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公告1
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招标公告1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甘肃省招标中心 | |
1.1.4 | 项目名称 | 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山门镇的薛家、刘崖、南山、什字、山门、高桥、大集、关山、白河的共1个乡镇、9个行政村 |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 |
1.1.7 | 设计人 | 天水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 |
1.1.8 | 监理人 | 招标确定 | |
1.1.9 | 代建机构 | 无 |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财政补助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范围涵盖的所有工程内容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6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9月30日 | |
1.3.3 | 质量要求 | 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须具备主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财务要求: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 信誉要求:近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业绩要求: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相应标段施工的能力; 项目经理资格: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技术负责人资格: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有五年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 其它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应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取得《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 | 踏勘现场 | 定于2014年5月5日上午09:00时在清水县县水务局组织踏勘现场。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2014年5月5日下午,在清水县县水务局会议室召开。 |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4年5月20日上午09:30时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分包 | |
3.2.3 | 概算价 | 第一标段:*******.84元; 第二标段:845648.25元。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送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后60天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 收款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账 号:6608 0001 2189 8000 20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 行 号:3138 2105 4001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天庆嘉园1296号 咨询电话:0931-8276931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48小时前。 二、信息注册须知 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并获取数字证书,方可办理业务。 注册成功后,投标人重新登录系统报名参与项目投标,并依据系统生成的投标“登记号”购买拟参与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登记号”系统会实时发送到投标人手机。 网上系统注册登记的截止时间就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截止时间。 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若有问题,请电话咨询:0931-2105722 三、投标保证金递交须知: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投标保证金。 (二)投标人必须从基本账户以电汇方式提交保证金,且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三)投标人投两个及以上标段或包号的,应该按每个标段或包号分别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电汇手续时,在银行电汇单附言栏上必须且只填写投标保证金对应的投标项目标段(包)的8位数字登记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不填或错填投标“登记号”,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保证金所对应的项目标段(包)的,将导致投标无效;未按标段(包)逐笔递交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无效。 注:投标保证金其他问题,可查看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投标保证金办理指南”。 四、网上发售标书须知: (一)投标人在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后,可以在线购买标书。投标人登录系统后,进行投标登记,在线支付费用并下载电子版标书。(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最下端“公共服务平台”中“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人使用说明”)网上发售标书的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sggzyjy.cn) (二)网上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售标开始和截止时间为(售标时间为n × 24小时,n为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售标的天数)。 (三)招(投)标人网上发售标书办理流程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gsggzyjy.cn)“通知公告”中“平台实行网上发售标书的通知”。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六楼第一开标厅 (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2014年5月20日上午09:30时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六楼第一开标厅(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 |
5.2 | 开标程序 |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副本分别密封包装;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 在甘肃省水利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电汇(汇票)、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 份数:1份, 格式:Excel2003 | |
10.3 | 原件 | 提交原件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投标人应承担为准备和进行投标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担这些费用,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6保密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信息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7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须在《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用信息备案,并取得《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登记备案证》。
3.5.8投标人必须提供企业所在地市级(或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并说明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
3.6 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只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唯一投标方案,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退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3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 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应采用柔韧性好、易翻折的纸张装订,不得使用活页夹或硬质封皮装订。
3.7.6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递交一份内容一致且能保证招标人可靠使用的电子文件(移动存储盘一份),电子文件的版本为Office XP Excel和Office XP Word等文件。电子文件的内容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保持一致,电子文档应单独袋装密封,随投标保函一起在开标现场面交招标人,投标人应在电子文件存储器外表清楚地标明招标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单位名称(可简写)。投标人除了按前述要求提供完整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外,还应单独建立一份含有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该电子文档必须是在Office XP Excel版本下的文件,具有电子计算功能。
上述电子文档应保证招标人能够可靠使用,投标人不得对上述电子文档加设密码或压缩。
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 或“副本” 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
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
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大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或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竟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类似项目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及格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原件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需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 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四: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编号: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文件名称及编号),共(页码总数)(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 日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元) | 质量目标 | 工期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日 时 分
开标人: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
中标通知书
编号: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月日
附表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 款 号 | 评 审 因 素 | 评 审 标 准 | |
2.1.1 (8) | 形式评审 其它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投标文件的签字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要求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性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 |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 | ||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 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 | ||
2.1.2 (12) | 资格评审 其它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的规定。 | ||
财务状况 | 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信誉 | 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项目经理 | 项目经理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企业负责人 |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其他人员 |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其它要求 | 其它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2.1.3 (9) |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 | 招标范围 | 投标范围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 ||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符合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工程量清单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 17 分 项目管理机构: 8 分 投标报价: 70 分 其它评分因素: 5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招标人不提供标底 依据本章第2.2.2条相关规定计算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3.4.1 | 投标人最终得分的 计算方法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3.2条相关规定计算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它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项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定。
(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4)只能有一个报价;
(5)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6)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5)业绩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6)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7)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8)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9)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0)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11)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
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其中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
(12)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
(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
(3)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
(4)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
(5)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规定;
(6)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
(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9)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
式中S 评标基准价;
αi投标人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评标基准价为投标人有效报价的平均值,计算投标人报价的评标基准价时,如果评标基准价超出概算值,则去掉一个最高报价然后再平均,以此类推,直到评标基准价等于或小于概算值。凡投标报价高于概算价者不得中标。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偏差率=×100%
2.2.4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按照本章附件三: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
(2)按本章第2.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1(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1(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它部分计算出得分D 。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一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评 分 标 准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赋分 |
一 | 施工组织设计 | 17 | ||
1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2 |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工程特点及工期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3 | ||
2.1 | 主体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2 | 根据主体工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采取适当的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工序,有技术、质量保证措施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在关键施工方案制定上,不采用机械施工的不得分(如砼预制块须采用振动台预制); | |
2.2 |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 1 | 采用省、部级推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合理化建议,能节约投资、促进工程质量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3 | ||
3.1 | 质量计划 | 0.5 |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细化,工程质量计划能达到优良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3.3 | 材料采购 | 0.5 | 主要材料采购厂家明确,使用信誉好、质量稳定的优质产品、材料采购储备计划满足施工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3.4 | 过程控制及检验 | 1 | 施工程序控制合理、对工程各部位有详细的检测措施且满足工程质量控制要求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3.5 | 分项措施的针对性 | 1 | 能正确分析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预防保证措施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2 | ||
4.1 | 安全体系建设 | 1 | 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可操作的安全控制措施,明确安全生产项目经理负责制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4.2 | 安全预案可靠性 | 1 | 针对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有可靠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1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对生活区、生产区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准确,并有实质性保护及改善措施者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4 | ||
6.1 | 进度计划 | 1 | 工程总进度计划符合工期要求,各阶段工程工期安排合理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6.2 | 逻辑关系 | 1 | 人员、设备及材料供应与工程量、计划工期之间逻辑关系合理,能确保工程按时完工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6.3 | 措施保证计划 | 2 | 对该工程可能影响工期的关键问题分析准确,有保证措施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2 | ||
7.1 | 设备配备计划 | 0.5 |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设备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设备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7.2 | 劳动力配备计划 | 1 | 根据工作量,配备的劳务数量能满足施工要求,且有备用劳务队伍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赋分 |
7.3 | 资金使用计划 | 0.5 | 根据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合理,资金流估算表明有备用应急资金的得0.5分,否则酌情扣分; | |
二 | 项目管理机构 | 8 | ||
1 | 项目经理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2 | 项目经理为水工建筑专业,且取得水利中级职称三年以上的得1分,每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分; | |
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的得1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分; | ||||
2 | 技术负责人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2 | 技术负责人为水工建筑专业,且取得水利高级职称三年以上的得1分,每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分; | |
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得1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分; | ||||
3 | 质量管理人员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1 | 质量管理人员取得水利中级职称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从事过质检岗位的得1分,每不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扣0.5分; | |
4 |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学历、专业、职称和业绩 | 1 | 安全管理人员近三年在三项以上同类工程中从事安全管理岗位的得1分,否则每少一项扣0.3分; | |
5 | 人员配备 | 1 | 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中,中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人数不少于4人的得1分,否则每少一人扣0.3分,少3人以上的不得分(不以合计总人数计算); | |
6 | 其它人员 | 1 | 根据工程规模及建设任务,所配备的各类管理人员数量能满足该工程施工管理要求,主要技术人员有同类工程施工经历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 |
三 | 投标报价 | 70 | 投标报价最高得分70分。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62分;若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62分为基础分);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增加1分(以62分为基础分),报价比评标基准价低8%时,得70分;报价比评标基准价降低百分比超过8%时,每再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以62分为基础分);增减比率不足一个百分点时,采取内插法处理(保留两位小数)。 | |
四 | 其它因素 | 5 | ||
1 | 投标人的信誉 | 4 | 在近三年类似工程建设中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无延期完工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 |
2 | 投标报价的准确性 | 1 | 投标报价无算术计算错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第1 节
————————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本次招标合同价仅为招标价格,实际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
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
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 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且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抖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 款的约定办理。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 (参考格式)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 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他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励费用)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人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Ft3Ftn
△P=PO[A+{B1×—+B2×—+B3×—+…+Bn×—}-1]
F01F02 F03F04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 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类别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 款或第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 节
———————————
专 用 合 同条 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1.1.2.3 承包人:本合同的中标人。
1.1.2.6 监理人:待发包人确定后书面通知。
1.1.4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2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1.1.2.6条规定的监理人。
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
发包人负责办理主体工程永久征地及主体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的移民、拆迁事宜,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3份永久用地的详细计划表,发包人将按照上述计划中永久占地的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审批后分期办理永久用地征用手续。在批准计划内的永久用地的征用补偿费由发包人承担。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
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道路、便道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道路以及办公、生产、生活、砂石料场等临时设施的占地等,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3份临时占用地的详细计划、图表,监理人将按照上述计划中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审批,在批准计划内的临时用地及临时工程建设用地由投标人负责办理征地、移民、拆迁及临时用地地面恢复事宜,所需费用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总价专项列报。
在实施工程征用地的过程中,投标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与当地政府(包括乡村)、居民、企业等进行协调,按规定办理各种需要的手续,获得许用权,处理各种征地问题。
2.8 其它义务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由施工承包人提供100m2的生活、办公用房,费用计入承包人报价表临时房屋建筑项目中。
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1.6.2项规定,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2)按第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3)按第10.1款及10.2款约定,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4)按第12款约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5)按第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6)按第17款约定,确定结算工程量;
(7)按第17.2条约定,确定支付预付款;
(8)按第17.5条约定,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9)按第15款约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10)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2)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工程区各种道路、管道、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3)现场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施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②施工进度的影响;
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⑥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4)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5)工程防汛
①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防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②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原河道的泄流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6)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发包人将对投入到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要求承包人必须开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发包人将视其情节处以违约金。
(7)其他
①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情况;
②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
③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④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⑤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⑥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⑦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⑧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管理的制度;
⑨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忠实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⑩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正式印刷使用;在发包人组织开展涉及本合同工程的各类庆典、庆祝仪式时,承包人应无偿开展现场搭台、会场布置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4.3 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条款:
5.1.2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工程砼所需粗、细骨料和级配垫层料及块石料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行采购、运输、装卸、保管等,并承担材料供应的价格风险。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验应在本合同工程监理人的监督下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完成。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 交通运输7.3 场外交通删除本条,全文代之以: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部门或相关单位协调取得出入施工区内外的国道、省道、县道、桥梁等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并且,如果这些交通设施在施工期需要设置临时交通通道;或:承包人在进行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过程中,需挖掘任何公路或其他道路或通道;或:承包人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对桥梁或道路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等,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予单独支付,且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和损害赔偿责任。
8 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进行的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施工控制网测设、建筑物测量放线以及与测量有关的其它附属设施等)所需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 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卷第1章中附有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基本资料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等,招标文件第二卷中附有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图纸。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对其作必要的查阅、复核和掌握,并且还将认为投标人或承包人已自行取得有关对其投标与实施合同工程,如何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意外事件所需的其它全部资料。因此投标人或承包人根据现场考察所获得的认知及对此所作的进一步分析、推断和对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条件、基本资料的理解和利用,以及据此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和配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合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工程缺陷过程中,产生的属于自己的失误和不利于合同工期与费用的影响,应负全部责任。
如果投标人或承包人需要进一步补充和获取本款约定提供之外的任何资料,或对约定提供的资料拟进一步实验验证,发包人可以提供获取这些补充资料或验证资料(数据)的地点和方法,但不负责相应的费用和时间。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1)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不再单独报价,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
(2)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破坏。
(3)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抗灾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充分预估,并计入投标报价中。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4)承包人应保存有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记录,随时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5)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车辆主管单位和事故所在地的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6)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
(7)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人员,并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标示与安全警戒工作,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积极做好并配合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上述工作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一般规定项目的总价中。
(8)从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在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还应全面负责对未移交的工程和将用于及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
(9)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在进行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说明:
本次发包工程项目合同工期90日历天。
承包人应在进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的雨日超过3天; `
(2)风速大于10.8m/s的6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标段全部工程,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天5000元的罚款,作为逾期竣工违约金。
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 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未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 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其它情形:无。
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检查和检验内容依照本合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等规定执行,并应达到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应达到的合格要求。按本款要求所进行的一切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商榷。
单价调整方式:
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的原则和依据是: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费的单价以及各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标准。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删除15.5.2条,全文代之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酌情给予一定奖励。
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2)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签订后开工前,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工程预付款但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5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3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的80%前全部扣清。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 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 合同价格
C— 合同累计完成金额(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前部扣清是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17.4 质量保证金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
17.6 竣工结清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8 竣工验收(验收)删除本条下的18.1、18.2、18.3、18.4、18.4、18.5、18.6、18.7、18.8款,全文代之以: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为12个月。
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本标段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保险期限:从承包人进点直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一年的期限。
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发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20.5 其他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条款:
(8)承包人违反第9.7款规定未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及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9)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10)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增加条款
(4)承包人违反第22.1.1款规定,除按22.1.2款(2)条停工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5)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如果出现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工程设备事故以及重大火灾,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每次的处违约金1.0万元以上。
23 索赔23.1 索赔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增加条款:
(5)根据本合同23款所确认的索赔,其补偿费用由(并且仅由)人员窝工费、机械停置费、管理费和相应的税金构成。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①人员窝工费:每人每昼夜40元,窝工人员数量仅为索赔范围内的生产工人。
②机械停置费:每台班施工机械每昼夜计算一个停置台班,每台班机械停置费按下式计算:机械停置台班费=机械使用台班折旧费+机械使用台班修理费,式中机械使用台班有关费用执行水利部2002相关标准,停置机械数量仅为索赔范围内承包人自有的施工机械。
③管理费:管理费为人员窝工费与机械停置费之和的6%。
④税金: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申诉方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 节
———————————
廉政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为了加强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廉政建设,确保优质、高效、廉洁地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根据中央和甘肃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甘肃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精神,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合同条款办事,堵塞管理漏洞,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禁止收受和赠送“红包”、索要赞助、给予和收受回扣、赠送和收受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不得举行和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二)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相互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它用;不得超标准接待和滥发钱物;不得违反规定购买、赠送、收受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它高档办公设备用品。
(三)按照国家机关和甘肃省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和程序开展工程检查、验收活动,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不得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谋取个人私利和小团体利益,不得以工程检查验收为名擅自赠送和发放钱物。
(四)建立廉政监督和举报制度。在本单位和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廉政监督员的意见;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有关廉政方面的举报、投诉和来信来访,并据实查处;禁止因个人或小团体的不正当要求或利益得不到满足时,编造事由诬陷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禁止利用职权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把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教育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把廉政教育作为上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同时要在双方的协作单位和聘用人员中推行廉政承诺书或连带责任书制度。用人单位、推荐人、受聘人员共同签订承诺书或连带责任书。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业主固定价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必须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实施,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通过其亲属向工程承包单位介绍、推销和供应材料、设备;不准在材料、设备采购中采取“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等手段谋取私利。
(二)切实做好工程质量控制、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和投资控制等工作,做到既要坚持原则,严格审核、审批,又要客观公正,不故意刁难拖延。不得在工程质量、计量、变更索赔、工程价款支付等工作中以权谋私。
(三)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严格把好中间检查评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和工程验收关,不得在各种检查、验收、评比过程中以权谋私。
(四)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队伍;不得利用婚丧嫁娶、房屋装修、探亲旅游等名义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机收受贿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示意或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准工作人员的亲属在其所管辖的项目内承包、转包、分包、中介工程。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切实搞好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确保质量。在工程中间验收、计量支付、变更索赔、交工验收等工作中,做到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不准利用宴请、娱乐、贿赂等手段影响招标工作公正进行,不准利用关系给甲方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人员打招呼或施加压力,干扰评定标工作正常进行。
(三)不准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解后转让)他人;不准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应加强对劳务队伍和合法分包队伍的管理,经批准的合法分包工程要报业主项目现场办、总监办备案。
(四)不准违反操作规程和合同要求,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弄虚作假;不准使用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得以宴请、娱乐、提供交通工具、报销个人探亲旅游等费用、送礼品礼金等不正当手段,贿赂甲方的有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双方中的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要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因乙方违约造成严重后果者,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二)违反本合同,除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外,视情节由项目党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三)双方的组织或者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索贿、贪污等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声誉、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抵扣违约金。并由公司党组织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责任者和其它责任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给予解除聘约、辞退处理。
(四)对廉政建设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者对违纪知情不报、瞒案不办,放纵腐败行为的要认真查处,并由项目党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合同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五条 合同执行的检查监督及考核
(一)双方应加强对本单位有关人员廉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双方应加强相互监督,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对方主要负责人,或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举报。
(三)双方要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内各部门、有关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定期的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四)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和项目临时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
(五)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廉政建设情况的考核评比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罚。对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本合同,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者,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改正直到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起止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
甲方单位:(填写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乙方单位(盖章):(填写机构全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全名)法定代表人:(签署全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4 节
———————————
合 同附 件 格 式
附件一:
合 同 协 议 书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履 约 担 保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但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但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预 付 款 担 保 函
清水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小组办公室: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5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含意为:
口第一段——口第二段——口第三段——口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专项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各章的章号一致;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序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第三段数字为该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为第三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 总价项目分解表。
12. 工程单价计算表。
1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格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6)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9)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10)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附表1:投标总价表投 标 总 价
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招标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2: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组号 | 项目分组名称 | 金 额 (元) | 备 注 |
1 | 一般规定 | ||
2 | 施工临时设施 | ||
3 | 施工安全措施 | ||
4 |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
5 | 建筑工程 | ||
6 | 设备及安装工程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 | ━ | ━ | ||||
1.1 | 人员工伤事故及意外伤害险 | 总价 | ━ | |||
2 | 施工临时工程 | ━ | ━ | |||
2.1 | 施工交通工程 | km | 2.5 | |||
2.2 |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 m2 | 200 | |||
2.3 | 临时房屋 | m2 | 100 | |||
2.4 | 仓库 | m2 | 100 | |||
3 | 施工安全措施 | ━ | ━ | |||
4 |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 | ━ | |||
合 计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5 | 建筑工程 | |||||
5.1 | 水源井 | 眼 | 1 | |||
1眼大口井 | ||||||
平整场地 | m2 | 200 | ||||
井下挖运砂砾 | m3 | 256 | ||||
井壁C25钢筋砼 | m3 | 40 | ||||
井地墙、顶C20钢筋砼 | m3 | 3 | ||||
钢筋制安 | T | 1.661 | ||||
井底反滤层 | m3 | 13 | ||||
预埋铁件 | kg | 100 | ||||
防盗门购安 | 盒 | 1 | ||||
墙面粉刷 | m2 | 55 | ||||
24砖墙 | m3 | 7 | ||||
5.2 | 水厂 | |||||
5.2.1 | 管理房 | m2 | 81.76 | |||
平整场地 | m2 | 150 | ||||
人工挖地槽 | m3 | 133 | ||||
夯填土方 | m3 | 76 | ||||
3:7灰土夯填 | m3 | 39 | ||||
C15砼垫层 | m3 | 6 | ||||
C20砼基础 | m3 | 24 | ||||
现浇C20钢筋砼梁 | m3 | 5 | ||||
24砖内外墙 | m3 | 48 | ||||
外墙刷涂料 | m2 | 162 | ||||
C25钢筋砼现浇构造柱 | m3 | 2 | ||||
C25钢筋砼现浇屋面板 | m3 | 13 | ||||
C25钢筋砼预制过梁 | m3 | 1 | ||||
釉面板瓦 | m2 | 36 | ||||
预制水磨石窗台板 | m2 | 0.72 | ||||
卷材防水保温屋面 | m2 | 110 | ||||
水泥砂浆地面 | m2 | 76 | ||||
顶棚水泥砂浆刷106涂料 | m2 | 76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内墙刷涂料 | m2 | 257 | ||||
塑钢推拉窗 | m2 | 14 | ||||
镶板门 | m2 | 7 | ||||
地沟 | m | 8 | ||||
散水 | m2 | 32 | ||||
钢筋制安 | T | 2.4 | ||||
照明 | m2 | 81.76 | ||||
5.2.2 | 宿舍 | ㎡ | 78.3 | |||
平整场地 | m2 | 116 | ||||
人工挖地槽 | m3 | 106 | ||||
夯填土方 | m3 | 35 | ||||
3:7灰土夯填 | m3 | 28 | ||||
C15砼垫层 | m3 | 5 | ||||
C20砼基础 | m3 | 15 | ||||
现浇C25钢筋砼梁 | m3 | 15 | ||||
24砖内外墙 | m3 | 46 | ||||
外墙刷涂料 | m2 | 122 | ||||
C25钢筋砼现浇构造柱 | m3 | 3 | ||||
C25钢筋砼现浇屋面板 | m3 | 15 | ||||
C25钢筋砼预制过梁 | m3 | 1 | ||||
釉面板瓦 | m2 | 35 | ||||
预制水磨石窗台板 | m2 | 0.72 | ||||
卷材防水保温屋面 | m2 | 88 | ||||
水泥砂浆地面 | m2 | 78 | ||||
顶棚水泥砂浆刷106涂料 | m2 | 78 | ||||
内墙刷涂料 | m2 | 184 | ||||
塑钢推拉窗 | m2 | 16.2 | ||||
镶板门 | m2 | 7.2 | ||||
散水 | m2 | 44 | ||||
钢筋制安 | T | 2.5 | ||||
照明 | m2 | 78.3 | ||||
5.2.3 | 清水池(100m3) | 座 | 1 | |||
平整场地 | m2 | 100 | ||||
开挖土方(一次) | m3 | 398.65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开挖土方(二次) | m3 | 182.8 | ||||
回填土方 | m3 | 235.99 | ||||
夯填土方 | m3 | 345.46 | ||||
3:7灰土夯填 | m3 | 13.53 | ||||
C15砼垫层 | m3 | 4.51 | ||||
顶板C25砼浇筑 | m3 | 6.5 | ||||
池壁C25砼现浇 | m3 | 16 | ||||
支柱C25砼现浇 | m3 | 0.9 | ||||
底板C25砼现浇 | m3 | 8.4 | ||||
M10池壁水泥砂浆抹面 | m3 | 71.78 | ||||
M10砂浆池底砂浆抹面 | m3 | 32.81 | ||||
钢筋制安 | T | 2.91 | ||||
PVC防水卷材 | m2 | 37.04 | ||||
M10砂浆找平 | m2 | 37.04 | ||||
检修孔 | 处 | 1 | ||||
爬梯 | 座 | 1 | ||||
进水管 | m | 6 | ||||
溢水管 | m | 15 | ||||
出水管 | m | 6 | ||||
排气管 | m | 2 | ||||
5.2.4 | 厂区附属 | |||||
开挖土方 | m3 | 70 | ||||
夯填土方 | m3 | 28 | ||||
厂区地面硬化C15砼 | m3 | 78.4 | ||||
M10砌砖墙 | m3 | 77 | ||||
M10浆砌块石 | m3 | 58 | ||||
钢制大门 | m2 | 9 | ||||
5.3 | 高位蓄水池(100m3) | 座 | 1 | |||
1座 | ||||||
平整场地 | m2 | 100 | ||||
开挖土方(一次) | m3 | 398.65 | ||||
开挖土方(二次) | m3 | 182.8 | ||||
回填土方 | m3 | 235.99 | ||||
夯填土方 | m3 | 345.46 | ||||
3:7灰土夯填 | m3 | 13.53 | ||||
C15砼垫层 | m3 | 4.51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顶板C25砼浇筑 | m3 | 6.5 | ||||
池壁C25砼现浇 | m3 | 16 | ||||
支柱C25砼现浇 | m3 | 0.9 | ||||
底板C25砼现浇 | m3 | 8.4 | ||||
M10池壁水泥砂浆抹面 | m3 | 71.78 | ||||
M10砂浆池底砂浆抹面 | m3 | 32.81 | ||||
钢筋制安 | T | 2.91 | ||||
PVC防水卷材 | m2 | 37.04 | ||||
M10砂浆找平 | m2 | 37.04 | ||||
检修孔 | 处 | 1 | ||||
爬梯 | 座 | 1 | ||||
进水管 | m | 6 | ||||
溢水管 | m | 15 | ||||
出水管 | m | 6 | ||||
排气管 | m | 2 | ||||
5.4 | 管网 | m | 58046 | |||
5.4.1 | 输水管道(水源井至水厂) | m | 30 | |||
土方开挖 | m3 | 45 | ||||
回填土方 | m3 | 18 | ||||
夯填土方 | m3 | 27 | ||||
UPVC D110(0.6MPa) | m | 30 | 管件及安装 | |||
5.4.2 | 输配水管网 | m | 29477 | |||
5.4.2.1 | 输水干管(水厂至高位水池) | m | 1710 | |||
土方开挖 | m3 | 2565 | ||||
回填土方 | m3 | 769.5 | ||||
夯填土方 | m3 | 1795.5 | ||||
DN100钢管 | m | 1710 | 安装 | |||
C15砼镇墩 | m3 | 4.3 | ||||
5.4.2.2 | 配水干管 | m | 13621 | |||
土方开挖 | m3 | 10896.8 | ||||
回填土方 | m3 | 3269.04 | ||||
夯填土方 | m3 | 7627.76 | ||||
UPVC D110(0.6MPa) | m | 3684 | 管件及安装 | |||
UPVC D90(0.6MPa) | m | 5477 | ||||
UPVC D63(0.6MPa) | m | 2480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DN100钢管 | m | 1980 | 安装 | |||
C15砼镇墩 | m3 | 5 | ||||
5.4.2.3 | 配水支管 | m | 14146 | |||
土方开挖 | m3 | 2687.72 | ||||
回填土方 | m3 | 3395.04 | ||||
夯填土方 | m3 | 7921.76 | ||||
UPVC D63(0.6MPa) | m | 3914 | 管件及安装 | |||
UPVC D50(1.6MPa) | m | 5071 | ||||
UPVC D50(0.6MPa) | m | 5161 | ||||
5.4.3 | 村级管网 | m | 28539 | |||
PE D50(1.6MPa) | m | 5285 | 管件及安装 | |||
PE D32(1.6MPa) | m | 12684 | ||||
PE D25(1.6MPa) | m | 10570 | ||||
5.5 | 减压调蓄池 | 处 | 9 | |||
5.5.1 | 30m3调蓄池 | 处 | 5 | |||
1处 | ||||||
平整场地 | m2 | 200 | ||||
开挖土方 | m3 | 65 | ||||
夯填土方 | m3 | 12 | ||||
回填土方 | m3 | 12 | ||||
边坡修整 | m2 | 60 | ||||
3:7灰土 | m3 | 7 | ||||
C15砼 | m3 | 3 | ||||
C25钢筋砼 | m3 | 13 | ||||
预埋铁件 | kg | 30 | ||||
钢筋制安 | T | 0.761 | ||||
三素两浆 | m2 | 200 | ||||
实腹钢门 | m2 | 2.25 | ||||
M10砂浆砌砖 | m3 | 10 | ||||
M10砂浆内外粉 | ㎡ | 50 | ||||
琉璃瓦 | ㎡ | 3 | ||||
5.5.2 | 20m3调蓄池 | 处 | 4 | |||
1处 | ||||||
平整场地 | m2 | 155 | ||||
开挖土方 | m3 | 46 | ||||
夯填土方 | m3 | 9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回填土方 | m3 | 9 | ||||
边坡修整 | m2 | 12 | ||||
3:7灰土 | m3 | 6 | ||||
C15砼 | m3 | 2.8 | ||||
C25钢筋砼 | m3 | 11 | ||||
预埋铁件 | kg | 21 | ||||
钢筋制安 | T | 0.588 | ||||
三素两浆 | m2 | 155 | ||||
实腹钢门 | m2 | 2.25 | ||||
M10砂浆砌砖 | m3 | 7 | ||||
M10砂浆内外粉 | ㎡ | 36 | ||||
琉璃瓦 | ㎡ | 3 | ||||
5.6 | 户用水表闸阀井 | 户 | 1057 | |||
1户 | ||||||
土方开挖 | m3 | 2.12 | ||||
C20砼预制盖板 | m3 | 0.1 | ||||
M10水泥砂浆砌砖墙 | m3 | 0.56 | ||||
M10水泥砂浆抹面 | m2 | 2 | ||||
钢筋制安 | kg | 3 | ||||
5.7 | 集中水表闸阀井 | 处 | 3 | |||
1处 | ||||||
平整场地 | m2 | 30 | ||||
挖土方 | m3 | 5.5 | ||||
夯填土方 | m3 | 3 | ||||
原土夯实 | m2 | 12 | ||||
C20钢筋砼 | m3 | 1.7 | ||||
M10水泥砂浆砌砖墙 | m3 | 5 | ||||
M10水泥砂浆抹墙裙 | m2 | 12 | ||||
C20砼现浇 | m3 | 3 | ||||
M10水泥砂浆抹面 | m2 | 11 | ||||
钢筋制安 | T | 0.15 | ||||
白灰麻刀抹墙面 | m2 | 20 | ||||
钢门窗制安 | m2 | 3.5 | ||||
5.8 | 阀门井 | 处 | 90 | |||
1处 | ||||||
开挖土方 | m3 | 8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一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 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元) | 合 价(元) | 备注 |
C20砼 | m3 | 0.5 | ||||
C25钢筋砼 | m3 | 1 | ||||
M10水泥砂浆抹面 | m3 | 0.05 | ||||
钢筋制安 | kg | 30 | ||||
其中: | ||||||
控制阀门井 | 处 | 56 | ||||
减压阀井 | 处 | 6 | ||||
排水阀门井 | 处 | 16 | ||||
排气阀门井 | 处 | 12 | ||||
5.9 | 输配电线路 | km | 0.5 | |||
10KV线路 | km | 0.3 | ||||
0.4KV线路 | km | 0.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二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 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 注 |
1 | 一般项目 | ━ | ━ | |||
1.1 | 人员工伤事故及意外伤害险 | 总价 | ━ | |||
2 | 施工临时工程 | ━ | ━ | |||
3 | 施工安全措施 | ━ | ━ | |||
4 |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 ━ | ━ | |||
合 计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二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编号 | 工程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6 | 设备及安装工程 | ||||||
6.1 | 水源井 | 眼 | 1 | ||||
潜水泵200QJ20-27 | 台套 | 2 | |||||
井管D80 | m | 15 | |||||
弯头D80 | 个 | 1 | |||||
法兰D80 | 个 | 12 | |||||
闸阀D80 | 个 | 1 | |||||
压力表D80 | 个 | 1 | |||||
QZ610-4RF启动器 | 个 | 1 | |||||
电缆线 | m | 20 | |||||
逆止阀 D80 | 个 | 1 | |||||
壁挂式低压配电盘 | 面 | 1 | |||||
S9-80-10/0.4变压器 | 台套 | 2 | |||||
运杂费 | 7.75﹪ | ||||||
6.2 | 水厂 | ||||||
离心泵DG25-30×6 | 台套 | 2 | |||||
LEC-2AC液位控制器 | 台 | 1 | |||||
GGD-1A配电柜 | 面 | 2 | |||||
无功补偿费 | 面 | 1 | |||||
软启动柜 | 面 | 1 | |||||
HSB-100SZ二氧化氯发生器 | 台套 | 1 | |||||
运杂费 | 7.75﹪ | ||||||
6.3 | 高位蓄水池 | 座 | 1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二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编 号 | 工程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LEC-2AC液位控制器 | 台 | 1 | |||||
自动化控制设备 | 套 | 1 | |||||
管件 | 套 | 1 | |||||
6.4 | 村级减压调蓄池 | 座 | 9 | ||||
管件及配件费 | 套 | 9 | |||||
6.5 | 管网 | ||||||
DN100钢管 | T | 17 | |||||
DN100钢管 | T | 19 | |||||
6.6 | 户用水表闸阀井 | ||||||
管件及附属配件 | 套 | 1057 | |||||
1套 | 套 | ||||||
管箍DN15 | 个 | 2 | |||||
弯头DN15 | 个 | 2 | |||||
球阀DN15 | 个 | 1 | |||||
镀锌钢管DN15两端带丝 | m | 3 | |||||
防滴漏水表DN15 | 只 | 1 | |||||
龙头DN15 | 个 | 2 | |||||
铁球阀DN15 | 个 | 1 | |||||
三通DN15 | 个 | 1 | |||||
弯头DN15 | 个 | 2 | |||||
钢管直接DN15 | 个 | 1 | |||||
对丝DN15 | 个 | 1 | |||||
2m高压软管DN15 | 根 | 1 | |||||
锁闭阀DN15 | 个 | 1 | |||||
运杂费 | 7.75﹪ | ||||||
6.7 | 集中水表闸阀井 | ||||||
管件及附属配件 | 套 | 3 | |||||
1套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第二标段)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编 号 | 工程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设备费 | 安装费 | ||||||
两端带丝钢管DN40 | m | 4 | |||||
闸阀DN40 | 只 | 3 | |||||
闸阀DN50 | 只 | 2 | |||||
两端带丝钢管DN50 | m | 8 | |||||
卡式水表 | 只 | 3 | |||||
运杂费 | 7.75﹪ | ||||||
6.8 | 阀门井 | 座 | 90 | ||||
控制阀门井 | 处 | 56 | |||||
减压阀井 | 处 | 2 | |||||
排水阀门井 | 处 | 20 | |||||
排气阀门井 | 处 | 12 | |||||
运杂费 | 7.75﹪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4:计日工项目价报表
计日工项目价报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单 价 (元) | 备注 |
1 | 人工 | ||||
2 | 材料 | ||||
3 | 机械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程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 械 使用费 | 其它直接费 | 现场经费 | 间接费 | 企业利润 | 税金 | 合计 |
一 | 建筑工程 | ||||||||||
二 | 安装工程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工程类别 | 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 注 | ||||
其它直接费 | 现场经费 | 间接费 | 企业利润 | 税金 | |||
一 | 建筑工程 | ||||||
二 | 安装工程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 使用费 | 合计 | 备注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工程部位 | 混凝土 强度等级 | 水泥 强度等级 | 级配 | 水灰比 | 预算材料量(kg/m3) | 单 价 (元/m3) | 备注 | |||||
水泥 | 砂 | 石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预算价格 (元) | 备注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 机械名称 | 规格型号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合计 | |||||||||
折旧费 | 维修费 | 安拆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电 | 小计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总价项目分解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 价 (元) | 合 价 (元) | 说 明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附表12: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
单价编号: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 ||||||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 价 (元) | 合 价 (元) |
1 | 直接费 | |||||
1.1 | 人工费 | |||||
1.2 | 材料费 | |||||
1.3 | 机械使用费 | |||||
1.4 | 其它直接费 | |||||
1.5 | 现场经费 | |||||
2 | 间接费 | |||||
3 | 企业利润 | |||||
4 | 税金 | |||||
合计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附表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清水县山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序号 | 工种 | 单 位 | 单 价 (元) | 备 注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日
第二卷
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
(见附册)
第三卷
说明:本卷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只是常用的有关章节,其它有关章节请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执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条款) 第1章 一般规定1.1 说明1.1.1 工程概况1.1.2 水文气象和工程地质1.1.3 施工条件
1.1.3.1交通条件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2 本合同发包人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负责本合同工程建筑物永久占地及出渣场永久占地的征地。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8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42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42 天前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1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条至第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
1.5.2发包人不提供工程设备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材料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1) 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作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1.9.1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9.3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方法1.10.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 第三者责任险(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3)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4)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28 天前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围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的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水、施工供电、施工供风、施工通信、施工照明、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
2.2 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生活和施工电源,生活和施工电源由承包人和当地电力部门协商供电或者由承包人自备施工电源供电,承包人自己负责检测系统用电保证率和设计、施工、安装场内高、低压供电线路、配电所、电力计量装置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电,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供电线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2.6 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8 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本标段工程所需的砂石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 机械修配工厂;
(5) 汽车保养站;
(6)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或监理人指定的区域内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现场每个施工点修建与承包人办公生活用房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免费供发包人和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使用,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
2.16 计量和支付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昨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购买砂石料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1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2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和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5 临时征地及拆迁费
承包人施工所需的临时支线道路、便道和现场交通道路以及办公、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占地所需临时征地及拆迁费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专项列报。《工程量清单》所列临时征地及拆迁费经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完成所有临时征地后一次性支付。临时征地及拆迁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方面的工作,发包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临时征地及拆迁手续须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临时征地补偿费用报价参考值为:陇西县耕地补偿约680元/年.亩。承包人办理临时征地及拆迁手续所需的的人工费、车辆交通费等业务工作费用可在上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与此相关的费用并计入本条款临时征地及拆迁项目中,具体数量由承包人估算。
2.16.16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3章 施工安全措施
3.1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14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1996)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条至第4.5.14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避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 .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 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 禁止标志;
2) 警告标志;
3) 指令标志;
4) 提示标志。
(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3.2.12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
3.3 应急救援措施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 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4章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措施。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 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 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 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 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 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 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 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 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 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第7.2.2条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4.2 ~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保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1) 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工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 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5.1.2 承包人的责任
(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设计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
(4) 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其导流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责任。
(5) 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
5.1.3 主要提交件
(1) 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14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
2)基坑排水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下闸封堵措施;
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6)监理人要求其他补充措施计划。
(2)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
(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截止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
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
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
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
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
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施工度汛资料。
(4) 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5)截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1)截流的施工进度;
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
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
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
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截流资料。
(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
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
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
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
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封堵措施);
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
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
5.1.4 引用标准
(1)《防洪标准》GB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规范》SL174-1996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5.2 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
5.2.1 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
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
5.3 截流
5.3.1 截流设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
5.3.2 模型试验论证
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间,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
5.3.3 临时断航
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
5.4 导流建筑物施工
5.4.1 导流围堰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
(2) 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
(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
5.4.2 导流建筑物封堵
(1) 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
(2) 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
5.4.3 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其缺口)过水
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
5.5 基坑排水
5.5.1 基坑初期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
5.5.2 基坑经常性排水
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
5.5.3. 基坑排水设备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
5.6 安全度汛和排冰凌
5.6.1安全度汛
(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设备。
5.6.2排冰凌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
5.7 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
(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
5.8 施工期临时通航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
(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
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 小时;
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
3)上述断航期限内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
5.9 质量检查和验收
5.9.1 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
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5.9.2 主河床截流前验收
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223-2008第6.2.2条~6.2.3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
5.9.3 水库蓄水前验收
(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
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
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
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
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波、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
(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L223—2008第6.3.2~6.3.5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
5.10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费用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和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位或总价支付。
第6章 土方开挖6.1一般规定6. 1. 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
6.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
(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作好安全清理和支护。
(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1.3 主要提交件
(1)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2)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
2) 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
5)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6.1.4 引用标准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6.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
(1) 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
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
(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
(4)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
(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6) 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
6.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
6.3 土方开挖6.3.1 土方定义
(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
(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
6.3.2 开挖区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用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
6.3.3 校核测量
承包人应按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
6.3.4 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
6.3.5 基础和边坡开挖
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
6.3.6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
6.3.7 开挖线的变更
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6.3.8 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
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6.4 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
(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
(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
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人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4.2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O.5m以下。
(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
6.4.3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6.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 料场开采
(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
(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0条的规定。
6.5.2 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
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
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
(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按批准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
6.6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 可利用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明挖工程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
(2)承包人就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
(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
6.6.1弃渣处理
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
6.7 检查和验收6.7.1 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7.2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 6.7.3条第1款的规定。
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
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
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6.7.3 完工验收
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6.8 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m2)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 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等),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7章 石方明挖7.1 说明7.1.1 范围(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引水(导流)明渠、隧洞进出口、调压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公路、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和人工砂石料采石场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2) 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第6章“土方明挖”和有关规定执行。
7.1.2 承包人的责任(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而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4)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⑸ 承包人在进行与邻近建筑物距离较近的石方开挖时,应尽量避免采用爆破方式,如采用爆破方式,则其所采用爆破方法、爆破设计等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⑹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
7.1.3 主要提交件7.1.3.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5)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7.1.3.2 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7.1.3.3 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14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3)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 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 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7.1.3.4 料场规划报告
在石料场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在料场复查后,按本章第7.6.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石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1.3.5 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不包括石料场);
(3) 质量检查报告;
(4)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7.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03;
(2)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3)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4) 《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5135-2001
7.2 钻孔与爆破7.2.1 爆破作业安全(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和本技术条款中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
(2) 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 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4)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5)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
7.2.2 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7.2.3 控制爆破(1) 本章第7.1.1条⑴项所列各项永久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
(2) 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
(3) 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孔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 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不得损害岩体的完整性,基础面应无明显爆破裂隙,必要时用声波检测。
(5)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
(6) 在新浇筑混凝土、新灌浆区、新预应力锚固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
(7) 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喷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产生不利影响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8) 紧邻水平基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第3.6.3条的规定执行。
(9) 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节理裂隙较发育和发育的岩体,应达到50%以上;对节理裂隙极发育的岩体,应达到20%以上。
(10) 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
(11)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法应符合SL47-94第4.6.4条的规定。
(12) 对廊道、截水墙的基础、齿槽、基础防渗、抗滑稳定需要的沟槽等的开挖,亦应专门设计并进行爆破试验。
7.3 石方开挖7.3.1 石方定义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7.1.1条⑴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
7.3.2 边坡开挖(1) 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岩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
(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河床部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 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4) 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
(5) 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6)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1.17.1条的规定处理。
(7)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
7.3.3 基础开挖(1) 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地中施工。
(2) 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3) 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4) 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
(5) 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均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6) 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
(8) 坝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为确保坝体的稳定,坝基不允许开挖成向下游倾斜的顺坡。
(9)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合同《通用合同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10) 经监理人批准,非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可采用水下开挖,水下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方法施工。承包人在实施水下开挖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解水下开挖的作业特点,并编制内容包括炸药类型、钻孔和清渣设备以及爆破参数等水下开挖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11) 土石坝防渗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平顺,开挖时优先采用预裂爆破法。在接近建基岩面时应使用机具或人工挖除,避免爆破或用小孔径、浅孔小炮爆破。
(12)本工程岸坡及建筑物基础等开挖时均不允许欠挖,超挖部分计入总报价,不再单独报价。
7.4 施工期临时排水7.4.1 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7.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7.4.2 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
7.4.3 边坡面排水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坡角的稳定。
7.4.4 设置集水坑(槽)排水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
7.4.5 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施工排水应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做好污水处理。
7.5 堆渣场地和渣料利用7.5.1 堆渣场地(1)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
(2)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平整处理,渣料堆存应按施工措施计划要求分层进行,并便于取料。
(3) 堆渣位置、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承包人应保护渣料堆体的边坡稳定,做好堆渣体周围的排水设施。
7.5.2渣料利用按合同约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属发包人所有。承包人需要使用本工程渣料时,应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
7.6 石料场7.6.1 料场规划承包人应按SL303 一2004第4 . 4 . 8 条的规定,编制石料场开采规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7.6.2 石料场开采(1) 承包人应按料场开采规划制定的作业措施,将表土和覆盖层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其剥离的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6.2.1条、第6.2.2 条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
(2) 开采石料采用台阶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量,应针对采区的具体情况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装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存。
7.6.3开采范围的调整在石料场开采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的开采范围作出局部调整。必要时应编制料场调整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7.6.4爆破试验和爆破参数的优化石料场的开采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爆破试验的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7.6.5 料场整治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不稳定的边坡应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生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4章的规定,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必要的整治。
7.7 质量检查和验收7.7.1 石料场采料质量的检验承包人应根据各工程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石料场各工作面开挖的石料,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取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
7.7.2 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7.7.2.1 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
(2) 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7.7.2.2 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7.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7.7.2.3 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 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7.7.3 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7.7.3.1 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7.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7.7.3.2 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
(2)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
7.7.3.3 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
(1) 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都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2) 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 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7.7.4 完工验收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7.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7.8 计量和支付(1)发包人将按表土和岩石分开开挖并进行计量支付。其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土方和石方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 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应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和土石坝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
(3) 基础清理的费用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4) 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5) 石料场开采的混凝土粗细骨料的全部人工和设备运行费用,均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建筑物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6) 石料场开采和生产的填筑料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填筑料每立方米单价中。
(7) 石料场开采过程中的弃料或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的一切费用,均分摊在混凝土骨料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8) 石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地面进行整治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平方米(或立方米)单价中。
(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和地质测绘所需的费用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
第 8章 土石方填筑工程8.1 工程说明8.1.1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的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
8.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
(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
(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
8.1.3 主要提交件
(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
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
4)土石方平衡计划;
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
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8.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8.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
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8.1.4 引用标准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
(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001);
8.2 料源要求8.2.1 土料
(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
(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 一2001第8.2.3条的规定。
(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一2001 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
8.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
( 1 )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 2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
( 3 )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
( 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 5 )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 6 )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
8.2.3过渡料
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8.2.4堆石料
( 1 )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 2 )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
( 3 )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一1994 第4.2节的有关规定。
( 4 )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8.2.5抛投块体
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
8.3填筑现场试验8.3.1一般要求
(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填料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8.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
(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
8.3.2土料碾压试验
(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
(2)土料和人工掺和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
(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等试验。
(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8.3.3 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
(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
(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方法,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
8.4坝体填筑8.4.1 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
(1) 一般要求
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
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
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
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
(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
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联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
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岩石面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
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
(3)铺盖地基处理
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
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
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
(4)截水槽基础处理:
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
8.4.2防渗土料填筑
(1)防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2~10.2.6条的有关规定。
(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
(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
(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
(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身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
(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
(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
(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施工。
8.4.3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
(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
(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的要求。
8.4.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
(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照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
(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3) 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
(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垫层料和过渡料不能继续填筑。
8.4.5 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
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和9.3节的规定。
8.4.6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
8.4.7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
(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
(2)坝体堆石料可以分区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
(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
8.4.8 护坡块石填筑
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8.4.9 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
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8.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
8.4.1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
(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
8.5填筑合理用料8.5.1 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 1 )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
( 2 )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
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
8.5.2 合理用料
(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
(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
8.6.1一般要求
(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
(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
(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
(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
8.6.2筑堤施工
(1)堤防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
(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分别按SL260-1998第5、6章的规定填筑或砌筑施工。
(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施工。
8.6.3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11章的规定进行。
8.7 土工合成材料施工8.7.1材料
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规定。
8.7.2运输及储存
(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
(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代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
(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
8.7.3拼接
1. 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
2. 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黏结剂和黏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3. 采用现场黏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就均匀涂抹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黏(搭)结工作量。 8.7.4 土工合成材料铺设
(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完成的土工合成材料。
(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
(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
(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
(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
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
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的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
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
(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
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
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
(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
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
8.7.5 保护层施工
(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2)混凝土块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8.8 玻璃钢夹砂管回填(1)回填时,在离管道150mm以内,不得有直径大于25mm的岩石或坚硬土块。
(2)管区回填料必须与管沟的自然土壤相协调,以防止管沟中的自然土与回填材料相互迁移。
(3)沟槽回填之前应排除沟槽的积水。首先将管道两侧拱腋下均匀回填,然后在管道两侧同时进行分层夯实,夯实密实度至少为90%以上,以形成完全支持。
(4)主管区(垫层面至管顶上300mm以内称为管区,其上为非管区。管区下部70%管高部分为主管区,上部30%管高为次管区)回填每层厚度200mm,密实度大于90%;次管区用较干的松土回填,不能重夯,只能轻夯,密实度大于80%。在此以上的回填土夯实程度根据参照相关规范。
(5)在管沟回填过程中,应保护管道免受下落石块的冲击、压实设备的直接碰撞和其它潜在的破坏,在管顶覆土300~500mm以上时,才允许直接使用滚压设备或重夯,但应取得厂家允许或给出相应的覆土厚度。
(6)应在左右对称的情况下进行管道回填。
8.9.1 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
(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
(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8.9.2 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过程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
(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满足本章第8.6.2~8.6.4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2009版)》第11.6.8条的规定。
(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
(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
(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
(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8.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应不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8.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
8.9.3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
8.9.4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8.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
(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
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 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
2)承包人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
8.9.5 完工验收
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
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
3)现场试验成果;
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
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7)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8.10计量与支付8.10.1坝体填筑
(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立米(m3)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
(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8.10.2 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
9.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普通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施工等。
(2)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9.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吊运、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9.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和事故处理,以及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9.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
(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1995
(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
9.2 混凝土生产9.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 。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9.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
9.2.3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
9.2.4 普通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符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规定执行。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执行。
9.3 模板9.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
9.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值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物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
9.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他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9.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2.5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9.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 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 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 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 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提交监理人。
5)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一旦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9.4 钢筋和锚筋9.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9.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和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接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要求。
9.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 /T5169-2002第6.2节的要求进行,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符合遵守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作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中,才能浇筑混凝土。
9.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9.2节的规定执行。
9.5.1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
9.5.2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条至第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遵守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处理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
9.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9.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他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遵守DL/T5144-2001有关规定执行。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 / T 5144 一2001 第8.2.2 条3 款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 . 5 ℃,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 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进行保护。
(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8.3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9.5.5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49-1994第6.1.2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
9.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95%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0.15,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9.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
9.5.8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9.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9.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9.2.2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过程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 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 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5和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 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7和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 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9.6 预制混凝土9.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9.2节、第9.5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9.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9.4节的有关规定。
9.6.2 预制构件
(1)制作场地: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 一2002 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9.6.3 养护及缺陷修补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21 天,采用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9.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
9.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9.2节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9.7 预应力混凝土9.7.1材料
(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 9.2节和第9.4节的有关规定。
(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
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
9.7.2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14370-2000,以及GB50204-2002第6.2.6~6.2.8条的有关规定。
9.7.3 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
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
9.7.4 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
(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
(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
9.7.5 预应力张拉
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
9.7.6 灌浆及封锚
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
9.7.7运输和安装
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9.6.4条的规定进行。
9.7.8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9.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9.2.4条有关规定执行。
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9.8 水下混凝土9.8.1 材料
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9.2.1条、第9.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9.8.2 水下地形测量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42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
9.8.3 水下混凝土施工
(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
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
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
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 20 ㎝,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
(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亦不应超过 5 ㎝;坍落度应取18 至 22㎝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
(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мpa 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
(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
9.8.4 质量检查和验收
水下混凝土浇灌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按本章第9.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 监理人应按本章第9.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
9.9 碾压混凝土9.9.1 材料
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
9.9.2模板和钢筋
(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
(2)钢筋应符合本章第9.4节的规定。
9.9.3 碾压混凝土施工
( l )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53 一1994第3 章的有关规定。
( 2 )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53 一1 994 第4.2节的有关规定。
( 3 )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3节的有关规定。
( 4 )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 53 一1994 第4.4节的有关规定。
( 5 )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5节的有关规定。
( 6 )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7节有关规定。
( 7 )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8节的规定。
( 8 )碾压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9节的规定。
( 9 )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10节的有关规定。
( 10 )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53 一1994 第4.11节的规定。
9.9.4 质量检查和验收
(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53-1994表5.1.1的有关数据选定;
(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53-1994表5.2.节的规定。
(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测应遵守SL53-1994第5.3节、第5.4节的规定。
9.9.5. 完工验收
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碾压混凝土土建筑物的竣工图;
(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
(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9.10 混凝土泵送施工9.10.1 一般要求
(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10 一1995 第4 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 / T10 一1995 第5 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 / T10 一1995 第6 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 / T 10 一1995 第7 章的有关规定。
( 3 )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9.10.2 混凝土泵送施工的配合比
(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一2000 )、《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一2002 )和《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 一87 )的要求。
(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 。不宜超过40 % 。
(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一2002 )的规定选用。
9.11 计量和支付9.11.1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11.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11.3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lm3 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 m3 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 mZ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11.4 预制混凝土
(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11.5预应力混凝土
(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11.6 水下混凝土
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9.11.7碾压混凝土
(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 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10.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压力钢管的直管、弯管、渐变管、岔管和支管及其附件的制造和安装。安装项目见表10-1。
10.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采购本工程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全部材料,并应按本章第10.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2)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3~10.10节的规定,进行钢管卷制、焊接、试验、运输、安装、涂装、灌浆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全部工作。
10.1.3 主要提交件
1. 钢管制造安装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钢管工程施工前,应将钢管制造和安装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钢管加工车间布置;
2)钢管材料采购计划;
3)钢管制造、安装、焊接、涂装工艺设计;
4)钢管运输和安装措施;
5)钢管接触灌浆施工方法;
6)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车间加工图
承包人应在钢管加工制造前,按监理人提供的压力钢管施工图纸,绘制钢管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准。
(3)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5.1条的规定,编制钢管水压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并按本章第10.5.4 条的规定,将试验成果报告提交监理人。
10.1.4 引用标准
(1)《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08
(2)《压力容器用钢板》GB6654-1996
(3)《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709-2006
(4)《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3323-2005
(5)《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GB/T9445-2005
(6)《厚钢板超声波检验方法》GB/T2970-2004
(7)《压力容器用调质高强钢》GB19189-2003
(8)《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1989
(9)《气焊、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1988
(10)《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1988
(11)《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
(12)《优质碳素结构钢》GB699-1999
(13)《碳素结构钢》GB700-2006
(14)《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5313-1985
(15)《水利工程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432-2008
(16)《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SL105-2007
(17)《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18)《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SL35-1992
(19)《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SL36-2006
(2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无损检测》JB/T6061-2007
(2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无损检测》JB/T6062-2007
(22)《埋地给水排水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129-2001
10.2 材料压力钢管用各种钢材、焊接材料应按SL 432 一2008 第3.4节和第3.5节的规定选用。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每批材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人库验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抽样检验,对钢板标号不清或对材质有疑问时应予复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0.3 钢管制造10.3.1直管、弯管和渐变管的制造
(1)钢板的划线、切割和坡口加工
1)钢管划线及标记应遵守SL432-2008第4.1.1~4.1.7条的规定。
2)钢板下料前的超声波检测应遵守SL432-2008表2的规定。
3)钢板下料和焊接坡口的加工应遵守SL432-2008第4.1.10条的规定。
4)切割质量和尺寸偏差、切割面修磨、补焊区及其周边20mm 内进行无损检测的要求.应遵守SL 432 一2008 第4.1.11条的规定。
5)钢板加工后坡口的极限偏差应遵守GB 985 一1988 、GB 986 一1988 和施工图纸规定;坡口加工完毕后,应立即涂刷无毒、无害、且不影响焊接性能和焊接质量的坡口防锈涂料。
6)高强钢板上严禁锯、锉及用钢印作记号,不得在卷板外侧表面打标记、冲眼。
(2)卷板
钢管管节的钢板卷制,应遵守SL432-2008第4.1.12~4.1.13条的规定。
(3)钢管管节组装或组焊
1)钢管管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0.4.3条的规定进行。
2)钢管管节成型后的检查,应遵守SL432-2008第4.1.13~4.1.21条的规定。
3)在钢管管节上加焊和拆除卡具、吊耳等附加物时,应注意不伤及母材,以及保证起吊时不损伤钢管和产生过大的局部应力。对后序工作无不良影响的附加物可不拆除。
10.3.2 岔管制造
(1)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0.1.3.条第4款规定提交岔管车间加工图。
(2)岔管钢板的分块、划线、切割和坡口要求应遵照本章第10.3.1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3)岔管钢板的卷制应遵守本章第10.3.1条第2款的规定;球形岔管球壳的压制成型,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方法进行。
(4)岔管组装或组焊
1)岔管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0.4.3条的规定。
2)岔管应在车间内进行整体组装或组焊。组装或组焊后的各项尺寸应分别符合SL432-2008第 4.2.2和4.2.4条的规定。
3)球形岔管的球壳板曲率及几何尺寸的极限偏差应遵守SL432-2008第4.2.3条的规定。
4)岔管组焊后若需进行消除应力处理,应在车间内进行。若岔管尺寸大于运输界限,应在车间内按结构要求组装成允许的最大部件,再分件运至现场进行总组装。
5)加强梁系(三梁岔的U形梁和腰梁、月牙岔的月牙肋、球岔的环形梁等)本身的连接焊缝及与之相邻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必须在车间内完成,若因故不能在车间内完成时,现场施焊的工艺、方法等须经监理人批准;
(6)组装后岔管腰线转折角偏差应不大于2。
10.3.3 附件制造
(1)伸缩节
1)伸缩节的划线、切割、坡口加工和卷板应遵守本章第10.3.1条的规定。波纹管式伸缩节应与制造厂家协商确定。
2)伸缩节组焊应遵守本章第10.4.3条的规定。
3)套筒式伸缩节内、外套管和止水压环制作成型后的直径、弧度、间隙和行程等的极限偏差,应符合SL432-2008第4.2.5~4.2.7条、第4.2.10条的规定。
4)套筒式伸缩节的止水盘根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选用。
5)套筒式伸缩节内套管外壁和外套管内壁的纵缝应磨平,使其与钢管表面同高,盘根滑动范围不得布置横向焊缝。
6)波纹管伸缩节的制造和试验应遵守SL432-2008第4.2.8条和第4.2.9条的规定。
7)伸缩节装配、运输应遵守SL 432 一2008 第4.2.11条的规定
(2 )明管支座
1)明管支座的制造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和遵守本章第10.3.1条和第10.4.3 条的规定。
2)滚动、滑动和摇摆支座,应保证组装后各部件不得妨碍支座行动。
3)鞍形支座的弧形承压板允许制造误差与钢管相同。预组装时,应校正其圆度。安排管节时,宜在支座滑动区内错开环缝及纵缝。
4)支座应在车间内进行预组装。
(3 )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
1)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制造应遵守本章第10.3.1和10.4.3条的规定。
2)上述各环的对接焊缝应与钢管纵缝错开200mm以上。加劲环、支承环与钢管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阻水环与管壁间的组合焊缝应为连续焊缝。
3)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的内圈弧度间隙,应参照SL432-2008表4.的数据选定。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和阻水环与钢管外壁的局部间隙,不应大于3mm。
4)钢管的加劲环、止推环和支承环组装的垂直度极限偏差,应参照SL432-2008
表9的数据选定。
5)在加劲环、支承环、止推环与钢管的连接焊缝和钢管纵缝交叉处,应在加劲环、支承环和止推环内弧侧开半径25mm~50mm的避缝孔。
(4 )水压试验闷头
1)水压试验用的临时闷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和制造。承包人应在闷头制造前将闷头的布置图、计算书和车间加工图提交监理人批准。
2)闷头上应设置进人孔、排气孔、进水孔、排水孔和测试仪表的安装孔等。
10.4 焊接10.4.1 焊工和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1)焊工应经SL 35 考试,并取得焊工合格证书,才能从事与其证书相适应的焊接工作。
(2)从事压力钢管质量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其相应的资质应符合SL 432 一2008 第6.4.2 条的规定。焊缝质量评定应由持且级或11 级以上资格证书的无损检测人员担任。
10.4.2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
承包人应按SL432 一2008第6.1 节的规定,编制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提交监理人批准。
10.4.3 生产性施焊
(1)焊缝分类应遵守SL432-2008第6..3.1条的规定。
(2)焊接材料的选用、焊接环境、焊接烘焙和保管应遵守SL 432 一2008 第6.3.3 条、第6.3.4 条和第6.3.6条的规定。
(3)焊前清理:所有拟焊面及坡口两侧各10 一ZOmm 范围内的氧化皮、铁锈、油污及其它杂物应清除干净,每一焊道焊完后也应及时清理,检查合格后才能继续施焊。
(4)定位焊:采用已批准的焊接工艺规程进行组装和定位焊。定位焊应遵守SL 432 一2008 第6.3.8条的规定。
(5 )装配校正:装配中的错边应采用卡具校正,不得用锤击或其它有损钢板的器具校正。
(6 )预热:按工艺要求需要预热的焊件,应按SL 432 一2008 第6 . 3 . 10 一6. 3 . 15 条的规定进行。监理人有权对某些焊接部位提出特殊的预热要求,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7)焊接:除应遵守SL432一2008 第6.3节和SL36 一2006 第6 章的规定外,压力钢管的焊接工艺还应满足:
1)为尽量减少变形和收缩应力,应在施焊前选定定位焊焊点和焊接顺序。从构件受周围约束较大的部位开始焊接,向约束较小的部位推进。
2)双面焊接时(设有垫板者例外),在其单侧焊接后应进行清根并打磨干净,再继续焊另一面。对需预热后焊接的钢板,应在清根前预热。若采用单面焊缝双面成型,应提出相应的焊接措施,并经监理人批准。
3)每条焊缝应一次连续焊完,当因故中断焊接时,应采取防裂措施。
(8)产品焊接试板::(标准抗拉强度大于54oN / mm2 )
1)管壁纵缝、加强构件(包括支承环及岔管肋梁)的对接焊缝应作产品焊接试板。
2)相同板厚的纵焊,每100m焊缝长作一块产品焊接试板、且每种板厚不少于两块。试板尺寸及试验项目与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相同。
3)试板须在纵缝的延长部位与钢管纵缝同时施焊,试板的厚度和焊接工艺须与管壁相同,可以延长试板长度而不设助焊板。
(8)后热:后热要求应通过焊接工艺评定确定,并应遵守SL36-2006第7章的规定。
10.4.4 焊缝质量检验
(1)焊缝外观质量检查应遵守SL432-2008表16的规定。
(2)焊缝质量检验所用的无损检测,应遵守SL432-2008第6.4.3~6.4.10条的规定。
10.4.5 焊缝缺陷处理
(1)承包人应根据焊缝质量检验确定的焊缝缺陷,提出缺陷返修的部位和返修措施,经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返修,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返修后的焊缝,仍应按本章第10.4.4条规定的焊缝质量进行复验。返修和复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同一部位返修次数,:碳素钢和低合金钢不宜超过两次、高强钢不宜超过一次,否则应制订可靠的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
10.4.6 焊后消应处理
施工图纸要求进行焊后消应处理的钢管,应按SL432-2008第7章的规定进行,消应处理数据提交监理人。
10.5 水压试验10.5.1水压试验措施计划
需要进行水压试验的钢管和岔管,承包人应在水压试验前,编制水压试验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内容应包括水压试验工作段范围、试验场地布置、试验设备、检测方法、循环次数、测点布置、试验程序和安全措施等。
10.5.2 水压试验的工作分段
(1)明管水压试验的分段长度和试验压力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
(2)岔管应在制造厂作整体水压试验。对大型岔管需要在现场组装时,经监理人批准可在现场进行试验。
10.5.3 试验方法
(1)水压试验的压力、试验程序和方法,以及现场试验结束后的处理措施应按SL432-2008第9章及施工图纸的规定执行。
(2)玻璃钢夹砂管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应按CECS129一2001第5.2~5.3节的规定进行。
(3)监理人认为有需要时,承包人应在试验工件上设置应变量测仪器,并及时将记录提交监理人。
10.5.4 试验成果报告
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水压试验成果报告,包括试验过程、测试成果、发生的异常情况及其处理措施、评价意见等。
10.6 管道装卸、堆存和运输10.6.1 管道运输
(1)承包人应根据钢管各运输部件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运输措施,其内容包括采用的吊装、运输设备、大件运输方法以及防止钢管变形的加固措施等。
(2)运输成型的管节时,可在管节内加设内支撑。管节运输时,应将钢管安放在鞍形支座或加垫木梁上,以保护管节及其坡口免遭破坏。
(3)钢索捆扎吊运钢管或瓦片时,应将钢索与钢管或瓦片接触部位加设软垫,避免在吊运和运输过程中损坏涂层。
(4)管道运输时,应使两根管的管壁保持一定距离,并分别在管底嵌入木楔保持稳定。
(5)管道在运输车上的堆高不得多于2~3层。
10.6.2 玻璃钢夹砂管道装卸和堆存(1)管道装卸过程中应轻装轻放,严禁摔跌或装接。
(2)管道装卸机具的工作位置必须稳定,机具的起吊能力必须可靠。
(3)管道可采用一个支撑点或两个支撑点起吊,应保证管道在空中均衡,严禁用绳子贯穿其两端装卸管道。
(4)装卸采用的吊装绳应是柔韧的、较宽的皮带、吊带或绳索,严禁采用钢丝绳或铁链吊装管道。
(5)当管道直接存放在地上时,地面应平坦。严禁将管道存放在尖锐的硬物上,所有堆放的管道应加木楔防止滚动。
(6)管道按规格分类堆放,每堆一层应垫放枕木,枕木间距应小于1/2管长,管道堆放高度不得超过2m。
10.7 压力钢管现场安装10.7.1 一般要求
10.7.1.1用于测量高程、里程和安装轴线基准点等安装控制点,均应明显、牢固和便于使用。
10.7.1.2压力钢管制造、安装及验收所用的测量器具应遵守SL 432 一2008 第3.6节的规定。
10.7.1.3玻璃钢夹砂管管道安装应遵守CECS129一2001第4节的规定。
10.7.1.4压力管道相关技术要求:
(1)压力管道全长约27.6Km,管径Ф600mm,除1#、4#、5#、6#渡管为钢管外,其余管道均为玻璃钢夹砂管(详见《 工程量清单》)。
(2)手电两用蝶阀包括电气控制箱,电机功率2.2KW(样本参考值),电压380/220VAC;现地控制、远程接口。
(3)电磁流量计现地显示、远程接口,电源电压220VAC;通讯RS-485接口,4-20mA电流输出。
(4)玻璃钢夹砂管遇渡管、进口蝶阀及进口流量计、分水口蝶阀及分水口流量计均采用“国标”法兰联接。
(5)玻璃钢夹砂管遇分水口设异径三通管或四通管(左右分水口在一起),分水口管径为Ф300mm接电磁流量计、蝶阀,蝶阀后仍为Ф300mm玻璃钢夹砂管,分为1.4m和3.6m两根双法兰短管;玻璃钢夹砂管遇排气补气阀设异径三通管,排气补气管直径为Ф150mm。
(6)放空管为玻璃钢夹砂管,向沟道下游根据地形引出平均约30m放空(按实际长度结算)。
(7)渡管钢管为架空管道,均采用直缝焊接钢管,禁用螺旋钢管。
(8)钢管防腐措施:
①埋入砼外表面:临时防腐涂苛性钠水泥浆或者薄层红丹漆(厚度60~80μm)。
②埋入土中外表面:环氧煤焦油沥青漆或刷G2—2饮用水管道防腐漆(总厚度>240μm)。
③明管外表面:环氧富锌底漆一道,环氧云铁中间漆一道,浅灰色醇酸磁漆一道(总厚度>200μm)。
④管道内壁:G2—2饮用水管道防腐漆(无毒),国家“卫生许可证”及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质量检验证”(总厚度>240μm)。
10.7.2 安装偏差
(1)钢管的直管、弯管和岔管,以及伸缩节等附件与施工图纸规定的轴线平行度误差不应大于0.2%。
(2)钢管安装中心和管口圆度偏差应遵守SL432 一2008 第5.2.1条和第5.2.3条的规定。
(3)钢管始装节的里程偏差应遵守SL432-2008第5.2.2条的规定。
(4)明管支座的安装偏差应遵守SL432-2008第5.3.1~5.3.3条的规定。
(5)波纹管伸缩节安装应遵守SL432-2008第5.3.6~5.37条的规定。
(6)在焊接两镇墩间的最后一道合拢焊缝时,应解除伸缩节的约束。
10.7.3 现场安装的焊接
(1)在现场焊接钢管环缝前,应校测钢管位置和管口圆度,若发现其安装偏差超过规定时,应及时纠正,并经监理人检查认可后,才准施焊。
(2)定位焊后应尽快焊接安装环缝,每条焊缝应连续完成,不得中断。
(3)安装环缝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按同向对称进行焊接;
10.7.4观测仪器埋设
钢管安装时,应同时埋设观测仪器,观测仪器支座的焊接应遵守SL432-2008第6.3.9条的规定。
10.7.5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0.4.4条的规定对全部现场安装焊缝进行检验,并按本章第10.4.5条的规定进行缺陷处理。钢管安装的质量检验和缺陷处理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0.8 涂装10.8.1 涂装工艺措施报告:
承包人应在涂装作业前,编制钢管涂装工艺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涂装工艺措施应详细说明各种涂装材料的施涂方法、使用设备、质量检验和涂装缺陷修补措施。
10.8.2 涂装施工
(1)钢材表面涂装前,应将钢材表面的焊渣、毛刺、油脂等污物应清除干净。
(2)当钢管内壁及明管外壁采用涂料或金属喷涂时,其表面清洁度和表面粗糙度应达到SL 105 一2007 第3.3节的规定。
(3)涂装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涂料生产厂的要求进行工艺试验,试验过程应有涂料生产厂的人员负责指导,并与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4)组焊后的管节、岔管及附件(除安装焊缝外),应在车间内完成涂装;现场安装焊缝及表面涂装损坏部位,则在现场进行涂装。
(5)涂料涂装:
1)钢管内壁和明管外壁应涂刷自养护的底漆和面漆;
2)涂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SL105 一2007 第4.2节的规定;
3)涂料涂装施工方法和程序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应遵守SL105-2007第4.3.节规定;
4)涂料涂装后,埋管应在外壁均匀涂刷一层水泥浆,涂后注意养护。
(6) 金属热喷涂
1)金属热喷涂材料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选择,并应遵守SL 105 一2007第5.2 节的规定;
2)金属热喷涂涂层厚度及配套涂料的选定应遵守SL 105 一2007 第5.3节的规定;
3)金属热喷涂施工应遵守SL105-2007第5.4节的有关规定。
10.8.3 涂装质量检验
(1)涂料涂层质量检验应遵守SL105-2007第4.4节的规定。若监理人检查发现流挂、皱纹、针孔、裂纹、鼓泡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2)金属热喷涂质量检验应遵守SL105-2007第5.5节的规定;金属热喷涂复合保护涂层的质量检验应遵照SL105-2007第5.6节的规定。
(3)涂装结束后,应将钢管涂装的质量检验成果提交监理人。
10.9 地下钢管接触灌浆10.9.1 灌浆孔
(1)制造钢管时,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孔位和结构要求预留灌浆孔。必要时应在钢管外壁加焊补强板。补强板应设有内螺纹,出厂时应在内螺纹上抹油防锈,并加旋孔塞保护螺纹。
(2)在现场灌浆过程中,若需要在已埋设的钢管上加钻灌浆孔,应经监理人批准。
10.9.2 灌浆材料
(1)水泥、水:接触灌浆采用的水泥、水应遵守本技术条款第10.2.2~10.2.3条的规定。若施工图纸规定需采用细水泥浆液灌浆时,应通过试验选用干磨水泥、湿磨水泥或超细水泥。
(2)外加剂:应根据钢管接触灌浆工艺的需要选用速凝剂、减水剂等外加剂,其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10.9.3接触灌浆施工
(1)灌浆设备的选用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合同技术条款)>>第10 . 3 节的规定。
(2)接触灌浆的制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合同技术条款)>>第7 节的规定。
(3)的回填灌浆和固结灌浆结束后,应堵塞混凝土中的灌浆孔,不得有渗水进人,然后进行接触灌浆
(4)触灌浆前,采用稍高于灌浆压力的水(其压力不高于钢管抗外压的安全压力), 挤开补强板与混凝土间的缝隙。
(5)接触灌浆应采用循环灌浆法。浆液水灰比(重量比)根据试验确定,起灌水灰比可采用(l~0.45):1。在规定的灌浆压力下,最大浓度浆液停止吸浆5min 后可停灌。
(6)承包人应在灌浆孔旁设置变位计,观测钢管变位,防止管壁失稳。灌浆过程中,承包人应随班记录孔位、配比、吸浆量和钢管变形等,灌浆记录应及时提交监理人。
(7)接触灌浆后,应清除灌浆孔杂物,封焊灌浆孔,磨平余高及飞溅物残迹,补喷金属涂层或补刷涂料。堵头封堵及焊缝质量检验应遵守SL432 一2008 第6.4.10条的规定。
10.9.4触灌浆质量检查
接触灌浆结束3~7天后,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用锤击法进行灌浆质量检查,其脱空范围和程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不合格的部位应由承包人继续进行补灌处理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
10.10质量检查和验收10.10.1 压力钢管材料的检查和验收
钢管制造和安装所需的材料等均应按本章第10.2节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10.10.2 压力钢管制造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钢管管节和附件全部制成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钢管管节和附件的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各项验收资料:
(1)钢管管节和附件清单;
(2)钢材、焊接材料、外购连接件和涂装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或试验报告;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规程;
(4)焊缝质量检验结果;
(5)缺陷修整和焊缝缺陷处理记录;
(6)钢管管节和附件的尺寸及偏差检查记录;
(7)涂装质量检验记录;
(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验收资料。
10.10.3 压力钢管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各管段及部件的定位准确性、支撑牢固性等以及每条现场焊缝进行逐条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玻璃钢夹砂管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应按CECS129一2001第5节的规定进行。
(3)钢管的现场涂装工作结束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钢管的涂装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涂装面应进行返修和重新检验,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0.10.4完工验收
钢管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完工资料:
(1)钢管竣工图;
(2)各项材料和外购连接件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
(3)钢管制造、安装的质量检查报告;
(4)钢管一、二类焊缝焊接工作档案卡(包括焊工名册和代号);
(5)水压试验成果;
(6)重大缺陷处理报告;
(7)钢管接触灌浆质量检查报告;
(8)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完工资料。
10.11 计量和支付10.11.1 钢管
(1)压力钢管(含岔管和伸缩节)及其附件的制造、运输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2)压力钢管(含岔管和伸缩节)水压试验、涂装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蝶阀、电磁流量计、闸阀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所列单位有效工程量的单价支付。
第11章预埋件埋设11.1 一般规定
11.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预埋管道和预埋件的埋设。
11.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预埋件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加工、埋设、检查和试验。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埋设在混凝土、地下、水中、基岩和其他砌体中的上述预埋件。并对其漏埋、错埋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坏负责。
(3)承包人在完成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并经自检合格后,应由监理人组织进行预埋件的检查验收。
11.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供的工程布置图、设备安装图及预埋件等施工图纸,编制各单元工程或分部位项目的预埋件一览表和材料采购清单,提交监理人。
11.1.4 引用标准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3323-2005
(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8)《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
(9)《钢焊缝和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11345-1989
(10)《无损检测 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
(11)《无损检测 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
11.2 预埋件埋设的一般要求
(1)承包人选用的所有预埋件材料及配件,其品种、型号、规格、性能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和国家和行业的现行有关标准。
(2)预埋件埋设前应进行清理,清除其内、外表面被沾染的污物。
(3)承包人需要局部更改预埋件的埋设位置,应经监理人批准,修改后的预埋件埋设位置应避免与其它埋件干扰,修改后的埋设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11.3 预埋管道的安装和埋设
11.3.1 管道加工和安装
(1)钢管
1)钢管切割和坡口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并遵守GB/T8564-2003第12.1.5条的规定。2)热弯钢管加工可参照GB / T 8564 一2003 第上2 章表36 的规定执行;
3)电缆管道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穿人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详见GB 50168 一2006 表5.1.7的规定;
4)电缆管之间采用套管焊接,连接时两管口对准、点焊连接牢固、密封良好;连接套管长度不小于电缆管外径的2.2 倍;
5)输送介质的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最小外径差:当输送压力小于loMPa 时,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8 % ;电缆管道弯制后的截面最大与最小外径差不应超过管道外径的10 %;6)采用钢管加工的风管不应采用焊制和褶皱弯头;
7)管道任何位置不应有十字形焊缝及在焊缝处开孔。
8)预埋管道采用焊接连接的管道时,应对焊面及坡口两侧30mm 范围内清除油污、铁锈、毛刺等,焊接后清除管道内外壁焊疤,焊缝表面应无裂纹、夹渣、凹陷及过烧等缺陷;
9)碳素钢管采用电弧焊焊接、不锈钢管采用氩弧焊焊接;机组的油、气系统及有特殊要求的水系统管道及薄壁口径小的测压管道对口焊接时,应符合GB8564-2003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2)铸铁管:
1)安装铸铁管前,应清除其表面的粘沙、飞刺、沥青块及承插部位的沥青涂层。
2)安装铸铁管接口用的橡胶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或老化等缺陷。
3)承插铸铁管的给水与排水管道捻口安装,应遵守GB50242-2002第9.2.12~9.2.13和10.2.4条的规定。
(3)塑料管、复合管:
1)管道切割、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
2)加工后管道端面应平整垂直于轴线,或按相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要求的切割面,并不应有裂纹、毛刺等缺陷,接口内外应清理干净。
3)冬季安装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
4)塑料管、复合管与金属管件的连接应使用专用连结管件。
5)用硬塑料管作电缆管,在套接或插接时,插入深度为管道内径1.1~1.8倍,在插接面上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采用套接时,套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
11.3.2 管道埋设
(1)预埋管道通过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必须按施工图纸要求做过缝处理。
(2)预埋管道安装就位后,可采用支撑固定,防止混凝土浇筑或回填过程中发生变形或位移,钢支撑可留在混凝土内,预埋钢管用支撑焊接固定时,不应烧伤管道内壁。
(3)埋设在沟槽内的管道,沟槽底面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填平夯实后才能铺设。
(4)预埋管道管口伸出墙、柱、梁、板面距离,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以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埋设。管道埋设施工间断时,应及时暂封管口。
(5)电气管道的埋设还应遵守GB50168-2006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当电气管道终端设置在明装的管道盒或设备上,应采用模板固定管道,以保持正确位置。
(6)机组排水、排油管道坡度应遵守GB/T8564-2003第12.3.3条规定;生活污水铸铁管、塑料管的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2.2及5.2.3的数据选定;地下埋设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参照GB50242-2002表5.3.3的数据选定。电缆管道的埋设坡度应不小于0.1%。
(7)测压管道应考虑排空,测压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图纸未表明的预埋管道应减少拐弯,管线最短。
(8)各类穿越墙壁和梁柱的管道,应加设相应的防护套管;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污水肩和防雨帽,并根据需要采用防水材料嵌填密实;防爆和防火管道,应采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柔性材料封堵;风管与混凝土、砖风道的连接口,应顺气流方向插人,并采用密封措施。
11.3.3 金属管道焊缝检验和缺陷处理
(1)焊缝外观检查:
1)不得有熔化金属流到焊缝处未熔化的母材上;
2)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孤坑和灰渣等缺陷;
3)管缝表面光顺、均匀,焊道与母材应平缓过渡,并应焊满。
(2)焊缝无损检测:管道焊缝进行无损检测的方法,应按施工安装图纸或监理人的指示执行。
(3)不合格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二次后,应重新制订返修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返修后应再次检验至合格。
11.3.4 管道试验
(1)管道埋设完毕,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工程回填或砌体砌筑前,按施工安装图纸要求进行管道试验,试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给水管道的强度耐压试验和严密性耐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 50242 一2002 的规定;机组辅助设备系统管路的试验压力和试验持续时间,应符合GB / T8546 一2003 第12. 5 节的规定。
(3)排水、雨水管道等无压管道应作灌水试验。排水管灌满水持续15 分钟后,再灌满水观察5 分钟;雨水管灌水持续时间1 小时;敞口水箱满水试验静止24 小时,均以不渗漏为合格。
11.3.5 管道的冲洗、防腐
(1)用水冲洗的管道,应按系统达到的压力和流量进行,直至出口处的水色和透明度与人口处目测一致为合格。输送生活饮用水的管道通水水质应遵守GB 5749 一2006 的规定。
(2)输气管道采用压缩空气吹扫,管内空气流速5 一10m/s,在气体排出口的白纸上未发现赃物和水分为合格。
(3)油系统管道应采用与运行相同牌号的油料,以每8 小时为循环周期进行冲洗,在温度40一70℃ 范围内反复升降油温2 一3 次;管道经油循环冲洗后,用200 目滤网检查,目测每平方厘米内残存的污物不超过3 颗粒为合格。
(4)调速器液压管道的冲洗,应按施工安装图纸、供货商技术文件和GB / T 8564 一2003 附录D的要求进行。
(5)埋地敷设管道的防腐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钢管的防腐应遵守GB 5 0268 一2008 的规定;
2)采用水泥接口的铸铁管,在有侵蚀性地下水时,应在接口处涂沥青防腐层;
3)采用橡胶接口的埋设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末等材料做好封闭橡胶接口。
11.3.6 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
(1) 预埋管道的交付验收应在该土建工程项目施工前,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 预埋管道交付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检查验收资料:
1)预埋管道埋设竣工图(含管道实际走线图);
2)预埋管道材料及配件等的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材料试验报告等;
3)预埋管道安装埋设的质量检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检查验收资料。
11.4 固定件埋设
11.4.1固定件的加工和安装埋设
(1)采用焊接固定时,不得烧伤固定件的工作面,无显著变形和位移;采用支架固定时,支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浇筑混凝土、砖砌或回填土时,固定件应保持位置正确、牢固可靠。固定件的安装偏差应符合施工安装图纸和供货商技术文件的要求。
(2)照明设备专用盒的埋设件的四周应无缝隙,并紧贴饰面。
(3)电气部分的固定件埋设应满足施工安装图纸的要求,并遵守GB 50168 一2006 第4 章的有关规定。
(4)固定件不得跨沉降缝和伸缩缝埋设。
11.4.2 预埋固定件的交付验收
(1)预埋固定件埋设完成后,应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预埋固定件验收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1)预埋固定件埋设竣工图;
2)预埋固定件材料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
3)预埋固定件加工和安装的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11.5计量和支付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预埋管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有效长度(重量)以米(或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吨)工程单价支付。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永久设备预埋件的安装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相应设备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此之外,其他预埋件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预埋件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投 标 文 件
年 月 日
目 录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原件的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___ __年__ __月___ _日
备 注 | ||||
天数: 日历天 | ||||
(工程质量保修期) | ||||
…… | …… | …… | …… | |
…… | …… | …… | …… |
价格指数权重表
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
变值部分 | __ 至__ | ||||||
__ 至__ | |||||||
__ 至__ | |||||||
…… | …… | …… | |||||
1.00 |
注 除另有约定外,可调因子、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的允许范围以及基本价格指数的基准日期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变值权重建议值由投标人填写。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指数的计算参数的选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成立时间:年 月日
姓名: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注1:投标保证金采取汇票、电汇、现金、支票的,附上述票据的复印件。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 名 称 | 备注 |
1 | 施工围堰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加高、维护、拆除) | |
2 |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
3 | 材料采购(黄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 |
4 |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5 |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6 |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7 |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 |
8 | 机电设备安装、调试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说明书 | |
9 |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10 |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
11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
12 | 防汛度汛 | |
13 |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
14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
15 |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
16 | 有关施工建议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额定功率(KW) |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台时数 |
单位:人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表示。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临时用地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 称 | 职 务 |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时 间 |
注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
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地 址 | |||
主 要 内 容 |
九、资格审查资料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技 工 |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二)近3年财务状况表
1财务状况表
名 称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财 务 状 况 表
2、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
拟投入本项目的流动资金函(格式)
(投标人名称):
我方拟投入(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流动资金为 万元,资金来源于,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附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资金来源填写银行存款、银行或其它形式。
(三)近5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5年指年月至年 月)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近3年指年月至年 月)
序号 | 诉讼及仲裁内容 | 诉讼及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注 相关材料复印件在“十、原件的复印件”中提供。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标准 | 证明材料 | 引用的证明 材料对应页码 |
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
财务状况 | ||||
类似项目业绩 | ||||
信誉 | ||||
项目经理资格 | ||||
联合体协议书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 ||||
提供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
十、原件复印件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原件复印件
序号 | 名 称 | 备 注 |
营业执照副本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
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含流动资金来源证明) | ||
近5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副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联合体(如有)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质量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业绩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证明 | ||
法律文书 | ||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 ||
认证体系证书 | ||
其他 |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甘肃省招标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