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招标公告

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招标公告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

项目编码 ********140*****503006
项目名称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
招标/发包方式 公开招标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公告

1.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批准采用BOT方式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本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具备投资人招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本项目的投资人。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
本项目起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终点沙溪枢纽互通,与渝武高速公路相接,经过合川草街、清平、北碚静观、三圣后与省道210改线工程和渝邻高速相交,经统景、石船、龙兴等场镇,止于渝长高速公路箭沱湾立交附近。本项目的建设及营运对沿线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积极重大的影响,有利于缓解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区域高速公路网;有利于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适应未来不断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有利于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
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本项目全长75.785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 24.5 米,设计车速 80 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沿线设置互通11座(枢纽互通5座,一般互通6座),分离式互通59座,涵洞154道,天桥17座,通道25座;特大桥2560米/2座,大中桥11064米/30座,隧道22285米/9座,其中特长隧道10830米/3座,桥隧比例为45.3%。本项目主线上不设置收费站,均采用匝道收费方式;设置服务区一处,养护工区1处。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约100.77亿元人民币(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计划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工期3.5年。
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超过30年。

3. 招标内容和运作模式、建设方式及项目进展
本次招标内容为:选择确定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
运作模式:为给投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其中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1~60%,根据中标人确定的出资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
建设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方案中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投标人选择的建设方式将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考评的因素之一:
(1)采用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参建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
(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纳入本次评标因素,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
项目进展:初步勘察设计工作正在进行,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4. 投标人应独立参加本次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
(3) 2013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
(4) 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5) 具有不低于其认缴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认缴项目投资估算的25%;
(6)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5. 本项目招标投标人无需报名,开标时投标人直接投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4月17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直接下载招标文件、补遗等有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发布的本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有关信息。
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每项目每套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并在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后,方能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

6.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额度为200万元/项目的投标担保。

7.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也不召开标前会议。

8.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于2014年6月23日9:00(北京时间)至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递交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


招标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招标代理: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B区28楼
邮 编: 401147 邮 编: 610063
电 话: (023)******** 电 话: (028)********
传 真: (023)******** 传 真: (028)********
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人:韩涛


2014年4月17日

备注
注意:
1、首次将投标保证金转入专用账户的投标人,应持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到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企业基本账户登记。
2、自2011年7月13日起,投标保证金到达专用账户后均有短信提醒,请注意查收。(短信接收手机号码以投标人在基本账户登记中的联系电话为准)
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下载
招标资料下载
重庆三环高速合川至长寿段招标公告.doc
重庆三环高速合川至长寿段招标文件-14.04.16-最终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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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公告1.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批准采用BOT方式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本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具备投资人招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本项目的投资人。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 项目概况本项目起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终点沙溪枢纽互通,与渝武高速公路相接,经过合川草街、清平、北碚静观、三圣后与省道210改线工程和渝邻高速相交,经统景、石船、龙兴等场镇,止于渝长高速公路箭沱湾立交附近。本项目的建设及营运对沿线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积极重大的影响,有利于缓解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区域高速公路网;有利于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适应未来不断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有利于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本项目全长75.785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 24.5 米,设计车速 80 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沿线设置互通11座(枢纽互通5座,一般互通6座),分离式互通59座,涵洞154道,天桥17座,通道25座;特大桥2560米/2座,大中桥11064米/30座,隧道22285米/9座,其中特长隧道10830米/3座,桥隧比例为45.3%。本项目主线上不设置收费站,均采用匝道收费方式;设置服务区一处,养护工区1处。本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约100.77亿元人民币(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计划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工期3.5年。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超过30年。3. 招标内容和运作模式、建设方式及项目进展本次招标内容为:选择确定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运作模式:为给投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其中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1~60%,根据中标人确定的出资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建设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方案中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投标人选择的建设方式将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考评的因素之一:(1)采用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参建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纳入本次评标因素,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项目进展:初步勘察设计工作正在进行,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正在加快推进。4. 投标人应独立参加本次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3)2013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4) 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5) 具有不低于其认缴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认缴项目投资估算的25%; (6)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5. 本项目招标投标人无需报名,开标时投标人直接投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4月17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直接下载招标文件、补遗等有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发布的本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有关信息。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每项目每套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并在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后,方能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6.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额度为200万元/项目的投标担保。7.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也不召开标前会议。8.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于2014年6月23日9:00(北京时间)至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递交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招 标 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招标代理: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B区28楼邮编: 401147邮编: 610063电话: (023)********电话: (028)********传真: (023)********传真: (028)********联 系 人:刘先生联 系 人: 韩涛 2014年4月17日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招标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招标代理: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前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本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年第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而成。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未经招标人准许,任何人不得将本招标文件翻印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招标文件中提到的时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北京时间。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五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09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近三年”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2011年6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总目录第一篇招标公告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三篇协议、合同及履约保函格式第四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篇评标办法附件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册)附件2重庆市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有关技术要求附件3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附件4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附件5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附件6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附件7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篇招标公告?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公告1.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批准采用BOT方式实施。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为本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本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已编制完成,现具备投资人招标招标条件。招标人现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本项目的投资人。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 项目概况本项目起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铜梁至合川段终点沙溪枢纽互通,与渝武高速公路相接,经过合川草街、清平、北碚静观、三圣后与省道210改线工程和渝邻高速相交,经统景、石船、龙兴等场镇,止于渝长高速公路箭沱湾立交附近。本项目的建设及营运对沿线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产生积极重大的影响,有利于缓解重庆市绕城高速公路交通压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区域高速公路网;有利于以“都市区”为核心的一小时经济圈发展;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适应未来不断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有利于促进旅游经济发展和矿产资源开发。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工程可行性报告》,本项目全长75.785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 24.5 米,设计车速 80 公里/小时,沥青混凝土路面。沿线设置互通11座(枢纽互通5座,一般互通6座),分离式互通59座,涵洞154道,天桥17座,通道25座;特大桥2560米/2座,大中桥11064米/30座,隧道22285米/9座,其中特长隧道10830米/3座,桥隧比例为45.3%。本项目主线上不设置收费站,均采用匝道收费方式;设置服务区一处,养护工区1处。本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约100.77亿元人民币(以下“元”均指人民币元),计划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工期3.5年。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超过30年。3. 招标内容和运作模式、建设方式及项目进展本次招标内容为:选择确定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运作模式:为给投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其中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项目总投资额的51~60%,根据中标人确定的出资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建设方式: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方案中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完成本项目的建设。投标人选择的建设方式将作为招标人对投标人考评的因素之一:(1)采用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参建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2)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纳入本次评标因素,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项目进展:初步勘察设计工作正在进行,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正在加快推进。4.投标人应独立参加本次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3)2013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4) 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5) 具有不低于其认缴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认缴项目投资估算的25%;(6)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5. 本项目招标投标人无需报名,开标时投标人直接投标。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4年4月17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直接下载招标文件、补遗等有关资料。不管投标人下载与否都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有关招标过程和所有事宜。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期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发布的本项目投资人招标的有关信息。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每项目每套1000元,一律现金支付,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出具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并在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支付招标文件制作工本费后,方能提交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收其投标文件。6.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14条的规定提交额度为200万元/项目的投标担保。7.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也不召开标前会议。8.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投标文件必须于2014年6月23日9:00(北京时间)至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递交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招标人定于投标文件送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举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出席。招标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招标代理: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B区28楼邮编: 401147邮编:610063电话: (023)********电话: (028)********传真: (023)********传真: (028)********联系人:刘先生联系人:韩涛 2014年4月17日?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目录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招标范围2.资金来源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4.投标费用5.语言和法律6.现场考察7.标前会议二.招标文件8.招标文件的内容9.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10.招标文件的修改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投标文件的组成12.政策与规定13.投标文件有效期14.投标担保15.投标文件的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送交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7.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8.迟到的投标文件19.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五.开标与评标20.开标21.保密22.评标六.协议的签订23.协议签订的条件24.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25.中标通知书26.投资人履约担保27.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的签署28.组建项目公司29.建设期履约担保30.特许权协议的签署31.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32.联系方式的有效性?投标须知资料表投标人须知条款号具体信息或数据1.1招标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招标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红锦大道20#电话:(023)********传真:(023) ********邮编:401147联系人:刘先生1.1招标项目名称: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1.2工程说明:详见附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3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准备期:自特许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建设期:3.5年,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以中标人投标的收费期为准(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收费起止日期以收费许可文件规定的日期为准。2资金来源:项目资本金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人向项目公司全额注入,项目公司根据工程的总投资额筹集其他建设资金。13.1投标文件有效期:开标之日后180天内14.1投标担保的金额:人民币200万元投标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15.1投标文件的份数:正本1份,副本5份,电子文件1份(光盘)16.2(1)递交投标文件的地址: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17.1投标截止期: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20.1开标时间:2014年6月23日10:00(北京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22.1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6.1投资人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提供时间:金额:中标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5%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提供时间: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27.1签订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个工作日内,且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已提交合格的投资人履约保函。29.1建设期履约担保的金额、形式和提供时间:金额:项目资本金的5%形式:银行保函或现金提供时间: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并在签订特许权协议之前30.1签订特许权协议时间:项目公司组建经招标人审查认可并注册登记后30天内,且应在签订特许权协议前已提交合格的建设期履约保函。31.4监督机构: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交委监察室电话:(023)********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锦大道20号邮编:401147 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招标范围1.1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即资料表所写明的招标人)作为招标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负责选择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资人,招标范围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1.2项目工程说明详见附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3本项目特许期见资料表,特许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包括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勘察与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工程验收、运营收费和养护、移交等全部工作所需的时间。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的特许权终止,项目公司应将项目及其全部设施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良好运行状态无偿移交政府指定的机构。1.4 运作模式:为给投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其中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本项目总投资额的51~60%,根据中标人确定的出资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为本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2.资金来源2.1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约为人民币100.7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按国家规定应不少于项目总投资的25%(若国家资本金政策调整时应相应调整比例)。项目资本金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人向项目公司全额注入,项目公司根据工程的总投资额筹集其他建设资金。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3.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3)2013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4) 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5) 具有不低于其认缴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认缴项目投资估算的25%;(6)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3.2投标人应独立参与本项目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3.3 投标人应在下列建设方式中选择其一完成本项目建设:1. 采用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投标人中标后,参建单位由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2.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工程总承包单位纳入本次评标因素,中标后,由项目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完成本项目建设。投标人应当确保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满足以下要求,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下述要求,招标人将按投资协议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对投标人做出处理:(1) 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负责本项目工程材料采购、施工及缺陷责任修复。(2) 工程总承包的资格: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建设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桥梁专业一级、隧道专业一级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工程总承包方式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如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因能力限制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则应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分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属子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并纳入评标因素考虑。如有分包,分包单位的资质应满足表1-1的规定。已填报的分包单位原则上不能更换。确需变更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拟定的分包单位应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投标人出具承诺函,并由投标人编制在投标文件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拟定的分包单位只能与本项目的1个投标人合作,不得同时参加2个及以上的投标人投标;投标人应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提供给工程总承包单位,确保其完全了解本项目的风险和责任,招标人对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的签署或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选择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招标人将不承担违规选择引起的法律责任。表1-1类别分包工作内容最低的资质要求1施工图勘察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专业类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2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设计甲级资质3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4路基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5桥梁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特大桥梁工程,分包单位须具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6隧道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7路面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8交通安全设施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交通安全设施专项承包资质9站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10机电安装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机电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11收费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收费系统工程分项资质12通信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通信系统工程分项资质13监控工程公路交通工程专业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监控系统工程分项资质注:1.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按照工程总承包方式完成本项目的建设,如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应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按评标办法的内容如实填报分包单位名单、资质等资料以便评标计分。工程分包单位应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2. 如一个分包单位承担上述2个及以上类别工程,则应同时具备相应的资质。3. 工程分包单位如不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与工程专业相应的工程各专业承包资质,则在本项目工程中所承担的单项工程合同额不得高于工程分包单位注册资金的5倍。4. 工程分包单位如为施工单位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 工程总承包的人员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为本项目投入足够的各类人员。工程总承包单位派驻的人员与项目公司的人员不能互相兼职。工程总承包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最低数量和资格应满足下表:序号人员数量资格要求1项目经理1工程师及以上,持有公路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8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2项目副经理3工程师及以上,持有公路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8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3设计负责人1高级工程师, 10年及以上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及以上里程在50公里以上(含50公里)高速公路的勘察设计工作。4安全总监1负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经安全培训合格,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5项目总工1高级工程师,10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经验,担任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工程标段技术负责人,从事过高速公路隧道工作,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6路基工程师4工程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路基工作3年及以上。7路面工程师2工程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工程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路面工作3年及以上。8桥梁工程师4工程师及以上(其中2名高工及以上),5年及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桥梁工作3年及以上。9隧道工程师4工程师及以上(其中2名高工及以上),5年及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隧道工作3年及以上。10交安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作3年及以上。11房建工程师2工程师及以上,从事房建工程施工工作5年及以上12机电工程师1工程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机电施工工作3年以上。13质检工程师2工程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质检工作3年及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14测量工程师4工程师及以上,5年以上施工经验,从事高速公路工程测量工作3年及以上。15安全生产工程师按相关规定数量配备负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经安全培训合格,具有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16合约工程师4工程师或经济师及以上,5年及以上计量工作经验,从事高速公路计量工作3年及以上。17财务负责人1会计师及以上,3年及以上高速公路财务工作经验,担任过项目财务负责人。(5) 驻地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进行标准化施工活动,标准化施工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等文件的规定,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和运行应符合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质监局发布的《重庆市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工地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6) 工程总承包的其他责任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如下责任与义务:1)遵守法律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基于此加强对于分包单位(如有)的管理。2)依法纳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工程总承包价格内。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监理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提供为完成工程总承包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 质量管理a. 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b.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c.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相应规模的工地试验室并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d.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e. 工程总承包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f.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g.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h.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控制强制性要求(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i.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j. 本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总承包单位就合作工程与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质量责任。k. 上述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要求具体实施单位、合作单位(如有)及分包单位(如有)如实履行,如有违反,将计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信誉评价中。5) 安全管理a. 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单位产值事故发生率不高于重庆市平均水平,不得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b.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本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等文件的规定,同时严格执行项目公司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理人和项目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项目公司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c.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检查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件,包括安全生产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安监人员的组成、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d.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e.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工程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f.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遵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的规定,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工程总承包中施工承包价格的1.5%,并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如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则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予以追加不足部分。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g.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合作单位及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造成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项目公司承担责任。h.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根据本项目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i. 上述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要求具体实施单位及分包单位(如有)如实履行。如有违反,总承包单位应就其合作工程和分包工程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6) 环境保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a. 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b.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工程总承包单位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承担责任。c.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d.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e.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f. 在施工期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g. 在施工期间,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h.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切实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如下条款和规定: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 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i.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j. 上述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要求具体实施单位、合作单位(如有)及分包单位(如有)如实履行。如有违反,总承包单位应就其具体实施单位、合作工程和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7) 工程总承包价格:1)投标人拟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总承包价不得高于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与施工图勘察设计费之和。2)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重大技术标准、重大建设规模、重大建设范围调整、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减外,工程总承包价原则上不得调整,具体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细则。3)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政府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有关总承包价格调整的规定,从其规定。3.4 投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的全部任务投标,只对某一阶段或部分任务投标者,将不予考虑。3.5 投标人认缴的投资额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不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9%。3.6投标人不得将全部或部分项目转让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出现上述情况,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3.7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3.8 投标人如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或勘察设计资质,可自行承担完成其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但同时必须满足本须知第3.3款的有关规定。3.9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公司组建承诺函,项目公司的组建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4.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负。5.语言和法律5.1 本次招标使用语言和文字为简体中文。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交换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投标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和印刷品可以是另外一种语言文字,但应配有简体中文的准确译文,且投标文件的解释将以此译文为准。5.2本次招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据此解释;招标期间,如有上述文件发生变更或有新颁布,使得本招标文件不能满足相关规定,则招标人有权重新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6.现场考察6.1招标人将不组织现场考察。如有需要,投标人可自行进行现场考察。6.2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6.3现场考察期间的交通、食宿均由投标人自行安排,费用自理。7. 标前会议7.1招标人将不组织召开标前会议。7.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9.1款的规定提出要求招标人答复的问题,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第9.2、10.1款的规定发布补遗书,投标人应及时下载补遗书。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的内容8.1除本款所述各篇内容之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各篇的内容如下:篇次内容第一篇招标公告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三篇协议及履约保函格式第四篇投标文件格式第五篇评标办法附件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册)附件2重庆市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有关技术要求附件3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附件4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附件5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附件6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附件7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8.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不符合,则投标人应自行负责。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不符合的投标文件,将按本须知有关重大偏差的规定办理。8.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整,若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时,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9.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答9.1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投标人,应在2014年6月5日16:00之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提出。9.2招标人应在2014年6月6日17:00之前,将答复以编号的补遗书方式发布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投标人应从上述网站及时下载。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如投标人未看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也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且已知悉全部内容。10. 招标文件的修改10.1在2014年6月6日17:00之前,招标人可能会因任何原因,以发出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0.2补遗书将发布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投标人应从上述网站及时下载。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如投标人未看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也视为投标人已收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的信息且已知悉全部内容。10.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并反映上述补遗书的内容,必要时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7条的规定,酌情延后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 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各项内容:(1)封面;(2)目录;(3)标前页;(4)投标书;(5)投标担保;(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7)授权委托书(如有);(8)投标文件附表;(9)项目实施计划。以上内容都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或大纲,除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11.2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政府及其委托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11.3投标人应同时递交一份电子版(光盘)投标文件(文字部分由Word软件编制)。12. 政策与规定12.1为给投资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将由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出资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将该项目及其全部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机构。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人共同作为本项目的投资人,其中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为本项目总投资额的51~60%,根据中标人确定的出资比例确定。项目资本金为本项目总投资额的25%,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担。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筹集。12.2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重庆市交委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等规定的条件。12.3投标人应当以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进行投标,并且本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必须服从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要求及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且应当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勘察和设计,并充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推荐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平曲线半径、纵坡等关键指标不得低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所推荐的各项技术指标值,但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标准不得降低。但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在施工阶段有桥梁、隧道数量及长度的重大变化,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4)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2.4投标人应将政府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评估(评价)、初步勘察设计及投资人招标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后6个月内,应将上述费用返还给招标人。12.5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1) 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将按照高速公路供地政策以划拨等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由投资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协调所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由项目公司承担,具体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权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2) 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项目公司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招标人应予以协助办理。(3) 招标人的上述协助与协调不构成招标人的强制性义务,不能视为免除项目公司依据特许权协议承担的建设责任。12.6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的基本政策和条件(1)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权利,特许权包括项目投资权、建设权、运营管理权。运营管理权包括车辆通行收费权、广告经营权、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2)除本次招标前国家、重庆市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高速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3)项目公司应按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投标人投标时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重庆市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及小型客车初始收费标准按0.63~0.65元/车?公里等标准进行收益测算。本项目小型客车初始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0.65元/车?公里,但如有相关新颁规定,则按新颁规定执行。(4)由于国家政策、法律修改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项目公司予以合理补偿。(5)招标人将就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全额补贴给项目公司,全额用于项目建设。(6)招标人将协调争取沿线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公司适当的补贴。12.7项目公司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项目公司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施工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建设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服务水平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12.8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本项目的收费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投标人可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在考虑收回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收费期。收费期以中标人投标的收费期为准,具体收费起止日以收费许可文件规定日期为准。投标人应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详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工可报告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2)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大中修理费、营运管理费等费用。(3)项目收益应包括直接收益(通行费收入)和间接收益(沿线服务设施及广告经营收入)。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对于收费期的具体要求。除非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收费期将不得更改。13. 投标文件有效期13.1投标文件有效期为开标之日后资料表所写明的时间内,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而不会因此使得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 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4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不予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14. 投标担保14.1投标人应按资料表规定的数额提供投标担保。14.2招标人只接受电汇或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担保。(1) 若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投标人应在距离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小时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账或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担保无效。下列账户投标人可任选其一。项目编码:********140*****503006项目名称: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65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141*****6666-7653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3)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2)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应为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保函应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投标人须知第3.2.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14.3投标文件中必须装有将投标担保转账或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的凭证复印件或投银行保函复印件(原件单独密封提交),未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将按废标处理。14.4政府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日内,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银行保函原件由招标人退还(如需要))。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退还。14.5投标人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或由招标人向担保银行主张:(1)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2)投标人未能按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3)中标人未能按本须知第26.1款和第27.1款的规定提供投资履约担保或签订投资协议、合作合同;(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14.6为取得投标担保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5. 投标文件的签署15.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1.1款的规定,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份数按资料表规定,副本应是正本的复制件。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电子文件和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为准。15.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15.3投标文件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均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改动处签署或小签并且盖法人章。15.4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15.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并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四、投标文件的送交16.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6.1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电子文件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外层封套上都要加贴封条,盖密封章,并在内层封套上注明“正本”或“副本”标记。投标人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应随投标文件单独密封提交,密封方式同投标文件外封套。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16.2在外层封套上应写明(具体资料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收件人(招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2)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投标文件;(3)在2014年6月23日10:00时(即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16.3内层封套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以便因投标文件迟到或其他原因宣布不能接受该投标文件时,得以原封退回。书写方法是:投标人邮编:地址:名称:招标人地址及名称:16.4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17. 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7.1投标人必须按本须知第16.2款(1)写明的地址,在资料表中所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签收。17.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推迟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至少应在原定的投标截止期7天前发布至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 cpcb.com.cn)。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日。18. 迟到的投标文件18.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9. 投标文件的更改与撤回19.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19.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19.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必须按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19.4如果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则按本须知第14.5款的规定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五、开标与评标20. 开标20.1招标人将按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或按本须知第17.2款通知延后的截止时间)和地址,对所有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20.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及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派员参加。20.3对已按本须知第19.1款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不予开标。20.4开标时,招标人将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20.5只对符合本须知第16条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并由招标人宣读标前页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细节。招标人应做好开标的会议记录,存档备查。20.6若招标人宣读的结果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督部门或公证机关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结果。21. 保密21.1开标以后,直到签订投资协议为止,凡有关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和评比工作,都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有关信息和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上述工作无关的人员泄露。21.2投标人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都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的评定。21.3从开标至特许经营期满,招标人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原投标人的书面同意。22. 评标22.1招标人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审方法见评标办法。22.2投标人少于3个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可重新招标。招标人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六、协议的签订23. 协议签订的条件23.1 招标人将与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并且综合评估得分最高的投标人签订投资协议。24. 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24.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接受和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也不解释原因,但投标担保本金将退还给投标人。25. 中标通知书25.1评标结束经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将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截止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其投标已被接受。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25.2中标通知书是投资协议的组成部分。26. 投资人履约担保26.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招标人提供额度为其认缴项目资本金的5%的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投资人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上银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招标人批准的其他格式。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30天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退还履约担保余额。27. 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的签署27.1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且应在签订投资协议前已提交合格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标人应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本项目合作合同,并与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投资协议。27.2签订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时,签约双方应证明签约人的身份,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文件);当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应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27.3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将立即通知其他投标人已落标。27.4如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未按本条规定与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未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则招标人可宣布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并且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如中标候选人均未能签订投资协议或未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招标人可重新组织招标。28. 组建项目公司28.1中标人应在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40天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认可后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1)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相应工程项目资本金(按照工程投资估算的25%计算)的50%,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标人首期出资额为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10%。中标人在建设期内应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向项目公司注入项目资本金。其余资本金应在施工期内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全部足额到位,项目通车后相应工程的资本金和注册资本按国家规定办理。(2)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一方转让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或改变项目公司内部股权比例,亦不得在其持有之项目公司股权上设置质押担保。(3)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中标人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重庆市交委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等规定的条件。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 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智能部门。2) 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3) 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①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②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③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④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28.2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29. 建设期履约担保29.1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并在签订特许权协议之前,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提供一份金额为项目资本金的5%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招标人批准的其他格式。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30天内,项目公司未出现违约行为或已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招标人应当向项目公司退还履约担保。29.2 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30. 特许权协议的签署30.1项目公司组建经招标人审查认可并注册登记后30天内,且应在签订特许权协议前已提交合格的建设期履约保函,应与政府或其委托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30.2签订特许权协议时,签约双方应证明签约人的身份,当签约人为法定代表人时,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其它有效的证明文件);当签约人为代理人时,应同时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30.3特许权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30.4对于项目公司就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签署的特许权协议,若由于一方无法接受重庆市政府批准特许权协议时作出的对特许权协议的重大修改内容,致使项目公司未最终签署特许权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的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31. 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31.1严禁投标人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露一切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招标、评标期间,不得邀请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31.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31.3如发现投标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31.4招标工作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交委监察室电话:(023) ******** ********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红锦大道20号邮编:40114732. 联系方式的有效性32.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补遗书、澄清函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三篇协议、合同及履约保函格式 一、投资协议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投资协议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修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确定乙方担当该项目的投资人之一,将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本项目的项目公司,并持有项目公司%股份,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现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融资情况、资金的使用、设立项目公司以及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和维修进行监督管理。2、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政策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贷款、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协助项目公司协调审批程序以获得本项目所需的其他批准。3、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30日内,甲方协调特许机关应与乙方和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关于本项目的特许权:1)乙方按第二条第2款的要求组建成立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3)完成项目核准手续。4、甲方将确保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高速公路供地政策以划拨等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将协助乙方和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5、由于政府提前收回本项目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约定,给予项目公司适当补偿。6、由于国家政策、法律修改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项目公司遭受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国家政策对项目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且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投资补助比例的相应减免补偿。如国家政策无相应补偿措施,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甲方应根据特许权协议的有关约定给予项目公司适当补偿。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文件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并享有年个月的车辆通行收费权,乙方根据其在项目公司占有的股份承担损益。2、乙方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40天内,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且应报请甲方同意,并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1)项目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相应工程项目资本金(按照工程投资估算的 25%计算)的 50%,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乙方首期出资额不低于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 10%。在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在建设期内应根据合作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在确保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向项目公司注入项目资本金。其余资本金应在施工期内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全部足额到位,项目通车后相应工程的资本金和注册资本按国家规定办理。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政府或其委托部门认可。(2)项目公司中乙方委派的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乙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重庆市交委关于加强新千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3】44号等规定的条件。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 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智能部门。2) 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3) 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①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②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③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④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3、乙方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就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正式签署的合作合同(原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项目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印件)应交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存档一份。4、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为项目资本金总额的 %,根据项目估算,乙方认缴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亿元)(最终认缴的资本金金额以竣工决算批复投资额为基数计算),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国家资本金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本项目概算发生调整时,乙方应相应调整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数额。乙方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5、本项目实行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6、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也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乙方认缴的本项目资本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在收费期内,乙方不得转让股权或者改变股权的比例和结构,但经甲方同意的例外。7、乙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全力督促项目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建设期的履约担保并与甲方或其委托部门签订特许权协议。项目公司未签订特许权协议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后,乙方应基于其持股比例督促项目公司全面履行特许权协议等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8. 乙方应确保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期与项目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9. 乙方应加强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确保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规定服从项目公司的管理。10、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或其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11、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如乙方发生被接管、破产等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根据特许权协议收回本项目。如乙方发生并购、资产重组等,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交并购、资产重组后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其投融资能力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甲方有权根据特许权协议收回本项目。12、乙方保证本项目于2014年12月31日前(或甲方批准日期)开工建设,建设工期3.5年,如因建设程序、国家经济政策影响,使得融资或开工无法顺利进行,双方协商后可延期开工和交工。13、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符合本特许权协议的要求乙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支持项目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进行项目移交,以确保本项目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符合特许权协议的要求。三、项目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水平目标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4、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 MQI 大于等于 80。5、服务水平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四、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与出资的变更1、项目建设期内,乙方不得对外转让项目公司股权。2、项目建设期内,如乙方不能足额投入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达 90 日以上的,且严重影响到项目建设工期时甲方有权指定其它投资人向项目公司注资,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原则上,甲方指定其它投资人与原投资人按各自实际投入资金比例享有项目公司股权,但在甲方指定其它投资人注资之前,项目公司有不合理的支出或不合理的超额支付、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情形,导致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减损的,应相应扣减原投资人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与股权比例。原投资人应协助办理项目公司变更登记手续。本条约定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项目收费期内,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股权受让方须接受本协议约束。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其它投资人有权优先受让项目公司股权,但公司法有相关规定的例外。五、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供额度为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 5%的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投资人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在本项目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 30 天内,乙方未出现违约行为,甲方应向乙方退还投资人履约保函。若本协议提前终止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投资人履约保函,但乙方有违约行为时例外。六、违约条款1、如因乙方单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 40 天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每延期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将上述违约金直接支付给甲方;如在本协议签订后 90天内,因乙方单方原因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或虽已注册成立但不满足本协议的要求(包括交公路发[2011]438号有关要求),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且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经甲方或其委托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且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如乙方逾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超过 60 日,或多次累计超过 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其投资人履约担保和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担保将均不予退还,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3、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及时签订特许权协议,每逾期 1 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甲方可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将上述违约金直接支付给甲方;如逾期时间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且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4、未经甲方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全面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且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延迟交工工期相应抵扣收费期,经甲方批准的除外。5、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 1 年内项目未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第13 款要求,项目公司应按甲方或其委托部门要求自费修复。若项目公司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项目公司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项目公司支付。如项目公司未能支付,则乙方应按照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支付,且甲方将依法追究项目公司的责任。6.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的规定,在甲方给定的限期内不能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承包价1%的违约金。甲方可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将上述违约金直接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由乙方采用现金支付。7.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9款的规定,每发生一次,在甲方给定的限期内不能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承包价0.1%的违约金。甲方可依法要求出具投资人履约保函的银行将上述违约金直接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由乙方采用现金支付。8、由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七、协议的修改与解除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协议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和变更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7天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对于项目公司就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签署的特许权协议,若由于一方无法接受重庆市政府批准特许权协议时作出的对特许权协议的重大修改内容,致使项目公司未最终签署特许权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合同的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的附件,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当前述文件表述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九、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在特许经营期满 1 年后本协议失效。十、乙方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全力督促项目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与甲方或其委托的部门签定特许权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十一、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按照提交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遵守下列规定:(1) 仲裁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受其约束并遵照执行;(2) 全部仲裁费用的负担由仲裁庭决定。十二、本协议共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住所:住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二、投资人履约银行保函保证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供投标人参考,投标时不需填写,中标后,应按此格式填写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保证致:(招标人全称)鉴于(投资人全称)(下称“投资人”)将与(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建设项目名称)投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保证为投资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本保函保证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招标人提出的因投资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招标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招标人应首先向投资人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协议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保证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后失效:1.担保金额支付完毕;2.在2018年10月31日前本项目交工验收证书已签发。保证人:(银行全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银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三、合作合同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公司合作合同甲方: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公司年月日 合作合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路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在本合同合作模式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项目公司、总承包方(若乙方中标为总承包方式)等各方职责界面的划分等重大事项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释义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内,除非上下文另有约定,有关用词的含义为:“合作双方”:也称“合同双方”、或“股东双方”,简称“双方”,指甲方、乙方。“项目公司”:指合作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成立的经营、管理重庆路项目的公司,即“重庆    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暂定)”。“控股方”:指持有项目公司股权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一方。“参股方”:指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50%)的一方。“重庆路项目”:指起于,止于。全线长约公里,设计速度为km/h。建设标准为双向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级。(本合同也称“合作项目”或“本合同项目”,简称“项目”)“特许权协议”:指由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特许项目公司建设、经营、管理本合同项目的协议。“公司章程”:指双方根据本合同制订的项目公司章程及其日后的任何修订本。“高级管理人员”:指项目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特定管理人员”:指由项目公司董事会聘任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如财务部经理。“建设期”:从项目公路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营运期”:自项目公路交工日起至项目公路移交日止。“设计变更”:指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之日止,对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所进行的变更。“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参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项目资本金”:指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额外投资两者之和。第二章项目概况及合作双方第二条项目概况重庆路项目起于,止于。全线长约公里,设计速度为km/h。建设标准为双向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米,沥青混凝土路面。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级级。(本合同也称“合作项目”或“本合同项目”,简称“项目”)第三条合作双方本合同的合作双方为甲、乙双方,其中:1.甲方:指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仁安,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2.乙方:指(亦为本合同项目的总承包方)。第三章合作模式及基本权责第四条合作模式根据本合同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的规定,本合同项目采用BOT加总承包(含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的合作模式。即:甲方作为本合同项目政府指定的特定投资人,将以政府(或政府部门)投资和自筹资金按股权比例投资本合同项目;乙方中标作为本合同项目的另一投资人和项目工程的总承包方;甲、乙双方将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建设和经营本合同项目;项目的建设由项目公司与乙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将部分项目业主职责授权给乙方组建的总承包部行使;项目通车后由项目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该项目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投资人招标文件以及特许权协议的规定移交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第五条基本权责在本合同的合作模式下,各方的基本权责为:1.甲、乙双方:(1)按照投资人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依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按本合同及项目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责任,对项目的建设、经营等进行管理、审计、检查、指导和考核;(2)批准对项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3)批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营运过程中的收费、经营、养护、道路畅通及服务水平等重大指标,并监督、指导项目公司执行;(4)批准项目特许权协议、总承包合同、征地拆迁协议,对总承包价格按概算项目的分项构成情况及是否调整项目总承包价格、项目概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超出单亩包干范围部分的补偿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5)对项目特别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及施工图勘察设计在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前进行预审;(6)依本合同的约定批准项目公司向任何他方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并对是否将营运管理事务委托他人作出决议;(7)确认承担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若有)、具体各分段施工单位名单及承包方式等。(8)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项目公司章程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责。2.项目公司:(1)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营运及养护管理,完成股东会制定的各项任务,执行相关决议,按规定将相关重大事项提请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股东审查、审批、备案,接受并配合政府、股东对项目的审计以及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2)负责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与总承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并负责与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签订项目的特许权协议;(3)按照项目法人“四制”的要求,负责拟定建设目标计划、筹措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执行征地拆迁政策与总体协调,履行对总承包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4)对总承包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赔偿;(5)确认承担本项目分段施工任务人员、拟投入的机械设备、具体施工合同段的划分等;(6)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参与项目竣工验收;(7)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许权协议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移交本合同项目公路;(8)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项目公司章程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责。3.项目总承包方:(1)根据投资人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负责本合同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对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民工工资、交竣工资料、缺陷责任、保修等负责;(2)接受并配合政府、股东对项目的审计以及检查,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及时向股东及项目公司报告工作、提供资料;(3)按投资人招标文件及行业管理规定、国家及重庆市相关技术要求以及股东确定的标准开展项目勘察设计并进行后期服务,接受项目股东及项目公司的管理,及时提供各阶段的勘察设计成果及相关资料(若有);(4)负责对具体施工单位的管理及采购符合本项目质量要求的材料、设施、设备并对其供货方进行履约管理,落实行业管理、股东、项目公司及监理的指示;(5)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项目公司章程以及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其它权责。第二部分项目公司第四章成立项目公司第六条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出资百分之(%),乙方出资百分之(%),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注册成立本合同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并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纳税,即本合同所称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经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将按照《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形象识别手册》的规定,在名称、商品及服务中使用重庆高速商标(“重庆高速”、“CEGC”、“Chongqing Expressway”文字商标及“ ”图形商标)。第七条项目公司名称和注册地项目公司的名称为:重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暂定,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英文名称为:CHONG QINGEXPRESSWAY CO.,Ltd.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国重庆市(最终以股东双方商议并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第五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营范围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以特许权批文为依据,主要包括:1.投资建设本合同项目;2.经营管理项目公路,对项目公路(包括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通行车辆收费;3.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所属的公路设施、公路附属设施;4.经营管理项目公路沿线许可范围内的广告、餐饮、汽车旅馆、商店零售、汽车及机电维修、汽车配件、燃油料销售及公路工程等相关服务业务。第六章投资总额与股东出资第九条投资总额、项目资本金与股东出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暂定为人民币万元整(亿元),项目资本金为投资总额的百分之(%),即人民币万元整(亿元)。项目公司设立时,其投资总额暂时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公路概算总额确定,最终以项目经政府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项目资本金由注册资本和额外投资构成,甲、乙双方按按本合同的约定及项目的实际情况负责对注册资本和额外投资进行出资。第十条注册资本及出资比例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亿元),占本合同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其中:甲方出资比例为百分之(%),总计人民币万元整(亿元);乙方出资比例为百分之(%),总计人民币万元整(亿元)。第十一条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期限双方均以现金出资。双方同意,注册资本原则上分四次按百分之二十(20%)、百分之三十(30%)、百分之三十(30%)、百分之二十(20%)的比例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前十(10)日内,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二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三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四期注册资本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项目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项目公路建设进度情况和项目融资的需要拟订注册资本出资的调整方案,报项目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但最后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必须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第十二条额外投资双方同意,除按上述约定的双方应缴付的注册资本外,双方按下列的约定以现金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额外投资:1.额外投资额额外投资占本合同项目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额外投资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亿元);乙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额外投资额总计为人民币万元整(亿元)。2.到位期限和比例额外投资分四期到位:首期额外投资到位的时间为201年月日前,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二期额外投资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三期额外投资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第四期额外投资到位的时间为:,金额为:万元整(亿元)。上述到位期限和金额可由项目公司董事会根据项目公路建设进度及融资工作的需要报股东会批准后予以调整、执行,原则上最后一期额外投资应在通车六(6)个月前到位,并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3.额外投资的调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国家资本金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本合同项目概算发生调整时,双方同意,按照各自的股权比例及时增加额外投资。第十三条投资总额与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投资总额与上述项目资本金之间的差额按以下顺序解决:1.本合同项目融资以公路收费权质押而获得金融机构贷款;2.合作双方同意的其它方式进行融资。在不影响本合同项目融资的前提下,乙方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目与甲方其它项目进行打捆融资,且本合同项目不对其它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项目资本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处理及政府补贴(补助)合作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缴付项目资本金出资(包括认缴的注册资本及额外投资)。如一方出资在应缴期限到期后仍未足额缴付到位的,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含交通运输部)对本合同项目的补贴(补助)资金归甲方,并作为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资本金出资。当该类补贴金额不足甲方应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时,甲方应自筹资金解决;当该类补贴金额超过甲方应投入的项目资本金时,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解决:(1)超过部分的资金作为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由项目公司在项目进入运营后优先向甲方予以返还,并按照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融资利率计算财务费用;(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方式。第七章出资证明与股权转让第十五条出资证明双方缴付注册资本和额外投资出资经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且出具《验资报告》后,项目公司应向出资方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项目公司名称、项目公司成立日期、注册资本、出资人名称及其出资额、出资日期、签发证书的日期及证书编号,并由项目公司董事长签署和项目公司盖章。第十六条股权转让1.项目建设期内,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2.项目进入营运期后,双方可以相互转让股权。一方股东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应取得另一方股东的同意,且在同等情况下另一方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原则上该出让方所持股权应整体转让,不得分拆(经双方同意的除外),转让方应保证受让方接受本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如有)的约束。3.若甲方需将本合同项目纳入其上市或其它融资计划,乙方支持和同意。4.上述股权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投资人招标文件、投资人协议的规定,需经有权机构进行批准的,从其规定。任何一方依法转让其股权后,转让方应于五(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退回《出资证明书》。转让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公司应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出资证明书》;在转让部分股权时,项目公司还应向转让人出具变更后的《出资证明书》或新的《出资证明书》。第十七条股权质押任何一方以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为其本身债务或者任何第三方债务等提供质押担保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并征得其书面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一方应确保在质押担保文件中约定:质押权人不会因行使质押权而实施对项目公司不利的行为;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另外一方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该等质押的股权。上述股权质押须征得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本合同项目建设期内双方均不得进行股权质押。第八章项目公司的股东会第十八条股东会的性质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职权分准备及建设期和经营期两阶段执行而各有侧重。(一)准备及建设期内,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1.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进行质询,并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调整双方项目资本金到位的期限和金额;7.批准项目公司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8.批准项目特许权协议、总承包合同及征地拆迁协议;9.决定项目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项目公路工程概算、确认董事会提交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等);10.对总承包价格按概算项目的分项构成情况及是否调整总承包价格作出决议,并对征地拆迁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超过单亩包干标准的情况作出决定;11.修改项目公司章程;12.对项目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13.对项目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4.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1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投资计划;16.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方案;17.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18.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19.审议批准股东额外投资的缴付方案;20.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21.对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22.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23.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它职权。(二)营运期内,股东会行使如下职权:1.批准对董事会的授权;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董事进行质询,并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并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决定项目公司的经营方针;7.修改项目公司章程;8.对项目公司变更住址作出决议;9.对项目公司聘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0.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投资计划;11.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方案,对项目公司发行债券或其它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资本运作事项作出决议;12.审议批准股东就对外融资提供的股权质押;13.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14.审议批准合作双方额外投资的缴付及返还方案;15.对项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16.对项目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7.审议批准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现金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18.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19.项目公司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向任何他方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并对是否将营运管理事务委托他人作出决议;20.决定清算委员会成员;21.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它职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首次会议由控股方召集,具体会议召开时间在投资人协议签订后由股东双方商议确定,其后每年的会议原则上在第一季度召开。2.经任何一方股东或者三分之一(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时,可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项目公司首次股东会由控股方召集和主持,以后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通过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经股东双方书面同意,提前发出书面通知的时间可以临时变更)。该通知应载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讨论的事项和会议的议程,并应附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及相关材料。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的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的特别决议,应由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下列事项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建设期: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6、7、8、9、10、11、12、14、15、16、17、18、19、20、21、22项;营运期:本合同第十九条第(二)款第7、8、10、11、12、13、14、15、16、17、18、19、20项。本合同第十九条所列的其它事项为普通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的记录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股东意见等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股东会决议和股东会会议记录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项目公司应妥善保管历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直至项目公司终止时止。第九章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的成立与组成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五(5)名董事组成(含职工代表董事一(1)名),其中,控股方委派或推荐三(3)名,参股方委派或推荐二(2)名。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其他董事由股东会确定,职工代表董事通过项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民主选举方式在乙方委派或推荐的候选董事中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名,由控股方提名;设副董事长一(1)名,由参股方提名。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会改选期间,新董事到任前,原董事应继续留任履职。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作出任何决议,应遵循依法平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分建设期和营运期两阶段分别组建和行使职权。(一)建设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制订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任务指标并提交股东会确认;4.对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并作出决议;对特别重大设计变更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股东会确认;5.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对项目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所进行的修改及意见书;6.审议批准征地拆迁协议;7.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8.制订项目公司对外投融资方案;9.制订合作双方额外投资的缴付方案;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11.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建设期);12.对项目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的工作进行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13.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项目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4.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5.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6.拟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17.拟订项目公司章程修改草案;18.股东会授予或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二)营运期,董事会行使如下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制订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4.制订项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项目公司的利润及现金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7.制订项目公司对外投融资方案;8.制订合作双方额外投资的缴付及返还方案;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项目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10.对项目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的工作进行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11.决定项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2.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营运期);13.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向任何第三方和/或其关联单位支付单独计算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万元)的款项或累计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的款项;14.审议批准项目公司对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15.审批总经理提交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在收费标准以内实行浮动收费和收费优惠的办法;16.向股东会提请聘任或更换为项目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7.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18.拟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19.拟订项目公司章程修改草案;20.股东会授予或项目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七条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每届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如有变更,由原推荐股东书面向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定。董事会有权对候任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业操守进行必要的审查,向股东会作出是否同意其任职的建议报告。第二十八条董事长的职权1.主持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行使知情权,确定召开董事会的时间和议题,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督促、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3.签署《出资证明书》、董事会形成的各项决议以及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审批董事会工作经费;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5.保管或授权他人保管公司公章、合同、营业执照;6.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及股东要求,代表董事会履行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与决策职责,并代表董事会对其决议执行情况和重要经营管理履行监督职责;(2)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3)决定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4)决定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费用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5)审核和批准项目公司对项目公路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所进行的修改并签署的意见书;(6)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董事长行使上述职权时,不应导致增加项目公司投资总额或工期延长,且必须在事后及时向股东报告,并及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追认。董事长有权将上述职权授予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设秘书一(1)名,由控股方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具有并行使以下职权:1.负责董事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和董事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2.负责或担任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记录;3.保存股东名册、公司设立文件、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书面决议和会议资料;4.向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发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通知;5.接受股东、董事、监事对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提案并及时转发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负责办理公司注册及变更手续;7.组织起草向股东的报告事项;8.完成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任何一方股东、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总经理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东代表、监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等可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三十一条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地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或者股东一方的所在地举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在其它地方举行。第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和决议董事会会议须全体董事出席方能举行,否则所通过的决议无效。但如董事会会议未达上述法定出席人数,经董事长或董事秘书书面通知达两次,仍有董事拒绝出席董事会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会议的,董事会会议在三(3)名以上董事出席的情况下即可如期召开,所通过的决议为有效。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一般性决议和重大决议两种,下列事项属重大决议:建设期: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3、4、5、6、7、8、9、15、16、17项所列事项;营运期: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3、4、5、6、7、8、13、14、15、17、18、19项所列事项。其它事项属一般性决议。董事会重大决议经出席会议五分之四(4/5)以上的董事同意方可有效,一般性事项经出席会议五分之三(3/5)以上的董事同意即为有效。董事会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签等方式召开,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可以通过传真方式签署。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的记录董事会应对所议会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董事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项目公司应妥善保管历次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直至项目公司终止时止。第十章项目公司的监事会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的组成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双方各委派或推荐一(1)名监事,另一(1)名职工代表监事由甲方提名并通过项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并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为三(3)年。监事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状况;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聘的建议;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而且董事长、副董事长或由多数董事推举的董事均不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6.列席董事会会议;7.《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2.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应当符合以下程序:1.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10)日前以书面形式,经专人送达、电传、电报、传真或挂号邮寄中的一种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含有详细内容的议案。2.在向监事会临时会议呈报紧急事宜或议案,或者事先征得三分之二(2/3)以上监事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会议通知的时间期限可不受前款规定时间限制,已经确定的会议时间可予以更改。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4.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四十条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的决议按以下规则议事表决:1.有三分之二(2/3)以上的监事参加的监事会会议方为有效。如经书面通知,有监事无故缺席致使到会监事人数不符前述要求的,则监事会会议将顺延十五(15)日再次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召开。2.每名监事表决一票。3.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对所议会议事项的决议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受托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应妥善保管历次监事会的会议记录。第十一章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第四十二条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与任期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经营层负责制。经营层成员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首届经营层成员的任期原则上与建设期保持一致,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在进入营运期前,董事会应根据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重新进行选聘。营运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的任期为三(3)年,可续聘连任。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的推荐和聘任1.总经理一(1)名,由参股方提名;2.副总经理二(2)名,由控股方提名常务副总经理,另一名由参股方提名;3.财务总监一(1)名,由控股方提名;4.财务经理一(1)名,由参股方提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及特定管理人员经董事会批准后由项目公司聘任,其余管理人员由股东双方提名后经由项目公司聘任。进入营运期后,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按照市场化和属地化原则进行选聘,并经由项目公司董事会聘任。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甲方推荐的一般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总经理(经营层)的职权总经理(经营层)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项目公司总经理(经营层)工作规则行使职权。总经理(经营层)职权分建设期和营运期两阶段执行而各有侧重。(一)建设期内,总经理(经营层)行使如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3.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4.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5.组织审议项目公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成本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总承包方的质量、进度、安全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总承包方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对总承包方的支付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将上述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6.负责项目公路建设管理工作;7.组织公司征地拆迁具体工作,拟订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报董事会审批;8.对勘察设计进行管理,督促施工图设计执行工可(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下同)、初设批复的设计标准并满足重庆市的相关技术要求;9.开展项目公司与政府各部门、监理公司、总承包单位以及外部协同机构的协调工作,做好在办理设计、建设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时的工作;10.执行建设期财务双签制度;11.起草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12.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13.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二)营运期内,总经理(经营层)行使如下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6.执行营运期财务双签制度;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8.拟订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方案、以及在收费标准以内实行浮动收费和收费优惠的办法;9.负责缺陷责任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定养护计划及方案,报董事会审批;10.提出项目公司人员(由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人员除外)薪酬制度和福利方案,报董事会批准;11.组织审查和评估由董事会决定其薪酬的人员以外的项目公司人员,并决定其薪酬、奖惩等;12.起草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13.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14.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项目公司应针对建设期和营运期的不同情况,分别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常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常务副总经理代为履行。第四十五条财务总监的职权(一)建设期内:1.负责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并监督实施;3.监督项目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支付控制;4.负责对总承包方项目部的财务监督;5.负责项目融资的落实;6.监督经董事会批准的各类建设计划的实施;7.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执行向董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非定期报告制度;8.执行财务双签制度;9.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研究提出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方案。(二)营运期内:1.负责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行为并监督实施;3.监督经董事会批准的各类经营计划、预算情况等经营方案的实施;4.负责组织制订公司的财务预决算、利润及现金分配、投融资等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方案;5.执行向董事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的非定期报告制度;6.执行财务双签制度。7.组织进行财务分析、研究提出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的方案。第四十六条财务双签制度项目公司的财务运作实行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双签制。第十二章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第四十七条利润分配项目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项目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亏损。项目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批准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项目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甲、乙双方实际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项目公司亏损、增加项目公司资本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用途。第四十八条利润分配时间本合同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上由项目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分配。在财务处理能力允许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同意还可以调整。会计年度终了时,项目公司董事会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于次年初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批准分配方案,并及时分配给股东。股东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分配进行调整。第十三章项目公司的税务、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项目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它相关的财务、税务和审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项目公司的审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四章项目公司的经营期限第五十条经营期限项目公司经营期限应自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至项目公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移交之日起的第十二(12)个月末止。第十五章项目公司的终止与解散第五十一条终止与解散的事由有下述一项或多项情况,双方或有关一方可以终止本合同,解散项目公司:1.股东一致认为提前解散项目公司符合股东的最大利益;2.经营期满,双方不愿延长或延长的申请未获批准,则本合同于期限届满之日终止;3.本合同及项目公司经营宗旨无法实现;4.政府主管部门在项目公司所取得的项目公路收费公路权益之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权益,合作双方经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第十六章项目公司终止或解散后的资产处理第五十二条清算如果股东一致同意终止项目公司,或经营期限已届满,则双方应通过一项解散项目公司的决议。在项目公司解散时,股东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清算程序和清算原则,并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对项目公司资产及债务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制订清算方案。第五十三条项目公司解散后项目公路的处理在项目公路收费公路权益期限届满时,项目公路收费公路权益、公路设施、附属设施、服务设施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应由项目公司无偿交回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除此以外的资产作为清算资产按清算程序处置。项目公司在办理项目公路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移交时,应按国家标准和特许权协议的要求确保公路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五十四条剩余财产的分配扣除项目公司须移交的资产以及用于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双方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可变卖的资产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变卖;不能变卖或难以变卖的资产,由清算委员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由合作双方协商决定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不因项目公司的清算而消灭,守约方有继续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三部分工程建设第十七章项目工程的建设第五十五条建设方式乙方通过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投资人招标获得项目的投资及总承包权利(含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故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建设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第五十六条总承包价款的确定及支付(一)总承包价款的确定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价款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总承包价款原则上按照乙方中标的价款实行总价包干;2.总承包价款的调整必须符合投资人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本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的约定;3.总承包合同签订前一(1)个月,项目公司应将总承包方提交的总承包价格及按概算项目的分项构成情况报股东审查通过,以确保项目各项工程费用的落实,并满足设计标准和投资人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的要求;4.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方应接受并配合股东和国家审计机关对本项目的审计。对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无异议的,应按审计决定执行;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异议方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请求有权机构予以改变或撤销,但在有权机构改变或撤销审计决定之前,各方仍应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二)总承包价款的支付总承包价款实行总价包干下的清单管理模式,项目公司审核总承包方报送的经监理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后,按股东双方认可的清单由项目公司向总承包方支付资金。总承包方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总承包方及相关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支付所必要资料。第五十七条发挥整体优势为充分发挥BOT加总承包模式下各方的整体优势,合作双方应共同加强和促进本项目参建各方在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施工、技术创新、设计优化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有效地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第五十八条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本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原则上按照“小业主、大总包”的模式进行管理,其项目业主的职责由项目公司和总承包部共同负责。即本合同项目的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职责以总承包部为主并与项目公司按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主要划分为:1.项目公司负责拟定建设目标计划、筹措并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执行征地拆迁政策与总体协调,履行对总承包的指导、监督、管理职责;2.总承包方按照本合同及项目公司的授权和总承包合同的规定,负责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所签署合同的履约管理,并负责对具体施工单位的管理及采购符合本项目质量要求的材料、设施、设备并对其供货方进行履约管理,承担缺陷责任及廉政责任,负责履约保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总承包方还要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后期服务),以实现项目公司的目标要求;3.总承包方需按照股东及项目公司的目标计划和要求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并及时调整,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因总承包方原因造成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等缺陷或法律纠纷,给项目公司或甲方带来损失的,由其负责赔偿,或从其在本合同项目收益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赔偿;4.总承包方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向项目公司、股东或行业管理部门报送所需资料,接受检查,并组织施工单位整改。第五十九条总承包方的履约担保总承包方应向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总承包价格的百分之五(5%)。第六十条对总承包方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总承包,具体组织施工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股东、项目公司及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建设,确保各项指标得以落实;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水土保持、文明施工、民工工资、交竣工资料等负责;全面推行工程现代化管理理念,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工程质量显著提高,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体为:1.质量管理交工验收质量:合格,竣工验收质量:优良2.工期管理本项目建设期不超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期限并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实现项目通车。3.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机构,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无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借工程建设资金现象。做好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负责,严把安全生产关,全面、切实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伤亡责任事故。5.现场管理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并组织、督促各施工相关单位做到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文明施工。6.资料管理负责本项目所有竣工资料中交工验收部分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并负责通过档案资料的验收。7.环保、水保管理应负责制定落实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措施,并督促落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验收。8.廉政管理做好廉政建设和阳光工程等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廉洁自律、满足廉政建设要求。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及监理1.由于本项目是在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实施的总承包,因此,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等,应执行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初步设计批复的设计标准及建设规模,并满足国家及重庆市的相关技术要求;2.鉴于甲方是重庆市的特定投资人,且熟悉重庆市的高速公路建设。因此,项目公司将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标准、建设规模等的变更,在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前须通过甲方牵头组织的股东预审;当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时,以甲方为主由项目公司聘请设计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对勘察设计及投资控制进行咨询并报股东审定。3.本合同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由项目公司以公开方式选聘,监理单位的选聘方案事先应征得甲方的同意。4.监理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四制”要求、监理规范、监理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项目业主负责,对总承包方及具体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出监理指示并监督执行,并向项目业主报告。第六十二条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将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文)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年第183号文)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合同项目设计变更工作操作流程,并按照上述操作流程实施本合同项目设计变更工作。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具体划分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年第18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十(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二(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4)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6)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其它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万元)的;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项目的变更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并完善相关资料。其中,特别重大变更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审查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查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一般变更由项目公司董事会审批。特别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及设计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前需须通过合作双方预审。项目公司应按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投资人招标文件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执行变更,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征地拆迁本合同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接受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筹管理和总体协调,由项目公司负责征地拆迁政策的执行与协调,总承包方全力配合。本合同项目的征地拆迁标准应按照重庆市的现行标准执行,未经股东及重庆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同意不得超出重庆市的现行标准。征地拆迁协议需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征地拆迁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超过单亩包干标准的,需通过股东会批准。第六十四条情况报告为加强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目的管理,方便股东对项目重大事项的决策,项目公司及总承包部应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向双方股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涉及需要报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2.涉及选择项目工程其它参与人的事项;3.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支付、履约管理、廉政等方面的事项,项目施工图设计成果、变更设计及资料,项目筹融资及资金使用情况等;4.应股东的要求应报告的其它事项对上述事项,双方股东有意见的项目公司应予以落实。第四部分营运管理第十八章项目公路的经营、养护、管理第六十五条行业管理项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服从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工程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将按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公司应服从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服从路政等方面的行政管理,遵守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事务。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下,缴纳行业管理的相关费用。项目公司应满足国家及重庆市联网收费及路网监控、营运管理等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加入路网运行管理委员会,项目建成后,项目的收费、营运管理、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应纳入重庆市高速公路路网进行统筹管理。为了保证全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网监控及营运管理等需要,项目公司应遵循重庆与本合同项目同类型高速公路的通行管理要求与技术标准,按照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网监控、通信系统以及隧道机电系统等的具体管理要求进行设计并配备技术参数、标准等匹配的相关设备、软件。第六十六条收费管理项目公司应当执行重庆市关于高速公路联网及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经营期限内项目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和服务设施、广告设施的收费归项目公司所有。项目公司开设专门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总账户。项目公司必须将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悉数存入该账户。通行费收费分账户资金定期向通行费收费总账户划转,通行费收费分账户支出仅限于向通行费收费总账户划款。该账户内的存款,仅用于向债权人还款和向合作双方支付投资回收与收益分配款项,以及按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其它账户划转款项。上述操作均应执行项目公司营运期关于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的财务双签制。第六十七条养护项目公司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公路进行养护,确保项目公路处于良好的服务水平,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对于项目公路的养护专项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第六十八条服务区开发管理项目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出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均只能转让经营权,而不能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含土地使用权),且相关合同的期限不应超过项目公司签署的特许权协议所确定的特许权期限。项目公司对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均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第六十九条委托管理为充分发挥甲方在营运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节约营运成本,若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项目公路投入营运后,项目公司可将本项目的营运管理委托甲方进行。第五部分其它约定第十九章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七十条补充、修改与变更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对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十一条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由于项目公司无力继续经营,经甲、乙双方一致通过,可以提前解散项目公司。在此情况下本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章违约责任第七十二条违约责任1.如果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付其任何部分出资额(包含注册资本和额外投资,下同),则该一方构成违约。违约方每延期一(1)日应按应缴而未缴出资额的百分之零点一(0.1%)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延期出资违约金;延期超过三十(30)日的,除需支付违约金外,将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2.如一方超过约定期限六十(60)日或多次累积超过九十(90)日仍未足额缴付当期任何部分出资额,违约方除继续按前款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延期出资违约金外,另一方还有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取消其投资人资格(或投资人和总承包方资格)。若违约方被取消投资人资格的,则本合同予以解除并终止执行,违约方还要按其认缴项目资本金全额的百分之五(5%)的标准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另一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从违约方已缴纳的出资中直接予以扣除;如违约方被取消总承包方资格的,则其与项目公司所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予以解除并终止执行,且其提供的总承包方履约担保全额作为对项目公司的赔偿。除此之外,总承包方还应赔偿给项目公司和另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项目公司有权从支付给总承包方的任意款项中先行扣除上述金额。3.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或保证虚假或严重失实,则该一方亦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第二十一章合同调整第七十三条合同调整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如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因任何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或对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解释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合作双方应迅速协商,并应尽最大努力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或修改,以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尽量维护项目公司和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合作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合同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第二十二章争议解决第七十四条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进行仲裁。第七十五条继续履行在仲裁过程中,除因有争议而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作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其它各项条款,尽力维护项目公司的正常运作。第二十三章合同生效及其他第七十六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1.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2.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本合同。第七十七条文本合同文本一式十(10)份,合同双方各执三(3)份,项目公司执二(2)份,其余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第七十八条标题的效力本合同各条的标题,仅为了便于阅读的目的,不应影响对于条文内容的理解和解释。第七十九条其它1.本合同中关于总承包(含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的约定,仅适用于建设方式为总承包的情况;若建设方式为单项承包,则相关约定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2.若甲方已经按政府要求为本合同项目立项及开工建设等做了部分前期工作,乙方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目已经开展的前期工作,并同意相关合理费用(若有)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由项目公司负责承担。3.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应精简、高效,同时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薪酬标准等应充分尊重重庆高速公路的实际情况由股东双方商议确定。4.除本合同特别声明外,如果有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拥有职权的机构认为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无效,这将不影响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条款的其它部分的效力。对于无效条款或条款的无效部分,合作双方将在尽可能维护双方订立本合同的宗旨和原则、尽可能保持本合同的连续性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予以变更或取消。由此而进行的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均须订立书面协议。5.本合同中,“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以下为签署页)甲方: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本合同由双方于 201年月日在中国重庆市共同签订 四、特许权协议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第一部分协议书甲方:乙方:根据与(投资人)签订的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协议,乙方作为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甲方愿意接受乙方担当该项目的项目法人修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现由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a) 本协议书、协议条款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b) 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协议及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项目公司合作合同;(c) 投标书(含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d) 投标文件附表;(e) 项目实施计划;(f) 招标文件及补遗书;(g) 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 乙方在此立约:保证自觉接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与(投资人全称)签订的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协议中相关内容的约束,并按照特许权协议文件的规定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4. 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照特许权协议文件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协助;本协议经政府批准并由双方签定之日起,乙方合法地成为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项目法人,本项目建成后为经营性收费公路。5. 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准备期:自特许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建设期:3.5年,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年个月,收费起止日以收费许可文件为准。收费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乙方应将本项目及其全部设施以特许权协议规定的良好的状态无偿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6. 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并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1年后失效。7. 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住所:住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二部分协议条款一、释义第1条定义和解释1.01 定义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项目”系指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及其附属设施。2.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3.“甲方”系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4. “投资人”系指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作为项目投资主体之一的单位。5. “乙方”系指投资人与甲方指定的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局管理的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项目公司”)。6. “勘察设计单位”系指投资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并与乙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7.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承担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单位。8. “特许权” 系指依据本协议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协议第2.01款规定。9. “特许经营期” 系指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特许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协议第2.02款规定,并可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10. “法律变动” 系指本协议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新颁布。11. “土地使用权” 系指由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项目的土地使用权。12. “土地使用权证明” 系指由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13. “项目合同” 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协议同其它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任何合同。14. “开工日”系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15. “通行费” 系指向使用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16. “交工日” 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17. “移交日”系指收费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8. “运营养护手册” 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第13.01款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19. “项目计划” 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协议进行修改。20. “质量保证体系” 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21. “相关资产” 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22. “公路用地” 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规定所征用的地幅。23. “规范” 系指经甲方同意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24. “初步设计”系指由甲方选择的单位完成的初步设计。25. “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协议第10条规定由乙方负责的施工图设计。26. “公共设施” 系指诸如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讯包括远程通讯的设施设备。27. “公共设施管线” 系指诸如电线、用于通讯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讯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有关这些线缆、管道或设备的任何管线或者这些缆线、设备、管道或管线的辅助设施。28. “免征车辆” 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和高速公路执法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车辆、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29.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包括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与乙方签订项目合同的单位人员的骚乱、停工、窝工、怠工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变动。(4)甲乙双方确认的其他异常情况。 30.“政府”系指重庆市人民政府。除非相关条款中另有说明。1.02 解释规则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的含义指:“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法律及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0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本协议中的甲方、乙方及任何其它人应包括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也包括从甲方、乙方及任何其它人手中获得所有者权利的人。二、项目特许第2条特许经营2.01 特许权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对其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权包括:(1) 投资、融资、设计、建设项目的权利;(2) 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3) 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4)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5) 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特许经营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特许经营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2.02 特许经营期(1) 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准备期:自特许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建设期:3.5年,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年个月,收费起止日以收费许可文件为准。(2)收费期不随准备期、建设期缩短而延长;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或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开工日延期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延长的建设期或延迟交工工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准备期、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投资人投标的收费期不变。(3) 由于法律变动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总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第3条特许权的转让3.01 转让的合法性要求甲乙双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3.02 甲方的转让(1)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2) 但上述条款不应妨碍甲方同任何其它政府机构或其代理机构合并,或将其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条件是上述受让者负责履行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3.03 乙方的转让(1)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权,否则将被视为不再具有执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无条件放弃执行本协议的权利,同时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2) 在收费期内,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转让股权或者改变股权的比例和结构,但经甲方同意的例外;股东之间、股东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股权转让甲方不应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但乙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权益转让。乙方不得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只能按约定程序质押、转让、租赁经营权。(3) 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3.04 权益的质押、转让和租赁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在按照规定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但时限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限。本协议项下权益的质押、转让、租赁等方案和计划必须符合收费公路的相关规定并到甲方处备案,若甲方对此提出异议,在未达成一致时,乙方不得以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转让和租赁。乙方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信托等途径筹集本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第4条甲方的承诺和优惠4.01 甲方的承诺(1)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照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2) 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审批、土地报批手续和项目核准手续,以使其获得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种批文。(3) 甲方应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获得进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4) 甲方不应干预项目的正常实施,除非此种干预是为保护公共健康及安全所必需的,或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本协议所赋予的权力。(5)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应对乙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6) 除本次招标前国家、重庆市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政府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高速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4.02 甲方的优惠(1) 乙方享有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高速公路的同等优惠政策。(2)甲方将就本项目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全额补贴给乙方,全额用于项目建设。(3)甲方将协调争取沿线地方政府给予项目公司适当的补贴。三、乙方第5条乙方的经营范围5.01 乙方的经营范围(1) 乙方应在特许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的经营。(2) 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甲方批准的除外)。与本项目经营活动无关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应报甲方备案,若甲方对此提出异议,在未达成一致时,乙方不得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5.02 乙方的替代(1) 如果发生乙方违约事件本协议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向政府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2) 替代获得政府批准后,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5.03 乙方的存续乙方应在移交日起继续存续一年。第6条乙方的一般责任6.01 乙方的一般责任(1) 乙方在实施本项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国家或地方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行业管理规定等,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2)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的融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3) 乙方应接受甲方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4) 乙方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5)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项目资本金外的全部资金。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执行重庆市的民工工资和征地拆迁统一管理规定;不得挤占挪用建设及营运资金。(6) 乙方应当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7)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8) 乙方应按规定,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图纸的同时应提供相应的电子文档。(9) 在投资人招标阶段,投资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无需再次招标,乙方应与其签订承包合同。但对投标文件中已填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进行更换的,乙方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开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10) 监理单位由乙方依法公开招标确定,甲方相关部门全过程监督。拟投标的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的规定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与投资人或乙方或施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监理合同由乙方和监理单位签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协调督促监理单位向甲方报送资料。监理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的规定。(11) 乙方应当对项目公路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12) 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乙方应负责维护、赔偿并保证甲方不会在执行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任何责任、破坏、损失、费用或追索。(13) 乙方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工期的,经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14) 乙方应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15) 乙方应遵守重庆市高速公路统一管理的要求,并执行重庆市制定的联网收费和路网监控的相关规定,承担项目范围内的相应设施的新改建费用。(16)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加强沟通,接受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保证工程按期完工。(17) 因项目进度需要,甲方已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评估(评价)、初步勘察设计、投资人招标及政府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甲方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和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后1个月内,甲方负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按各项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其中,甲方已代为支付或约定即将支付的费用,由乙方在签署本协议后6个月内直接返还给甲方。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18) 乙方应将下列资料形成后14日内将复印件报甲方备案:(a)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b) 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协议;(c) 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协议、合同;(d) 与运营管理承包或委托管理有关的重大协议、合同;(e) 乙方董事会决议资料;(f) 本项目的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g) 其他甲方管理中需要的重要资料(19)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纳一切税费,税收应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登记。(20) 乙方应为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21) 乙方应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22) 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机构。(23)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24)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交通运政、路政、安全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资料。(25) 乙方应在其权责范围内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负责。(26) 乙方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经政府或其委托部门批准。(27) 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02 乙方承诺就与项目相关的承包承担如下义务(1) 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2)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3) 乙方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按照重庆市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设立专户保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4) 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5) 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生产费用。6.03 建设期的履约担保乙方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并在签订特许权协议之前,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的规定,向政府或其委托部门提供一份金额为相应工程项目资本金的5%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及以上银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30天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履约担保。若乙方在建设期间出现本协议规定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从建设期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为取得建设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6.04 运营期的履约担保本项目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自通车试运营第5年起,乙方应在每年2月1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5%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担保的组成部分,直至运营期的履约担保金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为止,实行联网收费集中解缴的,甲方可直接在当月收费收入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担保。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可专项用于本项目的路面大修工程和年度总额超过2000万的桥梁、隧道重大病害抢险工程,但最低额度应保留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路面大修或桥梁、隧道维修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总额减少的,乙方应在此后的财务年度中继续交纳,以使其总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在特许经营期满12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30天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及活期利息退还给乙方。乙方可以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对该运营期履约保证金进行投资管理。如乙方未能按本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并终止协议。四、项目融资与财务管理第7条项目融资7.01 融资方式与批准 (1) 项目资本金为相应工程项目投标估算总额的25%,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国家资本金政策发生变化,或者本项目概算发生调整时,乙方应相应调整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数额。。相应工程项目资本金的50%应作为乙方注册资本,乙方设立时的首期到位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乙方注册资本的20%,并应在乙方成立后2年内全额到位。其余资本金应在施工期内按工程进度同比例全部足额到位,项目通车后本项目的资本金和注册资本按国家规定办理。投资人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筹资金,乙方不得自行筹措应由投资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2) 本项目实行项目融资,项目公司应以特许权质押的方式向银行融资。(3) 在项目建设期间,由于物价上涨、征地拆迁费用上涨等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投资人应相应增加项目资本金。(4)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等)报请甲方批准。股东之间、股东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股权转让主管部门不应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进行融资活动。即使得到了甲方的批准,甲方不能做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能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5)在开始提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之前,乙方除向投资人支付正常盈利以外,不得向投资人支付其它任何资金;如乙方破产,投资人应在法律责任范围内负责乙方经济纠纷的解决。7.02 工程资金链的保证乙方应严禁投资人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和挪用项目资本金。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30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审查。乙方应督促投资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本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上述情况发生后30天内,乙方应积极采取行动予以纠正。若乙方未能督促投资人将注册资金在乙方成立之日起2年内全部到位或未能督促投资人按施工进度同步到位项目资本金,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保证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且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第8条财务管理8.01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权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人权益不受侵犯。(2) 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帐薄及其它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3) 乙方应与甲方同意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8.02 财务报表(1) 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2) 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i) 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ii) 在各年第1个月和7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年度、前半年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iii) 在每年3月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3) 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提交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8.03 甲方监督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乙方的财务情况,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合理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五、项目建设第9条建设用地9.01 获得土地使用权甲方将确保重庆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高速公路供地政策以划拨等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未经政府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9.02 征地拆迁(1) 甲方应协调好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乙方进行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各项税费以及必要的工作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具体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有权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2) 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乙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办理。9.03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第10条勘察与设计10.01勘察设计要求本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应以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推荐方案为依据,并且必须服从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要求及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勘察和设计,并充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推荐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平曲线半径、纵坡等关键指标不得低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所推荐的各项技术指标值,但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2)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标准不得降低。但经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3) 在施工阶段有桥梁隧道数量及长度的重大变化,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交通运输部、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4)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0.0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之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的承诺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经甲方提供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在此承诺:乙方接受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若概算确需调整则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执行。乙方在此接受《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之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做为项目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10.03施工图设计(1) 乙方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首先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咨询。(2) 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接受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审查。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图勘察设计是否遵循了本协议条款第10.01款规定的原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符合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统一技术规定;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凡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3) 第三方咨询单位的审查费用由乙方全额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按咨询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给第三方咨询单位。(4) 甲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将作为计算项目资本金的基数,同时也作为乙方控制本项目总投资的依据。10.04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1)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的初步设计图纸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缩减投资规模。(2) 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可对设计方案进行变更,但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重庆市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对于较大及以上设计变更,应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可提交给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审查,第三方咨询单位的审查内容同本协议条款第10.03款(2)项的有关规定。10.05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基于便民(不包含互通立交)需要有权对已批准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设计概算中,乙方应负责承担。10.06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1) 乙方应对项目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2) 若第三方咨询单位未对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对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意味甲方放弃了本协议项下的权力,也不代表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3) 第三方咨询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所做的任何审查意见,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第11条施工11.01 甲方的责任(1) 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它必要的帮助和协助。11.02 乙方的责任(1) 乙方必须在特许权协议规定工期内完成项目的施工。(2) 乙方应为项目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事故。(3) 乙方应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4) 乙方与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附有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并应填报完整,且单价构成合理。(5)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6) 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监督部门备案。(7)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其委托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乙方必须积极参与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所开展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各类专项活动。(8)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投资人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9) 乙方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单位产值事故发生率不高于重庆市平均水平,切实减少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防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1)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乙方应对承包单位按照1000万元/一次的标准扣减工程承包费用。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乙方应对承包单位按照2500万元/一次的标准扣减工程承包费用。3)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乙方应对承包单位按照5000万元/一次的标准扣减工程承包费用。(10) 乙方应加强对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招标文件中对总承包单位的所有要求均应纳入到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之中。11.03 开始施工乙方应积极完善开工准备手续,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立即开始项目的施工,且在施工条件完全具备的条件下,不得以拖办施工许可延期开工。11.04 施工计划(1) 乙方应在项目开工前1个月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建设工期、质量目标编写的项目建设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建设方案、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预计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2)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建设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建设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计划做修改。11.05 施工延误(1) 如果乙方认为施工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i) 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ii) 延误的原因,包括对任何特定的不可抗力的描述;(iii) 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施工工程产生的任何其它合理的、能预见的负面影响;(iv) 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那么它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3) 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除外。11.06 上报义务(1) 在项目施工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它事宜。(2) 交工验收过后,乙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它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可能需要的其它资料的副本。11.07 拒绝工程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协议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该通知应同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11.08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1) 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 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3) 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4) 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5) 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11.09 地下设施和结构(1) 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相同等级标准和规模的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中另有规定,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但应协助乙方完成设施和管线搬迁的有关手续。(2)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 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11.10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监督(1) 乙方应接受政府质监部门对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2)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3) 为开展相应的对项目施工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进场提供协助。(4) 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11.11 乙方违约(1) 因乙方单方原因致使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1.03款的约定,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违约金;自本协议第11.03款规定的开始施工条件满足之日起超过60天仍未开始项目的施工,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协议,同时乙方建设期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保证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2) 因乙方单方原因致使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1.02(除第(1)项外)、第11.06款、第11.08款和第11.09款的约定,甲方或其委托部门有权责令乙方限期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要求乙方在30天内予以改正;30天后仍未改正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超过90天仍未改正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违约金;超过120天仍未改正的,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协议,同时乙方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3) 乙方或投资人的原因,开工后中止建设连续满60天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限期复工。对期满仍无法复工的,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协议,同时乙方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4) 如乙方无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照本协议11.02(9)项的规定课以同等金额的违约金,或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甲方。在上述情况下,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协议终止,甲方将保留追究投资人及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责任的权利。第12条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12.01 交工验收(1) 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2) 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政府有关部门可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3) 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4) 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12.02 竣工验收(1) 项目试运营2年后的次年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2) 竣工验收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 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有关部门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4)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行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5) 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03 未进行验收(1) 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2) 项目试运营期超过3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12.04 延期(1) 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项目施工总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i) 甲方违反本协议;(ii) 项目范围变动;(iii) 非因乙方或投资人的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iv)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v) 发生不可抗力。(2) 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i)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ii)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3)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12.05 决定延期期限(1)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协议第12.04款规定所发通知的30天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2) 甲方在做出延期的决定时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12.06 延期生效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12.07 拖延责任(1)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每延误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还有权按照延误时间相应抵扣收费期。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2) 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而且甲方有理由认为不会很快交工,那么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23条的规定,在不损害本协议项下其它权利的前提下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12.08 质量目标的实现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质量目标不得低于上述目标。交(竣)工质量目标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整改,使之达到本协议规定的标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使质量目标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终止特许权协议,乙方的建设期履约担保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乙方的信用记录。竣工验收的质量目标低于本协议规定但达到合格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按照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记入乙方的信用记录。12.09 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同时报甲方。六、项目运营第13条运营、养护和维修13.01 乙方的义务(1) 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人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并向甲方提交一份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在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需要,要求乙方对运营养护手册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2) 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以及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对项目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3) 从交工之日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免除通行费用。(4) 乙方应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可自行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它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但必须满足国家、交通运输部、重庆市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标准的要求。(5) 乙方应遵守重庆市高速公路统一管理的要求,服从重庆市联网收费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管理规定,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及维护费用,同时应分担联网收费中心运行及管理费用。(6) 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和水土保持。(7) 乙方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公路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8) 乙方应严格执行政府下发的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有关政策规定。(9) 乙方的劳动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13.02 运营养护目标、服务水平目标与要求运营养护目标为: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服务水平目标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乙方必须:(1) 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投资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2) 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养护检查及质量评定,公路技术状况指数必须达到80以上。(3) 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4) 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和交通调查站点,及时、准确地掌握公路技术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5) 树立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公路的养护工作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增加必要的投入,采取快速施工技术,缩短施工时间,保证车辆的快速、安全通行。(6) 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7) 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管理系统。(8) 配备充足的人员和必要的抢险救援设备、物资,保证救援和处理及时有效。(9) 搞好水土保持及环境的美化、绿化工作。13.03 上报资料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定期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上报:(1) 项目通行车辆的交通量、通行费收入情况等记录,及救援服务情况;(2) 对项目进行的养护或维修的报告;(3) 在任何时候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13.04 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1) 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2) 经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紧急事件预案;(3) 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和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管制、疏导和恢复交通。13.05 项目的关闭(1) 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等目的,在不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自行关闭。(2) 政府、甲方、公安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13.06 甲方的监督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检查公路的维修、养护、绿化和清洁状况,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合理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13.07 乙方的违约项目服务水平目标低于本协议规定的目标,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500~1000万元的违约金,并降低公路收费标准;若公路养护仍未达到本协议规定的目标或收费公路规定的技术标准,甲方可停止乙方收费,且乙方不得中断交通及联网收费的正常运行,停止收费1个月仍未履行养护义务的,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终止协议,同时乙方建设期的履约担保或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第14条收费管理14.01 通行费的征收(1) 公路收费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2) 除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免征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交通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3) 甲方应协助乙方在项目运营收费之前取得重庆市经营性公路收费许可。14.02 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重庆市计重收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及小型客车初始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0.65元/车?公里等标准执行,但如有相关新颁规定,则按新颁规定执行。通车后乙方可根据物价上涨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提出收费标准调整意见,报政府请求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未经市政府允许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14.03 收费人员的管理甲方可指导乙方招收和培训收费人员的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重庆市公路路网收费道口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和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14.04 收费系统与设施(1) 收费道口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道口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当收费道口不能满足车辆快速通过的需求时,乙方应增加收费道口,或采取先进的技术措施,保证车辆的快速通过。(2) 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14.05 收费票款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14.06 稽查(1) 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2) 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3) 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4) 乙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联网收费的统一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14.07 违规收费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存在违规收费的行为并经核实,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网收费实行统一解缴后,如存在私自截留通行费的行为并经核实,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倍截留金额的违约金;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15条交通执法15.01 交通执法本项目采用重庆市高速公路综合执法的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应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交通执法、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2) 保护公路路产、路权、协助救援和排障工作;(3) 实施路政巡查;(4) 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5)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案件;(6) 在紧急情况下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15.02 乙方的义务(1) 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设置施工和交通安全标志;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规范,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2)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它标志。(3) 除政府有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4) 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综合执法的批准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路、挖掘公路或者进行管线施工的,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路政补偿费由路政管理机构收取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支付给乙方。(5)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综合执法机构,并协助综合执法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6)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项目时,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为此所采取的技术保护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具体的通行与加固方案由乙方报有管理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后实施。(7) 项目上的故障车辆(含违章车辆)牵引由乙方负责实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以赢利为目的。(8) 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9) 乙方应当接受综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15.03 甲方协调甲方应协调乙方与综合执法机构在项目运营管理中搞好综合执法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第16条交通管理16.01 交通管理乙方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协助高速公路综合执法机构完成下列任务:(1) 实施交通巡查。(2) 处理交通事故。(3) 依法查处各种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案件。(4) 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5) 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交通管制。(6) 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16.02 乙方的义务(1) 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2) 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3) 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部门,由其依法予以处理。16.03 甲方协调甲方应协调乙方与高速公路综合执法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搞好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第17条经营与开发管理17.01 经营与开发管理(1) 乙方有权在国家及重庆市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出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只能转让经营权,不得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土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期。(2) 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3) 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遵守《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规定。(4) 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5) 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第18条项目后评价18.01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1)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特许权协议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2) 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3~5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章。(3) 乙方在接到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30天内,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3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4) 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18.02 政府的职责与义务政府有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七、项目移交第19条正常移交19.01 移交范围在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1) 项目及其附属设施;(2) 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3) 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4) 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5) 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6) 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它权力和利益。19.02 移交标准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投资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投资人的承诺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19.03 移交程序(1) 在特许经营期的后五年内,涉及项目公司的对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2)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应由甲方委托中介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3)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按协议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4)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达成协议,明确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和其它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甲方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乙方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甲方也应向乙方提供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5)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要求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6) 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9.04 对甲方人员的培训(1)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24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特许经营期结束至少6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2) 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3) 乙方应承担培训费用。19.05 保证期(1) 乙方及投资人应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1年内,项目应:(i)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ii)符合本协议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2) 如项目未达到本款要求,乙方或投资人应按甲方要求自费修复。若乙方或投资人不履行义务和责任,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承担,否则,项目公司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甲方将依法追究项目公司的责任。19.06 移交费用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19.01款中的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19.07 风险转移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协议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19.08 移走物品(1)特许经营期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2) 除本协议第19.01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60天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它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3) 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力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19.09 乙方的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政府指定机构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第20条非正常移交20.01 项目移交因本协议第23.02款、第23.03款、第23.04款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 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2) 乙方应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3) 乙方应采取清偿债务、替换担保物等方式、清结附着在项目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4) 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 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八、不可抗力第21条不可抗力21.01 适用于乙方的例外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 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2) 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3) 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4) 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怠工、骚乱。21.02 适用于甲方的例外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动不应视为甲方的不可抗力。21.03 不可抗力的发生(1)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协议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3) 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协议第12.04款的规定,则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21.04 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2) 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协议。(3) 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协议终止(1)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自开始之日起造成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的时间超过180天,双方应通过协商决定是继续执行本协议,还是终止本协议。(2) 如果双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则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向对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3) 一旦终止,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终止,除非本协议中对终止后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4) 如果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终止,乙方应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九、协议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22条协议的变更22.01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3条协议的终止或解除23.01 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经营期满时结束。23.02 甲方一方终止协议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人或乙方有以下重大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通过对乙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1) 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连续超过中断60天或累计中断超过90天;(2) 未经政府同意,乙方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3) 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第11条的规定按时开工;或者,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原因导致中途一次停工连续达60天或累积达90天;(4) 乙方由于自己的原因超过协议约定的工期达6个月仍未能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的;(5) 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6)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发生严重的建设质量或养护质量问题,并且不能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此行为;(7)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不能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确保安全生产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8)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的;(9)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致使本项目经营发生重大障碍,且在接到甲方要求予以修复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修复的;(10)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12条和第18条规定的公路养护维修移交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予以完全改正的;(11) 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般性地停止对债权人的清偿;(1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改正此行为。(13) 乙方放弃施工。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i)书面通知甲方,它已经终止了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打算重新开始这种设计或施工;(ii)在开工日后60天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除非这种延误是由不可抗力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引起的;(iii)在不可抗力结束后60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iv)在交工日前,出于某种原因,乙方停止工程施工,或直接地、或通过承包人(而不是临时性地因为紧急情况)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动或疏忽所致。本协议按上述规定被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建设期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为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担保,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其担保的额度内全额支付给甲方同时,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①在建设期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有权对本项目重新招标,并根据招标结果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投资额?针对本项目已拨付的补助和补贴总额?经审计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投资额×20%)×8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②如在运营期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有权按照(项目评估价值-针对本项目已拨付的补助和补贴总额及其在乙方已运营期限内增值额的追索额 乙方已运营期限÷项目总运营期×针对本项目已拨付的补助和补贴总额)的80%向乙方收购本项目,其余的20%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导致甲方一方终止协议的,甲方将在本协议终止之日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或经营。其他事宜按照本协议第20条的约定处理。对于本款第(3)项所列情况,甲方不愿意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则在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的前提下,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12.07款的规定,按天向甲方支付延期交工的违约金。23.03 乙方一方终止协议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发生本款所述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通过对甲方发出有效通知的方式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协议:(1) 由于法律变动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或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提前收回本项目, (2)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并且不能在自乙方发出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起30日内改正此行为。本协议按上述规定被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或评估机构根据乙方的投资额、剩余的特许经营期限及项目现状进行评估:①如在建设期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将按照经审计的已完成的投资额无条件收购本项目。②如在运营期终止或解除协议,甲方将按照项目评估价值无条件收购本项目。发生上述第(1)种情况,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补偿,发生上述第(2)种情况,甲方将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3.04 同不可抗力有关的终止按本协议第21条的规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其他事宜按照本协议第20条和21条的约定处理。23.05 特殊情况下的征用(1) 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2) 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协议规定可以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3)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同意支付乙方因为征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任何损失的收入),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方式。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方式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协议第24条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23.06 补救措施的多样性(1) 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协议的权力并不排除该方行使本协议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2) 如果补救措施具有多样性和同时性,则一方行使或不能行使一种或多种补救措施并不能限制或排除该方行使或视为放弃其它适用的补救措施。十、争议的解决第24条争议的解决24.01 友好协商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协议或因本协议的无效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4.02 仲裁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按照提交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4.03 继续的权利和义务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或仲裁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十一、其它条款第25条适用法律25.0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及执行均应适用于本协议签订时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管理的统一规定,如最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文件对其效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5.02 优惠待遇根据法律,双方有权享有在签订本协议后出现的或被公众知晓的比本协议规定的更优惠的税收、投资优惠或其它利益。第26条资料和保密26.01 对资料的权利(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它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26.02 保密甲方和乙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协议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 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2)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协议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 为满足本协议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 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26.03 不正当报酬的声明甲方和乙方一致声明:反对关于项目的行贿、受贿及不合法的行为。双方都不会为项目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法的报酬。第27条其它事项27.01 弃权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协议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27.02 独立性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27.03 本协议的优先性本协议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与第三方签订并履行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一旦与本协议出现冲突,本协议应在双方之间优先。27.04 通知根据协议规定由信息处理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要约、记录或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电报和电挂。协议双方的地址在协议中已写明。若任何一方的地址发生了变化,应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27.05 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本协议中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甲方直接从乙方提交的保函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采用现金形式支付。27.06 其它违约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发生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且该行为未在本协议中有明确违约责任约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限期整改。乙方未按整改通知实施整改的,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支付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违约金。27.07 文本内容及格式本文本第二部分共计27条,非经协议双方同意不得变更。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一、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收费公路管理条例》9、《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10、《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1、《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1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5、《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16、《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7、《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8、《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二、适用于本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4、《公路自然区划标准》5、《公路勘测规范》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7、《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9、《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11、《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1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13、《公路排水设计技术规范》1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15、《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1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19、《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2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2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4、《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5、《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8、《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2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0、《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31、《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32、《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33、《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3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3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36、《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3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38、《沥青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40、《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4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47、《公路桥涵养护规范》48、《公路隧道养护规范》49、《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三、对于本附件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行业管理所要求的,乙方也应遵循。在特许经营期内,法律、标准和规范变更的,乙方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标准和规范。 五、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项目公司组建后按此格式和内容签署)资金管理协议书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政府(或其委托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了促进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特许权协议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资金管理的内容1、甲方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2、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将项目资金汇入在乙方开设的帐户;3、甲方应将项目资金专项用于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建设;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丙方委托对甲方在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项目公司成立以后,甲方应尽快在乙方开设基本结算帐户;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3、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甲方在办理单笔业务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支付时,应向乙方出具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成立以营业部主任为组长,业务科长、会计科长及经办人员为成员的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根据甲方提供的合同、协议、支付证书、发票等相关材料,检查该笔资金是否用于本项目建设,对本项目以外的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通报丙方;3、在接到甲方提供的票据、资料后,8个工作小时内办理支付,如遇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的项目,也应在同一时间段内回复甲方;4、每月25日前将甲方上月的资金使用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丙方;甲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丙方。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不定期审查乙方对甲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2、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五、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六、本协议有效期自甲方在乙方开户起,至特许经营期满后结束。七、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八、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甲方:(单位全称)(盖章)乙方:(单位全称)(盖章)住所:住所: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授权的代理人(职务)(职务)(姓名)(姓名)(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丙方:(单位全称)(盖章)住所:邮编:电话:传真:授权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 六、建设期履约银行保函格式(本格式编排在招标文件中,投标时不需填写,中标后,如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应按此格式填写提交)履约银行保函致:(招标人全称)鉴于(项目公司全称)(下称“项目公司”)将与(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特许权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对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全过程负责,我行愿意出具保函保证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元)。本保函保证的义务是:我行在接到招标人提出的因项目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能履约或违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在上述担保金额的限额内向招标人支付任何数额的款项,无须招标人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在向我行提出要求前,我行将不坚持要求招标人应首先向项目公司索要上述款项。我们还同意,任何对协议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都不能免除我行按本保函所应承担的义务。本保函在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失效:1.担保金额支付完毕;2.在2020年10月31日前本项目竣工验收证书已签发并已按特许权协议的规定缴纳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保证人:(银行全称)(盖章)银行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银行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第四篇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封面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投标文件投标人:(全称)投标方式:(独立)投标日期: 2、目录格式第一章标前页第二章投标书第三章投标担保凭证第四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第五章授权委托书(如有)第六章投标文件附表第七章项目实施计划 3、标前页格式投标人:项目估算投资:亿元认缴的项目公司股份比例:资金来源:投标人自筹资金投入(比例、金额)元,银行贷款(比例、金额)元,其他渠道融资(比例、金额)元。准备期:自特许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建设期:3.5年,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收费期:年月(以收费许可文件给定的起点日期起计)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服务水平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二级服务水平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1)、建设方式:(2)、工程总承包价:为本项目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下浮%(保留两位小数)加上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之和。投标人:(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注:1、投标人在标前页中填写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2、如选择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则总承包报价不需填写。 4、投标书格式致:(招标人全称)1、在研究了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含补遗书第号至第号)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全过程的责任。2、如果你方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工作日内,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3、如果你方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投资协议生效后40日内与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并筹措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4、如果你方接受我们的投标,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并在签订特许权协议前,我们保证项目公司将按照你方认可的条件,提供金额为项目资本金的5%的建设期履约担保;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30天内,我们保证项目公司将与你方签订特许权协议,非我方原因除外。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180 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6、在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7、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200 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正;或未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供投资履约担保或签订投资协议、合作合同;或提交了虚假资料,你方有权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担保,另选中标单位。投标人地址:邮政编码:投标人:(全称)(盖章)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传真:其授权的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日期:年月日?5、投标担保凭证格式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相应的银行汇款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或银行保函的彩色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保函复印件。银行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交给招标人,格式如下。投标银行保函致:(招标人全称)鉴于(投标人全称)(下称“投标人”)参加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的投标,我行(担保银行全称)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______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我行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a)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b) 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按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或(c) 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6.1款和第27.1款的规定提供投资人履约担保或签订投资协议与合作合同;或(d) 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本保函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在作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天内,应通知我行。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担保银行(全称)(盖章)邮编: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电话:_______________ (职务)(姓名)(签字)传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年月日(注:投标人应在此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还应附有经公证机关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7、授权委托书格式(如有)致:(招标人全称)本授权书宣告:(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被授权人单位名称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职务)(姓名)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协商、负责组建项目公司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投标人:(盖章)授权人:(签字)被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注:1、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加盖钢印、公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3、本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彩色扫描打印件。?8、投标文件附表格式 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申请方式(独家)法定代表人住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主管部门注册时间总人数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银行资信等级开户行帐户名称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邮编投标人资产构成情况投资参股企业情况简介(投资参股企业名称、投资参股份额、业务范围等)注: 1. 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副本(如有)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 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情况的简介。3. 以上资料以最近一年度数据为准。4. 若投标人有重组或改制的,需提供重组和改制的相关文件。 表2组织机构框图叙述或附图表示投标人的组织结构,母公司或子公司关系,总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姓名。 表3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2011年2012年2013年一.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万元二. 总资产万元三. 净资产万元四. 流动资产合计万元五. 长期投资万元六. 固定资产(原值/净值)万元七. 流动负债合计万元八. 负债合计万元九.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十. 净利润万元十一.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二. 主要财务指标1. 资产负债率%2. 净资产收益率%3. 总资产报酬率%注:1、本表后应附:2011年至2013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投标人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彩色扫描打印件。财务报表上需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公章。2. 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表4 投融资能力表(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筹措方案,包括到位计划、额度、来源、证明材料。注:投标人必须提供证明其认缴的项目资本金为其自筹资金并且能如期足额到位的有效证明文件。?表5商业信誉表1. 详细说明投标人的商业信誉情况(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2. 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获得省级及其以上主管部门奖励的证明材料。 表6 近五年内承担过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项目投标人应对近五年内曾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主办人)或参与过的高速公路投资、运营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1、项目名称,主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2、项目情况简介:公路等级、里程长度、建设工期、工程总投资、主要工程内容、技术标准等。3、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是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主办人)还是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4、投标人应随本表附与各项目主管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及该机构对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其他证明资料。5、作为控股方、且已运营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的运营里程数。?表7 目前对外投资项目情况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目前对外投资项目详细清单,并说明相关项目情况;此外,对上述投资项目中是否存在不良经营状况、重大债权、债务纠纷、重大诉讼或严重违约等情况做出说明。投标人如未如实填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中标资格。 表8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表拟任职务姓名资格、经验、职称及现任职务简述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注:1.如投标人中标,填入投标文件内的这些人员必须在项目公司组建后立即到位,未经招标人批准,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时,需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2. 本表填写的主要人员应附个人简历表(表9) 、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及相关业绩证明彩色复印件。3. 本表中填报的人员根据招标人给定的合作合同填报。 表9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拟在本项目公司中担任职务经历时间工作单位担任何职备注有关技术(投资、经济、工程等)和管理经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毕业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业绩经历相关证明文件。?表10建设方式投标人:建设方式:□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注1□工程总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价:本项目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下浮%(保留两位小数)加上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之和如采用总承包方式,则续填以下表格承包类别注2单位名称注3资质其他证书所获奖励代表业绩含合同额注4工程总承包施工图勘察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路基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站房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收费工程通信工程监控工程注:1. 如建设方式选择公开招标的承包方式,则后续表11、表12可以不再提供,相应原表13调整为表11。2. 如采用总承包方式,所有承包类别的单位信息投标人均应填写。3. 如同一类别工程由2个以上单位承担,应分别填报。4. 表中所列代表业绩应在后续表11或表12后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表11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的单位表单位名称主要业务具有的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编号成立日期工程技术人员总人数资产净值(万元)工程技术人员构成情况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人,工程师(经济师)人,各类注册人员人法定代表人1.姓名: 2.职务:3.职称:技术负责人1.姓名: 2.职务:3.职称:联系方式1.地址: 2.邮编:3.电话:4.传真: 5. E-mail:6.联系人:注: 1.投标人应按本表格式填报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任务的单位。2.在本表后应附:(1) 承诺函原件;(2) 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和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 施工业绩证明文件(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交(或竣)工验收文件)。?工程总承包承诺函(适用于投标人自行承担)致:(招标人全称)如我单位有幸中标担当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单位承诺以本项目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的%(保留两位小数)加上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之和作为工程总承包价,按照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2项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建设。2、我单位承诺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重大技术标准、重大建设规模、重大建设范围调整、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减外,不要求项目公司对工程总承包价进行调整。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4、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4)、(5)项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和设备开展工程总承包工作,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或贵单位要求增派相关人员和设备。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单位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6)、(7)项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6、我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内容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7、我单位完全了解本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及投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服从协议中的规定。8、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将我单位清除出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任何损失。工程总承包单位: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注:1. 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禁止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2. 如投标人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任务,投标人应提供本承诺函。 工程总承包承诺函(适用于投标人非自行承担)致:(投标人全称)应贵单位邀请,我单位愿以合作者身份参加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建设。如贵单位有幸中标担当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单位承诺以本项目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的%(保留两位小数)加上施工图勘察设计费用之和作为工程总承包价,按照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投资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2项的规定完成本项目的建设。2、我单位承诺除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重大技术标准、重大建设规模、重大建设范围调整、工程主要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等造成工程费用增减外,不要求项目公司对工程总承包价进行调整。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完成本项目工程。4、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4)、(5)项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和设备开展工程总承包工作,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或贵单位要求增派相关人员和设备。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单位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6)、(7)项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6、我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内容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7、我单位完全了解本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及投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服从协议中的规定。8、如有违反上述规定,项目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将我单位清除出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任何损失。工程总承包单位: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注:1. 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禁止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2. 如投标人不自行承担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任务,投标人应提供本承诺函。 表12承担本项目分包任务的单位表合同段桩号单位名称主要业务资质等级营业执照编号建立日期固定资产净值(万元)现有职工总人数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人,工程师(经济师)人,各类注册人员人法定代表人1.姓名: 2.职务:3.职称:技术负责人1.姓名: 2.职务:3.职称:联系方式1.地址: 2.邮编:3.电话:4.传真: 5.联系人:下属单位简况(个数、专业、年完成工作量等)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11、12、13年)省部级以上奖项注: 1.投标人应按本表格式填报承担本项目分包任务的单位,应分合同段提供。2.在本表后应附:(1) 承诺函原件;(2) 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全本)、资质证书副本(全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如行业无强制性要求,可不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并加盖该单位公章)。(3) 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的证明文件。如为勘察设计任务分包,则还应提供近五年内承担过的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履约证明等业绩证明资料及拟派驻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及业绩证明。(4) 拟投入的人员、设备。(5) 分包单位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提供上述资料。?分包单位承诺函致:(投标人全称)应贵单位邀请,我单位愿以合作者身份参加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建设。如贵单位有幸中标担当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我单位将负责承担本项目的(工程内容名称)任务。2、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按时完成分包任务。3、我单位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开展分包工作,并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或贵单位要求增派相关人员或增加仪器、设备。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单位将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有关本分包任务的所有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我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内容均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行为。6、我单位完全了解本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及投资协议的全部内容,愿意接受和承担协议中有关分包单位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并服从协议中的规定。分包单位:(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注: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禁止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负责人履历表1. 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位手机号码职称公司职务为设计单位工作年限学历年毕业于(学校)(专业)2. 经历时间负责过的主要工程(类型和金额)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 获奖情况4. 目前承担的任务注:在本表后应附设计负责人的业绩证明(应能证明所承担设计项目的总投资,否则,该项目不予认定)。 表13 项目公司组建承诺函致:(招标人全称)如我单位有幸中标担当重庆三环高速公路合川至长寿段工程的投资人,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1、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和技术、管理、财务人员素质,必须满足我方投标时所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中所承诺的条件,同时应满足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的需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规定的条件。项目公司的建设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 管理机构:应设有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纪检等职能部门。2) 管理人员: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定,其中工程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管理人员总数的65%,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工程技术人员总数的70%以上。3) 人员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工程组织管理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熟悉、掌握公路建设规章、政策,其中:①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②技术负责人:熟悉、掌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2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技术管理经历。③财务负责人:熟悉、掌握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财务管理经历。④关键岗位人员:计划、合同、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任职资格,并分别具备1个及以上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经历。2、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有权直接对我单位进行处罚,直至将我单位清除出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任何损失。承诺单位: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字)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注:1. 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名,禁止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 表14 其他资料提供与本次投标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9、项目实施计划一、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要求,依照本篇所附的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二、由投标人填报的本计划书将作为评标的主要考虑因素。三、投标人如果中标,应按其在本计划书中的承诺安排各阶段工作的实施,本计划书将作为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四、项目实施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投标人也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以便能更清楚表述有关内容。(一)项目投资方案1、资金筹措方案(1)投标人的自筹资金情况、拟投入项目公司的自筹资金(项目资本金)额度、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2)其余建设资金的额度、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3)资金筹措的应急预案,详细说明该预案的可行性。资金筹措方案应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制定,资金来源应可靠、详细、合法、充足、及时、可行,并提供有关融资方的承诺函或融资协议等证明文件。2、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投标人应根据其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方式,结出资金筹措情况,进行特许经营期内各年度项目成本(费用)测算、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的测算,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对于特许经营期的具体要求。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的详细表格均应附在投标文件内。3、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按建设进度计划,制定出资金到位时间、数额及使用计划表。(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1、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建议应说明项目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范围等。2、项目公司的人员安排应说明投标人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及其到位的具体时间等。3、项目公司注资方案应说明项目公司各次注资的时间、数额,投标人在各次注资中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必须以现金出资)。(三)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应说明项目准备阶段、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重大时间的控制点等。2、建设方式选择的原因阐述及方案填报根据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3款第2项规定选定的建设方式,并阐述理由。如投标人选择工程总承包方式,还应提供下表:分包类别合同段编号工作内容主要结构物工程估算工期拟投入的分包单位注册资金资格条件注:1. 分包类别应说明包含招标文件中哪类或哪几类;2. 主要结构物应说明主要的构造物及规格(如桥梁长度、最大跨径、隧道长度等)。3.如有分包单位,应填报分包单位拟投入的人员、设备。3、勘察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应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方案、详细进度安排,并制定实现该进度目标的保障措施。4、工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应明确工程施工方案、详细进度安排,并制定实现该进度目标的保障措施。5、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6、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和保证措施7、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和保证措施8、工程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方案9、建设期保险方案10、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经验(四)项目运营方案1、运营管理原则2、运营管理制度3、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运营管理目标、服务水平目标和保障措施4、养护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5、大中修方案6、运营期保险方案7、运营期安全运营方案(五)项目移交方案应明确承诺项目移交给政府时的状态及其他优惠条件,以及为保障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六)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第五篇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第三条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规范招标行为,严格执行评标监督制度。评标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对公正评标有影响的任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工作的过程和结果。第四条评标期间,由政府部门派出评标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评标的全过程活动,依法纠正、查处评标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第二章评标组织与程序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负责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六条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资格审查;(二) 初步评审;(三) 详细评审;(四) 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五) 综合评估,提出评比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六) 确定中标人,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资格审查第七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3)2013年末总资产40亿元人民币以上;(4) 2011年至2013年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2013年末资产负债率不大于80%,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5) 具有不低于其认缴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认缴项目投资估算的25%;(6) 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投标人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四章初步评审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一)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提供了全部文件;(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标前页填报完整,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单位章;b、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c、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d、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15.1款规定的形式装订;e、工程总承包承诺函、分包单位承诺函(如有)符合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格式。(三)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凡标前页、投标书、投标担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投标文件附表、项目实施计划必须逐页签字,但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姓名时则可除外;(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a、投标担保为无条件式投标担保。b、投标担保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c、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d、如为现金形式,则投标人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将投标担保由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转账或汇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帐户,转账或汇款凭证上标明的工程项目名称正确无误。(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5.4款的要求;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亲笔签名,未使用签名章代替;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鉴证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签名三项内容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具有公证书编号、公证员签名章及公证机关钢印;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六)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提供了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5.4款的要求;a、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亲笔签名,未使用签名章代替;b、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亲笔签名,未使用签名章代替;c、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鉴证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三项内容的公证书;公证书中具有公证书编号、公证员签名章及公证机关钢印;d、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之后。(七)投标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第3.2、3.4~3.9款的相关规定;(八)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收费期方案;(九)投标文件载明的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十)投标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参建单位的选择、投标人拟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工程总承包价满足投标人须知第3.3款的规定。(十一)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九条如果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投标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应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第五章详细评审第十条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包括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第十一条投标文件通过商务评审的主要条件是:(一)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二)投标人不得增加招标人责任范围,或减少中标人或项目公司义务;(三)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办法;(四)投标人不得对协议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五)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六)投标人不得对协议条款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有权按废标处理。第十二条投标文件通过技术评审的主要条件是:(一)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包括总额、首期到位资本金以及资本金全部到位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二)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三)项目实施计划中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使用的收费期限与标前页中的收费期限一致;(四)项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合理,技术和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项目需要;(五)建设期工期目标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3款要求;(六)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水平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有权按废标处理。第六章澄清第十三条如需要,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或者要求补充某些资料,包括详细的分析资料等,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同时招标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第七章推荐中标候选人第十五条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收费期限、认缴出资额、财务能力、资金筹措方案、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设计和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综合评估法独立进行评分。各成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再累计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第十六条综合评分的评审细则如下(总分满分100分):(一)收费期(10分)投标人提出的收费期为30年者得7分,收费期最小单位为月,收费期每减少1个月,投标人得分加0.05分,最高为10分。(二)认缴投资额(5分)投标人认缴项目总投资40%的,得3.2分,每提高1%(不足1%的忽略不计),增加0.2分,最高得5分。(三)财务状况(10分)1. 注册资金(实收资本)(2分)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的,得1.2分,每高出1亿元(不足1亿元的超出部分忽略不计),增加0.1分,本项最高得2分。2. 总资产(2分)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的,得1.2分,每高出2亿元(不足2亿的超出部分忽略不计),增加0.1分。本项最高得2分。3. 净资产(3分)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的,得1.8分,每高出1亿元(不足1亿的超出部分忽略不计),增加0.6分。本项最高得3分。4. 资产负债率(3分)2010年末资产负债率为80%的,得1.8分,每降低1%(不足1%部分忽略不计),增加0.2分。本项最高得3分。(四)资金筹措方案(10分)1. 资本金(5分)根据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3年年末货币资金达到2亿元,得3分,每高出2亿元(不足2亿的超出部分忽略不计)加1分,最高得5分;否则,该项得0分。2. 其他建设资金(5分)(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最低得3分,最高得5分。(五)投融资经验(5分)近五年内具有独立承担或主持投资总额不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含在建项目)投融资的经验,每一个项目加1分,最高得5分;否则,该项得0分。(六)设计和施工单位(25分)I. 采用公开招标的承包建设方式所有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在本次招标中标后由项目公司公开招标选择的,得满分25分。II. 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如下评定:1. 工程总承包单位(18分)a. 拟投入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得8分;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桥梁工程和隧道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得4分,在此基础上具备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的,加2分。本项最高得8分。b. 近五年内承担过合同额不小于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的,每一项目加0.5分,最高得2分。c.工程总承包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等于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的得基本分5分;相对于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下浮0~3%之间的,在基本分的基础之上,每多于0.02%加0.016分;相对于批复设计概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合计金额下浮3%~6%之间的,在下浮3%的基础之上,每多于0.02%加0.004分。最高得8分。2. 施工图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单位(4分)a.施工图勘察和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为一家的,得1分;若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得0.5分,若施工图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其一为填报的,则得0.8分。本项最多得1分。b.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近5年内曾获得过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或国家科学进步一等奖的,每1个项目加0.2分;获得过省部级设计质量奖的,每1个项目加0.1分。本项最多得0.5分。如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为2家及以上,则应将满足要求的奖励数量按照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的投入数量进行平均(按四舍五入计),再按上述原则加分。c. 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近五年内承担过1项合同额不小于5000万元的高速公路或桥梁工程勘察设计的,每1个项目加0.1分,本项最多得0.5分,否则,该项得0分。如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为2家及以上,则应将满足要求的合同数量按照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的投入数量进行平均(按四舍五入计),再按上述原则加分。d. 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负责人承担过单个项目投资10亿以上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的得0.2分,每增加一个项目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每个项目加0.2分,最多得1分,否则,该项得0分。e. 拟投入的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近五年内承担过单项合同工程里程不小于50公里高速公路项目土建设计的,得0.5分;近五年内承担过跨径不小于200米预应力混凝土连续刚构桥梁的土建设计,每一个项目加0.1分,近五年内承担过单洞长度不小于3公里特长隧道的土建设计,每一个项目加0.1分;本项最多得1分,否则,该项得0分。3、施工分包单位(3分)a. 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主体工程全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自行施工完成的,得2分;若部分路基、桥梁、隧道、路面主体工程拟由分包单位施工完成的,按以下原则计分:(a) 拟投入的分包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一级专业施工资质的得1分;(b) 分包单位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达到分包合同段数量50%及以上的得0.5分;(c) 分包单位近五年内承担过高速公路土建施工的,每一项加0.1分,最多得0.5分;b. 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工程和站房工程全部由工程总承包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自行施工完成的,得1分,若分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得0.5分。(七)勘察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勘察设计方案及工作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分,最高5分,最低3分。(八)项目建设方案20分1. 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4分)投标人承诺的质量目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提出质量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4分,最低2.4分。2. 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3分)根据工期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理工期的长短、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因素打分,最高3分,最低1.8分。3. 工程安全生产目标及保障措施(5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4. 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3分)根据投资控制目标可行性和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因素打分,最高得3分,最低得1.8分。5. 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或公路施工总承包经验(5分)根据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施工总承包经验的情况打分,最高得5分,最低3分。(九)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0分)1. 方案的合理、可行性(5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运营方案的合理行、可行性打分,最高得5分,最低得3分。2. 服务水平目标(1分)在投标人提出的运营方案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投标人承诺的服务水平目标等同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目标得1分。3. 移交方案(4分)根据投标人提交的移交方案及保障措施的合理行、可行性打分,最高得4分,最低得2.4分。第十七条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八章定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直至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附件附件1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另册)请投标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9:00~11:30、14:00~17:30 (均指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20号)获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重庆市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有关技术要求 附件2重庆市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有关技术要求一、关于路线勘察设计(一)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是我市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的基本特点,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工程地质调查以指导公路定线,避免路线穿越严重的不良地质区域,严防地质失察导致设计失误。(二)对于因走廊限定或避绕不经济而确需触及的工程地质问题,必须通过严格的地质勘察,妥善确定处治方案,确保处治工程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造价经济。(三)路线方案的优劣是决定总体工程数量及公路服务品质的根本,是勘察设计的首要关键,须深入研究沿线地形,切实避免平面线形设计脱离纵面线形要求,导致路线平纵组合不佳并进而妨碍路线优化。(四)路线设计须合理掌握技术指标,充分实现平纵横协调设计,力求通过空间线形的全面优化合理减省高填深挖、桥隧结构以及总体工程量,并重视全线及施工区段的土石方平衡。(五)路线选线及设计须充分适应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二、关于路基、路面工程设计(一)开挖欠稳坡体、超过20米的挖方边坡,陡坡路堤、软基路堤、20米以上的高路堤,影响工程安全的滑坡、危岩、软土等不良地质工点等,须加强地勘工作,在合理兼顾工程安全与造价经济的基础上逐一进行针对性的特殊设计;软弱地基处治设计须充分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及施工季节因素。(二)挖方边坡设计宜侧重边坡的自然稳定,并须对路堑边坡提出严格的施工技术要求及坡面成型质量标准。(三)宜通过路线优化将路肩挡土墙高度控制在15米以内,路堤挡土墙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确须采用高挡墙时,须慎重选择挡墙形式并进行严谨的结构设计,确保高挡墙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墙背回填须因地制宜选用内摩擦角较大的填料,并确保墙身泄水通畅以防墙背滞水危害挡墙安全。(四)须有效截排或疏导涉及工程安全的地表水、地下水,避免路堑坡体、路堤土基或工程构筑物受水浸害发生滑动、跨塌、失稳等工程病害;排水不畅的路堤坡脚宜设护脚隔水,挖方路基须解决好地下水及路面渗水的排泄。(五)应根据实际工程经验,对土石混填(或填石路堤)的施工技术要求、检验指标、检测方法等做出详细规定。(六)在通过空间线形优化降低弃方或借方数量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放缓路堤边坡降低弃方数量或放缓挖方边坡减少借方数量等方式,争取土石方移挖作填基本平衡。(七)防护工程须与景观绿化工程有机结合、协调兼顾,有条件时尽量采用生态防护方式。(八)建议采用梯形边沟,沟深须适应中央分隔带横向排水的需要,一般应为0.85米;边沟外侧一级护面墙视地形条件高于路肩边缘0.5~1.0米;边沟内壁为适应防撞护栏安装,建议按1:0.5坡度设计。(九)须总结重庆已建高速公路的经验,并结合设计项目的具体建设条件,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路面结构;建议设置15~20cm隔水垫层。(十)为有利于路面结构排水,建议路面基层、底基层等厚铺满全路肩,基层之上土路肩不作硬化封闭;须对因侧向无约束所需的路面超宽铺筑做出明确设计。(十一)中央分隔带建议不采用凸起式,须确保中央分隔带汇水迅速排入纵向盲沟;超高路段中央分隔带应增设排水明沟并与纵向渗沟良好结合。三、关于桥涵工程设计(一)须通过空间线形的深度优化设计,结合高路堤与桥梁的技术经济比选,合理控制桥梁工程量。(二)对于30米及以上跨径的多跨桥梁结构,宜优先选用T梁形式的上部结构,慎用板式梁特别是宽板式梁。(三)对于多跨梁式结构,不同高度的桥墩应避免既等截面又等配筋的不合理设计;矮墩多跨桥梁的结构连续设计须避免采用连续刚构体系。(四)须合理确定桥台高度以控制桥梁长度,必要时可采用15米左右高桥台以压缩不必要的低矮桥跨;宜按独立侧、前墙计算确定桥台尺寸,并重视侧、前墙拐角部位的加强,确保桥台工程安全;须重视台背回填材料选择及施工工艺控制,搞好台内排水设计;桥台接挡墙时,桥台与挡墙需接顺。(五)须通过勘察试验准确确定扩大基础的地基承载力,避免设计参数偏离工程实际导致桥梁基础工程变更。(六)建议按路面上、中面层厚度确定桥面铺装厚度,并设桥面柔性防水层;桥面水须引出下穿公路路幅范围妥善排泄。(七)有条件的桥梁建议中央分隔带采用较为美观的波形防撞护栏,并选择适宜的草木品种进行绿化,同时处理好绿化与通讯管线的关系;对于砼防撞护栏,一般情况下建议结合造型优化取消容易锈蚀的金属扶手。(八)桥梁设计须适应检修维护及更换支座等需要。(九)须加强涵洞地质勘察及涵位勘测工作,力求选择覆盖层浅、基础条件良好、适应排水要求的涵位;建议少用净跨2米以下涵洞并按通道要求控制涵洞净高,阶梯涵并控制阶梯高度或增设梯步,以方便涵洞养护检修及群众通行。10、高斜坡路堤段设置填方涵洞时,须对基底进行可靠处理,保证基础承载力要求,防止涵洞沉降,并搞好涵底防水设计。四、关于隧道工程设计(一)隧道净宽应结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及相关修编意见合理拟定,现行规范修编后,从规范。(二)须加强隧道瓦斯、涌水、采空区、断层、围岩条件等勘察,以加强隧道工程的针对性设计;应按动态设计原则,对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探水及瓦斯超前预报、跟踪监测、安全防爆等作出可靠的预案设计,根据施工情况动态优化设计,保证工程技术安全、结构经济合理。(三)隧道洞身,尤其是不良地质条件下的洞身支护、衬砌存在不同的技术方案选择,须结合技术安全、投资经济的原则,合理设计工程方案。(四)须全面查清隧道洞口的地形、地质及水文条件,合理确定洞口位置,可靠解决隧道洞口及浅埋段常遇到的工程问题,并重视隧道口的景观效果设计。(五)宜采用“防排堵截相结合,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特长隧道防排水设计;特长隧道采用单向纵坡必须妥善解决排水问题。(六)设计文件须给出隧道围岩的具体分类指标,以指导工程管理。(七)须对隧道弃渣做出妥善设计。五、关于交叉工程设计(一)互通式立交是高速公路联系沿线经济社会发展的纽带,在结合地形条件选择工程量较省的立交位置的基础上,其设计须合理掌握技术指标、满足服务功能要求、注重工程景观效果、适当兼顾地方规划。(二)纳入互通或分离式立交设计范围的被交叉公路的设计等级,应结合被交叉公路的现状及近期计划改建等级综合确定。(三)上跨高速公路的桥跨结构物须注重桥型美观,桥上纵坡不宜大于1%,桥下净空不宜小于5.5米,并尽量采用正交桥跨;桥面水须引出高速公路路幅范围妥善排泄。(四)人行天桥建议采用埋置式桥台并尽可能避免设置中墩;通道路面应设置必要的横坡及侧沟,避免积水影响人车通行。(五)须合理掌握横穿高速公路的人行结构物分布密度,以适应沿线群众穿越高速公路的基本需要;可供人行的横穿结构物间距,建议人口稠密地区控制在200~300米,人烟稀少地区控制在300~500米;建议过水涵洞尽可能与人行通道合并设置以减少独立通道或天桥的数量。六、关于沿线设施及绿化工程设计(一)土建工程设计单位与交通工程设计单位须充分协调衔接,在土建工程设计中做好交通机电工程的预埋、预留设计。(二)须根据建设项目的营运要求并结合重庆高速公路网络的整体要求综合考虑收费站、服务区、养护工区、加油站的设置。服务区、收费站设计应注重功能设计和视觉效果。(三)建议通讯管线设在中央分隔带。(四)应重点加强互通式立交、中央分隔带、隧道口、路堑边坡、上跨桥头路堤等行车视觉范围的景观绿化设计。绿化工程设计应合理选用适应性强、存活久的植物品种,较多采用藤蔓植物、小型灌木等植物进行绿化,确保绿化工程效果持续良好。七、其它(一)施工图设计须通过路线优化及其他工程的合理设计,将总体工程量控制到合理最低,将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二)设计文件需对建设及营运阶段可能出现的工程地质灾害作出针对性的预案设计或建议。(三)设计文件须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设计咨询(监理)意见、专家审查意见、上阶段批复意见等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附件3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 附件3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1总则1.1 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和广告设施安全,加强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管理, 规范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置活动,保持良好的路容路貌,指导高速公路广告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2 本规范所指的高速公路是指我市已建成通车和在建的所有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规划广告位、设置和管理维护广告必须符合本规范。1.3 本规范所指的广告包括落地式广告和附着式广告。落地式广告设施是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立柱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或其它造型广告。附着式广告设施是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边坡等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或其它造型广告。1.4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3年主席令第1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3年主席令第34号)。(4)《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5)《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大常委会2002年3月7日颁布实施)。(6)其他相关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设置原则2.1一般规定2.1.1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以安全、美观、协调、规范为原则,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有序设置,有益于交通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身心健康、公共安全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2.1.2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要符合道路景观美学要求,要与保护沿线人文景观和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美化高速公路环境。2.1.3 设置高速公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设施结构安全,杜绝倾覆、倒塌等安全隐患,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相关、相邻公路构造物的结构安全和功能发挥。2.1.4 高速公路广告一般应采用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宜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广告。特殊条件下需要利用公路构造物和附属设施设置的广告,必须进行结构验算和景观评价,并通过审核后方可规划设置。2.1.5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车辆行驶安全,不得因安装广告任意砍伐、修剪行道树或破坏绿化带。2.1.6 高速公路广告采用落地式广告方式设置时,立柱颜色和结构型式应基本统一。其设施最内侧投影点一般不得侵入高速公路路肩或桥梁护栏内。2.1.7 高速公路路幅垂直上方的区域不宜设置广告。确需设置广告的,其版面的下缘不得低于该路的净空控制高度,也不得低于该桥的梁体底面标高。2.1.8 高速公路广告版面宜与行车方向垂直或适当斜交,版面与行车方向的斜交角度应大于60度。主线上广告版面不得沿行车方向平行设置。2.1.9 上跨人(车)行天桥的广告牌宜使用独立的支撑结构,保证设置牢固,防止人为破坏产生安全隐患。利用现有天桥等构造物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书面验算报告。2.1.10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形式、尺寸与支撑方式应与高速公路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各条高速公路应基本统一。2.1.11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照明光应由下而上,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得影响车辆的行驶安全。2.1.12 高速公路广告的防雷等级应按其安装位置,根据现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其防雷装置必须具有防止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措施。2.1.13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2.1.14 大型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相应钢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出具完整的结构施工图,明确结构要求、材料规格及连接点防腐、防锈等内容。2.1.15 钢结构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安装钢结构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2.1.16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设置期满后,广告设施经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可以继续使用证明后方可延期使用,并重新办理手续。若因高速公路改(扩)建、规划调整或不再适宜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应当无条件拆除。2.2禁止设置广告区域(1)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2)互通式立交区域内的跨线桥梁。(3)高速公路独立渡槽、拱式人(车)行天桥、凹形竖曲线半径小于4000米范围内的人(车)行天桥、桥梁桥墩高度大于10米的人(车)行天桥、有特殊景观造型的人(车)行天桥。(4)隧道进出口分离式路基间宽度小于25米的绿化带。(5)交通事故易发路段和重要交通标志设置点同侧200米前的范围、互通式立交桥区域主线前后200米范围内路段(以减速车道的起点和加速车道的止点为准)。(6)平曲线半径小于500米的路段内侧。(7)竖曲线半径小于6500米的凸形曲线顶点前后200米范围。(8)特殊造型的坡屋顶等不宜设置广告的站房顶。(9)膜结构等不宜设置广告的收费天棚。(10)严重破坏高速公路景观的区域。2.3特殊区域广告设置规定2.3.1高速公路主线不得设置灯箱广告和沿路线走向的看板广告。2.3.2高速公路主线两侧的护面墙、挡土墙以及挂网锚喷边坡等构造物不得设置油漆类广告。2.3.3高速公路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可设置灯箱广告和看板广告。但不得因设置广告影响收费广场和服务区(停车区)的使用功能。2.3.4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交区域(以互通式立交加减速匝道的起点为准)的公路用地范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广告的设置除满足2.1.6和2.1.7条的规定外,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在互通式立交的每个绿化封闭区域内,最多可设置1个广告牌。(2)广告设置位置距立交交通标志距离应不小于20米。3设置规范3.1规格尺寸3.1.1 高立柱双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3.1.2 高立柱三面体:单面面积宜为6米*18米或8米*24米,版面最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不宜小于12米。3.1.3 人行(车行)天桥广告:根据桥梁侧面面积大小合理确定人行天桥、车行天桥的版面尺寸(长*宽),但其版面上边缘不宜高于桥梁栏杆护手,下边缘不得低于梁(板)的底面。3.1.4 隧道洞顶广告:根据隧道洞顶面积大小、地形条件和可视情况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不得遮挡景观和影响行车安全。3.1.5 收费站房顶广告:根据收费站房顶面积大小、房屋结构等合理确定版面尺寸,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和尺寸相协调,不得外露广告自身结构。3.1.6 边坡广告:服务区、收费广场等低速行驶路段可以设置平行行车方向的边坡广告。边坡广告长度不得超过20米/块,高度控制在8米以下,并应与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原结构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整体景观和行车安全。3.1.7 灯箱广告:广告画面尺寸宜为高1.2米、长1.8米,下部净空高度不得低于5.5米。广告画面不得采用易老化、易褪色、易碎、易燃、易爆的材料,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材质。广告箱与立柱之间应设定牢固的连接方式。3.1.8 收费亭广告:收费亭顶部可设置广告,原则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沿收费亭顶部边缘设置。版面尺寸和高度应与收费亭高度保持比例协调和美观。3.1.9 收费岛广告:收费岛中央与公路平行设置,以落地灯箱广告形式为主,但不得影响正常收费和遮挡收费标准等公示内容。版面尺寸不得大于2米*1米,尽量采用新材料、新工艺。3.2 设置间距要求3.2.1 高立柱双面体广告设置间距原则上高速公路主线同侧应大于1000米,二环高速公路以内(不包括二环)广告设置间距可适当放宽,但最少不得小于500米。广告位规划后不得调整规模,因规划设置点地质结构或周边环境不适合设置广告牌,在不影响安全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位置。3.2.2 中小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2个,大型立交区域内高立柱三面体广告不得多于4个。3.2.3 同一类型的广告原则上只准设置相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并按照上述间距设置,并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4技术要求4.1 高速公路广告的设计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4.《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5.《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8.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2 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高速公路广告的工程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执行。(2)基本风压应根据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近10年来实测最大风速情况进行取值,且设计风速不得小于30M/S(3)抗震烈度应按广告设置点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以国家地震局正式颁布的地震烈度为准)进行取值,且不得低于7度。4.3 高速公路广告的施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和规范之要求:(1)《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YB9254-95)。(2)《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3)《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4)《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5)《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05〕253号)。(6)其他必须遵循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4.4 工艺、材料和设备要求4.4.1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衬底色应和交通标志标牌有明显区别,禁止大面积使用易与交通标志混淆的绿色、黄色、棕色。4.4.2 高速公路广告的版面不宜使用反光材料制作。画面部分应选用坚固耐久、不易褪色的材料。4.4.3 高速公路广告不宜使用投光(射灯)照明。4.4.4 高速公路广告的支撑形式应尽量避免使用门架式(天桥除外)。5维护与管理5.1广告设施日常维护管理5.1.1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根据结构类型进行维护,检查高速公路设施时应一并检查广告设施,对存在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立即进行专项检查。5.1.2 高速公路广告设施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专项检查,使用5年以上的广告设施应增加专项检查频率。专项检查应重点检查广告牌构件的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以及结构稳定性。对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的现象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发现结构稳定性存在问题应及时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和加固,不能够通过加固确保安全的应及时拆除。5.1.3 对广告牌的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用电安全,对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有灯光照明的广告牌,出现损坏后应在48小时内修复。5.2 广告设施特殊季节强化管理5.2.1 在大风、大雨特殊季节中,应加强对高速公路广告牌的检查与维护,对重点地段(高边坡、立交桥、大桥等)进行重点检查。发现有基础不牢、被外力冲毁和破坏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5.2.2 在大风频发季节前,应对广告牌结构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重点对结构的强度、刚度、结构节点、焊缝、螺栓和地脚螺栓等进行检查维护。5.2.3 大风季节应对广告牌版面连接牢固程度进行检修和加固处理。对老化和锈蚀的支架进行除锈和加固工作,检查广告的拉绳和灯具支架的牢固安全。?附件4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4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联网收费的运营管理,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减少公路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通行车辆的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所有车辆、驾乘人员,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员、收费人员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与联网收费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收费车型及费率第三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型分类为:(一)一类客货车:2吨以下(含2吨)的货车,9座以下(含9座)的客车;(二)二类客货车:2-5吨(含5吨)的货车,10-25座(含25座)的客车;(三)三类客货车:5-10吨(含10吨)的货车,26-50座(含50座)的客车;(四)四类客货车:10-20吨(含20吨)的货车,50座以上的客车;(五)五类货车:20-40吨(含40吨)的货车。第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收费时3个项目合并收取。第五条高速公路的收费费率以一类车为基数,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50元/车公里、10元/吨座次、10元/吨座次计算,收费系数为1:2:3:4:5。40吨以上车辆的公路通行费、桥梁通行费和隧道通行费分别按0.25元/吨公里、2.5元/吨座次、2.5元/吨座次计算。第六条高速公路联网后的车辆通行费标准按照各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分路计价、一次收费的原则确定,并编制各高速公路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具体由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七条通行多条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实际行驶里程、通过的桥梁隧道数和各车型相应收费标准计收。第八条各类客货车的座位数和装载质量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重吨位和载客座位计收,不能载货的专用车辆按《车辆行驶证》确定的自重吨位计收。无核定座(吨)位的客货车,比照同类车型底盘标记装载质量以及车辆结构特性核定分类。计算吨(座)位不分空重车。第九条按照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促进公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意见》,装载及未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运输车辆按三类车计收车辆通行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车辆行驶证》的核定为准。第十条改型、改装和降低车辆载质量(吨位、座位)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市里的有关规定核定车辆吨位和分类。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制式采用封闭式。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其设置原则为:在出入高速公路区域内的起讫点设置主线收费站;高速公路之间的连接处不设置主线收费站;与普通公路之间的互通立交处设置匝道收费站;高速公路分期修建的可设置临时收费站点。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车辆通行费的收取,采用进口发通行IC卡(以下简称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缴费出票的方式。第十三条IC卡是计算车辆通行费的依据,驾乘人员应妥善保管。凡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无IC卡、故意损坏IC卡、持无效IC卡的,应予补卡,收取每张IC卡20元的工本费。第十四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和成建制的执行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及符合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免费车辆外,其他任何机动车辆均应一律交纳车辆通行费。免费车辆通过入口收费站时,应主动停车,经查验后领取IC卡,出口主动停车、交回IC卡,查验无误后通行。重要活动的车队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免费车辆外的其他车辆有下列偷漏通行费情形之一的,分别情况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补收车辆通行费,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一)遗失或者损坏IC卡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二)在路网内一次通行高速公路出入口相同的车辆(U形车)按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三)持伪造IC卡或车辆通行票证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四)违章闯站的车辆按照路网内最大可能行驶里程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五)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偷漏行为,比照上述条款处理处罚。本办法(三)、(四)情形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扣车扣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六条对拒不按规定缴费,造成收费车道堵塞,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第十七条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保证进出口车道联网收费设备运行良好,IC卡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按照《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的通告》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5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 附件5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实施方案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护高速公路和桥梁设施,建立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以下简称货车)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计费方式,加强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实施计重收费,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计重收费的范围、对象及时间对通行全市所有高速公路的货车,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计重收费。二、计重收费的实施原则(一)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原则。实行计重收费后,总体收费水平与现行收费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会总体负担。(二)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对行驶收费公路的货车,按照实际的车货总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使车辆的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成正比,真正体现“正常使用少交费、破坏使用多交费”的要求,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体现道路使用者的公平负担,确保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公平合理。(三)鼓励运输业户合法装载原则。实行计重收费要充分体现鼓励合法运输、打击超限超载运输的目的,保护守法的道路运输业户的合法权益,适当加大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通行费额,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限制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四)引导发展原则,即大型车优惠原则。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推荐车型和多轴大型车辆给予适当的通行费优惠,用经济杠杆引导货运车辆发展,优化货运车辆结构。三、计重收费标准(一)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判定标准根据《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的规定,比较车辆总轴重限载与总质量限载,取两者之中的最小值为判定标准。计重收费时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依据。(二)基本费率高速公路基本费率为0.080元/吨公里,现执行10元/座次、5元/座次独立收费的桥梁、隧道对应的计重基本费率分别为1.60元/吨座次和0.80元/吨座次。(三)正常装载(不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小于或等于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20吨不足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大于40吨的车辆,20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含)的部分按线性递减至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4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50%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四)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货车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所确定的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内(含)的部分,按正常装载部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2倍线性递增至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的4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五)特殊车辆通行费标准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货车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仍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缴纳主城路桥年票货车通行纳入年票范围内高速公路时,在未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的情况下,不交纳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通行费收费标准按货车实施计重收费。 (六)车辆通行费计收原则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按照联网收费的要求实行分路计价、一次收费。其实收金额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则归整收取,收费总额不足5元的按5元收费,车货总重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四、计重收费设备管理高速公路计重设备应统一安装在收费站出口车道上,对行驶高速公路的货车入口发通行IC卡,出口回收IC卡并计重收费。称重设备前方应设置必要的车辆减速装置。计重收费设备安装调试后,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计重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证计重设备正常运行,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开展检测和校正活动,保证称重设备精度。计重设备出现故障时,经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修复,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确保计重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单位应保留货车原车型收费标准,一旦同一收费站各车道计重收费系统均出现故障不能实施计重收费时,应立即按原车型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确保正常收费秩序和交通畅通安全,并立即抢修计重收费设备,尽快恢复计重收费,同时向市交通、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五、切实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关系治超执法是为保护公路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卸载、处罚和严厉打击,是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收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权的经济行为,是治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的有效组成部分,是通过经济手段配合治超行动。各相关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的关系。一方面,计重收费应与治超执法同时开展,相互促进。实行计重收费的同时,加大治超执法工作力度,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要依法严管,坚持卸载、劝返并严厉处罚,遏制其行驶公路,以保护公路桥梁设施,保证交通畅通。另一方面,合理布局治超站点,实现计重收费与治超执法互动互补。计重收费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治超站点,对进入路网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有效的监控和治理,并对超限超载车提高收费标准,进行经济调节,实现从行政、经济两个方面进行双重监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计重收费标准,明确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运输车辆提高收费标准,加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同时,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特别是超过公路承载能力100%以上的车辆,应立即告知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治超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卸载、罚款等行政处罚。六、组织实施实施计重收费是对收费公路通行费方式的调整和完善,是通过经济手段鼓励车辆合法装载运输、限制超限运输、切断超载超限运输的利益驱动的有效措施,有利于建立遏制超限运输反弹的长效机制。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联系与沟通,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交通、物价、财政、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严格执法。要按照“保障畅通、确保稳定、加强监管、顺利推进”的原则,制订计重收费应急预案。一旦出现人为堵塞或者其他群体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切实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各相关单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现场稽查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逃费行为,确保计重收费的顺利实施。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由于计重收费涉及面广,不可预见因素较多,根据执行的实际情况,市交通、物价等主管部门适时作相应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附件:1.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2.重庆市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计算模型 附件1: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判定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二、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主题词:交通汽车收费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18日印发?附件6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附件6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  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重大设计变更委托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查。其中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项目法人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项目向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大型公路投资主体和收费公路项目向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当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当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予以受理的应当注明作出审查决定的时限,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特别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单位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设计变更审查决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或不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三)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施工图设计的深度。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变更文件,由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高速公路项目外的特别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重庆市公路管理机构或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设计变更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审设计变更文件的请示文件;  (二)设计变更说明;  (三)设计变更的勘察资料、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四)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时,项目法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可对管理台帐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执行。  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项目法人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报有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肢解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建设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渝交委党(2000)26号)同时废止。?附件7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7重庆市收费公路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以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收费公路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收费公路的日常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本级政府还贷公路及其招商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路的管理工作。价格、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收费公路的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规划,提出拟建收费公路项目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拟建收费公路项目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规模、技术等级、投资估算、收费性质、收费标准、最长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方案。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修建政府还贷公路的,在确定收费期限后,由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负责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为经营性公路的建设项目,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项目方案编制招标文件,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和选定收费期限。第七条 设置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讲求效益、减少站点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同一收费公路主线由不同主体建设、经营和管理的,由各投资主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联合设置;(二)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设置收费道口,应当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并按规定设置大型运输车辆通道和专用通道。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提出我市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九条 新建成的收费公路按照规定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才能办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公路名称、站点、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在收费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收费站点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收费站点的服务质量。第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面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全路段的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合格率应当保持在90%以上;二级公路的好路率应当保持在90%以上,全路段的路面国际平整度指数合格率应当保持在85%以上。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每年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必要的养护费用,及时维护公路及附属设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进行路况检查,作好自我评定记录,按照规定报送公路养护质量报表。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大修、改建等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工程施工信息提前10日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的养护工程应当按期施工、如期竣工,不得拖延工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制度。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义务。区县(自治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其管理权限内的收费公路进行路况检查,作好评定记录,建立路况档案。第十六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除用于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和人员的正常开支外,全部用于偿还贷款、集资款本息,不得挪用。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者,依法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转让双方订立转让协议。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可采用进口发放通行卡,出口回收通行卡并交费出票的方式。对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以及遗失、损坏通行卡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该站距路网最远的收费站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对持伪造的通行卡和违法闯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路网内最长里程的收费标准补收车辆通行费。遗失、损坏通行卡的,应当按照通行卡工本费的标准予以赔偿。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收费公路路况差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和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收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3日内按照规定权限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第二十条 收费道口未全部开放,在开放的收费道口前停车等待通行的车辆超过5辆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立即增开收费道口;未及时增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开放,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养护施工作业,影响车辆通行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导致收费公路达不到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养护质量指数要求,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未按期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并于次日向社会公布。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按规定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养护义务后需要恢复收费的,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一)持伪造的通行卡或者车辆通行费票证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5000元罚款;(二)在高速公路路网内一次通行同一收费站出入口的车辆,拒不按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补交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而未实行招标投标的;(三)未按照规定及时对收费公路进行检查的;(四)收费公路路况达不到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未及时予以查处的;(五)未按本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六)对公众的投诉或举报未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的;(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索贿受贿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分别由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立项而无站点设置许可的收费公路,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持站点设置示意图和收费立项批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站点设置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审批。第二十七条 纳入主城区路桥收费改革的收费公路,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人证□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手机*邮箱开户行所在省份*开户行所在城市*开户银行名称*半角□全角□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联行行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银行账号*备 注:投标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基本帐户登记(章):接件人: 年月日注: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军人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经办人须出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5、以上表格里带“*”为必须填写的内容。6、投标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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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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