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秒激光治疗仪等设备一批招标公告
皮秒激光治疗仪等设备一批招标公告
评标信息 | 指引:采购人设置评分因素须符合 (1)《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评标方法说明: 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注: 1、评标信息为最新的货物类评标信息模板,请根据本项目实际需求进行修订; 2、评标信息模板说明:评分因素的设置须在本模板范围内;各评分因素有明确分值权重的不能更改;有明确权重范围的需在该范围内;评分因素中有可选项的,若不适用本项目的可删除。
备注: 1.网络设备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实施团队人员情况(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3)、配套的系统集成或软件开发方案(可选)(≤5)、质量及安全保障能力(可选)(≤3)、检测报告情况(可选)(≤5)、现场演示情况(可选)(≤5)、奖项(可选)(≤2)。 2.医疗暗标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技术保障措施(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0)、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可选,仅适用于有施工要求的项目)(≤3)、检测报告(可选,仅适用于对产品有检测要求的项目)(≤5)、奖项(可选)(≤2);商务需求评分因素为免费保修期内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10)、免费保修期外售后服务条款偏离情况(≤12)、其他商务条款偏离情况(≤5)。 3.家具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技术保障措施(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3)、家具安装调试(可选)(≤3)、合格的检测报告(可选,仅适用于原材料环保性及有害物质项目抽样或检测报告)(≤5)、样品(可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项目)(≤3)、奖项(可选)(≤2)。 4.警用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技术保障措施(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3)、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可选,仅适用于有施工要求的项目)(≤3)、检测报告(可选,仅适用于对产品有检测要求的项目)(≤5)、警用装备样品(可选,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项目)(≤3)、产品性能测试(可选)(≤12)、奖项(可选)(≤2)。 5.厨房设备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实施团队人员情况(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3)、质量及安全保障能力(可选)(≤3)、检测报告(可选,仅适用于对产品有检测要求的项目)(≤5)、奖项(可选)(≤2)。 6.标识标牌类评分表,技术部分评分因素为实施团队人员情况(可选)(≤3)、技术规格偏离情况(≤53)、自有生产加工设备情况(可选)(≤3)、检测报告情况(可选)(≤3)、样品情况(可选)(≤3)、奖项(可选)(≤2)、自有生产加工场地环保情况(可选)(≤2)。 1.各评分项按百分制打分,总分等于各项得分乘以相应权重分之和。 2.各权重分合计应当等于100分。 3.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即公司人员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 评审准则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一)一般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二)特殊资质要求(可选) 1、投标人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2、投标人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扫描件,原件备查。 3、如对投标人有资质要求的,资质要求须为国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且项目实施必须具备的资质要求。比如,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类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当载明颁发部门及资质或证书名称。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不得作为资格条件,资质设置就低不就高,即:不得高于该项目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 4、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5、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投标人资格要求,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需求中作出专门规定,可以允许分支机构依法投标,但总公司和分支机构不能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投标活动。 指引: 1)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2)采购人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明确接受几家联合,联合体牵头方和参与方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 ||||||||||||||||||||||||||||||||||||||||||||||||||||||||||||||||||||||||||||||||||||||||||||||||||||||||||||||||||||||||||||||||||||||||||||||||||||||||||||||||||||||||||||||||||||||||||
货物清单 | (一)货物总清单
(二)货物清单明细
备注:1.备注栏注明“拒绝进口”的产品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注明“接受进口”的产品允许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但不排斥国内产品。 2、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海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即所谓进口产品是指制造过程均在国外,如果产品在国内组装,其中的零部件(包括核心部件)是进口产品,则应当视为非进口产品。采用“接受进口”的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相关内容以财库〔2007〕119号文和财办库〔2008〕248 号文的相关规定为准。 3、本项目核心产品为:皮秒激光治疗仪。 请填写“拒绝进口”或“接受进口” 必须小于财政预算限额,如无要求可以不填写 请填写“拒绝进口”或“接受进口”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只能定一个,请从货物清单明细中选择一个。 | ||||||||||||||||||||||||||||||||||||||||||||||||||||||||||||||||||||||||||||||||||||||||||||||||||||||||||||||||||||||||||||||||||||||||||||||||||||||||||||||||||||||||||||||||||||||||||
具体技术要求 | 说明: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 2、招标技术要求中,用红色加粗字体标注的技术条款为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共项,其余为未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条款,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技术要求(以划分框为准)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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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 |
备注: 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均为原件扫描件)的提供要求: (1)检测报告内容中若涉及外文说明,必须同时提供对应中文翻译说明,评标依据以中文翻译内容为准,外文说明仅供参考;检测报告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2)我国政府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应为报告正面、背面和附件标注的全部具体内容;产品检验报告的尺寸和清晰度应该能够在电脑上被阅读、识别和判断。 未达到以上提供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为不合格响应,其相关分数予以扣减或作废标处理。 | ||||||||||||||||||||||||||||||||||||||||||||||||||||||||||||||||||||||||||||||||||||||||||||||||||||||||||||||||||||||||||||||||||||||||||||||||||||||||||||||||||||||||||||||||||||||||||
商务需求 | 说明:1、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2、评分时,如对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以划分框为准,一个划分框是作为一项招标商务需求)中的内容存在两处(或以上)负偏离的,在评分时只作一项负偏离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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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规格偏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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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需求偏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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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附件 |
1: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48小时(公休日、节假日时间不计算在内)。在公示期内,供应商如需要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可登录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szggzy.com/),在“采购申报→提出需求疑问”功能点填写意见或建议,由采购人进行回复。
2:采购需求不等同于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对采购需求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属于对采购文件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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