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1号
西工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1号
投诉人:厦门夏盛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57号
法定代表人:吴峰
联系电话:139*****000
邮编:361000
被投诉人一:洛阳市西工区应急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邮编:471000
被投诉人二:洛阳市筑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阳市高新区河洛路215号瑞泽大厦420室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
邮编:471000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夏盛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对西工区防汛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备案编号:西工政采磋商-2021-37)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洛阳市西工区财政提起投诉,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本项目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以投诉人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未显示红章所以不是原件为由拒绝其通过资格审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三、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调取了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公告、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等资料,电话咨询了该公司缴纳社保费及所得税的银行进行论证,同时向被投诉人洛阳市筑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及相关投诉事项的资料。经过认真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本项目磋商文件资格要求中规定: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完税证明或银行盖章的原始转账凭证),否则其投标被拒绝。投诉人厦门夏盛户外用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均为原件打印后扫描,磋商文件中并未规定原件扫描件必须是红章,因此投诉人提供的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按照洛阳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采购活动执行过程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本项目磋商小组在评标现场未进行查询核实,采购代理机构也未尽到提醒义务,鉴于以上事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所述,我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投诉人或相关供应商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21年12月14日。
洛阳市西工区财政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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