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社会投资人招标公告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社会投资人招标公告
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 | 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CSPPP******** | 招标人 | 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交易分类 | 服务类 | 所属管辖范围 | 宁乡市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本采购项目为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为彻底解决宁乡市的城乡垃圾处理问题,宁乡市人民政府决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引进有经验、有实力、有资源、有较强投融资能力和运营维护能力的社会投资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和移交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授权为项目实施机构,并委托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投资人进行采购,采购形式为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欢迎有兴趣的潜在社会投资人(以下称“申请人”)申请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一、采购编号
政府采购编号:NXCG-********0033
采购代理编号:HGZC-CG-2021-66
二、采购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项目
2.2项目授权主体:宁乡市人民政府
2.3项目实施机构: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4项目概况:
2.4.1本项目选址在宁乡市夏铎铺镇凤桥社区,宁乡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地理坐标为 N:28°12′44〃,E:112°33′42〃,厂址北距宁乡市市区约5.0km,G240国道从厂址东侧约700m处南北向通过。本项目厂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约4.12hm2(约61.8亩)。
2.4.2项目构成:本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分别为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固化填埋项目。
2.4.3项目总投资约66271.13万元,其中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约61269万元,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飞灰固化填埋项目总投资约5002.13万元。项目总投资最终以竣工决算为准。
2.4.4建设内容: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处理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1000吨,配置2×500吨/日机械炉排焚烧炉及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1×25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2.4.5运营内容: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对焚烧发电厂及飞灰填埋场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维修(包括设施设备更新)、垃圾处理、焚烧发电、渗滤液处理、飞灰运输、飞灰填埋及管理等工作,通过出售上网电量获得的售电收入和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
三、 采购需求
3.1建设要求:
3.1.1工艺路线:本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配置相应余热锅炉与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处理系统采用“SNCR脱硝+半干式反应塔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除尘,预留 SCR”组合式工艺的烟气净化装置;垃圾渗滤液处理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系统+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系统”处理工艺;飞灰采用“化学药剂稳定化/水泥固化”处理工艺。
3.1.2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1)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执行。本项目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如下:
烟气污染物排放设计值
序号 | 污染物名称 | 单位 | 国标GB18485-2014 | |
日均值 | 小时平均 | |||
1 | 颗粒物 | mg/Nm3 | 20 | 30 |
2 | HCI | mg/Nm3 | 50 | 60 |
3 | HF | mg/Nm3 | - | - |
4 | SO2 | mg/Nm3 | 80 | 100 |
5 | NOx | mg/Nm3 | 250 | 300 |
6 | CO | mg/Nm3 | 80 | 100 |
测定均值 | ||||
7 | 汞及其化合物(以Hg计) | mg/Nm3 | 0.05 | |
8 | 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1计) | mg/Nm3 | 0.1 | |
9 | 锑、砷、铅、铬、铜、猛、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Mn+Ni计) | mg/Nm3 | 1 | |
10 | 烟气黑度 | 林格曼级 | 1 | |
11 | 二噁英类 | Ng TEQ/Nm3 | 0.1 |
注:表中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含11%O2的干烟气为参考值换算。
2)渗滤液进入渗滤液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渗滤液及垃圾卸料区冲洗排放量日平均约300m3/d,前期雨水及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排放量日平均约200m3/d。处理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有关水质标准后,回用作为厂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
3)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19923-2005 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 的有关水质标准后,回用作为汽机循环冷却水补充水及绿化用水、道路洒水。
4)飞灰在厂内螯合稳定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相关要求后,进入填埋场进行分区无害化填埋处理,最终以批复的环评报告为准。
5)炉渣可运输至水泥厂或附近建材厂作建筑材料,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
注: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详见《附件1 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运营维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合作期内有变化的,按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3.2主要产出说明:
项目产出包括项目工程直接产出和项目间接产出。
3.2.1项目直接产出
1)建设一座处理规模为1000t/d的垃圾焚烧发电厂。
2)每年可处理生活垃圾约33.33万吨。
3)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工艺,设置2台焚烧锅炉,单台500吨/日;配置相应余热锅炉与汽轮发电机组,年上网电量约16700万度。
3.2.2项目间接产出
1)社会效益。完善宁乡市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宁乡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改善当地人居环境的同时,促进行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
2)环境效益。宁乡市水资源丰富,降雨偏丰,雨水在浸透垃圾填埋场时会产生大量高浓度渗滤液,焚烧处理能大幅提高垃圾处理无害化程度,同时避免臭气四溢、虫病滋生,并节约90%的建设用地。
3)经济效益。本项目既属于市政工程,也属于能源工程,妥善处理城乡垃圾,避免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的同时,利用垃圾焚烧余热发电,将废物变成资源,节约不可再生资源。
3.3合作期限:本项目实施方案约定项目合作期为自PPP项目合同生效日起30年,其中建设期24个月,运营期28年。但考虑到项目实际需要,要求建设期为20个月,运营期28年。
3.4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本项目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比例占总投资的3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约为19881万元,由社会资本方单独出资,占股100%,社会资本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全部以现金形式出资到位,资本金以外的投资金额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
3.5项目运作方式
项目运作采用BOOT(建设-拥有-运营-转让)模式,具体说明如下:
(1)经宁乡市人民政府授权,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社会资本方占股100%在宁乡市独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依法融资并按照贷款协议偿还贷款;
(3)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等法律文件,授予项目公司宁乡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行使特许经营监管职能;
(4)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包括项目设施设备更新)等工作,并享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项目公司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生活垃圾并监督特许经营活动;
(5)运营期内,项目公司通过出售上网电量和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收回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
(6)特许经营期期末,项目公司对本项目设施进行全面恢复性大修后,将项目设施及相关资料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或宁乡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
(7)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依法进行清算。
3.6回报机制:本项目属于准经营性项目,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宁乡市政府应以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方式弥补其缺口部分,即:项目公司的收入包括售电收入和垃圾处理服务费两部分。
3.7付费机制和绩效考核
(1)付费机制:垃圾处理服务费按月支付、按年结算;
(2)绩效考核:本项目绩效考核分为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建设期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以及竣工验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运营期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3.8特许经营权及范围
(1)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并享有宁乡市1000吨/日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权,特许经营期满后,由宁乡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接管本项目。
(2)独家享有处理宁乡市1000吨/日城乡生活垃圾的特许经营权, 且项目公司拥有自主经营权;服务范围为宁乡市行政区域,包括玉潭、白马桥、历经铺、城郊4个街道,道林、花明楼、东湖塘、夏铎铺、双江口、煤炭坝、坝塘、灰汤、双凫铺、老粮仓、流沙河、巷子口、龙田、横市、回龙铺、黄材、大成桥、青山桥、金州、大屯营、资福21个镇,菁华铺、喻家坳、沙田、沩山4个乡所有的生活垃圾,不含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医院、卫生保健机构等产生的医院垃圾另行专项处理)。
3)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利用本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
4)在足额、及时处理约定提供的生活垃圾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规范处理其他一般固废(包括但不限于污泥、存量垃圾、餐厨垃圾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一般工业固废),具体费用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另行商议。
3.9政府与社会资本分工协作内容
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等工作主要由项目公司负责,充分发挥社会资本方在技术和运营维护方面的经验和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程质量。项目建设的论证审批、环境保护、垃圾组织供应、运营监管、垃圾处理服务费支付、政策保障和政府各部门间关系的协调,由宁乡市人民政府牵头,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政府和社会资本方互补不足,分工协作,共同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
4.1、基本资格条件:
4.1.1申请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证合一的,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五证合一的,提供五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各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自行说明,无需另行提供),或者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保险费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②缴纳税收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自行说明,无需另行提供),或者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纳税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收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3)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4)最近连续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它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须提供2018年度至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2018年及以后成立的公司,只需提供相对应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4.2、特定资格条件
4.2.1财务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
①为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本项目,申请人应出具不低于7亿元人民币的银行授信证明【提供有效期内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包括贷款意向书)】。
备注:同一系统(如建行系统、农行系统、各省的农商行系统等,余同)的融资意向书(包括贷款意向书)额度金额不可重复累计,不同系统的融资意向书(包括贷款意向书)额度可以累计。
②申请人应提供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货币资金证明【提供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之间查询的银行流水账单(银行活期账户存款余额不低于3亿元)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低于3亿元)】。
4.2.2业绩要求:
申请人至少独立参与过在国内已运营并仍在运营的规模为1000吨/日(含)以上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业绩(申请人须提供业主证明、项目合同(关键页)、电网公司出具的近期项目电费结算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人应为项目公司单一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接受申请人以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参与的业绩)。
4.2.3信誉要求:
申请人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及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没有被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禁止参加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4.2.4联合体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2.5其它要求:
申请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不合格申请人处理: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
(4)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处罚期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境外企业无法查询的,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函予以确认。
4.2.6已进行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其资格进行审查。但其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否则须承担中标无效的后果,并没收其递交的保证金,且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超出保证金金额的损失。
五、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入围法。由采购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下一阶段的投标活动。
本项目不再进行资格后审,本项目不接受未通过或未参加资格预审的其他申请人的投标。
六、资格预审文件获取
6.1凡符合申请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资格预审申请者,登录《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
6.2各申请人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资格预审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
7.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为: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岳麓区岳华路279号(岳华路与府中路交汇处)】相应开标室。
7.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7.4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一项均可)和投标承诺书原件;或者授权委托代理人单独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被授权人在投标单位近三个月(2021年9月~2021年11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和投标承诺书原件参加资格预审会议,且中途不得离场。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境外企业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超时、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模糊不清,无法辨识,未加盖申请人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八、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期限
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期限:2021年12月6日17:00时至2021年12月13日17:00时止(5个工作日)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http://fwpt.csggzy.cn)同时发布。
十、疑问及质疑
1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0.2申请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或资格预审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资格预审文件之日或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十一、其他
本项目不采用电子化招标采购,采用纸质化招标,疫情期间各申请人须遵守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
十二、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宁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宁乡市玉潭街道第二行政中心1号栋
联系人:周国求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华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与二环路交汇处(中央领御)2栋1108号
联 系 人:李云岗
联系电话:****-********
采购监管部门:宁乡市政府采购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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