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杨郢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

公众征集关于《杨郢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征集

各村、各有关部门、公众:

????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起草了《来安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杨郢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杨郢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意见征集,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5月25日前反馈至我单位,意见反馈途径:电话号码****-*******、邮箱wq********@163.com。


杨郢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户将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转让、互换、出租、继承、赠与、抵押、合作经营或入股等方式。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让宅基地流转科学化、规范化,我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流转原则

(一)坚持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流转不得改变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流转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二)坚持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用于经营的,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遵循市场规律。农村宅基地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流转双方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流转价格,达成流转协议。

(四)兼顾各方利益。切实保护宅基地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兼顾国家、集体利益。

二、流转类型

宅基地流转在限定流转范围、期限、用途等前提下,分为转让、互换、出租继承、赠与、抵押、合作经营或入股等方式,不同流转方式应有相应管理政策。

(一)宅基地转让和互换

宅基地转让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受让人,由受让人支付价款的行为。互换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互换,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

宅基地转让或互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二)流转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转让;

(四)转让或互换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转让或互换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六)转让人在转让后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场所,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八)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九)已形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中心村扩建等)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受让人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必须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长为70年,试用期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宅基地出租

宅基地出租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宅基地出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租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出租,必须与地上房屋一并出租;

(三)出租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三)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继承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继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继承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

(三)宅基地继承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宅基地继承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法定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依法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后“一户多宅”的,需按宅基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对超过面积标准的缴纳有偿使用费;

2、法定继承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依法继承农房宅基地使用权的,需按宅基地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缴纳有偿使用费;

(四)宅基地赠与

宅基地赠与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在房屋所有权存续期内,继续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宅基地赠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赠与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赠与人无法定继承人;

(三)受赠人与赠与人必须依法确立了赡养关系,履行了赡养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赠与;

(五)赠与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宅基地继承人或受赠人原则上每户只能接受一套住宅使用权,宅基地按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缴费使用。

(五)宅基地抵押

宅基地抵押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

宅基地抵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抵押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产权明晰无争议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抵押人除用于抵押的住房外,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抵押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六)宅基地合作经营或入股

宅基地合作经营或入股是指农民将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以约定方式与他人共同经营和股份经营的行为。

宅基地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经营或入股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登记,且产权明晰无争议;

(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用于合作经营;

(三)符合规划、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行业管理要求;

(四)合作经营或入股经营行为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同意。

三、宅基地流转程序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将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

(三)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上报所在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审核。乡人民政府收到审核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五)签订协议。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协议。

(六)变更登记。流转双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好资料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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