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芒果产业数字化建设基地一期项目设备采购(BSZC2021-G1-000326-HZTG)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芒果产业数字化建设基地一期项目设备采购(BSZC2021-G1-000326-HZTG)的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

质疑人:广西南宁科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19号华宇公馆A栋十二层1209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莫艳青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张怀合 联系电话:********256

地址: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良兴村陇勋屯39号 邮编:532700

二、质疑项目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芒果产业数字化建设基地一期项目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BSZC2021-G1-000326-HZTG

采购人名称: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质疑函签收日期:2021年11月30日

三、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不合理奖项设置,所列奖项并未在全国广泛开展,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的要求如下奖项:

1)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得1分;

2)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的得1分;

3)投标人近二年内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全省优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证书的得 1分;

4)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商务厅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得 1分;

5)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农业物联网示范企业”的得 1分;

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不合理设置软件著作登记证书作品名称和范围,对供应商构成倾向性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具有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系统、农业大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系统、果业app、果蔬进销存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业信息化与专家服务平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含有明显倾向性的软著作品内容。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不合理设置业绩要求,对供应商构成倾向性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评分标准中的商务分中要求:

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10月1日以来农业信息化类项目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

质疑事项4:演示内容与货物供需一览表内容不完全符合,竞拍功能不是货物供需一览表要求内容,二级功能演示有倾向性要求,演示标准不够明确(是否允许静态页面等、果农电商端和消费端是否联动演示等),存在待遇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演示内容:

演示产品名称:田阳芒果app(撮合交易)

演示内容:(1)基于生产端果农电商APP功能:订单管理(待付款、待发货、待收货、预订订单),果园动态发布(文字发表、图片或视频上传),交流问答,专家咨询,果树不同生长周期植保方案,施肥方案(施肥建议、施肥技术、土壤环境数据)。

(2)消费者端:含APP和微信小程序版本。电商模式:直供商品购买,果树认养,预定采摘,竞拍功能。在商品详情中可以查看果园果树信息,认证或果品检测信息,实时查看生产基地视频监控,果园评级模块(建园时间、种植面积、种植品种等)。演示基本分7分,全部完整演示得7分,演示功能不全、演示漏项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不演示不得分。……

四、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答复:1)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得1分、4)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商务厅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得 1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明确提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及推进措施文件精神。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征集推进活动,是全国性的奖项;同时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428号)的规定,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工作,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也是全国性的,不存在供应商质疑的非全国性奖项的情形。

2)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称号的得1分;同意删除。

3)投标人近二年内获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全省优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证书的得 1分;同意删除。

5)投标人近二年内被省级农业农村厅认定为“农业物联网示范企业”的得 1分;同意删除。

质疑事项2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文中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招标文件中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能够反映供应商软件开发能力,软件的名称能够反映与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关联性。“投标人具有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系统、农业大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系统、果业app、果蔬进销存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农业信息化与专家服务平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属于文字表述不明确,同意修改,修改为“投标人具有综合服务平台、电子商务系统、大数据管理与可视化分析系统、产品交易推广APP或小程序、进销存管理系统、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信息化与专家服务平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二十条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文中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的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10月1日以来农业信息化类项目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同意修改为“投标人提供自2018年10月1日以来同类项目业绩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每提供1个得1分,最高得5分。”

质疑事项4答复:同意对该评分项进行修改,具体更正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一)。

五、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答复。

海之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产业数字化 基地 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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