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宁波市北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仑政办〔2021〕40号)文件精神,由北仑区商务局起草的《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在提请区政府发布前,须通过北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10日。如有问题建议,请与北仑区商务局联系,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电子邮件:********9@qq.com。
北仑区商务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正常生产生活和维护公共管理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等六部委)、《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2020~2025)的通知》(甬再生办[2020]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现确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禁设区域”。具体明确如下:
一、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批复》(甬政发[2020]65号)、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甬环发[2020]56号)、《关于提交宁波市北仑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报告》(仑政[2020]35号)等文件,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得设立在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范围内。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非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不得设立在优先保护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范围内。
设立生活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非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应当符合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中回收服务点布局的要求。
管控单元现状发生变化的,根据最新城市空间规划进行调整。
二、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具有与经营情况相符合的经营场所。在允许设立区域内,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指快速路,主、次干路)两侧100米范围内,旅游景点、居民住宅、医院、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科研单位、公园、水源保护区、一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及周边距离200米区域内,危险品储存点周边500米以内,高压走廊、危险化学品管道、长输油气管道防护距离范围内。
三、同时应符合街道(园区、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四、本公告所称“生产性再生资源”,即“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五、本公告所划定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适用于新设或要求地址变更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六、本公告发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
4.********f4cedb5047c83a7cbb2d7.docx">北仑区环境管控单元图.docx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结果
《关于确定北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禁设区域”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9月8日至2021年10月10日在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0条反馈意见,特此说明。
宁波市北仑区商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标签: 再生资源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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