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为确保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台限制、排除竞争的相关政策措施,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审查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一事一议”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简称“政策”)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以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名义起草制定上述类型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文件。
  属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扶贫开发、救灾救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保障目的,实现节能保护生态环境等情形的,虽具有一定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规定情况的可以出台实施。
  二、审查机构
  盟交通运输局内部相关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由盟交通运输局起草以盟行署名义印发的政策,公平竞争审查由局政策法规科会同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盟交通运输局牵头的,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局政策法规科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三、审查基本流程
  (一)确定是否需要审查。政策起草科室根据审查范围,确定起草的政策是否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涉及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及相关起草文件报送至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查。不涉及的不需要报送审查。
  (二)审查工作。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18条审查标准逐条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局政策法规科向盟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提出咨询请求的,应当提供书面咨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经审查后局政策法规科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包括政策措施名称、涉及行业领域、性质类别、起草机构、审查机构、征求意见情况、审查结论、适用例外规定情况、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等内容(可参考附件2)。政策措施出台后,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
  (三)征求意见。局政策法规科在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局政策法规科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征求过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征求意见。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由制定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四)负面清单。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清单主要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内部管理文件;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一般事务文件;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过程性文件;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常规性的项目核准、批复、备案等常规具体行政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范审查程序。局机关各科室需认真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稳妥推进。局机关各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局政策法规科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前提,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局政策法规科配合起草经办科室和单位为清理主体,对存量政策措施文件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强化机关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确保自我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失职渎职的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相关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交通运输 制度 审查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