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 招 标 文 件招标编号:HQ招标字(2014)007-02号招 标 人: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编制人: 刘春燕资格(章)渝建[招]
********审核人: 程池华 资格(章)渝建[招]
******** 二零一四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招标公告21. 招标条件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3.投标人资格要求24.招标文件的获取25、投标文件的递交36.发布公告的媒介37. 联系方式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条款号41.总则122.招标文件143.投标文件154.投标185.开标196.评标197.合同授予20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19.纪律和监督2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3评标办法前附表231.评标方法283. 评审标准283.评标程序28第四章 拟签订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30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30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32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38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43第五部分 廉政建设合同46第五章 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491、图纸和技术资料492、技术规范和要求49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50一、投标函部分52三、技术部分70第一章 招标公告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双溪河整治工程已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渝两江政务审【2012】120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国有资金,出资比例为:业主自筹20%,银行贷款80%,招标人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2.2工程造价:约8000万元。2.3工程规模及主要内容:项目起于王家沟大桥附近,止于朝阳溪,建设内容包括河床、河道治理长约2.5公里,配套建设环境绿化等工程,监理费约126.7万元。2.4 监理服务期:以招标人的书面进场通知为监理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监理资料交接完成且审计机构完成工程审核、缺陷责任期(竣工后24个月)满后为监理服务期的完成时间。2.5 招标范围:施工图上所示的三标段范围内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和业绩要求:3.1.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监理的能力。注册地为重庆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渝建发2011(129)号文的要求,并提供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未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工程不需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 4 月24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http://www.cpcb.com.cn)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本招标项目的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不管投标人是否已下载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招标人都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本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4.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及资料费现金500元/套,售后不退,不交费者拒收投标文件。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4年5 月15 日14时30分,地点为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接标处。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http://www.cqzb.gov.cn/)、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上发布。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盖章)地址: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联系人:雷老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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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8-6联系人:彭老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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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 4 月 23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称: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联系人:雷老师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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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四川华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8-6联系人:彭老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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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项目名称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1.1.5建设地点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1.2.1资金来源业主自筹20%,银行贷款80%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上所示三标段全部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1.3.2监理服务期1、施工工期:420日历天。2、监理服务期:以招标人的书面进场通知为监理服务期的起始时间,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监理资料交接完成且审计机构完成工程审核、缺陷责任期(竣工后24个月)满后为监理服务期的完成时间。1.3.3监理目标1、投资控制目标:控制在招标人确定的本工程建安费用范围内。2、进度控制目标:施工工期控制在 420日历天内。3、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4、安全管理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期间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1.3.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验收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 本工程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⑴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注册地为重庆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渝建发2011(129)号文的要求,并提供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未取得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还应提供有效的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2.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1人:在201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项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绩,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具有建设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必须注册在本单位。注:提供监理合同和业务手册或(交)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2)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必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专业为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注册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3)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安装类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必须具有水或电等安装中级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4)本工程至少应配备2名监理员(其中一人必须为安全岗位上的监理人员),监理员需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持有在本单位注册的监理员证或监理类其它注册证书。(提供职称证、监理员证或监理类其它注册证书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的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备注:已在招标人在建项目承担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不得作为本工程监理人员参与投标,由投标人自行承诺。3.信誉要求: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受到行政处罚的须提供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及真实性承诺)。投标人不满足上述任意1项基本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注:提交上述所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装入资格审查袋中,原件查验。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质疑2014年 4月 28 日10:00时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质疑区”提出质疑,并自行上传。1.10.3补遗、答疑2014年4 月 30 日17 :00时起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补遗、答疑区”自主下载。各投标人收到答疑补遗通知后,以传真、快递等方式回函确认。 2.1.2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2.2投标截止时间2014 年5月15 日14时30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审查部分组成3.2投标报价(1)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计费基数为监理服务范围内审定施工结算金额(扣除苗木费用),本工程计费基数(扣除苗木费用)暂按8000万元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本工程取费比例限价为 70 %,即取费比例值必须≤ 70 %,中标价格不超过126.7万元。投标人在取费比例中综合考虑‘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不参与计费;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取费比例。(2)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对监理服务的质量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其投标报价,投标单价不得超出限价范围,否则视为废标。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与苗木进场、运输(场内)、栽植、成品保护、养护等工作相关的监理费用,此部分监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投标报价为完成本次招标确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含协助施工招标、施工准备)等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治疗费,监理机构的管理费、税金、利润,并且包含检测设备、检测试验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来渝的外地企业应综合考虑参加本项目投标及履行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税等全部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投标报价包括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协助审计等(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协助审计的监理工作时间不受以上监理工作时间的影响,不另行调整监理费用)事项的所有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期内无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施工工期、监理服务期是否延长,均不增减监理服务费。招标人不提供监理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置办各种试验检测设备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期后90天3.4.1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文件截止3小时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贰 万元整(人民币)3、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 项目编码:
********140*****702910项目名称: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1)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投标保证金账号:
****************677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2)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山路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141*****6666-7677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3)户 名: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沙坪坝支行投标保证金账号:
*********************** 上述帐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将投标保证金打入其中1个帐户中。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5、投标人在开标前3天必须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基本帐户进行登记,“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登记表”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WWW.CPCB.COM.CN)下载。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送市交易中心,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定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应于5日内退还。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必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7.4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技术部分(监理大纲)不分正副本(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另行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四套,并提供监理大纲的电子版)。3.7.5装订要求1、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技术部分(监理大纲)各自分别装订成册。所有投标文件不论使用任何方式进行装订,必须保证投标书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七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监理大纲》面页使用A4厚型(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白纸面页,用初号仿宋字体标明确“监理大纲”;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折叠成腰为8.5cm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及整个《监理大纲》均不得显示与投标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投标文件为废标。文字要求: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意一项,其投标文件为废标。4.1.1投标文件的密封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 大袋。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3.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4.资格审查部分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5.“投标函部分”、 “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的地址: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招标人名称: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投标文件(或资格审查资料)在 2014 年 5月15日 14 时30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至时间。开标地点: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5.2开标程序1. 宣布开标纪律;2. 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3. 现场电子屏幕展示投标单位,并核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当场退还投标文件;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重庆市以外的投标人必须满足渝建发2011(129)号文的规定办理好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并在开标时出示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原件,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不接受投标。5.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6. 开标顺序:随机开标;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市交易中心终端)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帐或电汇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10%提交时间:由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9.6监督机构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两江新区监察室:
***-********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023-6757382110其他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参照渝价[2011]462号文件,全部由中标单位进行支付。 1.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和监理目标及监理内容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5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内容:1)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以及协助业主办理报建手续;2)编制本项目的监理规划、细则并按其开展工作;3)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开工通知书;4)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6)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8)编制投资控制计划,按施工合同付款要求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9)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10)审核由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引起的投资变更、清单单价变更及费用索赔等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11)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2)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4)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5)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16)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协助委托人(或者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1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8)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9)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20)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21)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22)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3)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4)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25)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6)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27)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的施工承包商;(3)为本项目的代建人;(4)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5)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承包商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6)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承包商相互控股或参股的;(7)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承包商相互任职或工作的;(8)被责令停业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2)两个以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1.5 费用承担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1.9.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 投标预备会1.10.1 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上传至指定网站,以便招标人按时澄清。1.10.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上传至指定网站,请投标人自行关注并及时下载。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含前附表);(3)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2.1.2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公开发布,投标人自主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投标人自主下载,若未下载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部分组成。3.1.2 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2)法人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或缴纳凭据复印件);3.1.3技术部分(监理大纲)采用暗标评审,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监理项目与合同控制目标1)工程项目概况2)工程项目组成3)合同控制目标4)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B、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与响应1)工程项目合同目标控制的难点与重点2)同类工程项目监理的经历与经验3)合同目标控制的对策4)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C、项目监理的组织与管理1)监理机构设置2)监理质量控制体系3)监理岗位职责4)监理人员计划5)监理的工作设备与设施D、合同目标控制的程序与措施1)工程进度控制2)施工质量控制3)工程造价控制4)施工安全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5)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6)工程信息管理7)施工协调管理3.1.4资格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4)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人员一览表;(5)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简历表;(6)信誉声明;(7)其他材料。3.2 投标报价3.2.1 计价原则(1)本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计费基数为监理服务范围内审定施工结算金额(扣除苗木费用),本工程计费基数(扣除苗木费用)暂按8000万元计算;监理服务收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本工程取费比例限价为 70 %,即取费比例值必须≤ 70 %,投标价格不超过 126.7万元。投标人在取费比例中综合考虑‘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及高程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不参与计费;监理服务收费=监理服务计费基数对应的收费基价*取费比例。(2)监理合同的暂定金额以施工中标金额为基价。(3)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对监理服务的质量要求,结合自身实力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其投标报价,投标单价不得超出限价范围,否则视为废标。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与苗木进场、运输(场内)、栽植、成品保护、养护等工作相关的监理费用,此部分监理费用不再另行计算。投标报价为完成本次招标确定的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缺陷责任期阶段(含协助施工招标、施工准备)等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劳保、医疗、福利、津贴、保险、差旅费、治疗费,监理机构的管理费、税金、利润,并且包含检测设备、检测试验费、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来渝的外地企业应综合考虑参加本项目投标及履行合同产生的一切费税等全部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投标人也不得与本项目的承包商发生任何经济关系。投标报价包括竣工验收、办理结算、协助审计等(办理竣工验收、结算和协助审计的监理工作时间不受以上监理工作时间的影响,不另行调整监理费用)事项的所有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期内无论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施工工期、监理服务期是否延长,均不增减监理服务费。招标人提供监理办公用房。其余必须的办公设备设施、交通工具、置办各种试验检测设备等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纳入投标报价中。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 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市交易中心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后招标人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3)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3.5 资格审查资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规定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监理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技术标不标注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投标函部分的所有资料装订成一册,正副本均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部分一式两份(不分正副本)均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投标函部分”和“技术部分”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资格审查资料的所有资料装订成一册,正副本均装入“资格审查部分”袋中,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在标袋上注明投标人和项目名称。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招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递交凭证上签字确认。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 开标程序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项执行。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 评标原则6.2.1 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6.2.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6.2.3 反对不正当竞争;6.2.4 定性的结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7.1.1 定标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确定为中标人。7.1.2 定标方法:按照以上定标原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①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②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 中标通知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三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指定的媒介上公示(不少于三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不成立,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五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7.3 履约担保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 签订合同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6 监督机构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
***-********重庆两江新区监察室:
***-********重庆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023-67573821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投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总监理工程师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其他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监理服务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90日历天。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监理范围与报价符合招标文件给出的范围,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 监理报价80分;2. 监理大纲方案20分;2.2.2监理报价(A:80分)1)有效报价:投标单位应根据本工程的造价和监理工作量,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的监理费金额的70%及以下的取费比例填报(含70%)为有效报价,否则为废标。 2)评标基准取费比例:在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取费比例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取费比例。 3)分值计算:有效报价比例先得80分,在此基础上有效报价比例与评标基准价比例相减,每减少1%扣1 分,每增加1%扣 4 分,最多扣80分。例:若投标人A的报价取费比例为60%,评标基准取费比例为55%,则投标人A的得分为80-(60-55)×4=60分。2.2.3监理大纲方案(B:20分)(1)项目监理机构配置完整且合理,分工明确,项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及制度健全得3分;(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监控手段科学,现场配制材料、构配件质量监控措施合理得2分;(3)安全控制目标、工作流程及措施科学合理得2分;(4)质量控制目标、工作流程及措施科学合理得2分;(5)进度控制目标、工作流程及措施科学合理得2分;(6)投资控制目标、工作流程及措施科学合理得2分;(7)合同、信息管理措施合理得2分;(8)拟投入的仪器及检测设备得2分;(9)对本工程难点、重点分析清楚,监理措施针对性强、科学有效;对项目建设管理建议有参考价值,可实施性强,得3分。3评标程序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评标办法第2.1和3.1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2.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按本附表2.2.2监理报价(A)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投标报价评分,再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取前七名进行技术部分评审。3.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第3.2.1(1)、(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汇总得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次类推。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投标报价相同时,在相关监督部门、招标人得组织下,由投标人现场自行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4.如果报价排在前七名的技术部分,在评审时均为废标,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3家,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2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5.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经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仍然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工作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继续进行。3.2.3投标人得分投标人得分=A B增加内容1废标条款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装订的;2.投标人不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3.投标服务期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工期的;4.投标文件有差错,投标人拒绝修正的;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6.监理报价不在限价范围以下的; 7.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排序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余依次类推,若出现得分相同的情况,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时,以监理报价较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评分分值设置: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监理报价(A):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 监理大纲方案(B):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3)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审查不合格的;(4)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第下述规定执行。(1)招标人将只对投标文件通过初步评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给予修正。修正原则为: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1)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计算出得分 A;(2)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3.2.2所有计算过程和评分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投标报价得分A 技术部分得分B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1 项规定,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意见和理由第四章 拟签订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 工程名称: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 2、 工程地点: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 3、工程规模:包括河床、河道治理长约2.5公里,配套建设环境绿化等工程。工程造价约8000万元。4、监理服务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建设工期:本工程从开工之日(以委托人书面通知进场为准)起约360日历天完工。缺陷责任期2年,具体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范围: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内容的施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具体包括:对该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组织协调,进行工程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监理报酬:在监理范围及监理期限内,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标准收费的(中标比例)%计费(工程建安费暂定为 (施工中标总价对应的价格),合同总额暂定为:¥ 元(大写:人民币)。结算监理费=中标比例×实际建安工程结算总造价(扣除绿化苗木采购费用)所对应的监理收费基价。监理费为完成项目施工阶段监理及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竣工结算(含配合审计工作)、缺陷责任期的总费用。在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论施工工期延长、物价变动、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变动等任何原因,均不增减监理服务费。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按并以下排列顺序为解释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含合同谈判中的澄清文件);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件(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本合同标准条件;6.招标文件7.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正常监理服务期满办理完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审计等规定事项,结清监理服务报酬后终止。本合同一式 捌 份,正本 贰 份,副本 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伍 份,监理人执叁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⑵“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⑶“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⑻“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⑼“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⑽“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⑾“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 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 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一条“业主”是指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4、本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工程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监理人义务:监理人要对项目业主负责(还必须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市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监理人应严格按“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监理工作。监理范围:双溪河整治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施工图所示工作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全程监理。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即: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程的组织协调。监理工作内容:1、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以及协助业主办理报建手续;2、编制本项目的监理规划、细则并按其开展工作;3、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委托人批准后下达开工通知书;4、督促承包人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实施;6、组织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审查设计变更;7、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工程项目及选择分包的单位;8、编制投资控制计划,按施工合同付款要求复核已完工程量,签署工程中期付款凭证;9、设计变更经设计咨询单位审核、业主批准后,发布施工工程变更令;10、审核由施工过程中洽商变更引起的投资变更、清单单价变更及费用索赔等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11、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必要时进行测试和监控;12、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技术和设计文件施工,控制工程质量,重要工程部位督促承包人实施预控措施;13、抽查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14、分阶段进行进度控制,及时提出调整意见;15、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16、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履行实施管理,协助委托人(或者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17、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8、编制监理工作月报、监理工作总结和质检运行报告,报业主和市有关主管部门;19、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整理施工技术档案资料;认真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实施对工程信息的管理;20、组织对工程初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21、审核竣工图纸和其他技术文件资料;22、编制监理工作竣工文件和项目工程最终总结;23、工程完工交验合格后,经招标人批准,向承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24、审核承包人的最终付款申请,经招标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最终支付证书;25、负责缺陷责任期内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26、配合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计;27、其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的、应该由监理负责完成的工作;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监理人将免费配合委托人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提供工程资料: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1)地质勘察报告、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3)设计概算;(4)业主与承建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业主与承建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5)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2、提供时间:满足建设监理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第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确认类5天;批准类7天;决策类14天。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监理人的常驻代表为。第十五条 委托人仅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现场监理办公室。生活用房、所有设施(含办公设施)、设备由监理人自备,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第二十三条监理人提交给业主的监理月报应在次月5日前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季报、年报应在季度末次月、年末次月的10日内提交一式肆份给委托人。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业主,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给市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1、监理单位发生下列情况,发生一次,扣减其监理报酬的3%~5%,发生两次及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作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1)未经业主(或项目代理公司)书面同意,监理单位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2)总监理工程师未常驻现场的(每周现场工作日不少于5天);(3)驻场造价工程师不到岗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配合业主、审计单位的;(4)监理人员接受承建商的礼金、请吃或擅自介绍材料供应等分包单位的。2、监理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其监理报酬500元,发生三次及以上,业主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单位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作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1)监理单位未使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设备;(2)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求;(3)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在业主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7日内不更换人员的;(4)按业主要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5)监理工程师不认真行使业主委托的权利并已产生不良后果的。3、监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每延误一天扣减其监理报酬1000元,罚金累计计算:(1)监理单位在合同生效后15天不能提交监理规划的;(2)监理单位在收到项目代理公司批准的监理规划和专业工程设计文件后15天内不能专业向项目代理公司报送监理细则的;(经业主书面同意的除外)(3)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未及时签字确认,影响工程顺利进行的;(4)监理单位未在每周一上午提交上周周报或在次月5日向项目代理公司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本月监理月报的;(5)监理单位不督促、不协调承建商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或因监理单位其它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不能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的,每延误一天按1000元/天处罚,每提前一天按1000元/天奖励。4、监理单位在审查承建商的工程进度款时,不认真负责计量,造成工程款提前支付的,每次扣减监理费2000元。如果结算监理审查意见超过审计结论3%以上,按以下公式扣减监理费:[(监理审查结论数-造价审计结论数)÷造价审计结论数-3%]×监理费5、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损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金=直接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6、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签证权,现场签证应严格控制,实事求是,不得与承建商串通签证,一经发现委托人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处以每次5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可终止合同,并追究监理单位责任,监理费不予支付。监理工程师必须严守职责,确因监理工作过错造成业主的经济损失,根据其责任,负责赔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部分,赔偿金最高不超过收取的监理费。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的主要监理工作完成。在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应无偿对保修的施工进行监理,并办理相关的验收手续。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 %,即¥元(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前7日内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监理人如无惩扣保证金的情形发生,委托人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监理人如有惩扣保证金的情形发生,委托人将履约保证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监理人。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报酬。(1)监理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投标人在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和期限内履行驻地监理职责应获得的监理报酬参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实际监理报酬=项目审定的施工结算金额(扣除苗木费用)对应的收费基价(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投标报价中取费比例。(2)监理服务收费支付办法:①本工程中标人进场后,招标人不预付监理费用。②招标人按月已计量工程量同比例的80%支付监理费用。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监理人提交合格监理档案后7个工作日内,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到监理合同金额的85%,结算办理完成且通过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审定监理酬金的90%,决算办理完成且通过国家相关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监理酬金的95%,工程竣工到质量缺陷责任期完后一次性支付剩余监理酬金,不计利息。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从竣工之日起2年。2、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另增加的监理工作,增加的监理费双方另行商定。3、双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1)因监理单位原因而造成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发生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不采用。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附加协议条款1、派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有关证件原件在工程监理期间由业主保存,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方无权更换监理人员。由于本项目为市重点项目,规模较大,在本项目任职的监理人员,不能兼任其他项目的工作。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人提交的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7天内提交或作出答复,若业主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协商意见提交。3、本合同到期日,监理人应在合同完成日起一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业主提交管理期内监理全部管理资料各一套。4、监理工程师应全过程、全方位地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管理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若由于监理人的原因给工程造成损失、停工、延期、质量等问题,业主有权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四条要求更换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直至终止监理合同,清退监理人,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5、监理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减的工作内容进行跟踪清理、统计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业主。6、监理平行检测的抽检频率应达到施工单位自检频率的10%。7、因监理人原因,监理合同终止后,监理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提出赔偿。8、监理人违约支付实施细则(注:违约金在当月的监理费中扣除)监理人员a. 监理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配备人员,如监理人未经业主批准,擅自更换总监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其他监理人员,业主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处监理人200000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处监理人150000元/人.次违约金;擅自更换其他监理人员,处监理人1000元/人.次违约金。如监理人员不称职,业主提出要求更换,监理人必须限期更换相关人员。总监不能兼任,每月在工程现场的监理时间不少于25天,经业主考核,每缺勤一天(少于25天)处监理人5000元/天。b. 监理人员应严格监理,对每个部位、每道工序进行现场检验、抽查。接到报验单后,必须在24个小时内进行现场检验。坚持巡视工地和旁站监理,及时指出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现象和因素。若超过24小时才检验,每延误一次,给予监理人一次警告,并处监理人1000元违约金,累计三次警告,要求在三天之内撤换当事人。如按监理规范要求应该旁站监理而现场无监理人员的,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c. 无论工作日或节假日,监理必须安排足够的在岗监理人员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因监理人员不足影响施工的,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d. 监理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上岗证,上岗证上应注明姓名和岗位,如发现上岗时没有佩戴上岗证,处以50元/次的违约金。e. 监理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不得向承包人收取加班费或其他任何钱物,否则处以监理单位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没收相关钱物,发现两次,更换相关人员,情节严重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工程质量a. 监理人采用旁站、平行抽检、见证送检等监理手段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如应对进场原材料的品质、储存等进行认真检查,填写原材料进场记录,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场。如发现不合格材料已进场,必须对承包人发出书面限期整改工作指令,并严格监督执行,否则监理人将负连带责任,处以监理单位2000元/次的违约金。b.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认真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如方案中有较大缺陷或存在较大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未指出来,处监理人2000元/次的违约金。c. 如业主或质检站在检查承包人工作时发现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出相应处理措施,视为监理人处理不力,一般性的问题处以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处以监理人10000元/次违约金。d. 监理人员需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如抽检频率达不到要求,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如未做好抽检记录,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3)工程进度a.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对上期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未完成目标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以在下期计划中赶回工期。以上情况应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否则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b. 监理工程师应编制和建立动态反映实际工程进度的计划进度差距的进度控制图及进度统计表,否则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4)工程安全○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本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各级岗位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明确考核办法。在监理项目中,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每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签。○2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但不限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室、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工程师结合专家讨论的意见,审定其专项施工方案。○3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业主;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签字,并签发复工令后方可恢复施工。○4为督促监理人着实落实安全监督的责任,维护好施工过程安全,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包人将按照以下标准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事件类型违约金额一般事故2万元/次较大事故5万元/次重大事故10万元/次特别重大事故20万元/次(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E、如整个施工过程未发生以上安全事故,则给予监理人5万元的安全奖励。(5)资料审核、签署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规范签署意见,对签署的资料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不得签字。不准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处监理人1000元/次的违约金,累计三次更换监理工程师,同时支付换人违约金。9、工程开工后,业主削减工程项目,由此严重影响监理人的监理酬金,双方另行商定解决办法。10、安全管理协议、廉政建设合同按所附格式签订。第五部分 廉政建设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促进干部职工廉洁从业,确保双方合作共建的工程项目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共同促进,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的原则,就(项目名称)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合同。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安排,切实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重庆市《实施办法》的任务要求,促进参与建设项目的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采取法制讲座、案例剖析、挂图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增强项目建设施工、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三、双方本着诚信,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原则,规范开展建设管理工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现任一方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时提醒纠正,对在工程建设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配合查处,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对方挽回经济损失。五、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及对相关人员的要求(一)甲方应采取教育和有效的约束措施,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严禁以下行为发生: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单位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三)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自律,遵守相关规定。1、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参建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工作责任感。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3、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4、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5、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乙方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开廉政责任内容、责任人和廉政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建立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系协调机制,并开展相关活动。(五)加强信息交流,及时通报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包括举报线索的移送、案件的协查等;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和落实预防措施,确保“双优”活动扎实推进并取得实效。六、违约责任(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八、本合同由双方共同签订,并由上级纪检部门监督执行。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责任人: 责任人: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甲方 乙方监督单位(部门) 监督单位(部门)代表:代表: 签订日期:2012年月日 第五章 图纸、技术规范和要求1、图纸和技术资料另册2、技术规范和要求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建设部颁发的有关市政工程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建设部、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规定。?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一、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二、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4.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人员一览表;5.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简历表;6.信誉声明。三、技术部分监理大纲内容一、投标函部分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目录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1、投标函(招标人) : 1、我们已经仔细地研究了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监理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监理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们承诺在招标文件确认的范围内愿以(根据招标要求进行填写) %的取费比例作为本项目投标报价比例,暂定工程总价为8000万元,计算出的监理总价暂定为(小写)万元,作为本工程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2.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成立时间:年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年龄: 职务: _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 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放大、不缩小正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放大、不缩小反面 3、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本单位投标代理人,全权代表本单位全过程参与 的投标工作。代理人权限:购买招标文件,签署相关投标文件,提出并递交相关投标申请,对投标文件有权予以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签订合同以及处理与投标的其他有关事宜。投标代理人以上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全由我单位承担。投标代理人无权转委托。委托期限: 自2012年月日起,期限为两个月。特此委托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放大、不缩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放大、不缩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独准备一份随投标文件一并现场单独递交,否则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4、投标保证金缴费证明银行进帐单,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开标会上出示原件。双溪河整治工程(三标段)监理投标文件 资格审查部分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目录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4.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人员一览表;5.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简历表;6.信誉声明;7.其他材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注册名称注册资金成立时间企业资质企业性质企业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职称企业技术负责人职称企业职工情况总计: 人,其中: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他注册省级监理工程师经营范围企业简介2.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公司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 业职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监理工程师证书号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印。 4、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服务的监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 称从事监理工作年限拟在本项目担任何工作监理工程师证书号注:1.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印。 5、公司拟推荐为本项目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 别年 龄文化程度职 称职 务专 业拟在本项目担任职务监理工程师证书号工作经历:?6、信誉声明注:1.由投标人自行声明,声明投标人是否满足资格审查标准中的信誉要求。如证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2.信誉要求为附加合格条件,招标人要求必备时投标人必须响应。 7、其他材料三、技术部分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5条。 监理大纲内容监理工作大纲应单独编制成册,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监理项目与合同控制目标1)工程项目概况2)工程项目组成3)合同控制目标4)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B、对工程项目的理解与响应1)工程项目合同目标控制的难点与重点2)同类工程项目监理的经历与经验3)合同目标控制的对策4)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C、项目监理的组织与管理1)监理机构设置2)监理质量控制体系3)监理岗位职责4)监理人员计划5)监理的工作设备与设施D、合同目标控制的程序与措施1)工程进度控制2)施工质量控制3)工程造价控制4)施工安全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5)合同支付与合同商务管理6)工程信息管理7)施工协调管理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1〕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1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监理工作做出评价。第五条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3、有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4、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入渝监理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备案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且为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人,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其余人员应与本市从业人员同样参加市城乡建委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近三年,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所监理的工程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第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九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书后,方可入渝参与招投标或签定监理委托合同。第十条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市承接了监理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监理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行失效。第十一条获得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及监理人员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市建设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应组建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配套的项目监理部。项目拟派监理人员必须是已备案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高级职称,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第十三条分支机构已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市城乡建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第十四条 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第十五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本市的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市城乡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承接工程投标中,有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规避招标监管或其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以及在渝有参与违法工程监理、非法挂靠、转让监理业务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清出建筑市场,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第十八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未经市城乡建委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监理活动,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城乡建委。第十九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人员、管理、市场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管理。第二十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的监理活动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评价,评价结果应告知企业,并报送市城乡建委,作为该企业在我市延续备案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提供地方法规、标准规范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主动提供有关帮助,履行告知义务,为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渝从事监理活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二十二条建立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管理中创优和参与我市行业评优评先,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创优和参与评先应与我市企业同等对待。第二十三条市城乡建委对持有入渝登记备案证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巡检制度,检查的内容包括外地企业在渝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入渝登记备案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现场监理部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等。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市城乡建委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告诫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抄告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二十五条被取消入渝登记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监理管理办法》(渝建发[2007]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