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技科室CA电子签名软件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技科室CA电子签名软件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1-12-13 16:41
供应商:东方中迅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大厦6楼
被委托人:刘洁妤
联系电话:********691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五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C区415
联系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
东方中迅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认为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技科室CA电子签名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质疑函。受采购人委托,现对你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中综合实力第5点:投标产品(签名验签专用设备、时间戳专用设备、电子印章系统、证书存储介质USBKEY)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且和数字认证服务提供厂商为同一生产厂商的,每个产品符合该条件得1.5分,最多得6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商公章。)具有明显的 及排除其他潜在优质厂商的倾向性。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综合评分表中综合实力第5点要求:投标产品(签名验签专用设备、时间戳专用设备、电子印章系统、证书存储介质USBKEY)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检测中心颁布的《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且和数字认证服务提供厂商为同一生产厂商的,出于考虑投标产品的合规性,以及产品、技术与服务之间的兼容性,该要求并非实质性要求,不满足仅做扣分处理。且多家公司的投标产品都具备产品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和数字认证服务提供厂商为同一生产厂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相关规定,你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本次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出投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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