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一批医疗设备需求参数征求意见公示(2)
某中心一批医疗设备需求参数征求意见公示(2)
某中心一批医疗设备需求参数征求意见公示
我中心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一批医疗设备。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6日至12月10日。
序号 | 货物名称及数量 |
第1包 | 运动心肺功能检测仪1台 |
第2包 | 气囊式体外反搏装置2套 |
第3包 | 无磁紫外线消毒仪2台、医用射线防护服8套、 医用射线防护眼镜2副 |
第4包 | 多项心理检测仪5台 |
第5包 | 智能身心反馈系统2台 |
第6包 | 生物反馈治疗仪4台 |
第7包 |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2台 |
第8包 | 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 |
第9包 | 无创呼吸机2台 |
第10包 | 32导高清脑电图1台 |
第11包 | IVF体外超净工作站(带防震功能)1台 |
第12包 | 恒温试管架2台 |
第13包 | 数码显微分析管理系统1台 |
第14包 | 除颤监护仪A 1台、除颤监护仪B 1台 |
第15包 | 颅内压监护仪2台 |
第16包 | 负压伤口治疗仪5台 |
注意事项:加注“★”的技术参数须提供技术支持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或厂家官网截图(并提供网址)、或厂家公开发行的彩页、或技术规格白皮书等),并在技术参数响应偏离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所提供技术支持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所在页码。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非外资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具备相应的经营、业务范围,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应的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标日前近1年的审计报告(主要内容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或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3.1 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投标人的生产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国家相关许可保持一致。
3.2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开标日的前半年任意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和纳税的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且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提供声明函;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须提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截图,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
6、投标人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7、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另需提供开标日在有效期内的制造商授权书或代理证书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获得该产品的证明材料。
8、投标人需提供针对本项目的保密承诺。
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10、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意见反馈方式和有关说明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中心。异议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反馈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材料将作为我中心预研和参数拟制的重要依据,是否采纳均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中心对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出书面回复。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市
标签: 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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