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抚顺市望花区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公示公告
根据辽财采[2008]88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QYSFZC2014-026)招标文件予以公示,公示期至2014年4月16日10:00前,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反映问题。

投标截止日期及开标时间修改为:北京时间2014年4月29日13时30分整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静娇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项目

条款号

编列内容

1

1.1

项目名称: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

建设地点:抚顺市望花区

2

1.1

合同名称: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招标范围:42个小区维修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1.1

质量标准:合格

业主希望合理而适当的提高质量标准

4

1.1

工期要求:2014年5月3日开工,2014年7月1日竣工;工期60天(日历日);

业主希望合理而适当的提前完工

5

1.1

业主全称: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业主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何恩龙

联系人:赵军

联系电话:***-********

6

1.1

代理机构名称: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西段国际工程咨询大厦三楼

联系人:王静娇

联系电话:***-********(办公室)

7

2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8

3.1

投标单位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项目经理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三级以上(含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建造师资质;

9

10.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期(不含当日)28天(日历天)内有效。

10

11.1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接收人: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抚顺银行开发区支行

帐号:****************888

履约保证金数额:按中标价格的10%

接收人: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11

12.1

投标预备会

时间:北京时间2014年4月11日14时

地点: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西段国际工程咨询大厦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王静娇

12

13.1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13

15.1

投标文件递交至:

单位: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点: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西段国际工程咨询大厦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王静娇

14

15.1

投标截止日期:北京时间2014年4月29日13时30分整

15

17.1

开标日期:北京时间2014年4月29日13时30分整

单位:辽宁启运招投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点:抚顺经济开发区滨河路西段国际工程咨询大厦三楼会议室

联系人:王静娇

16

22.3

评标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的原则和办法。

一、评标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竞争优选,以合理投标报价为评标主要依据的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三)评委根据综合技术标及商务标进行打分。

(四)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将取消评标人的评标资格。

(五)本工程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贰仟陆佰贰拾贰万玖仟陆佰元整(26,229,600.00元),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二、适用范围

本评标办法适用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及技术性审查的有效标书的投标人。

三、打分办法

综合评估法采用打分的评定方式,评定内容由综合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综合技术标30分、商务标70分。

(一)综合技术标评定分值30分。

(1)投标单位陈述答疑0-6分:法定代表人综合陈述情况0-2分、项目经理项目陈述情况得0-2分、技术负责人技术陈述情况0-2分(不超6分钟,项目相关人员未到现场陈述不得分)。

(2)质量标准、投标工期:1分。

(3)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1分。

(4)施工组织设计:5分(现场总平面布置0-0.5分;工程总进度工期网络图0-1分;主要劳动力需要表0-0.5分;质量保证措施0-0.5分;工期保证措施0-1分;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0-0.5分;主要部位施工方法0-0.5分;施工配合措施0-0.5分)。

(5)投标人资质:2分(一级及以上2分、二级1.5分、三级1分)。

(6)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1.5分(一级1.5分、二级1分、三级0.5分)。

(7)项目经理技术职称:1分(高级1分、中级0.5分)。

(8)近两年内获得优秀项目经理:1.5分(国家1.5分、省1分、市0.5分;同一年获得的奖项不兼得分,以当年最高级别奖项为加分依据,不同年获得的奖项可兼得,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9)近两年内投标人获得先进企业或安全、质量管理优秀企业:1.5分(国家1.5分、省一项1分、市一项0.5分;同一年获得的奖项不兼得分,以当年最高级别奖项为加分依据,不同年获得的奖项可兼得,但总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10)近三年内类似工程:1分(投标人有类似工程0.5分、投标项目经理有类似工程0.5分)。是否为类似工程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工程规模、工程性质等决定,如投标单位提供材料不能认定工程规模及工程性质的不予加分。

(11)投标人业绩:3分(三年内国家级奖项一项3分;两年内省级奖项一项1.5分;一年内市级奖项一项0.5分;得分可兼得,最高4分;工程奖项应符合本项目专业的奖项标准)。

(12)项目经理业绩:3分(三年内国家级奖项一项3分;两年内省级奖项一项1.5分;一年内市级奖项一项0.5分;得分可兼得,最高4分;工程奖项应符合本项目专业的奖项标准)。

(13)承诺及保修:1分。

(14)投标人ISO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1.5分,每项0.5分。

评标委员会须对加分项目进行最终确认,上述获奖、资质及业绩加分均以国家、省、市政府及行业文件或获奖证书、资质证书、认证证书的原件为准(未提供原件不得分),工程项目的获奖必须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方法对每个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二)商务标评定分值70分。

1、商务标评定的基础为经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合格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2、评标标底=各投标人清单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人超过7家(含7家)应去掉1个最高和1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超过9家(含9家)应去掉2个最高和2个最低报价)。

3、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值的投标单位可得报价得分最高分70分,以评标基准值为基础,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值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值一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保留两位小数)。

4、投标报价应含规费(社会保障费暂按税前工程造价合计的3%计取,住房公积金暂按人工费+机械费的8.18%计取),若未计取或未按规定计取规费,按废标处理,结算时按中标单位实际规费标准按实结算。

5、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中应列主要材料价格表,若未列或材料价格与市场明显不符,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于成本的报价处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计取且不能低于规定标准,否则按废标处理。

(三)根据上述评分程序及标准,评委采取记名打分方法进行评分,评分计算原则: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方法计算投标人的得分(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该算术平均值即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最终得分并列的情况,报价低者推荐顺序在前。

四、推荐中标候选单位: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在确定中标人时,原则上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况时:

1、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2、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在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后,招标人将按候选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

五、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工作,完成评标报告,在评委全体会议上宣读并签字通过。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 工程的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6项所述。

1.2 上述工程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现通过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2、资金来源

业主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7项所述的方式获得。

3、资质与合格条件的要求

3.1 为履行本施工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以下称“投标单位”)至少满足前附表第8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 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有关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规费标准等)。

(2)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经理简历及拟在施工现场或不在施工现场的管理和主要施工人员情况。

(3)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4)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5)投标人过去完成的施工工程的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3.4资格审查由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业主单位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单位方可参加评标。

4、 投标费用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组成

5.1 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第7条发出的补充资料和第15条所述的投标预备会记录。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二章 技术规范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

第五章 施工方案及辅助资料表

第六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图纸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说明

5.2 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解释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详细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招标单位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单位在接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招标单位确认已经收到补充通知。

7.4 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7.5 补充通知须报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得到批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文件的语言

投标文件及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9、投标文件的组成

9.1 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

(1) 投标书

(2) 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如采用)

(5) 施工方案及辅助资料表

(6)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9.2 投标书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完整。

9.3 投标单位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填写,并必须按照投标书的顺序进行装订,不得颠倒,以便查阅。

10、投标有效期

10.1 投标文件在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后的前附表第9项所列的日历日内有效。

10.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单位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单位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单位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单位不允许修改它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1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1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投标单位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10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1.2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前一个工作日15:00前交纳(到帐为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或汇款形式,于确定中标单位后、签订合同前交纳。

11.3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效力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准许投标的前提条件,招标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并取消其评标资格。履约保证金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中标候选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11.4 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1)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5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2)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3)履约保证金于竣工验收后5日内退还给中标人(无息)。

11.5 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陪标、弄虚作假、违反交易行为的;

(2)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时间送达的;

(3)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4)未能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1.6 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如投标单位出现不遵守合同协议而中途毁约的情况,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2、投标预备会

12.1 投标单位派代表于前附表第11项所述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12.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2.3 勘察现场

12.3.1 投标单位应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自行进行勘察,以获取须投标单位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包括: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通讯、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7)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资料。

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

12.3.2 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单位现有的能使投标单位利用的资料。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但对投标单位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2.3.3 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单位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13、投标文件的签署

13.1 投标单位按本须知第9条及前附表第12项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13.2 投标文件应标明正副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3 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3.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单位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四、文件的递交

14、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4.1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密封,密封时应将密封袋四周分别密封并分别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4.2 投标人在密封袋上都应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Ⅰ) (填入前附表第1项所述工程名称)

(Ⅱ) (填入招标编号)

(Ⅲ)投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并分别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Ⅳ) 前不得开封(填入前附表第15项所述的时间)

14.3 如果密封袋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标书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5、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单位及地址。

15.2 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 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拒绝收取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投标单位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 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报价形式,不允许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或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以补充、修改的方式更改投标报价。即本投标须知第16.1条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投标报价的修改。

16.3 投标单位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和递交(在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4 根据本须知第11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

17、开标

17.1 在所有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单位将于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须携带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或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资格预审单(原件)。代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会议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对没有提供有效证件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将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7.2 开标会议在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招标单位将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及密封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7.3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7.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 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7.5 招标单位当众宣布核查结果,并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单位名称、投标报价、修改内容、工期、质量、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单位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唱标内容由招标单位代表负责记录,并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17.6 唱标顺序以投标单位的投标时间为依据,按照先投后唱的原则进行。

六、评标

18. 评标内容的保密

18.1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单位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18.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机构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19、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业主联系

19.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机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单位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单价分析。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21条规定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19.2 除本须知第19.1款的规定以外,开标以后到授予合同前,任何投标单位均不得就与其投标书有关的任何问题与业主发生联系。如果投标人希望提交给业主其它资料以引起业主的注意,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0、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0.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0.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单位的权力及投标单位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单位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0.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单位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0.4 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

(2)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金额不足;

(3)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期限;

(5)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的;

(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限价的;

(9)投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中无项目经理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

(10)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报价,但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1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标记的;

(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5 串通标

20.5.1 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表现形式之一的,可以认定发球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 两家以上(含两家,下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同错误在3处以上(含3处);

(2)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对方的公章,或者相互装订了标有对方名称的文件材料、资格资信证明文件等;

(3) 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错别字等相同;

(4)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20.5.2 对认定属于串通投标的,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在评审报告中准确记录在案。评审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送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理。

21、错误的修正

21.1 评标机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1.3 评标机构的审核与修正仅仅是为了准确公正评标。如果未能发现投标人的错误,并不意味着评标机构对此错误的认可或默许;如果投标人有明显错误或遗漏,评标机构可以参考其他投标人该项数据,并选择最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进行修正,也可以认为该遗漏已包含在该工程的合价中而不予弥补。未获得修正的投标人的原报价对投标人仍然具有约束力,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22、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

22.1 评标机构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0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2.2 在评价与比较时评标机构会首先评价投标单位投标书中的技术方案部分,并鉴定技术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如果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的技术方案不能满足业主的要求或可行性较差,则评标机构有权取消其继续评标的资格。

22.3 评标机构对通过本须知第22.1、22.2条规定的投标单位,按照前附表第16项内容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七、授予合同

23、合同授予标准

23.1 招标单位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本须知第22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单位。中标人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3.2 招标人在定标后,签订合同前有权在保持总投标报价(调整过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中标候选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不接受调整报价的中标候选单位将自动失去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较高顺位的中标候选人未能执行本项要求,招标人将依次选择较低顺位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

24、尽管有本须知第23项的规定,但如果投标单位出现招标文件第27条规定的有关情况,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拒绝其投标。

25、中标通知书

25.1 确定出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单位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关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25.2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3 对未中标单位招标人将不作任何解释。

26、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中标单位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前往与业主代表进行签订合同。

27、腐败和欺诈行为

27.1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所有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最高的道德标准。

27.2 为此目的,特定义下述词汇:

(1) “腐败行为”是指招标或合同执行期间,通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要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从而影响公职人员工作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通过提供伪证影响招标或合同执行,从而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也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招标过程失去竞争性,从而使业主无法从公开的自由竞争中获得利益的行为。

27.3 如果认定被推荐的中标人在该合同招标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拒绝该授标建议。

27.4 如果业主单位认定一个投标单位在招标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或欺诈行为,则会宣布该投标单位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无资格参与业主单位的任何招标项目。

28、安全和环境保护

28.1 承包人应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中标人进入施工现场以后,要遵守业主的有关规章制度,一旦发生事故,责任由中标单位自负,并需赔偿由此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28.2 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它问题而对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29、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执行(100万以下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1%,100万至500万之间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7%,500万至1000万之间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55%,1000万至5000万之间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35%)。不支付招标代理费用的投标单位将失去中标资格。

第二章 技 术 规 范

本工程采用国家、省、市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如上述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按设计图纸、国家、省、市现行技术规范、标准顺序执行。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抚顺市望花区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无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无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无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无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略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无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如分标段,须按标段分别描述,并明确界面责任分工)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略 。

各标段界面责任分工如下:

略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略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税金及固定报价(包括暂定项目的价格、材料暂定价格及清单中暂定工程量的价格)、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为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属业主费用,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固定报价的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暂定金额必须填列并必须按本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填列,否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由于暂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而发生的规费、招标代理费等须按规定计入投标总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即工程总包单位)承担 。

2.2 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无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略 。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无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承包人在投标时还应充分考虑以下工作内容:

略 。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 其他: 无 。

6.1.3 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无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无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 节能减排措施;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 其他: 无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略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略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略 。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略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略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略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无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无 。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无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无 。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略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略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无 。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 签约合同价;

(2) 应当扣减的项目:

1) 所有暂列金额;

2) 所有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 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 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无 。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 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 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 其他: 无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 其他要求

16.1 施工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所示的一切内容,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已经规定须计入施工范围的所有内容,无论承包人的投标书中是否已经填报价格,均须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施工完毕。

16.2 承包单位须充分考虑施工配合措施及费用,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再支付配合费用。承包人须保证分包人的水源、电源、脚手架、垂直运输等的使用,满足分包人的作业面和作业时间。

16.3 本工程所用的所有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16.4 清单内项目结算

(1)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因时间、物价、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变化。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付款以招标人审核认定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得出结算费用支付给中标人。

(2)暂定项目或暂定金额在施工前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所需价款须得到招标人认定,结算时按招标人认定的项目、价款结算。

(3)本标书技术规范中有关支付的条款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本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不予支付。技术规范中列出的计量和支付条款仅给出了支付的一般原则,实际的支付项目全部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须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工程量清单与技术规范在计量和支付条款不一致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6.5 新增加项目结算

(1)新增加项目费用是指那些随招标文件发出的施工图中没有表示的或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项的项目不属新增项目,这部分费用应视为分摊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分项工程费用中。新增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

a、暂定项目

b、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部分(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内容)。

(2)任何新增加项目的施工须经发包人事先认可,承包人不得先施工、后以既成事实追索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3)新增加项目由承包人在施工后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新增加项目的内容及工程量。所有新增加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设计变更项目在合同价款中核增或核减。

(4)当发生设计变更项目或现场签证时,其结算按下列优先序计算

a、清单中已有的适用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b、清单中有类似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c、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的项目执行2008年计价依据及二类取费。

(5)暂定项目的结算原则

a、已经发包人审核认定的价格执行发包人认定价格;

b、清单中已有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c、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d、暂定价格中材料价格部分调整的,以原清单单位价格为基础按材料价差对清单单价进行调增或调减;

e、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的项目执行2008年计价依据及二类取费。

16.6 如在工程结算时发现的、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发现的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有权在保持总投标报价(调整过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包括清单单价及单价的组成比例)进行调整

16.7 施工单位必须设立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并上报发包单位备案。并在施工区域特别是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16.8 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发包单位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监督,当发现异常或施工中出现危险时,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16. 9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16.10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发包人将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如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给予重罚。

16.11 关于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规定:由于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给院方和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事故单位按价赔偿,一次付清。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肇事者本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16.12 对违反发包人安全规定和不按规定施工的承包人,发包人质量安全环保负责人有权实行罚款或停止其工作的处理。罚款必须在三日内上交,过期加倍处理。

16.13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施工区域作业时,由于作业不当发生的人身事故、设备及其它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16.14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1)招标代理机构将根据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费计算方法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执行(100万以下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1%,100万至500万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7%,500万至1000万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55%,1000万至5000万部分的收费标准为中标价格的0.35%)。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施工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1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万元×1%=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6.55(万元)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中标服务费。

(3)招标代理费在清单中不单独列项,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16.15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约定:

(1)包含在总价中的材料设备:开工前,承包人须将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所列材料及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主要材料样品交由发包人审查,同时,附带该材料的生产厂家合格证、品牌、规格、价格、质量等级等相关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材料不得用于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样品由发包人保管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2)暂定价格部分的材料设备: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给出的暂定价格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根据本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结合工程的实际需求,共同对材料的性价比、供货周期等项目行比选,择优采购,具体价格三方共同认证,由承包人付款,工程结算时按实际价格结算。

发包人采购的暂定价格中的材料设备,到场后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并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丢失与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采购的暂定价格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该部分材料设备的数量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提出并经发包人认可,数量确定不准确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多于双方共同确定数量的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将不予认可。签订合同7天内,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暂定价格部分材料、设备的采购明细及按工程施工进度所需的进场材料数量,发包人将按双方确定的采购内容在双方共同参与的前提下有计划的安排采购事项,确保工程的正常进度。遇有施工进度有调整时,承包人须及时提出调整计划,双方共同重新确定采购有关事项。

(3)固定报价项目,由承包人编制工程预算,报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定案后,直接由承包人承包。

16.16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处以专用条款为准。

16.1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6.18附件:投标承诺书

抚顺市望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自愿参加 工程的投标竞标活动,经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我方郑重承诺在此次投标活动中不作任何弄虚造假等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事情,如果出现任何不诚信行为,我方甘愿接收贵方的任何处罚。

承诺单位(   )

  法人代表(   )

年 月 日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 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参考产品
参考价格
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一、说明:

1、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以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3、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由各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组成。

1) 提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技术规格以及其它内容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寻求书面澄清。

2 ) 本技术及要求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

3 )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二、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工程技术要求

2.1 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给出的工程招标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投标人应研究其他文件,特别是根据现场勘察、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去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投标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他有关文件,尤其是已充分研究和了解了工程的内容。

2.2 主要建筑材料需发包单位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并需提供环保证明。如果有部分主要材料由于受设计方案等的限制,颜色、材质有特殊要求,中标人在购进该部分主要材料时须与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协商解决。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半成品、配件等均需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证明,否则不得用于本工程。

3、工程管理原则

3.1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技术要求、监理细则及经审核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单位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3.2 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并经发包单位认可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发包单位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和撤离。发包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作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

3.3 中标人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安全组织、管理责任人的说明及承诺;中标人须与发包单位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3.4 工程施工应做到文明施工、严格管理。临设位置划定后,中标人应根据其施工情况安排用地,设置可靠的临时围界,实行封闭式管理。具体做到:围界内临设搭建有序、材料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应做处理后再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备齐备等,并服从发包单位监督和管理。生产、生活场地在完工后恢复原貌,废料、垃圾等负责运出。

3.5 中标人必须设有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制定用电制度,规范设置用电线路及设施,检查用电设备的完好,设置漏电保护。

3.6 中标人在施工的全过程中要认真作好成品保护,因管理、维护不善等造成损坏并引起费用、工期的延误均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3.7 投标人不论中标与否,对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图纸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允许提供给与投标无关的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对外泄露。

3.8 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和中标后施工过程中,不得有向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送礼、请客等不正当行为。

4、工程的开始、完成和验收

4.1 工程的开始以合同内规定时间为准。在工程开始前,中标人除按合同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文档外,须与相关负责部门就使用场地、供电、工作时间等方面问题进行协调,并得到负责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4.2 中标人根据工程进展须提前申请验收时间,按要求提交相关文档,配合相关负责部门的验收。

4.3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中标人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通知包括中标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中标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4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48小时后,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发包单位代表已批准,中标人可进行继续施工。

4.5 中标人在施工期间,发包单位和监理有权随时对施工内容进行检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及投标文件不一致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可随时要求停工改正直至合格为止。如仍不能达到要求,则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按照中标人违约处理。

4.6 在工程结束前,中标人除按合同规定向相关负责部门提交相关文档外,还要提前通知负责部门其工程完工时间,完成后得到相关负责部门批准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方可撤离现场。

4.7 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单位使用前,中标人负责全部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人的承诺,以下承诺是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承诺执行的项目:

5.1 中标人承诺在中标后须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建立协调统筹的综合计划。

5.2 中标人须承担为遵守监理单位认可的进度计划及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所需的超时工作和额外劳务费用。

5.3 中标人须承诺本工程项目经理部的相关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可同时在其他工程项目经理部兼职。

5.4 中标人须承诺按规定做好各项文明施工工作,如原有及在建工程的外围护网、安全网的架设,生产及生活垃圾的及时清理、市容维护,并承担由以上工作未及时完成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5.5 中标人须承诺每个分项工程的重要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在施工前五个工作日报监理公司,经方案讨论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6 中标人须委派专业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到施工现场及全部施工工作应有足够的、有经验的技工进行,以便及时协商,对由中标人原因引起的任何修改不得要求追加费用。

第三章 合 同 格 式

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条件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抚顺市望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全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抚顺市望花区2014年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抚顺市望花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  。

5.工程内容:42个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

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及GB50500-2008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

   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      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 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   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 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 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 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 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4.1要求   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4.2要求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等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3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 ;

身份证号:  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  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

职 务: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第四章 投 标 文 件

一、投标书(格式如下)

投 标 书

致:业主:

1、根据已收到的 工程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招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投标报价。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其他的关文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即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且质量标准达到 。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对于招标文件中所有内容均清楚无误,投标截止时止我方完全清楚,并放弃一切存有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利,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异意。

4、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5、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6、我方将以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与本投标书同时递交。

7、我方投标报价中已含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即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的招标代理费。

8、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其他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标准格式或招标文件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可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或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如下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 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格式如下)

授 权 委 托 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招标单位)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施工方案及辅助资料表

一、项目经理简历表(格式如下)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 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工程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文件中必须明确项目经理

1、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招聘的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要求。

3、未经业主同意投标项目经理不得更换。

4、项目经理应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二、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表(格式如下)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年 龄


性 别

毕业学校


学历和专业

毕业时间


拥有的执业资格

专业职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工作年限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注:

1、必须是本单位职工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合法招聘的人员。

2、项目班子配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人员齐备。

3、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三、项目拟分包情况表(格式如下)

项 目 拟 分 包 情 况 表


分包项目名称
分包项目范围
分包人名称
注册地点
分包企业资质
有关业绩
项目负责人的职业资格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单位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部署,包括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等资料,至少应有(如无样本投标单位自行设计):

(一)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

(三)主要劳动力需求表;

(四)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需求表;

(五)质量保证措施;

(六)工期保证措施;

(七)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

(八)主要部位施工方法;

(九)施工配合措施;

(十)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组织措施,且具有先进、适用、可靠、经济等特点。

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投标单位应提交一份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工期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

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工期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工期总进度或工期网络图应说明计划开工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五、主要劳动力、施工机械及材料需求表(格式如下)

主 要 劳 动 力 需 求 表

投标单位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

单位:人

工种、

级别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需求表

序号
机械或材料名称
机械型号
材料规格
数量
备注











































六、承诺书(格式如下)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章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投标企业概况(包括有关确立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复印件,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规费标准、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体系的证明等)。

二、投标人在过去完成的工程的情况和现在履行的合同情况。

三、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四、其它各种奖励与处罚。

五、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六、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要求:根据抚顺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施办法,投标单位或个人开标前,应当及时到招标地检察院预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投标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招标地检察院预防部门出具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

第七章 图纸

(另附)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说明

1、招标范围:42个旧小区维修改造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量清单、现场实际,自行选定报价所采用的定额及取费标准,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及自身实力自主报价。并明确标明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

3、无论清单格式如何,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书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均包括劳务;机械及机械的场内外运输;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及其采购、运输、保管、损耗;安装;质检(自检)、测量、检验、测验、试验、化验;缺陷修复;管理;税费;税金;利润;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手续、规费等各项施工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含为实现产品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义务和一切风险。投标单位应将有经验的投标人所能预测的全部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4、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要填入单价和合价;有些细目数量虽未标出而要求填入总额价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总额价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和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对于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工程量清单计算方面的算术差错,按投标须知第21条规定修正。

6、本次招标采用一次报价形式,不允许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或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以补充、修改的方式更改投标报价。

7、施工现场施工排水、生活用水、施工用水、生活用电、施工用电、通讯等设施由投标人考察现场后自行解决,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8、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税金及固定报价(包括暂定项目的价格、材料暂定价格及清单中暂定工程量的价格)、暂定项目、暂定工程量为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属业主费用,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的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固定报价的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暂定金额必须填列并必须按本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填列,否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由于暂定金额计入投标报价而发生的规费、招标代理费等须按规定计入投标总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即工程总包单位)承担。

9、投标报价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负责将所有废弃物、垃圾等运出场外,外运地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10、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安全、卫生、环保、文明施工等内容,施工现场要达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11、投标报价使用的货币为人民币。

12、结算

12.1 清单内项目结算

(1)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不因时间、物价、国家政策等的变化而变化。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付款以招标人审核认定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得出结算费用支付给中标人。

(2)暂定金额及材料须经发包单位、使用单位共同确定及采购,所需价款须得到发包人、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认定,结算时按认定的项目、价款结算。

(3)有关支付的条款应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不予支付。技术规范中列出的计量和支付条款仅给出了支付的一般原则,实际的支付项目全部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清单与技术规范在计量和支付条款不一致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2.2 新增加项目的结算

(1)新增加项目费用是指那些随招标文件发出的施工图中没有表示的或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除上述项目外,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列项的项目不属新增项目,这部分费用应视为分摊到工程量清单中的其它分项工程费用中。新增项目的具体内容包括:

a、暂定项目

b、设计变更部分(包括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或减少的内容)。

(2)任何新增加项目的施工须经发包人事先认可,承包人不得先施工、后以既成事实追索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3)新增加项目由承包人在施工后向工程师提交报告,详细说明新增加项目的内容及工程量。所有新增加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设计变更项目在合同价款中核增或核减。

(4)当发生设计变更项目时,其结算按下列优先序计算

a、清单中已有的适用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b、清单中有类似于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设计变更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c、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项目的结算则由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结算后出据的定案单为准。审查的原则为执行2008年计价依据及二类取费。

(5)暂定项目的结算原则

a、已经发包人审核认定的价格执行发包人认定价格;

b、清单中已有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c、清单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此为基础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增项目的价格,工程量的确定须经发包人认可;

d、清单中没有适合和类似价格项目的结算则由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结算后出据的定案单为准。审查的原则为执行2008年计价依据及二类取费。

(6)如在工程结算时发现的、在签订合同前未能发现的明显的不平衡报价,发包人有权在保持总投标报价(调整过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包括清单单价及单价的组成比例)进行调整。

13、工程款支付及保修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结算款: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并向建设单位交齐竣工档案资料结算按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定案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扣除招标人发生的应由中标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合同价款。中标人必须保证严格按照合同工期,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保修执行2001年6月26日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工程保修期满后,扣除应由中标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后,余款一次性支付。

14、工程量清单 (另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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