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执法事项目录

市经信局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

法律依据

1

行政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2-26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四条
第一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第二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第二款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 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 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 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 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12-26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十条
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款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款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3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的检查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
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县(市、区)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

4

对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1-01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5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1-01
第二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 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 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 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 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6

对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01-01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7

对监控化学品设施建设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01-08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7-02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8

对生产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01-08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7-02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9

对经营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7-02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01-08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0

对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7-02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01-08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11

对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1-01-08
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07-02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12

对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09-30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

13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04-01 第十一条 第一款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第二款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4

备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技术改造)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2014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5-28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 经贸行政部门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投资类)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6

企业投资(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2005-09-01 第六条 第一款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款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 第三款 各级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2017-04-28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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