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谯城经开区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
《谯城经开区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
谯政办秘〔2021〕94号
亳州市谯城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谯城
经开区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谯城经开区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1年10月27日谯城经开区新增工业项目推行“标准地”
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成果落地见效,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指导意见,巩固并推动“标准地”改革成果落地见效,持续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在谯城经开区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基础上,充分发挥区域评估成果的作用,明确建设项目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在项目主体履约承诺的基础上,向其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压缩审批时限,确保项目快开工快建设。
二、总体目标
以企业承诺履约、政府强化服务为支撑,健全并联审批机制,精简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强化政府服务指导,加强对新建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的综合评价,逐步健全“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体系。在谯城经开区推行“标准地”制度,确保2021年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20%按照“标准地”供地。逐步探索谯城经开区产业用地按照“标准地”供地。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持续完善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根据我区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明确新建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亩均税收(项目投产达效后,年度每亩土地纳税标准)、能耗标准(每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水平)、环境标准(各行业达标排放水平)。探索将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陆续纳入控制性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确定后,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责任单位: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区经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招商服务中心、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二)不断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完善“标准地”出让流程,探索创新用地竞价方式,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下,鼓励企业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对入驻符合谯城经开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标准地”主导产业的项目,将区域评估成果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等)
(三)有效落实告知承诺制审批。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标准地”使用协议。“标准地”使用协议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对外公布清单及具体要求。用地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等)
(四)突出全过程指导和服务。根据“联合服务、各司其职”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服务体系。区发改委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机制,加强对项目前期的精准指导。相关主管部门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指导服务。探索建立并联审批机制,在项目审批中明确予以精简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批环节,并通过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的跟踪服务机制。(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文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等)
(五)探索信用监管模式。依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标准地”出让控制性指标体系和用地企业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不断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将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并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认定的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 区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推进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谯城经开区“标准地”工作的领导。建立“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重点研究协调“标准地”改革成果落地中的重大事宜,抓好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指导谯城经开区落实“标准地”改革相关举措。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谯城经开区管委会要将“标准地”改革作为“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标准地”改革要有效对接“放管服”改革、区域评估、审批制度改革、多评合一、承诺制等改革措施,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
??(三)加强调度督办。定期召开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加强调度调研,发现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在“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中进度落后的单位,及时督办整改。各单位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1.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3.谯城经开区“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快推进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决定成立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志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王 林(区委常委、副区长)
成 员:张 蒙(区政办副主任)
唐凌运(区发改委主任)
朱 炯 (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区招商服务中心主任)
刘 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局长)
陈永强(区住建局局长)
王玉全(区财政局局长)
支训河(区经信局局长)
刘红旗(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红伟(区税务局局长)
张 健(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庄建军(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建华(区水利局局长)
李 斌(区文旅体局局长)
胡允勤(区气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筹组织和指导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重大工作;研究推进经开区“标准地”的重大事项,包括方案制定、政策研究、推进措施等;协调解决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唐凌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朱炯任副主任。谯城经开区管委会为业务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联络区直相关单位,共同推进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
附件2
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经开区“标准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标准地”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和组织实施“标准地”改革工作;重点研究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重大事宜;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明确“标准地”改革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工作进展,强化信息交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唐凌运 区发改委主任
副召集人:朱 炯 谯城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区招商服务
中心主任
成 员:杨 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副局长
李震龙 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
孟凡斌 区住建局一级主任科员
蒋庆洲 区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
靳伟平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李晓东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杨长生 区发改委副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分工
(一)区发改委。督促协调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改革工作;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协调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督促、落实等工作,通报“标准地”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谯城经开区管委会。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负责指导谯城经开区编制“标准地”出让供应计划和实施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等,研究制定我区“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规范经开区“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五)区住建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六)区招商服务中心。会同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编制控制性指标体系。
(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综合监管。
(八)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研究制定谯城经开区“标准地”操作流程、工作指引、协议文本,规范谯城经开区“标准地”出让程序。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指示或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记载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报区政府。重大事项及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决定。
附件3
谯城经开区“标准地”出让实施
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快项目工程建设,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谯城经开区“标准地”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缩短工业项目落地时间,有效对接承诺制改革,全面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概念和适用范围
工业项目“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指园区产业准入标准,完成区域评估,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保标准、规划条件等各项指标要求,且地块周边道路、水、电等外部条件成熟,地块成交前能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基本事项审查,实现地块出让后即可开工建设的工业用地。
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工业项目实际情况与意向用地单位确定是否按“标准地”出让。未按“标准地”出让的项目仍按现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三、主要内容和指标
1.用地条件。应确保“标准地”实现“五通一平”。“五通一平”指市政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场地平整。燃气、供热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
2.基本指标。“标准地”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例等指标。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量、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依据区域环评、产业类型细化到地块对应指标。
能耗指标为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依据区域能评、产业类型细化到地块对应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
四、工作流程
1.出让准备。经开区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标准地”出让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区招商服务中心同时做好产业招商引资,落实工业项目意向用地单位。
2.明确标准。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明确各类规划指标。
3.土地出让。在符合“标准地”出让条件后,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申请“标准地”挂牌出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各部门设定标准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并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竞买保证金按地块出让起始价的 100%确定。土地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4.审批服务。谯城经开区管委会按照承诺制改革相关文件要求,积极对接服务意向用地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谯城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对“标准地”项目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工作,帮助项目尽早开工。
5.事中监管。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理清投资项目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监管事项和操作细则。依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6.竣工验收及达产复核。项目竣工后,由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住建局、消防、发改等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节能措施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谯城经开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对不符合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五、“标准地”监管
1.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检查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以“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
2.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附件:1.谯城区“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2.谯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示范样本);
3.谯城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4.谯城区“标准地”改革监管责任清单;
5.谯城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1
谯城区“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试行)
附件2
协议编号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甲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坐落:。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
第三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第三章控制性指标要求
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
(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
(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人民币大写吨标煤/
万元(小写吨标煤/万元);
(五)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
(六)其他指标。
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复核)、达产复核(经开区投资促进局复核);
(三)按照经开区帮办服务手册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税务、 工商等相关手续;其他。
第七条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登记。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本级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其他。
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
(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
(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须及时整改;
(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前,乙方以受让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乙方承诺抵押融资金额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五)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六)其他。
第九条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
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指标复核
第十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竣工和达产复核按所属市、县(市、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有关项目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具体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该项目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
第十三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五)、(六)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已兑现优惠政策。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五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章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 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 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 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八条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 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条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 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协议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均未规定的事项,双方可 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本协议中所指净地、开工、竣工、达产等条件标准依相关部门解释为准。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一、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三、严格遵守《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四、本承诺未尽事宜,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
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 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年月日
附件3
谯城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试行)
亩均投资 (万元/亩) | 亩均税收 (万元/亩)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 环境标准 | 容积率 | 其它规划 控制指标 |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
200 | 200 | 200 | 10 | 12 | 15 | 0.23 | 0.226 | 0.222 | 1.COD排放量≤1kg/万元 2.SO2排放量≤1kg/万元 SO2排放总量:2472.5t/a NOx排放总量:2815.5t/a 烟(粉)尘排放总量:22.4113t/a COD排放总量:451.6t/a 氨氮排放总量:55.2t/a | 1.COD排放量≤1kg/万元 2.SO2排放量≤1kg/万元 SO2排放总量:2472.5t/a NOx排放总量:2815.5t/a 烟(粉)尘排放总量:22.4113t/a COD排放总量:451.6t/a 氨氮排放总量:55.2t/a | 1.COD排放量≤1kg/万元 2.SO2排放量≤1kg/万元 SO2排放总量:2472.5t/a NOx排放总量:2815.5t/a 烟(粉)尘排放总量:22.4113t/a COD排放总量:451.6t/a 氨氮排放总量:55.2t/a | ≥1.2 | 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6%,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 |
附件4
谯城区“标准地”改革监管责任清单
监管事项及标准 | 监管节点 | 监管措施 | 监管部门 | ||||
(一) | 准入行业 | 符合当年度《谯城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准入产业。 | 投产运营 | 现场核查生产以及相关资料。 | 招商中心、税务局、统计局 | ||
(二) | 投入产出 标准 | 投资强度 | 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 ||||
土地产出 | |||||||
土地税收 | |||||||
(三) | 规划建设 标准 | 容积率 |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开工前 | 开工前定桩放样,正负零规划验线。 | 经开区管委会、住建局 | |
建筑密度 | |||||||
绿地率 | |||||||
建筑高度 | 按出让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 建设期 | 基础砼浇捣前验线、一层圈梁砼浇捣前检查、主体结顶检查。 | ||||
建筑风貌 | 简约现代风格,立面简洁,色彩稳重,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 竣工验收 | 检查建筑外墙及建筑风貌、围墙等。 | ||||
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 | 用地(或分摊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地块总面积的6%,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且地块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 竣工验收 | 竣工规划核实。 | ||||
(四) | 能耗标准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符合约定控制性指标,无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积极落实节能措施。 | 投产运营 | 竣工验收时,组织节能措施核查,投产稳定运行或试生产6个月后对能耗进行核实。 | 谯城经开区管委会、区发改委 | ||
(五) | 环境标准 | 1.废水废气达到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达到综合标准),废水纳入污水厂收集管网; 2.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3.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4.禁止含电镀、钝化、酸洗、黄铜熔铸工艺和铬、镉、砷、铅、汞五类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5.落实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三同时”。 | 建设期 投产运营 | 1.建设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2.投产运行对污染防治设施、各类污染物处理利用进行检查,对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进行检测。 | 区生态环境分局 经开区管委会区城管执法局 | ||
监管事项及标准 | 监管节点 | 监管措施 | 监管部门 | ||||
(六) | 安全要求 |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 | 1、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工业用地内的民用建筑不需要节能审查); 2、施工图审查; 3、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 4、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5、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8、竣工验收后保修管理。 | 开工前 建设期 竣工验收 | 开工前: 1.对1000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按安徽省绿色建筑条例要求进行节能审查(需组织专家评审)。其中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前,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节能审查合格作为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前置条件之一; 2.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 3.国有投资项目依法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民间投资项目自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 4.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作为工作开工前置条件。 建设期: 对施工过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以及落实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 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实施监督。 竣工验收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督促建设单位在十五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保修管理: 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对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经开区管委会、卫健委 | |
消防 安全 |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建设、管理。 | 建设期 竣工验收 | 1.建设期对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抽查; 2.竣工验收检查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现场抽样建筑防(灭)火设施、测试消防设施的功能等。 | 经开区管委会、住建局 | |||
监管事项及标准 | 监管节点 | 监管措施 | 监管部门 | ||||
(六) | 安全要求 | 生产 安全 |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开工前: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期: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竣工验收: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未经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在生产经营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职业病危害: 要求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要求。 | 开工前 建设期 竣工验收 | 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 开工前:核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建设期: 检查企业是否委托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施工。 建设项目改变了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或者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核查建设单位是否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竣工验收:核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是否按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职业病危害: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交至区卫健委。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及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备查。 | 区应急局、卫健委 |
附件5
谯城区新增工业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要求,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消除安全隐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现结合我区总体规划及发展现状,制定以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待讨论):
一、经开区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中禁止发展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新建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食品制造业、农副产品制造业、轮胎制造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贮存和输送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品仓储物流业。
二、电镀中心之外的区域,新增涉铅、汞、镉、铬、砷、镍等一类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三、新建排放高盐废水或高浓度有机废水,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四、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五、新建水泥生产线及水泥粉磨站项目。
六、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的项目。
七、新建再生铅、铝、铜项目。
八、新建农药原药、农药中间体生产项目。
九、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染料、印染助剂生产项目。
十、新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燃用生物质锅炉的项目。
十一、新建高环境风险的固废(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项目(园区配套项目除外)。
十二、新建玻璃生产线项目。
十三、新建土法石灰制造项目。
十四、新建粘土砖、粘土瓦、陶瓷项目。
十五、新建鱼粉加工项目。
十六、新建土法生产酸化油项目。
十七、新建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
十八、新建人造大理石(石英石)及石材加工项目。
十九、新建印染、纺织、服装加工、皮革制品项目。
二十、新建钢渣、铜渣磁选项目(不包括企业自身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二十一、新建活性炭生产项目。
二十二、新建有机涂覆、改性塑料粒子,且不能采用催化燃烧工艺处理的项目。
二十三、新建有酸洗、磷化工序的紧固件项目。
二十四、新建汽车零部件、机械加工项目有酸洗、磷化工序的,须在电镀表面处理中心内配套建设。
二十五、新建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依据规划建设的专业化集中油漆(油墨)喷涂中心除外)。
二十六、新建有炼胶工序的橡胶制品项目。
二十七、新建防水卷材、工艺或设备落后的建材项目。
二十八、新建聚乙烯泡沫项目。
二十九、新建木制家具项目。
三十、 新建汽车拆解市场项目。
三十一、新建木器包装项目。
三十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十三、新建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
三十四、新建民爆物品生产、储存项目。
三十五、新建涉氨制冷行业项目。
三十六、工艺设备设施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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