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软件园站地块配套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招标/资审公告

轨道交通1号线软件园站地块配套项目(一期工程)(施工)-招标/资审公告

轨道交通1号线软件园站地块配套项目(一期工程)(施工)

发布时间:2021-12-07 10: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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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轨道交通1号线软件园站地块配套项目(一期工程)(施工)

招标阶段

施工招标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本工程因部分施工图纸有变更,故原施工图纸作废,现以随本答疑同时发布的施工图纸为准。请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附件管理-其他文件-其他”中自行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因图纸变更原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作废,现以随本答疑同时发布的编制时间为“2021年12月07日”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为准。请投标人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117.25.161.110:7070/xmjy/login)”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中“附件管理-工程量清单文件(SSD)”中自行下载。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3.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内容增加以下条款: 36)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质量,包括但不限于尺寸偏差、表面平整度等应满足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对超出验收规范要求的施工偏差,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整改至满足规范要求,并积极配合将工作面移交给专业承包人,修复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7)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运至工地或承包人指定的加工场,承包人负责场内卸货及保管,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因甲供材料造成承包人实际税负增减的,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综合考虑在合同总价中,中标后不做调整。”

4.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2.4.4 条进度款审核和支付的第(3)款修改为:“(3)①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达不到100 万元不予支付;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实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额为当期发包人核准进度款的90%。③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④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④发包人在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且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满足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要求后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7%;⑤除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承包人可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外,余款在保修期满后 28 天内一次性结清。⑥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实行人工费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每月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按照当月应付进度款的20%的比例单独拨付至承包人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其它工程款每月按应付进度款的80%的比例拨付至双方设立的共管账户。

税务发票提供

1、支付预付款时,承包人应提供本次支付等额的收据;

2、每次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提供以发包人为收票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竣工结算后承包人按工程竣工结算价全额与实际累计已开具税务发票的差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抵扣联)。”

5.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4.1 条竣工结算申请修改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原件)3 份,在上述期限内未报送竣工结算审核或结算报审材料未达要求的,属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迟的,每延迟一天,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延迟超过 30 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结论,承包人对该结算审核结论所确定的结算金额无异议。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款修改为:“(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7.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第(2)款修改为:“(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以应付未付合同价款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8.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第(6)款修改为:“(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9.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6.2.2条承包人违约的责任内容修改为:“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合同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更换材料和设备,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无法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该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同等价值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修复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应在监理或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重新进场,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日人民币 10000元的标准支付擅自离场期间的违约金。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历天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完毕施工临时设施,撤退完毕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完毕场地,修复完毕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完毕所有施工人员,并向发包人移交完毕施工场地。逾期未完成前述全部事项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拖延1日历天5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而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本工程消防项目无法在消防专项验收时一次通过,承包人应负总包管理责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该消防项目合同签约价的5%,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专业分包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方面的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施工总承包管理的约定,未完全履行施工总承包管理职责及义务,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②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实施专业工程管理配合服务等,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③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的工程交接、联合调试及竣工验收实施管理,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限期改正通知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能整改至令施工总监理工程师满意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应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④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出现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3次以上(含3 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次。

(8)承包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发包人相关的检查与考核:市建设局、市重点办季度代建考评成绩:确保总分不低于90 分(即优秀等级);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分低于90分,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1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总分低于80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30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9)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项目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市重点办、市级片区指挥部等通报批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每次30 万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0)承包人未按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每日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的0.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1)在施工过程中,若项目出现民工示威、罢工、故意破坏财物,或出现工人、材料供应商上门恶意追款等事件,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0万元~30万元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具体标准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对此无异议。严重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除应当按照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承包人不得由于合同解除而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12)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应当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有权选择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10.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6.2.3条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内容修改为:“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管理部后生效: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施工缓慢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 5%及以上的;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主要分部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提出整改要求,无正当理由未予整改的;③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被查封本工程专户或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④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或者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擅自更换,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10天内未予纠正的;⑤承包人对专户的使用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监管要求,且自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仍未予整改的;⑥承包人因欠缴税款致使工程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拒绝为其提供税务发票的;⑦承包人破产或宣告停业清理,且此清理不是出于重组、重建或合并之目的。

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有权自行提交给第三方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 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11.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17.1条不可抗力的确认内容修改为:“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7 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2)12 级以上(含12级)台风;(3)24 小时降雨量达到 150 毫米以上(含150毫米,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4)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市级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

12. 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争议评审员,第三名成员为首席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13. 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中20.3争议评审新增一款:“20.3.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按专用条款20.4执行:

(1)合同当事人未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

(2)合同当事人未在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

(3)合同当事人选定的争议评审小组未在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

(4)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4. 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附件《用户需求书》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6.2条“主要技术参数”中表6.2-1后附注:“4、其中4#DT8、D-DT2、4#DT5为商业电梯;4#DT6、4#DT 7、D-DT1为货梯,其余为公寓楼电梯。”修改为:“4、其中4#DT8、D-DT2、4#DT5为商业电梯;4#DT6、4#DT 7、D-DT1为货梯,其余为公寓楼电梯,除货梯设置通风风扇外,其余电梯应设置轿厢空调。”。

15. 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附件《用户需求书》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6.2条“主要技术参数”中表6.2-1后附注新增内容:“5、电梯主要部件:曳引机、控制柜(变频器及控制主板)、门机应与投标电梯整机同一品牌,且品牌商标为整梯的原品牌商标。”。

16. 招标文件第7章第4节附件《用户需求书》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6.5.1.25 轿厢顶部应设有救援和撤离乘客用的安全窗,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修改为:“6.5.1.25 轿厢应考虑救援和撤离乘客的措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验收要求。”。

17.本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以下无正文)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2021年12月7日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2021年12月7日

标签: 软件园 配套 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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