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长财罚【2021】2号)
行政处罚(长财罚【2021】2号)
当事人:谭臣义
单位: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董书娜
单位:许昌市公路局直属分局
当事人:曾莉
单位:许昌华通路桥监理检测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晓燕
单位:河南大地地理测绘院
我局在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中,对被抽查项目检查时,发现《长葛市长南路、魏武路设置电动限高设施设备》(长招采公字【2019】12号)项目评审环节存在问题,对该项目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经审查,发现你们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时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予以评审。
现将违规事实说明如下:
1、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誉”得分赋分错误。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二(6)”评标标准”(招标文件P46)“荣誉”得分应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荣誉证书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经查证,上述两家公司提供的证书有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也有行业协会颁发的,你们未按照评标标准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也予以计分,导致河南恒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荣誉”得分有误。
2、河南东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信誉”得分赋分错误。
根据招标文件第六章二(6)评标标准(招标文件P46),“信誉”得分应为“信用等级为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开标时提供信用等级证书电子扫描件,未提供电子扫描件不得分。)”。经查证,该公司提供的信用等级证书扫描件有效期至2019年3月21日,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所提供证书过期,不应得分。该项分值赋分错误。
上述事实有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证据为证。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向你们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周晓燕在申辩书中称:1、建筑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效力视同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协会颁发证书也应赋分。2、“信誉”评分细则中未明确要求所提供信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才能得分。
关于申辩书中第一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关于“荣誉”得分应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荣誉证书”,不含协会颁发证书。如果对评分标准有异议,应在评标现场提出,如未提出异议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无违法违规情形,则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予以评审。
关于申辩书中第二条:信用等级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才能赋分,是显而易见的,评分细则无须特别说明。
故周晓燕的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谭臣义、董书娜、曾莉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们作出如下处罚:
1、给予警告;
2、各处以2000元罚款。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长葛市财政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本级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政府或许昌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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