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规定》招标公告
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规定》招标公告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项目资金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自治区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按照时效性划分,包括中长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中长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中长期规划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三条 安排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是建设项目库、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全区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各地医疗保障局组织具体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是指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对象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保障项目资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医疗保障与服务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大病保险财补资金等,具体项目以财政厅预算项目库为准。
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按其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分工明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实施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的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的审核、汇总,并提请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组织、指导和监督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负责绩效目标的公开工作。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申报,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编制
第六条绩效目标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和规定的方法、程序科学合理编制。
第七条绩效目标编制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预期目标、制定绩效指标和确定绩效指标值。
预期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预期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和量化。
绩效指标是对预期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绩效指标值是绩效指标的具体表现,通常用可衡量的标准、数值、比率等来表示,确定指标值时主要依据或参考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绩效标准。
第八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医疗保障部门职能等要求,并与相应的资金使用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量化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九条绩效目标编制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二)医疗保障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规划;
(三)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四)相关历史标准、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五)符合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依据。
第十条绩效目标编制方法
1.对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政策依据、资金性质、支持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政策对象等,明确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的功能特性。
2.依据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的功能特性,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确定医疗保障项目资金所要实现的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医疗保障项目资金要实现的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产出指标主要包括数据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效益指标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指标;满意度指标主要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等。编制和申报绩效目标时应同时明确年度绩效目标和中长期绩效目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填列《xx年xx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编报程序
(一)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
(二)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于每年7月上旬前将盖章确认的绩效目标申报表报送至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进行内部会审和评估,对绩效目标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程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二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自治区财政厅的指导下,依据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后,绩效目标按程序录入项目库,并进入预算编审流程。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内容
(一)相关性审核,包括目标相关性和指标科学性。审核总体目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与医疗保障部门职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是否密切相关;绩效指标是否全面、充分、细化、量化,难以量化的,定性描述是否充分、具体,是否选取了最能体现总体目标实现程度的关键指标并明确了具体指标值。
(二)完整性审核,包括规范完整性和明确清晰性。审核绩效目标填报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详实,是否无缺项、错项;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是否能够反映项目主要情况,是否对项目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了充分、恰当的描述。
(三)适当性审核,包括绩效合理性和资金匹配性。审核预期绩效是否显著,是否能够体现实际产出和效果的明显改善,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与其他同类项目相比,预期绩效是否合理;绩效目标与项目资金量、使用方向等是否匹配,在既定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过高或过低;或要完成既定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是否过大或过小。
(四)可行性审核,包括实现可能性和条件充分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合理测算,实现的可能性是否充分;项目实施指标值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是否能达到预期效益和效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第十四条医疗保障项目资金预算批复时,同时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六条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有关医疗保障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项目资金预算予以公开。
本规定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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