法定流程进行招选,相关费用由乙方予以支付并计入项目总投资。
甲方有权依法选定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原条款内容:“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约定如下:
(1)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费+安装工程+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1)建安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取费和计算标准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五部计价定额2016版(包括《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定额优先顺序: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定额的适用性,优先按照定额规定的顺序选择定额。如颁布新取费及调差等政策性文件,颁布之前的,执行原合同约定定额及有关配套文件,颁布之后的,执行新取费及调差等政策性文件。若遇上述定额中缺项的项目,由甲方、乙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询价小组按相关程序询价后确定。
2)取费、取税 执行以上定额关于取费、取税约定以及有关取费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
3)材料价格 主材费(水泥、混凝土、沥青、钢材、地材等)按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执行,遵义地区造价信息缺项的价格,乙方应制定询价方案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如存在相关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情况,应结合遵义地区市场情况,由甲方会同乙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4)材料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①材料调差价格 基期价格:预算编制审核采用当期公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计算期价格:采用施工同期公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对比参照,可采用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施工四方共同市场询价确认单价。
②材料调差方法 涨跌幅=(计算期价格-基期价格)/基期价格,当涨跌幅在±5%以内(含5%),该部分物价波动引起材料调差不得进行调整;涨幅超出+5%以外的,以实际计量的数量为准,超出+5%以外部分的进行材料调差,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跌幅超出-5%以外的,超出-5%以外部分的进行调差,减少的费用从项目总投资中予以扣除。
本项目基期价格以施工总包合同签订前28天作为参考。
5)设备费 按甲方同意的设备采购清单依法采购,并以最终成交的价格为准。
6)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在不超过初设概算批复的金额范围内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7)工程变更 经甲方、投资主管部门及监理认可的工程变更可按规定进行工程费用结算。变更后增加投资的按《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8)结算、决算的确定 结算、决算以跟踪审计单位及仁怀市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2) 工程建设其他费
1)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按初设概算批复的基数计算合同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审定的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结算;
2)不以工程费用为基数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签订合同,最终以审计审定的费用为准。
(3) 建设期利息 本项目建设期从建设资金进入专项账户之日起算,至项目建设期结束之日止,根据不同的进入资金额和建设资金使用期分别计算其建设期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超过计算部分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 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以最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5)投资概算控制
因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概算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因非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投资超概算的,超过部分按照建设程序由原审批单位审批后计入项目总投资,作为污水处理费单价调整的依据。中标社会资本对于超概原因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未主动举证视为中标社会资本原因,举证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生效。乙方须依法据实开展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并按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由于可研估算漏项或估算不足造成工程费用不足部分,应在总投资内调剂使用,严格控制总投资。”
现变更为:“双方就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费用的计价规则,约定如下:
(1) 工程费用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费+安装工程+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1)建安工程费(包括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取费和计算标准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五部计价定额2016版(包括《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贵州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定额优先顺序:根据项目的性质及定额的适用性,优先按照定额规定的顺序选择定额。如颁布新取费及调差等政策性文件,颁布之前的,执行原合同约定定额及有关配套文件,颁布之后的,执行新取费及调差等政策性文件。若遇上述定额中缺项的项目,由甲方、乙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询价小组按相关程序询价后确定。
2)取费、取税 执行以上定额关于取费、取税约定以及有关取费文件及政策性调整文件。
3)材料价格 主材费(水泥、混凝土、沥青、钢材、地材等)按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遵义地区价格执行,遵义地区造价信息缺项的价格,乙方应制定询价方案并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执行,如存在相关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情况,应结合遵义地区市场情况,由甲方会同乙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采取市场询价方式确定。
4)材料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①材料调差价格 基期价格:预算编制审核采用当期公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计算期价格:采用施工同期公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如《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无对比参照,可采用由甲方、监理单位、乙方、施工四方共同市场询价确认单价。
②材料调差方法 涨跌幅=(计算期价格-基期价格)/基期价格,当涨跌幅在±5%以内(含5%),该部分物价波动引起材料调差不得进行调整;涨幅超出+5%以外的,以实际计量的数量为准,超出+5%以外部分的进行材料调差,增加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跌幅超出-5%以外的,超出-5%以外部分的进行调差,减少的费用从项目总投资中予以扣除。
本项目基期价格以施工总包合同签订前28天作为参考。
5)设备费 按甲方同意的设备采购清单依法采购,并以最终成交的价格为准。
6)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在不超过初设概算批复的金额范围内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7)工程变更经甲方、投资主管部门及监理认可的工程变更可按规定进行工程费用结算。变更后增加投资的按《贵州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仁怀市有关规定执行。
8)结算、决算的确定结算、决算以跟踪审计单位及仁怀市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2) 工程建设其他费
1)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按初设概算批复的基数计算合同暂定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审定的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结算;
2)不以工程费用为基数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相关的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签订合同,最终以审计审定的费用为准。
(3) 建设期利息 本项目建设期从建设资金进入专项账户之日起算,至项目建设期结束之日止,根据不同的进入资金额和建设资金使用期分别计算其建设期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建设期利息超过计算部分乙方自行承担,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4) 铺底流动资金 本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由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以最终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5)投资概算控制
因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的投资超概算由中标社会资本承担;因非中标社会资本原因造成投资超概算的,超过部分按照建设程序由原审批单位审批后计入项目总投资,作为污水处理费单价调整的依据。中标社会资本对于超概原因的认定负有举证责任,未主动举证视为中标社会资本原因,举证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生效。乙方须依法据实开展本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作,并按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由于可研估算漏项或估算不足造成工程费用不足部分,应在总投资内调剂使用,严格控制总投资。”
增加如下内容:
“(4)子项目建设延期的处理
建设期满3年但未投入运营的子项目,在具备运营条件后,以经甲方书面同意投入运营之日作为其正式运营日,运营期自正式运营日起固定为27年。各子项目运营期均满27年后整体移交。
运营期已满27年却因部分延期子项目未达到整体移交时间的,运营期已满的子项目仍由乙方运营,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向乙方支付该部分子项目的运维服务费,不再支付该部分子项目的可用性服务费。
(5)暂停服务期间的环境保护要求
无论是计划内的暂停服务还是计划外的暂停服务,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处理污水并达到相关环保要求,但由于非乙方原因(由乙方举证)造成的出水不达标,甲方不就此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且甲方确保乙方免于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包括不扣除运营期相应的绩效考核分数)。”
表格后增加如下内容:“注:出水水质以甲乙双方谈判结果为准。”
原条款内容:“1) 乙方每两年应向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方案”,确定运营成本预算。乙方应于每年末向甲方或政府方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详细说明运营成本发生情况,经甲方或政府方书面确认后,据此核定运营成本,并以核定成本作为运维付费核算基数。”
现变更为:“1) 乙方每两三年应向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运营方案”,确定运营成本预算。乙方应于每年末向甲方或政府方提交“年度运营情况报告”,详细说明运营成本发生情况,经甲方或政府方书面确认后,据此核定运营成本,并以核定成本作为运维付费核算基数,或者构成所有成本的任意一项目变动较大达到±5%以上时可申请调价。”
原条款内容:“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现变更为:“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 三十(30) 日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合同。”
更正日期:2021年12月2日三、其他补充事宜:无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仁怀市水务局
地 址:遵义市仁怀市国酒中路与鹿名西路交汇处附近西南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贵州志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遵义市新蒲新区林达阳光城14栋元本酒店8楼8-4
联系方式:****-********/151*****192
项目联系人:吴开永
3.项目咨询机构
名称:上海济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方式:139*****514
标签: 污水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贵州志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