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1-12-13 至 2021-12-20
撰写单位: 抚顺美物旺业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12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1-210400-00439
项目名称:2022年第一季度民警人身保险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76,250.00
最高限价(元):976,250.00
采购需求:

承保方案

一:在职民警3604人(包括在职英模2人),退休英模3人,共计3607人;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万元)

保险费(元)

意外身故、因公牺牲

115

295

意外残疾、因公伤残

30

60

疾病身故

115

582

重疾(40项)

10

105

重疾住院津贴

150元/天,最高给付180天

21

意外医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无免赔)

3

26

每人合计

1089

共计(3607人)

976250

赠送条款:

一、2位在职英模同志意外医疗在原基础上保额增加5万元,累计意外医疗保险金额8万元。

二、3位退休英模除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20万元,其他与在职民警相同。

三、新警以赠送的形式随到随保。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经过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该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该等待期的限制),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约重大疾病首次发病;或者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如主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则自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约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约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特约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5种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III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附加特约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特约重大疾病可选

(1)肌营养不良症

(2)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3)多发性硬化

(4)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6)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

(7)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8)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9)终末期肺病

(10)脊髓灰质炎

(11)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

(12)原发性心肌病

(13)植物人

(14)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15)重症肌无力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小微企业/残疾人/监狱/脱贫攻坚支持企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必须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开展团体意外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12月13日 08时30分至2021年12月20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六楼会议室(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六、开启
时间:2021年12月23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抚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六楼会议室(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须将营业执照、投标供应商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盖章1年以上(满1年)的劳动合或社保出具的机打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在获取采购文件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发送至MWWYZB@126.com邮箱,邮件标题为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并在正文中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否则视为无效领取采购文件。
2.按照辽财采函〔2021〕363 号文件要求,我省政府采购推行电子评审,取消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网上按政策要求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名、并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在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报价及投标(响应)文件,同时应于开标现场递交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相同的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以下简称“备份文件”)。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备份电子文件应密封完好;电子文件解密时限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的30分钟内进行解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3.投标单位自行携带笔记本电脑至开标现场用CA锁进行投标文件的解密。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抚顺市公安局本级
地址: 顺城区临江东路十九号
联系方式: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抚顺美物旺业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16号4单元1201(盛豪大厦12楼)
联系方式: ***-********
邮箱地址: MWWYZB@126.com
开户行: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主路支行
账户名称: 抚顺美物旺业招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3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彭永娜
电话: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险服务 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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