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管理方案(暂行)
呼伦贝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和联动处置管理方案(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建立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违法违规线索移送与协查机制
(一)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在3日内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报送。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接收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线索时,按法定职责应当由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和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三)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交易过程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经招标人对质疑答复后仍不满意的,可向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线索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2.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
3.依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应当移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
4.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线索需要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件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线索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
(六)对移送的线索接受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得推诿、敷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2.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线索的部门;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线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材料退回移送线索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对接受的移送线索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自决定是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回告移送线索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处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线索部门。
(八)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办理制度。有关部门在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
(九)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
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
(一)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执法和联合检查应是属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2.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
3.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4.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6.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事项的。
(二)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参与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
(三)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的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线索移送制度办理。
(四)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的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统一口径,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提升监督管理效率,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建立联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违法违规线索移送与协查机制
(一)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线索时,应当在3日内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报送。
(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接收公共资源交易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线索时,按法定职责应当由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和立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
(三)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交易过程或评标结果有异议,经招标人对质疑答复后仍不满意的,可向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四)线索在查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1.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项目执行,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2.依法需要暂停或停止资金拨付的,应当移送项目资金拨付相关部门处理;
3.依法需要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应当移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
4.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线索需要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件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线索材料移送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邮件送达等方式。移送部门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应当办理回执事宜。
(六)对移送的线索接受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的,不得推诿、敷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2.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级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线索的部门;
3.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收到线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线索材料退回移送线索的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七)对接受的移送线索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自决定是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回告移送线索的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处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回告移送线索部门。
(八)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案件协助办理制度。有关部门在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协助办理函,协助办理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相关证据资料。
(九)协助办理部门或机关在收到协助办理函后,应当及时审查协查资料,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对于超出本部门职能的协助办理事项,应于收到协助办理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函件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本部门能够协助办理的事项,应及时进行协助办理并书面反馈协查的结果。
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
(一)建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机制,联合执法和联合检查应是属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之间可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事项均有管辖权的;
2.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跨区域、跨行业的;
3.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职责或边界存在交叉的;
4.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或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5.对特定区域或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
6.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事项的。
(二)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的发起部门负责起草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并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分工、执法或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步骤等。参与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的工作。
(三)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各参与部门按法定的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线索移送制度办理。
(四)联合检查应当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进行。联合执法与联合检查的相关信息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布的应当统一公布,需要分别向有关部门上报的应当统一口径,保证信息的一致性。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