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0827鉴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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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827鉴64号 |
2021年12月08日 09:26 |
我院决定对下列案件进行对外委托,符合本公示所列报名条件且自愿接受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我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择优、随机选定本案鉴定机构。 一、案件公示名称 原告崔青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垣曲支公司、王转红、垣曲县豪晟物流有限公司、靳新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青保申请请对晋MZ9550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晋MP950号丞风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每日停运损失及贬值损失进行评估鉴定。 二、机构报名条件 1、取得资产评估鉴定资质,具有相关行业资质和资格,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注册并审核通过; 2、注册地在山西省内; 3、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报名的,从违规报名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接受委托。 三、报名截止时间 2021年12月9日上午9时截止。 四、报名方式及条件 1、本次鉴定公示案件采取网上报名,符合条件的社会专业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报名。 五、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杜晓东 六、摇号及其他特别说明 1、我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本次案件公示,公示前不再专门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书面或电话通知; 2、本次公示案件定于2021年12月9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上摇号确定鉴定机构; 3、本次确定机构结果将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示并显示在案件公示下端的摇号结果区,摇号结果我院不再专门告知,未到场当事人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看公示、报名、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等情况; 4、本次摇号结果如出现不符合公示要求的中签机构,该中签机构自动作废,依据系统中显示的参与摇号机构列表,以顺延的方式确定中签机构后一位机构为新的中签机构,如顺延后的机构仍不符合资质要求,则继续顺延,直至顺延到符合资质的机构为止。 七、其他重要说明 根据择优原则,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无论通过与否,都不能成为机构质疑随机摇号公开、公平、公正性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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