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桂1122法鉴字36号:1.对原告的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对原告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所造成的每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鉴定。
(2021)桂1122法鉴字36号:1.对原告的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对原告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所造成的每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鉴定。
(2021)桂1122法鉴字36号:1.对原告的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对原告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所造成的每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鉴定。 |
2021年12月06日 15:44 |
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信息公告 (2021)桂1122法鉴字36号 我院审理的原告钟山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李锋、潘燕菊、罗俊迪、陶永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20)桂1122民初1451号];原告方申请1.对原告的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与被告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对原告一级站DN300输水管的损坏所造成的每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鉴定。 请进入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专业机构库且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从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上午8时前,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报名。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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