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永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永康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对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轻或避免因气象灾害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平安永康”建设,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规定》、《永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台风、暴雨、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属地负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先、防灾与救灾并举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等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气象灾害按照影响区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相关标准之一达到即为达到该等级的级别。

(一)特别重大气象灾害(Ⅰ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4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四)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因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三、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

成立永康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广电台、市供电局、永康日报社、三大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领导小组职责:

(1)制订全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2)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为市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决策依据和建议;

(3)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组织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并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4)负责调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装备等资源,协调解决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6)承担市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

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府办(应急办):负责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相关事宜,督促、检查市政府抗灾救灾重要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参与市政府气象灾害防御决策;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

(3)市委宣传部:负责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

(4)市发改局:负责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规划与建设。

(5)市公安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受灾人员安全、快速转移。

(6)市教育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教师学生安全撤离或转移;将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7)市卫生局:负责因气象灾害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因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核查灾情信息及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防御气象灾害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救灾补助。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指导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和善后工作。

(11)市建设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的组织督促工作,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行业管理内运输企业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毁损道路;协助调度救灾车辆运送抢险物资;负责调度船舶进行水上救灾物资的运送及对出事水域实施水上搜救。

(13)市水务局:负责提供主要江河水文监测与预报预警信息和洪涝台旱灾情信息,组织实施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农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帮助、指导农民恢复灾后生产。

(15)市林业局:负责部署和指导林业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及森林防火工作,帮助、指导林农灾后恢复生产。

(1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根据部门职责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7)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8)市环保局:负责提供环境监测相关信息。

(19)市旅游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协调督促各旅游景点、旅行社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

(20)市广电台、永康日报社:按照有关信息发布规定,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宣传动员工作。

(21)市供电局: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

(22)电信、移动、联通永康分公司:负责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按要求实行预警短信的全网或分区发布;负责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确保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为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负责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3)负责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5)协调处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组织开展有关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培训;

(7)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按其强度及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Ⅰ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Ⅱ级)、较大气象灾害预警(Ⅲ级)、一般气象灾害预警(Ⅳ级)。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特别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2.Ⅱ级预警(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直接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重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3.Ⅲ级预警(较大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橙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较大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4.Ⅳ级预警(一般气象灾害预警)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气象局监测或预报预警出现气象灾害黄色预警信号等级天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经济社会及群众生产、生活造成明显影响的气象灾害;

(2)已经出现一般等级气象灾害并延续。

(二)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信息来源。市气象台实时监测信息、发布的预报预警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气象灾情信息。

信息审核与报告。市气象局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上报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上报市政府和金华市气象局。

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应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气象灾害信息报送可以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响应措施确认。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条件。达到本预案第四条第一款所列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或省、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达我市进入应急响应程序的命令,达到以上条件之一即进入应急响应处置程序:

1、Ⅰ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提请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就防御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动员全社会全力以赴投入抗灾救灾。

(2)向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实行专人值班,协助当地政府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7)气象灾害发生后,市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2.Ⅱ级预警响应

(1)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召开相关部门紧急会议,就防御重大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1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广播电视台安排专人值班,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插播有关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5)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影响特点,水务、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教育等部门实行专人值班, 协助当地政府对危险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对学校、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山塘水库泄洪区、建筑工地等灾害影响高危区域人群实施转移。

(6)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实况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相应等级的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Ⅲ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对防御气象灾害做出决策和部署。

(2)向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3)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行动,确保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4.Ⅳ级预警响应

(1)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并通报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

(2)市气象局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监测、预报、警报工作,每3小时发布一次临近预报,及时向金华市气象局和市政府报告气象灾害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或预警信息后,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救援、保障等准备工作。

5、公共媒体应急响应

接到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公众媒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报纸、显示屏、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6、社会公众应急响应

根据《永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试行)》、气象灾害防御指南或各级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社会公众采取相应的自防、自救、互救等防御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1)灾害性天气系统在移向我市的过程中已明显减弱,或其移动路径发生变化,预计不会对我市造成明显影响;

(2)影响我市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已经结束,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

(3)其他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的情形。

2.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较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并报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一般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并报金华市气象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备案。

3.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五)信息共享与发布

1.信息共享

气象、水文、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及时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类实时监测、预报和统计信息,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气象信息发布

(1)决策气象服务信息报送。按照决策气象服务工作流程,由市气象局向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决策气象服务信息。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六)后期处置

1.调查与评估

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气象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应在灾害结束后7日内报送至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总结通报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本次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3.灾害鉴定

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进行鉴定,并承担为保险部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气象灾情信息证明。

4.灾害保险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技术保障

各级政府和气象部门应加强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预警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综合气象探测网建设、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平台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提高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能力,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气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二)通信、电力保障

通信营运部门负责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技术装备的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保证气象灾害防御的供电需要。

(三)资金保障

市政府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应急费用使用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保障

原则上我市不设置专业的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

气象灾害应急中的物资、医疗卫生、群众生活、交通运输、治安维护等相关保障工作也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

六、监督管理

(一)基层建设

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标准乡镇和村(社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进学校、企业、社区等。

(二)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知识的宣传,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各单位应把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应急处置知识纳入工作管理、救援人员上岗和其他常规性培训。

(三)应急演练

市政府应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演练工作中。市气象局应定期组织有关管理和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室外移动式气象信息监测站和流动气象服务台的应急演练,以确保气象灾害发生需要时发挥作用。

(四)责任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因玩忽职守,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指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大雪、强对流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

本预案中“台风”含义包括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五类。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评审与修订。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永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应急预案 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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