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路灯设施维护需求公示
盐田路灯设施维护需求公示
项目名称 | 盐田路灯设施维护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 | ||||||||||||||||||||||||||||||||||||||||||||||||||||||||||||||||||||||||||||||||||||||||||||||||||||||||||||||||||||||||||||||||||||||||||||||||||||||||||||||||
项目背景 | 盐田路灯设施维护:本项目采购范围为采购方管理四所路灯设施维护服务。现有路灯约7514盏(详见附件一:《管理四所路灯设施量统计表》),路灯箱变、配电房约52台的低压侧。现中心管理四所管理范围内的部分LED路灯已由采购方进行了LED路灯改造,改造数量5278盏,改造数量及路段见招标文件附件二:《管理四所LED路灯改造统计表(盐田)》(该设施表数量仅供参考,以现场实际数量为准),该表范围的LED 灯具由LED 改造厂家提供备品、备件供维修使用(具体见招标文件“项目服务内容第5点”)。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
服务类清单 |
| ||||||||||||||||||||||||||||||||||||||||||||||||||||||||||||||||||||||||||||||||||||||||||||||||||||||||||||||||||||||||||||||||||||||||||||||||||||||||||||||||
具体技术要求 | 四、项目服务内容 (一)维护档案资料 中标人需使用采购人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填报各项报表,对设备的运行、维护、更换情况及时记录,准确填写各项维护台账。中标人应建立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各类管理台账,台账种类应包括:基础台帐、运维台帐、管理台账、考核台账、安全生产台帐等。所有台账必须制作整齐,随时可查。(1)基础台账应包括:线路类型、长度,各类灯杆、灯具数量、形式,变配电设备数量、形式,设备设施参数等,相关设备资料和各类设施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台帐记录;(2)运维台帐应包括:照明设施巡查、巡修台账,专项巡检台账,故障及修复情况台账,应急修复处理情况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3)管理台账应包括:人员台账,机械设备台账,检测仪器、劳保用品保养和检测记录,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月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4)考核台账应包括:亮灯率检查台账,设施完好率检查台账,照明设施运行状况检测台账,照明质量达标率检测台账等;(5)安全生产台帐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隐患整治、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器材、检查检测记录等。 (二)喷漆翻新、清洗灯杆、灯具 1、喷漆翻新、清洗灯杆、灯具 (1)主干路灯杆、灯具、立交桥的通道灯维护年度内清洗一次,快速路灯杆、灯具视情况由管理部门安排清洗数量。 (2)次干道、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等路段灯杆、灯具维护年度内按照次干道、支路、街坊路总灯杆数的30%数量清洗一次。 (3)如有迎检任务或市政府、政府部门要求清洗的路段按照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要求进行清洗。 (4)灯杆每年按照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的要求数量喷漆翻新(盐田灯杆总数的5%左右,即300支),如有迎检任务或市政府、政府部门要求翻新的路段按照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要求进行。刷漆要求如下: (a)基础表面处理:依据原有不同的材质及表面材料采用合理的处理方法,除去污渍,如污渍严重的需打磨至露出金属色。 (b)镀锌灯杆,要求刷涂两道镀锌专用环氧底漆与两道聚氨酯面漆(厚度不低于2×40um)。 (c)喷塑灯杆,要求刷涂两道环氧底漆与两道聚氨酯面漆(厚度不低于2×40um)。 (d)底部至三米高处面漆颜色为中灰,其余部分面漆颜色与原有灯杆颜色保持一致。 (e)在底部至三米高处刷防粘贴涂料。 (f)刷漆后达到表面平整、均匀、色泽一致、无流挂、无起泡、无针孔的效果。 (三)路灯老化设施更新 1、设施更换作为本项目合同的一部分,指对我中心老化的设施进行更换,更新目标为整条路的路灯设施,不包含日常维护、抢修中对有关故障设施的更换。 2、更新老化的灯具上杆线:以灯具为单位,更换100盏灯具上杆线,上杆线型号按灯具功率大小要求为3根BVV-1*2.5mm2(中间不得有接驳头)。 3、更新老化锈蚀或破损的灯杆灯门:以灯杆为单位,更新200个灯门,要求新灯门需按照现有灯杆检修门尺寸定做,安装完成后灯门外观美观。 4、更新200支灯杆的电缆与上杆线连接制作,采用防水接线头连接或重新压接铜线耳并套热缩套形式,重新制作电缆和上杆线连接头。 5、更换老旧灯杆30杆(不含基础)。自行运输保管,待采购方进行处理。 6、更新老旧电缆为铜电缆800米。废旧电缆回收,妥善运输保管,待采购方处理。 7、此2-6项,投标方需单独分项报价制作老化设施更新报价单。当年未实施完成的任意一分项,采购人可以按该分项报价项的两倍金额进行处罚。 注:此部分更新工作需在维护年度内完成前1个半月实施完成并送审,否则采购方可按未完成来处罚,罚金从最后一个月的维护资金扣除。 (四)立交桥底通道、人行天桥照明设施维护 1、日常维护:对灯具、低压配电设施、低压电缆进行维护维修、损坏更换,对突发故障和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应急抢修。 2、日常巡查:对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保证电缆、灯具、配电设施正常运行。 3、清洗保洁:对灯具、配电箱进行清洗保洁。 4、安全工作:通过巡查、检查、检测和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5、灯容灯貌:灯具无脱落,灯罩无破裂、缺失,灯盘无脱落,电源线需套管、无裸露。 (五)高杆灯设施维护 每支高杆灯需要建立独立的维护档案,包括杆高、光源数量、电缆走向、电机型号、运行情况、检查时间及检查情况、维修情况。每季度均需要(如遇台风预报,需要提前全部检查一次)检查高杆灯运行状况。 1、高杆灯设施巡查:确保高杆灯设施周边施工对高杆灯正常运行未造成影响。 2、高杆灯养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457。 3、传动系统: ①升降机构的钢丝绳应无损伤,接头应无松动,挂脱钩应灵活可靠无异常;②电动机、变速箱支架应牢固可靠,变速箱应无油质污染、缺油等情况,齿轮应无异常;③限位开关触点位置应准确,控制电器触头应无电蚀,导线应无受压、受夹、老化破损;④钢丝绳无异常。 4、高杆灯灯盘:①升降式灯盘支架应牢固、无锈蚀、变形,灯具投射方向应正确;②灯盘上配套电器应固定牢靠、导线和固定架应不承受附加的机械应力;③灯盘升降导向装置应完好无损,升降时灯盘应始终保持平衡状态;④防坠落保护装置制动过程中应平稳,制动后灯盘上所有部件应无损坏、变形和脱落现象;灯盘固定卸荷装置工作应正常,挂脱钩应灵活可靠。 5、高杆灯检测:用水平尺测量基础面板的平面,结合灯杆垂直度的检查结果,分析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检查避雷针固定情况; 6、线路检查:①检查杆内线路,必须固定牢靠,无受压、受夹、受损现象。②配电线路和灯盘线路应固定连接。 ③每年应进行一次灯杆的接地电阻测试;④灯杆内主电缆每年进行1次绝缘检测。 (六)亮灯率 1、主干道、快速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9%;次干道、支路、街坊路要求亮灯率不低于98%。 2、采购人现有灯具为钠灯、金卤灯、节能灯、LED灯,其中钠灯、金卤灯、节能灯以灭灯盏数计算亮灯率,LED灯以一盏灯如灭30%灯珠即未能正常亮灯计算亮灯率。亮灯率=(总光源数-灭灯盏数)/总光源数 *100%。 (七)月设施完好率 设施完好率每月检查一次,每次检查6条道路照明设施(主干道3条、次干道2条、支路1条),检查内容为灯具完好状况、手井完整情况、灯杆杆貌、箱变低压侧设施,计量单位为基,部件设施完好率=设施完好灯具数量/(检查总灯具数量+配电设备数量)*100%。 (八)路灯设施维护安全隐患整治 1、路灯安全隐患整治费用包含在本项目合同报价内,费用为15万元(该笔费用不包含税金)。作为路灯设施维护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费用,该笔费用由采购人安排用于路灯安全隐患整治,中标方应按采购人要求实施。在该项目合同延续期间,该笔费用不随合同金额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2、路灯设施维护安全隐患整治方案由采购方制定,中标方按照方案施工,所用材料必须为投标品牌或采购人指定造型、品牌。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量按采购人制订的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施工完成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工程量核实计量。相关价格的结算依据:按项目建设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信息价计算出基准价(若当月《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无相应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标准的,可参考最接近建设时间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如《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上未刊登的材料、人工价格,则通过市场询价或相关案例确定,然后按照维护合同价下浮率【下浮率是指本项目的中标价格相对“财政预算限额”的下浮率。即:下浮率=(1-本项目中标价格/本项目财政预算限额)*100%】对该项目进行整体下浮调整,确定路灯设施维护安全隐患整治结算价。每次施工完毕后,中标人需及时按照采购人核定工程量编制项目结算书报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将每次结算审核价累加,该笔费用用完为止,最终审核造价按照采购人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审计价为准。如果本年度已审核完成的路灯安全隐患整治费用不足15万元,未使用完的部分则在最后一次的维护经费中扣除。 3、中标人应在本年度合同结束前1个半月提交结算资料,否则采购人有权不受理。按已完成工程量的审核价进行支付。 注:如果中标人每次上报的安全隐患整治项目送审价,经招标方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后核减率≥15%,则采购人将按5000元/次进行处罚,处罚金额从最后一个月的维护资金扣除。 (九)维护材料 采购人现有钠灯灯具主要使用飞利浦、索恩、三乐、施莱德,钠灯光源、电器品牌主要使用飞利浦、欧司朗、GE、三乐、亚明,高杆灯灯具、光源、电器主要为GE。中标方在更换钠灯灯具、光源、电器、LED灯具等材料时,品牌、外形、规格必须与采购人原材料保持一致。如需采用代用品,应提供产品的技术参数、标准经采购人书面审批后才能执行。 《LED路灯改造统计表》中所列路段的LED灯具出现故障,由LED改造厂家提供材料,中标方负责更换,材料禁止挪做他用,中标方负责按照原有功率进行更换,更换的材料运回中心管理所存放。如年更换数量超过《LED路灯改造统计表》中LED灯数量15%(撞杆等损坏所发生的更换数量不包括在此范围内),由LED改造厂家与中标方另行结算更换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费用。《LED路灯改造统计表》以外的LED路灯灯具出现故障,由中标方采购材料并进行更换,所使用的LED路灯必须为具有CQC质量检测报告或广东省半导体光源产业协会签发的LED路灯产品标杆体系评测得分报告结论为符合进入《广东省LED标杆体系推荐产品目录》要求的LED路灯(采购截止日在产品标杆体系测评得分报告有效期内的为有效的报告)。 除以上LED改造项目灯具材料外,其余所有维护所用材料均由中标方采购,中标方要有相应的仓库存放灯杆、灯具、灯泡、镇流器、电缆等维护材料及配件。采购人采取每月不定期抽查方式对维护材料的库存及更换进行检查。采购人对维护用的材料质量提出质疑时,有权要求中标方提供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的合格证或检测报告,并可对维护材料进行现场抽检,抽检材料送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费用由中标方支付。 (十)配电设施低压侧电气设施维护检测 维护期间,每季度中标方应会同招标单位有关人员定期检测箱变、配电箱和配电柜的低压侧电气设施情况,包括: 1、检测所有计量仪表外观完整、计量准确;转换开关灵活有效;指示灯完整可靠;箱内照明装置、箱内风扇运行正常; 2、整理低压侧电器设施的排列,加装铜排,理顺所有二次回路,保证标识清晰、准确,走线美观,线束完整; 3、回路开关标识清晰,出线电缆标识完整; 4、所有母排连接处、开关进出线位置无发黑、发黄等现象,开关上的绝缘板完整,并无烧蚀现象,开关绝缘部分无碳化现象; 5、抽屉式开关柜进出灵活,限位器完整; 6、拆除低压侧不需要或无功能的设施、设备。 (十一)灯容灯貌测评 维护期间,中标方应做好灯容灯貌的清洁及维护工作。 (十二)漏电检测 中标方需做好管养路灯设施的漏电检测安排,漏电以灯杆检测为主,每季度应完成管辖范围所有灯杆的漏电检测一次。同时对外接用电设施进行漏电检测以及对路灯设施周围的金属构件进行检测,防止金属构件意外带电,中标人所有的维护设施不得发生漏电事故,否则一切责任及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中标方负责。采购人每三个月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按照考核办法扣除维护费用。 (十三)接地电阻检测 每半年对灯杆接地电阻进行抽查检测,要求每回路检测首、尾各一基、中间段至少检测一基。检测值要求:符合《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要求,TN-S系统接地电阻连接PE线不大于4欧姆;检测不合格的路段,需补打接地极。 (十四)路灯设施损坏、修复(路灯设施损坏处理方式见需求五、维护项目考核标准及管理依据、规定) 对于路灯设施损坏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交通事故造成灯杆、灯具损坏的,中标方负责材料、施工并按照原样及时进行迁移或更换。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此部分的风险,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人为或施工损坏。中标方有义务随时巡查辖区,并上报、制止辖区内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可能损坏到路灯及设备的行为。出现该种情况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中标方必须及时按照采购人要求恢复,在恢复完成后,中标方编制恢复工程预算书,交采购人审核后,向肇事方追讨恢复所需费用,采购人予以协助。但采购人不确保该笔费用能够追讨或全额追讨,出现该情况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七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台风、特大洪水),中标方需要按照采购人定制的方案及时修复,修复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编制结算书,向采购人申报结算审核,费用另计。 (十五)电缆及附属设施维护 1、在维护期内必需组织专门的人员、车辆进行巡查、防盗工作,避免或减少出现因被盗而造成的大面积灭灯情况,出现电缆被盗的情况需要及时修复。 2、电缆更换。电缆更换前必须报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审核。审批同意并在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更换,且规格、型号需与原材料一致。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的要求,在电缆敷设时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要求顶管施工时,维护企业需无条件服从。电缆更换必须整档更换,如直埋确实不能整档更换的,须做热缩头或绝缘灌胶盒处理,且处理完后,绝缘电阻测试需大于0.5M欧。 3、电缆井。电缆井盖应该保证无破损和丢失,井盖断裂或边长大于50mm缺角时应更换,井盖端面与框上端面落差不应大于5mm,金属井盖接地良好;电缆井内无杂物填充,检查电缆井的封堵情况,必须符合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要求,未达到要求的要按照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要求整改。 4、电缆绝缘电阻检测。每年使用电缆绝缘测试仪对每回路电缆相线绝缘电阻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报照明管理部门。 5、电缆的三相不平衡调整。调整负荷,使得中性线电流不超过20%,严禁同一条电缆三相供电变成两相或单项供电,如有此类情况的,电缆需要更换,且更换后需要进行电缆绝缘测试并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6、电缆标识。电缆井、电缆转弯处、电缆接头处、电缆始末端必须挂上防水型电缆标识牌。 7、维护企业应定期到配电房或箱变了解电缆负荷情况,并作记录。 8、定期检查灯杆内电缆接头,防止老化、绝缘胶套脱落、损坏等情况,如有裸露、老化情况,中标方应重新制作电缆接头。 (十六)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 如全中心范围内统一部署的路灯清洗行动、安全检查、外接电用电检查、LED改造节能评估配合工作及采购人安排的工作。该部分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不计新增工程量。 (十七)新接管路灯维护 维护合同期内,若城市照明管理单位需接管新的市政城市照明设施,维护企业应协助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完成验收接管任务。验收内容及标准参照《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相关规范执行。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同意接管的路段维护企业必须无条件纳入维护范围,在当年内不予新增维护费用。 (十八)路灯数量统计与维护费用变动 1、维护企业在维护期内需要对城市照明管理单位的路灯灯杆、灯具数量、型号、规格及回路情况、电缆长度进行普查,统计路灯设施量。 2、对在维护期内路灯设施的增加、减少情况要进行实时更新,在维护期满前一个月,编制路灯及设备统计表提交城市照明管理单位,作为与下一合同年度维护企业交接的依据。 向采购人说明合同期内的详细变动情况。 3、对在维护年度内新接管的路灯数量及因市政建设拆除的路灯数量进行统计,经维护企业、城市照明管理单位进行双方确认,如维护合同期满总路灯数量变化不超过第一次签订合同维护总量±5%的,下一年度维护费用不做调整。 4、每次维护合同期满总路灯数量变化超过第一次签订合同维护总量±5%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路灯减少变化超过-5%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在下一年度按照维护企业平均单盏灯具中标维护费用(即中标价/总光源数)乘以减少路灯数量,减少维护经费;(2)路灯增加变化超过5%的,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在下一年度按照维护企业平均单盏灯具中标维护费用(即中标价/总光源数)乘以增加路灯数量向市财政委申请新增路灯设施维护资金,在下一年度拨付新增设施维护费用。具体新增维护费用支付方式及费用以财政委批复为准。以上增加或减少路灯数量不包括±5%。 (十九)箱变回路检测 维护合同年度内中标方需做好箱变出线回路情况统计并检测回路电流大小,如有增加、减少回路情况的,必须报告采购人。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利用采购人方提供的信息化监控平台,主动排查箱变低压回路泄漏电流异常回路,并降低泄漏电流异常情况,并做好故障处理记录。同时,应每年自行检测一次所有箱变低压回路的泄漏电流,与泄漏电流终端设备进行比对。 (二十)安全生产评估 每季度由中标人委托具有安全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估一次,形成一份书面企业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二十一)除以上工作外采购人安排的其他相关维护工作中标方必须按时完成。 在本维护项目中敷设电缆、制作灯杆基础等时可能需要破挖道路、绿化、顶管施工,制作电缆井等土建工作,根据《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此项工作涉及到的开挖和恢复路面费用。 (二十二)设施管理依据 1、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 2、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 3、LED道路照明工程技术规范(SJG22-2011)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50259-96) 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6、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JT 457-2014) 7、市政道路照明通用图集(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8、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管理制度及各相关政府部门规章、制度 以上未尽之处或条例、规范发生变化时,以国家和地方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标准执行。 五、项目服务要求 (一)人员及相关车辆、设施配置要求 1、人员要求:中标方必须健全本维护项目实施的组织机构,派出不少于9人组成本包专职实施团队(注:项目经理1人,管理人员1人,安全员1人,造价员1人,电工5人)。以上人员(不少于9人)均需常驻本项目办公地专门为本项目服务。项目负责人(1人)及项目主要团队成员情况(8人)将作为评审重点。 2、除以上人员外,中标方还需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巡查人员:投标方需充分考虑维护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巡查、防盗工作,配备充足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中标方项目实施团队人员需报采购人备案,如因离职、生病、调岗等原因进行人员变动需报备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进行变动的人员的职称、资质等级不低于原人员。采购人也将建立考勤制度,对项目实施团队进行考核。 中标方必须为项目实施团队人员购买社保、医保、工伤保险、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采购人将不定期核查项目团队人员社保证明,人员、人数必须与备案相符,如未购买社保或人员、人数不符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方立即补缴相关社保等费用,且采购人有权在当月维护经费扣除人民币20000元。 中标方需在管理四所(地点:盐田区北山道155号)5KM范围内自行安排安排好常驻维护人员、车辆的住宿场所,能够及时处理维护、维修。 3、该标段中标方维护用基本车辆配备情况如下:高空作业车辆1台、防撞车辆1台(采购人提供,但不提供驾驶员及操作人员),人货车1台,巡查维护用车辆2台。在该维护项目中,中标方还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备巡查等车辆用于巡查、防盗工作。其中高空作业车、人货车、巡查维护用车辆需常驻采购人指定地点,只能用于该项目维护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按照考核办法予以扣减维护经费。 采购人提供1台防撞车辆给本项目中标方使用(使用费用已由采购人在招标预算金额中扣除)。采购人提供的防撞车辆除车辆保险及车船税外,产生的所有使用、年审、维修和保养费用由中标单位负责。车辆维修保养需在采购人指定的协议维修厂家进行。车上专业设备即防撞车防撞组件须由该整车生产厂家认可的维保单位执行。高空作业车和防撞车专用于本项目维护使用,必须常驻采购人指定地点,严禁挪作它用,中标方必须执行采购人相关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采购人处罚。防撞车如采购人有应急使用需求,需优先确保采购人应急使用。 4、中标方需配备兆欧表、接地摇表、电缆绝缘测试仪、电缆故障仪、照度计、色度计等检测设备,并且所有检测仪器仪表在使用前要送相关部门校对。中标方需配备应急发电设备,在箱变故障或线路故障时,可以提供应急照明。 (二)中标方按照国家现行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维修、保养,根据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对维修养护质量负责。中标方在维修、养护中所更换的设施须按所在位置原设施的技术指标恢复原状。 (三)中标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条例的规定对各种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机具、设施的安全及第三方的安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且应按采购人的要求,为上岗工人配置统一的专用维护工作服、反光衣、安全帽、绝缘鞋等安全防护设备,自行解决安全作业问题。在进行维护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标人必须为维护人员在维护工程服务期限结束前购买社保及人身意外保险。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意外事件,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任何因中标方引起的纠纷或损毁事故概由中标方负责解决及承担全部 及法律责任,发生的漏电事故一切责任及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四)中标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标方员工在维护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他人或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因维护工作需要,如需办理交警、绿化、供电、交委、煤气等有关部门的手续,由中标方负责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在维护中涉及道路、绿化破挖、恢复、占道、供电检测、试验等费用的由中标方负责支付,包含在维护费用内,且中标方需负责场地恢复原状。 (六)中标方无故停止工作,采购人有权按损失程度扣减维护费,并处以中标方合同总额3%的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无故停工累计达7天,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方承担全部损失。 (七)实施过程中中标方必须根据承包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项职责。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的统计汇总,并安排好每日的维护工作(即制定每日维护计划)。维护各类报表应在采购人办公OA里按要求按时填报。在日常维修中,必须做到维修故障点维修前、后、维修现场拍照存档,建立完整的维修检修档案。其中更换电缆等隐蔽工程必须故障现场拍照并填写维修报表,经采购人批准后并在采购人监管人员在场情况下方可更换并且必须更换与原型号、规格相同的电缆。 (八)中标方必须积极响应并接受上级领导的监督检查,若受到采购人上级领导的批评,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发出通知单方面终止合同。中标方必须随时、随地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若受到市民的投诉,经调查认定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九)中标方应设立每日巡灯、节假日值班及故障抢修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记录和检修,因各种原因被损坏或被盗的,必须按时修复。 (十)其它用电设施如广告、灯饰及其它非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用电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方不得擅自接驳线路,一经发现,按偷电处理,除扣减中标方当月维护经费外,并按规定对中标方予以处罚,情况严重者,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若经采购人同意接驳的线路,中标方必须认真配合。 (十一)中标方在签订维护合同前,需提供投标文件中所投维护材料的采购合同报采购人备案(包括辅助材料),并在维护中严格遵守品牌承诺;如在维护工作中采购人认为中标方的材料不能满足维护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中标方更换采购人指定品牌,中标方必须无条件更换。若采购人在维护期间进行维护材料抽检时发现中标方未按照备案的维护材料进行维修更换,将按照监管措施进行处罚。(材料抽检规定见需求五、维护项目考核标准及管理依据、规定)。维修、养护中箱变内设施及配件的更换必须按照原有设施及配件的品牌或采购人要求品牌进行更换,或者使用不低于原设备的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设施及配件。 在维护期内,采购人可对维护所使用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检测单位:深圳市质量检测中心,所需费用由中标方承担。 中标方每日维修更换的材料必须现场拍照留底并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可随机抽查更换的材料是否与报告一致。 (十二)中标方在维护合同结束时,需要由采购人、中标方、下一合同年度中标方共同对维护范围内的路灯设施进行交接,如因本次维护方责任造成设施损坏的,要进行修复,并且还要按照考核办法、监管标准扣除维护费用、履约保证金。 (十三)城管110案件、媒体投诉必须按规定如期处理。如有延误,按监管办法扣分扣款。 (十四)政府如有大型活动,中标方应积极配合采购人的相应工作。每逢法定节日(含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及迎检活动,中标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组织的突击性任务,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采购人所分配的工作。 (十五)台风、雨季、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做好安全措施,并有应急抢修人员随时做好准备,并制定应急预案。 (十六)如因市政建设影响部分路灯暂时不运行,必需报经过采购人方审批,经采购人确认、备案。未运行的路灯及设备不计入亮灯率、灯容灯貌测评。 (十七)中标方有义务随时巡查辖区,并上报、制止辖区内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可能损坏到路灯及设备的行为。如该行为已发生,中标方需立即修复,在修复后制作修复费用结算报采购人,由采购人协助中标方向肇事方索赔,但采购人不承诺索赔成功,如未能索赔或全额索赔的,由中标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十八)如有需停电检修的情况,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中心联系备案,同意后由中心通知相关单位如交警等。 (十九)中标方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所有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二十)如果出现设施故障引起大面积灭灯,中标方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完成抢修,或中标方承担的养护项目施工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将在中标方每月的维护费中全部扣取。 (二十一)如因中标方维护不到位,发生路灯设施故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中标方承担全部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十二)因路灯设施故障进行维修的,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必须采取临时照明措施。 (二十三)中标方在维护期满前一个月,未按时将与实际相符的路灯设施分布图、路灯设施量统计表提交采购人,当月维护经费扣除20000元。 (二十四)中标方在维护合同结束后必须将维护范围内路灯设施完好移交采购人,中标方最后一次的维护费用必须在移交完成后,方可领取。如因本次中标方责任造成设施损坏的,必须进行修复。 (二十五)中标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每次巡视巡查、检修、检测、维修作业必须如实书面记录,形成台账。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过程、作业结果,安全作业防护措施等。 (二十六)中标人必须按时上报路灯考核表、本项目年度路灯安全隐患整治维护预算等文件。 (二十七)采购人制定维护考核标准、管理规定、维护流程中标方必须无条件遵守。 (二十八)办公、仓库要求。 1、采购人按照每人5平方米计算,采购人提供20平方米的场地,安置4名管理人员的常驻办公地(办公场地使用费用已在招标预算金额内综合考虑),用于项目常驻人员办公、值班用房、放置应急维修用材料仓库等。 2、中标人自行解决办公设备、家具,自行承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3、在办公场地、仓库内的办公、作业、存储的一切责任,及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不予承担。 4、禁止在办公场地、仓库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中标人对采购人提供的办公场地、仓库,确保合理使用,不得损坏房屋,不得擅自装修、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项目结束时,需迁离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 6、中标方需在深圳市内投入的仓库场地面积情况不小于100(含)平方米,用于堆放维护材料。该仓库场地在项目合同期内,如采购人有堆放路灯设施材料的需求,必须无条件免费提供采购人使用。 7、中标方需整理仓库材料堆放,堆放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 8、投标方需在管理四所(地点:盐田区北山道155号)5KM范围内自行安排维护人员住宿场地。 点由采购人提供,其他办公、仓至第点。 | ||||||||||||||||||||||||||||||||||||||||||||||||||||||||||||||||||||||||||||||||||||||||||||||||||||||||||||||||||||||||||||||||||||||||||||||||||||||||||||||||
商务需求 |
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 | ||||||||||||||||||||||||||||||||||||||||||||||||||||||||||||||||||||||||||||||||||||||||||||||||||||||||||||||||||||||||||||||||||||||||||||||||||||||||||||||||
评标信息 | 评标定标信息
投标文件初审表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通过,投标无效)
评标方法
三、评标信息
| ||||||||||||||||||||||||||||||||||||||||||||||||||||||||||||||||||||||||||||||||||||||||||||||||||||||||||||||||||||||||||||||||||||||||||||||||||||||||||||||||
其他 | |||||||||||||||||||||||||||||||||||||||||||||||||||||||||||||||||||||||||||||||||||||||||||||||||||||||||||||||||||||||||||||||||||||||||||||||||||||||||||||||||
附件 | *******" target="_blank">附件.zip |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